教师队伍缘何被说成“一塌糊涂”/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26:50   浏览:89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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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队伍缘何被说成“一塌糊涂”

杨涛


人民网9月13日报道,日前,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司长管培俊、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做客强国论坛时提出,针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提出阶段性的“底线要求”是对的,这有利于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不断提高促进教师的师德水平。管培俊在回答主持人提问时还说,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默默地耕耘、默默地奉献,为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是有目共睹的,不承认这一点,把我们的教师队伍说得一塌糊涂,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我向来不赞成这样的说法。
事实上,我们每个人都是在接受教师的教育下成长大的,对于教师,我们都充满了感激之情。就是说“教师队伍一塌糊涂”的一些民众想必也是一时偏激之词,并非要完全否定今天的教师对于我们社会发展、对于推动人类文明前进所作出的贡献。然而,这种说法的为什么会产生,值得我们去深刻反思。
中国传统的教育理念,韩愈的一句话作了精僻的概括:“师者,所以传业、授道、解惑也”。作为一名老师,我们不仅要求他们给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要求他们教学生怎么做人,要在教学生的知识同时也要让学生明白做人的道理,遵守良好的道德规范,所谓“教书育人”。而道德的教化,必须来自教师自身对于道德的遵守和自律,来自教师的言传身教。虽然说,在学者中,可能存在掌有丰富的知识与道德失范并存的“人格分裂”现象,例如那个曾说过“知识就是力量”的英国大学者培根私下也收受他人贿赂。但在中国的传统的教育理念中,道德失范的学者再有学问也不配当作教师,因为教师教书的过程也是影响一个人思想观念成长的过程,在道德上不能率先垂范、为人师表,有?放心让这样的教师来教育自己的孩子呢?因此,教师是我们对其道德要求最高的社会群体之一,我们不是经常说:“校园是最后一片净土”吗?
不幸的是,在今天,校园这片净土也不干净了,大多的关于教师道德沦丧有的甚至是令人发指的犯罪事件使我们茫然失措。学校忙着收钱,从小学到大学“暗箱”操作,以钱定生,北航的事件也许仅仅只掀开冰山一角;在课堂上要求学生高呼“万岁”、在学生中民主选举“小偷”等事件不绝于耳;强奸、猥亵学生的禽兽教师屡屡出现,并且至今没有绝种的苗头。最近《沈阳晚报》还报道过这么一件事情,在教师节前夕,贫困学生洋洋花了40元钱买了束鲜花送给老师,忙着收其他学生送来礼物的老师见洋洋仅仅送来鲜花,一把就扔在地下。如此一个沾满铜臭味的老师,我们能指望在他手里培养出有正义、有良心的公民,培养出清廉的官员来吗?
所以,也许问题就在于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一些学校和教师的所作所为,与我们对于学校、对于教师本应固守道德准则的期望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让我们感到一种难以名状的失望,从而使我们中的一些人会在有意与无意中流露出一种“教师队伍一塌糊涂”的情绪化说法,所谓“爱之深,恨也切”。
因而,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也许我们要求教师甘于清贫未免强人所难,而且我们要呼吁加大教育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教师待遇。但是要求教师遵守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却是我们要固守的底线,因为这些“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主导着我们下一代的价值取向,实在是关系重大!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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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3〕13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的教师队伍管理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教育机构分工负责。
  第二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在同级人才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下,依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办理教师人事代理、准入、流动、培训等业务;教育机构负责教师聘用、教育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 资格准入

  第三条 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聘用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第四条 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聘用的教师,必须在上岗前携带教师资格证书、与原工作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和新签聘用合同等材料到当地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聘 用

  第五条 各级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要举办教育人才市场,通过定期开展各类教育人才招聘活动,为非公办教育机构与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创造条件。
  第六条 所有非公办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受聘教师订立聘用合同,并经教育人才服务中心鉴证。
  第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包括下列内容:
  (1)试用时间,聘用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及相关福利待遇标准;
  (4)工作纪律;
  (5)变更、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6)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7)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聘用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聘用教师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聘用擅自离岗离职的人员;
  (2)聘用因违法、违规被取消教师资格的人员;
  (3)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人事关系管理

  第十条 实行聘用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所聘用的教师,均须到当地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合同鉴证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教师由公办教育机构到非公办教育机构任教的,必须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教育机构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教育机构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年7月底前予以答复。
  教师在非公办教育机构之间流动或解除与非公办教育机构聘用合同的,必须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教育机构要在当年7月底前予以答复,并将结果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公办教育机构的教师可以随时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要求,所在教育机构要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并将结果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在试用期内的;
  (2)未能按国家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劳动报酬或工作条件的。
  第十三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要建立专任教师的考核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升、奖励和计算工龄、教龄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专任教师的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享有公办学校教师的同等待遇。

  第五章 培 训

  第十五条 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教师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 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的在职在聘教师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高、中级职称教师每人每年不少于72学时,初级及以下职称教师每人每年不少于42学时。同时,还应参加适应现代化教育需要的外语、现代教育理论和技术及任教学科的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教师培训工作应以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注重师德、专业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的培养。
  第十八条 鼓励教师通过自学考试、在职函授、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在职攻读硕士和博士等途径,提高学历层次和文化水平。
  第十九条 要对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培训工作予以适当奖励;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每年应按照教师工资总额的2.5%设立教师培训资金,保证培训经费投入,教师培训进修期间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定期对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教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教师,将视情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非公办教育机构指各类民办学校、公有民营、股份制等教育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执行。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会计 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0月10日)

深财会〔2001〕27号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和市法制局审查,现予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规定,全国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将会计证转换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证工作,根据我市情况,我市的清理换证工作确定在2004年进行。为此,在换证以前,我市仍然继续使用会计证。
  二、鉴于各省市清理换证时间不同,在2004年底之前,会计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同时存在,为此,对深圳市外的会计人员来深圳工作需申领会计证的,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对持深圳市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者,按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办理,经注册后可在我市使用;(二)对持深圳市外的会计证,因工作调动来深圳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深圳市、区人事局或劳动局的调令,会计证档案等材料,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财政局换发深圳市会计证;(三)对持深圳市外的会计证,不属第二种情况者,须参加深圳市组织的会计证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深圳市会计证。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凡在深圳市设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按本办法规定注册、年检的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条 会计人员是指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按规定注册、年检的,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规定进行注册、参加继续教育及年检,但不在会计岗位工作的,不能认定为会计人员。
  第四条 会计岗位是指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会计工作包括以下岗位:
  (一)总会计师岗位(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财务总监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二)出纳岗位;
  (三)稽核岗位;
  (四)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六)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八)总账岗位;
  (九)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十)会计电算化岗位;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商场收费(银)员岗位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社会审计人员、政府审计人员岗位不属于会计岗位。
  第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为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从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注册、年检、变更、继续教育、吊销等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事项。
  市、区财政部门应对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并将持证人员划分为已注册会计人员、未注册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人员、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等四类,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期管理。
  业务档案还应及时记载持证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接受会计从业管理部门年检和监督检查、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记载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申请取得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
  (五)持有深圳市居民身份证或劳务用工暂住证。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有深圳市居民身份证,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向所在区财政部门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超过两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类专业具体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由深圳市财政局依据财政部的规定统一制定。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
  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考试每年由市财政局组织统考二次,考试时间分别为六月份和十一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日,三科考试同时合格者才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单独考试、发证。
  第十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由财政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任(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在三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居民身份证或劳务用工暂住证;
  (二)学历证书;
  (三)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取得者提供);
  以上资料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注册登记后的持证人员作为正式会计人员管理,依法享有法律赋予会计人员的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验证制度。财政部门可与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协商制定有关检查和监督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的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时须填写年检表一份,并通过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
  第十四条 持深圳市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受聘在深圳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到原注册登记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三十日内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外籍人员在我市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累计超过12个月(不含12个月)的,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在会计岗位上继续从事会计工作;从事会计工作未满12个月(含12个月)的,可暂不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具备相当于我国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外籍人员,可以持护照、毕业证书原件(另附证照的中文译本及有关法定机构的公证书)、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等,直接向单位所在区的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的外籍人员,依本办法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外籍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注册登记、年检和从业档案管理等事项,依本办法执行。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由市、区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持证人员未参加或者未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年检的,其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终止之日起自行失效,并自失效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用假学历等手段骗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原发证的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市、区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特别严重的,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举行听证的具体程序、要求等,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市、区财政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区财政部门将定期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吊销或者自行失效情况,并在持证人员的从业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申明作废,可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补发申请,并附刊登作废申明的报刊原件。自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经管理部门查实未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后,方可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深圳市财政局1996年发布的《深圳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