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确认“村官越权发包土地”有法可依?/王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39:31   浏览:9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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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何确认“村官越权发包土地”有法可依?

(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 王政 律师)

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在目前是广大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口粮田是农民的保命田,责任田则是农民改善生活的基本手段。历史事实已经充分证明:土地问题是事关社会变革和社会稳定的根本性问题,历史上英明的统治者从来就不敢轻视。目前,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除了受到“政府征地”、“利益集团圈地”等因素的威胁、侵害或影响外,乡村干部越权处置集体土地也是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对乡村干部越权处置集体土地、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违法行为却在不同地区得到司法机关的“保驾护航”。
本所律师近期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代理了一起“村官越权发包土地”、侵害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此案件还曾引起过受害农民群众的集体上访,可以说在当地颇有一定影响。然而,对如此关乎民生、关乎社会稳定的地方“大案”,垦利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又是如何断案的呢?下面我们不妨把本案的基本案情向大家介绍一下,以期引起广大公众和社会同仁们的关注。

案情简介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位于美丽富饶的黄河三角洲上,这里是共和国最年轻的土地,也是国家唯一生产土地的地方,黄河水携带的泥沙每年都要让黄河入海口的海岸线向海中推进几公里,时间久了就会产生出大批的良田。我们案件中所涉及的属于垦利县垦利镇高盖村集体所有的850亩孤岛耕地就是这样形成的。这些耕地形成初期一直由高盖村村民集体进行耕种,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曾一度疏于管理。约在1991年,高盖村的村官就开始背着广大村民以每亩不足人民币五元的价格对外发包上述土地。约在2001年,该村村民委员会通过诉讼形式解除了与该土地原承包户的合同,该土地的使用权又重新回到高盖村全体村民。然而,对上述土地所发生的一切变故,都是由个别村官在一手操纵着,广大村民并不知情。
上述850亩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高盖村的村官高某(时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却又背着广大村民在未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未成立土地承包工作小组、未向村民公布承包经营方案的情况下,将上述已收回的850亩耕地以该村村民委员会名义(当时高盖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共有三人,除村主任高某外,一名委员对此事不知情,另一名委员对合同具体内容不知情,)以每亩不足人民币20元的价格出租给薛某(承租时非高盖村村民),租期为12年(自2002年3月18日至2014年3月18日)。薛某承租土地后自己并没有进行耕种,而一直是通过对外转包的方式来进行渔利(自2007年始,上述耕地对外发包市场价每亩已经达到530元以上)。
对上述850亩耕地一直由他人耕种的事实,高盖村多数村民不知情。2007年,部分村民开始要求村官对上述土地组织发包和耕种,高某遂拿出上述土地已出租给薛某等人的《土地租赁合同》。高盖村村民了解到事情真相后,就高某非法出租集体土地之事便开始集体上访,要求政府部门出面予以解决。有关政府领导也曾组织人员对此事进行过协调,但是无法使双方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最后,高盖村村民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授权村民委员会以“高某和薛某恶意串通,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签订损害集体利益、违反国家法律的无效合同”为由将高某和薛某告上法庭。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依法受理了此案,并迅速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此案。庭审时,被告高某和薛某拿不出就土地出租之事召开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证据,高某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中仅提到“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字样,且高某当庭承认就土地出租之事没有召开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薛某的代理人及其提供证人当庭承认就承租土地自己并没有进行耕种而是对外进行转包的事实(理由是“合同中约定了可以对外转包”)。高某和薛某的代理律师认为:高某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对外出租或发包土地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上述土地的出租或发包价格为每亩20元(前五年半实际为10元),比1991年以前村官决定的每亩5元的发包价格要高,故不存在恶意串通和损害集体利益的问题;关于是否举行民主议定程序的证据应当由原告高盖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原告高盖村村民委员会认为:对土地出租或发包等涉及广大村民集体利益的重要事项,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新生效的《物权法》等相关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即对土地出租或发包等涉及广大村民集体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通过民主议定的方式解决,即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必须成立承包工作小组,必须公开承包或经营方案,由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被告高某在未取得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就以原告名义私自对外出租或发包集体土地的行为已构成无权处分,高某在未取得其他村民委员会委员书面授权的情形下就以村民委员会名义行使权利的行为则构成无权代理,属于典型的权力滥用行为。
垦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的判决结论是:原告高盖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之一薛某签订的关于原告村所属的850亩孤岛地的《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因为被告人之一高某在签订合同时担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合同书上签字是履行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原告承担。审判人员并且认为“该合同是否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签署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原告广大村民签字对上述合同不知情的当事人陈述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对原告要求确认上述《土地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代理律师及原告方广大村民对此判决表示甚为不解。如此公然违反国家基本法律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怎么就这么轻而易举地被人民法院确认合法有效了呢?

法律评析
本案件看似简单,但因涉及我国的司法制度、国家土地制度、村民自治管理制度及诸多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矛盾等方面问题,实则异常复杂。看似不合理甚至违法的事情为什么又因受到司法的保护而堂而皇之地“合法化”呢?其间的利益主体及当事人各方到底孰是孰非?又有多少问题值得我们去深思?下面我们不妨就此中所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略做一下评析。
首先,就司法制度而言,我们必须承认: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属于以成文法或法典法为表现形式的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而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能否在现实中得到遵守或实施呢?那就主要看执法者如何来执法了。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对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有着不同甚至是自相矛盾的处理结果早已不是什么新鲜怪事,任何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都是在权力、金钱、人情等法外因素和法律的具体条文规定、案件事实本身等法内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是社会不同的利益主体进行力量博弈或较量的结果。在这种力量的博弈或较量过程中,有时法外因素大大超越了法内因素,这恐怕就是在中国人心目中老存在“权”与“法”孰大孰小之争、“法治”和“人治”孰优孰劣之争的根本缘由吧。而且,我们的司法裁判文书都是以“法院”的名义作出的,不是以“法官”的名义作出的。即使裁判错了,也难以找到当事人因错误裁判所导致损害的责任承担者。裁判文书中完全不需要论证清楚裁判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证据采用与否的逻辑原由,有时只需一个“本院认为”或者“依法判决如下”就足够了,至于为什么如此裁判的具体原由可完全不去顾及它。具体到本案而言,垦利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只是认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至于为什么“意思表示真实”,为什么“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什么样的法律规定”则完全不用去理会。如此的裁判文书怎么能让人信服呢?
其次,就土地制度而言,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都规定: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存在国家或集体所有之外的第三种表现形式。以农村集体土地为例,对农村集体土地由村小组、村或乡镇级政府以集体名义进行占有,以使用权承包或租赁的形式有偿交付农民使用(不少学者认为,目前农民这种使用集体土地的方式相当于前资本主义的“永佃制”)。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名义上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各级集体组织或单位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能随意处置的,尤其不能随意进行转让买卖,还必须受到政府部门一定的管理和监控。这一切都充分表现了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化和不完整性。按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确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出租或发包等涉及广大村民集体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由土地的所有者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议定”程序解决,同时还要求经乡镇级或以上级别的政府部门批准。但是,对于农村土地的发包或出租事宜,地方政府又没有建立起具体相应的登记或公示制度,导致农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混乱,导致土地流转过程中村官或政府官员非法“寻租现象”的出现。对本案《土地租赁合同》中所涉及的850亩耕地的非法流转,当地政府就没有依法通过具体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登记或公示制度来进行规范和监督。如此看来,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登记或公示制度才是减少农地使用权流转混乱情形的根本措施之一。
再次,就村民自治制度讲,国家推行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农村广大人民群众从事社会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实现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重要法制保障。按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涉及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处置的表意机关应当是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并非其表意机关,而只是意思表示的执行机关。就本案而言,原告高盖村村民委员会虽然在诉讼法上有一定的法律主体地位,但其本身也不具有处分集体财产的权利。也就是说,高某在对外出租集体土地时,即使召开过村民委员会会议,没有全体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原告私自处分集体财产也属于无权处分,也构成非法。但是现实情况是:我们的村官们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制观念,往往将自己看成是“一级政府”的代言人,可以代表广大人民群众作出任何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甚至主观上认为“谁当上了村委会主任或村支部书记,谁就会拥有无上的权力,对农村集体的事情谁就说了算”。什么法律法规、什么民主程序从来就不会进入这些村官们的头脑之中。至于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吗?自己想怎么盖就怎么盖。本案所涉及《土地租赁合同》上的公章就是高某利用掌管村委会公章的职务之便盖上去的。但是从法律角度讲,盖上了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不等于盖章的合同就必然产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看公章是怎么盖上的,还必须看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还必须看是否损害了广大村民的整体利益或部分村民的正当权益,还必须看是否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等等。如此分析,才能得出“是村官的职务行为,还是职权滥用行为”的结论。但是本案一审判决的结果却充分说明个别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惟村民委员会公章是论”,而根本不去考虑—全体村民们的集体意志,更不会去关心广大村民失去土地后的生计问题。
最后,从我国农村和谐社会构建角度考虑,目前土地问题是关乎中国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性问题之一。对大多数农民而言,有地种是保障生存的基本前提,在此前提下才能考虑安居乐业奔小康的问题。如果有地不能种,连基本生活都无法得到保障怎么能考虑安居乐业的问题呢?如果放任村官不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对外发包或出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的现象肆意蔓延,怎么能不引起广大农民们的集体上访或抱怨呢?如果司法不能从根本上维护和保障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怎么能维护社会生活尤其农村社会生活的和谐和稳定呢?诚然,改革开放已使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随之也出现了利益集团的分化,也出现了个人欲望对财富的无尽追逐,从而导致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对财富占有数量的明显分化。这样,在我国农村,除了正当勤劳的发家致富途径外,发生个别村官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财产、损害集体利益、损害弱势群众利益来致富的事情也就在所难免,甚至屡见不鲜了。这样,我们司法机关通过严格执法保障法律的正当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无法理解的是:垦利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在处理此土地纠纷案件时并没有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没有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而是完全站到了少数村官或既得利益者的立场上,完全忽略了高盖村广大村民的生计问题,完全忽略了国家法律的基本规定,完全忽略了法律的引导和教育功能,完全不顾案件事实本身而主观枉法裁判。至于法官如此断案的背后原因,我们已无法调查清楚。
透过以上对案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的分析,我们应不难意识到:立法重要,执法更为重要。对国家而言,制定的法律即使再完美,如果在司法中得不到实施也等于一纸空文。构建和谐社会,仍旧任重而道远;严格司法、保障民生尤为重要。赋有保障国家或社会稳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会成为制造社会矛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公敌,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是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要根源。法官不严格执法,就意味着知法犯法,就是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群众的最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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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黎桂康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291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粤价[2000]247号)、《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粤价[2001]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和对象

对全市辖区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征收污水处理费。

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不使用市政排水没施)海洋、江河、湖泊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对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社会力量性质办的学校用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敬老院,消防、环卫等特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统一报市物价局,经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一)计费办法

使用自来水的按排水量(排水量按用水量90%计算)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按水利部门核定的取水量90%计算;对产品以水为原料(如饮料厂)和生产过程中蒸发量大的单位(如使用锅炉的用户),由市、镇市政(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实际排水量计算。

缴费金额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二)收费标准

1、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并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均按每吨0.15元计征;

2、居民用户按每吨0.15元计征;

3、对经营特种服务行业,如:沐足、发廊、桑拿、洗车等用水户,按每吨0.30元计征;

4、其他用户的用水分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生产用水按每吨0.25元计征,生活用水的征收标准与居民用户的标准相同。

三、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一)市区范围内(包括城区、东城区、南城区和万江区,下同)污水处理费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统一委托供水企业(包括市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东城自来水公司、宏远自来水厂和万江自来水公司等)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各镇、村污水处理费由各镇市政(建设)部门委托当地供水企业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自备水源用户由各镇市政(建设)部门按月直接收取。

(二)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凡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各种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

(三)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组成部分,征收污水处理费应与调整水价统筹考虑。

(四)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建成后的运行费等可由社会适当承担。物价、财政、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但不得免交。

四、污水处理费的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管理全市污水处理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或代收污水处理费的单位须到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收支和票据;各镇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当地(含村民委员会,下同)污水处理费的收支。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市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各镇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当地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污水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统一使用市财政局指定的收费票据,并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各镇的污水处理费收入上缴当地财政专户。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运行和设备维护经费补助,或补充排污管网及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污水处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各镇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收费总额20%的比例,于每月10日前,缴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全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设备维护经费补助的统筹协调;剩余的80%留本镇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

各代收单位在收取污水处理费过程中,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代收单位在代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核拔。

凡需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镇,必须是已建成或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营,并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核同意,报市物价局会市财政局审批。

开征污水处理费后,3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营。对开征污水处理费3年,而未建成污水处理厂运营的镇,由市物价局会市财政局对其收费进行重新审核。

五、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市财政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



《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与深度规定(试行)》于1992年由原能源部颁发试行。经过一个时期的工作实践,一些单位和专家对此规定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和意见。为进一步完善规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对工作更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我部委托有关设计院、所的专家专题
研究修订,召开座谈会研讨,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并经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会签同意,现印发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与我部核电办公室联系。原能源部1992年颁发的《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与深度规定(试行)》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996年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规定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和《关于印发核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深度及附件要求的通知》,结合国家现行有关核电的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

二、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是核电建设前期工作的两个重要阶段。凡是新建和扩建的核电项目,均应进行两个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当在原审定的建设规模范围内,同一厂址由同一企业法人扩建同类型的核电机组时,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建议书编制的依据和附件。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编制的依据和附件。
四、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均应由具有核电工程设计资格的设计院承担。
五、直接利用外资的核电厂工程项目亦应按本规定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
六、本规定适用于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商用核电厂,其基本原则也适用于核热电厂和核供热站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但其内容应结合具体工程特点适当调整。

第二章 任 务
一、初步可行性研究的任务
初步可行性研究的基本任务是在电力发展规划和工程项目投资机会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搜集资料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核电厂建设可行性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与条件,为编制工程项目建议书提供依据。其主要任务有:
(一)研究拟建核电厂在国民经济、一次能源平衡和电力系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论证其建设的必要性。
(二)拟建核电厂的选址过程应从区域筛选开始,并应论证推荐区域和被否定区域的因素。
(三)在推荐区域内筛选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候选厂址;按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在充分搜集现有资料、调查研究、必要的勘测工作以及环境影响分析的基础上,评价候选厂址的特征和建厂条件,排除厂址填复性的因素;在安全、经济和技术的综合比较基础上排列
可行的候选厂址的顺序,推荐一个或两个优先候选厂址。
(四)设想工程建设方案,拟订建设总规模和分期建设方案,初步选择核电机组类型和单机容量,探讨设备供应方式与工程管理和建设模式。
(五)对可供选择的工程方案进行投资估算和经济效益分析及社会效益评估,拟订建设资金筹措、贷款偿还的初步方案,推荐优先的工程建设方案。
(六)提出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重点研究的问题和建议方案。
二、可行性研究的任务
可行性研究的基本任务是在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核电厂工程建设的方案和条件,确定厂址,以论证其在安全上、经济上、技术上和商务上的可行性,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提供充分的依据。其主要任务有:
(一)对优先候选厂址进行必要的、综合性的勘察、测试、观测和试验工作,落实建厂条件,论证其建设核电厂的适宜性,为编制厂址选择安全评价报告。
(二)全面进行工程技术方案设计研究。对工艺设计标准化的核电机组,则重点研究与厂址条件有关的核电厂工程方案和电力系统配套方案。
(三)研究设备器材供应方案,包括初步确定设备国产化和进口比例,列出主要进口设备、材料清单。
(四)提出核燃料供应方案。
(五)编制选址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
(六)提出工程建设和运行方案规划,包括工程量估算、工程管理、承包方式、建设进度、运行检修制度、人员编制和培训等。
(七)进行工程投资估算,提出资金需求与筹措方案,进行经济效益分析,论证在经济上的可行性。

第三章 报告编写内容与深度
一、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与深度
(一)概述
1.本项目的任务依据、范围和初步可行性研究的目的。
2.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组织背景,受委托方的资格审查情况和参加成员简况。
3.工作过程。
(二)电力系统
1.叙述拟建地区国民经济、能源和电力系统的现状及发展规划。分析该地区能源平衡、电源布局和电力电量平衡,说明建设核电厂的必要性。
2.拟建地区分区电力负荷和电力平衡,论证本核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电源布局的合理性。
3.核电厂不同厂址接入系统方案及配套的输变电工程方案设想和工程量估算。
4.根据本电力系统的电源结构和电网特点,考虑核电厂的运行方式及对电网的影响。
(三)厂址选择
1.选址工作概况:简述选址依据、厂址筛选经过,扼要评述所选过的各个候选厂址的基本特征和建厂条件,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排列候选厂址的顺序,推荐可成立供选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候选厂址。
2.候选厂址的概况: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80千米范围内人口分布和城镇分布,以及厂址附近的名胜古迹、文物、工业设施、机场、军事设施等。
3.地质、地震条件:以搜集现有的地质、地震和地球物理资料为主,辅以必要的厂址现场勘测工作,对候选厂址的地质、地震条件合格性作出初步评价。应根据地震构造和地震活动性评价厂址区域范围内的地质、地震特征及厂址所在地区的区域地壳稳定性;对影响厂址合格性所涉及
的关键问题,如发震构造、能动断层等作出初步评价;对厂址区由地震引起的潜在地质灾害作出初步评价;根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初步确定厂址区的地震基本烈度;对厂址的地震动参数SL-2的高值作出初步估算;并提供为候选厂址进行比选、综合分析和评价所需的
初步工程地质资料。
4.水文气象和供水条件:搜集各候选厂址地区的水文气象特征资料,分析洪水淹没厂址的可能性和极端气象事件对厂址的影响,研究冷却水取排条件和工艺用水、生活用水的水源条件,特别注意分析核电厂安全用水的可靠性。
5.交通运输条件:调研各候选厂址地区的公路、铁路、水运交通运输的现状和承运核电机组大型设备的能力,提出交通运输设施(公路、码头、专用铁路等)及可能的应急通道方案,对交通运输条件困难的应作专题论证。
6.厂址总体规划:根据各候选厂址的场地条件和核电厂的工程组成作出初步的厂址总体规划和可能的建设规模。
7.厂址安全评价:根据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和有关导则的要求,对各候选厂址作初步安全评价,判断其可接受性。
8.综合比较和评价:对各个候选厂址的自然、社会条件和需要采取的工程措施,按核电厂厂址选择要素,作全面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并列表给出比较结果。在此基础上排出候选厂址的顺序,推荐一个或两个优先候选厂址,提出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厂址工作的建议。
(四)工程方案设想
1.建设规模、工程项目组成和分期建设设想进度。
2.工艺选择,包括:堆型、单机功率、环路数、设计标准及参考核电厂等。
3.拟选用的核岛和常规岛的简单描述,主系统、设备参数。
4.初步的总平面及竖向规划布置、工程建筑项目构成,主要建筑物的特征。
5.防洪及供水排水方案。
6.交通运输方案。
7.与电力系统的连接方案,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调度的配套方案。
8.设备器材供应方案。
9.核燃料供应和核废料处理方案。
10.工程管理、建设模式及实施计划设想。
(五)环境保护
1.根据厂址特征资料和参考核电厂排出物放射性源项资料,初步评价核电厂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对周围居民和环境的辐射影响。
2.初步分析核电厂温排放对水体的物理影响和生物效应。
3.初步分析厂址周围环境对核电厂的可能影响。
4.分析厂址外围地带实施应急计划的可行性。
5.提出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治理措施的初步设想。
(六)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1.根据厂址条件、工程管理、建设模式、资金筹措、融资条件、机组选型和工程方案,作出核电厂投资估算(含基础价、固定价和建成价),并计算发电成本,上网电价和经济效益指标;对经济效益有较大影响的参数应进行敏感性分析。
2.对需进口设备和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研究并提出外汇平衡和外汇偿还的可能方案。
3.根据核电厂接入系统方案的设想,对接入系统方案和配套的输变电工程费用作出估算,必要时计算到销售电价。
(七)结论和建议
对厂址选择、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主要问题,提出研究的主要结论,总的评价,存在问题和建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与深度
(一)概述
1.项目概况: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初步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和项目建议书审批情况、建设规模等。
2.项目建议书审批中已确定的建设原则。
3.可行性研究的工作范围、以及相关专项研究课题(包括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课题)。
4.受委托方的资格审查和参加工作人员简况;工作时间、地点及工作过程。
5.质量保证。
(二)电力系统
1.叙述拟建核电厂地区国民经济、能源资源、电力系统的现状及电网存在的主要问题。
2.拟建地区经济的发展、电力电量的增长水平预测以及能源平衡,说明核电厂建设的必要性。
3.根据规划期的电力电量平衡(含分区平衡)及核电厂厂址选择,说明核电厂厂址布局的合理性。
4.提出核电厂接入电力系统的方案、出线电压及回路线以及配套输变电工程量。
5.研究核电厂接入电力系统后,对电网运行方式的影响及需要采取的措施。
(三)厂址条件
1.选址工作概述:选址工作依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对厂址的审查意见和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意见,确定推荐厂址。
2.地理位置及人口分布:叙述厂址的地理位置、厂址地区的地形、地貌特征,厂址位置与工矿区、居民区、城镇的相对关系,80千米半径范围内人口分布。叙述厂址附近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概况(如:农林牧副渔生产情况,名胜古迹,文物风景区,重点保护的生物资源,矿藏资
源等)。
3.厂址附近的工业、交通和军事设施:叙述附近的工业企业、机场、空中走廊、交通设施、军事设施的位置和特征。评价外部人为事件对厂址可接受性的影响。
4.气象条件:叙述厂址地区的气象特征,并评价龙卷风、热带气旋、飑线风、沙暴等极端气象事件对厂址的影响。
5.工程水文:说明厂址地区的水文资料、分析计算设计基准洪水,对厂址受洪水淹没(如雨洪、暴潮、海啸、湖涌、挡水构筑物的破坏等)的可能性提出明确的结论。
6.地质和地震:通过进一步搜集资料、现场勘察和专题调查研究工作,验证厂址在地质、地震方面的可接受性。应对厂址附近范围内的能动断层作出确切的评价;确定与厂址设计有关的基准地震动参数;包括SL-2值、反应谱和时程曲线;根据综合概率法给出的结果复核厂址的地
震基本烈度;对厂址区由地震和其他因素引起的潜在地质灾害作出评价;查明厂址区地质构造、地基的岩土展布和岩体风化等特征,并获得初步的岩土设计参数;对拟布置的核岛地基、海岸和边坡稳定性作出初步评价。
7.水源和供水条件:说明厂址供水水源条件和核电厂冷却方式,对冷却水取排方案应提供专题论证报告或水工模型试验报告。与核安全无关的设施用水,其标准应按频率为97%计算;对于核安全有关供水,则应按《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的输热系统(HAF0206)》要
求确定设计标准,以保证反应堆在任何条件下均能连续30天维持安全停堆所需水量。对于新建水库和现有水库改造,应提供新建或改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交通运输:说明厂址地区的铁路、水运、公路等的现状,论述厂外运输方式、距离和能力;对铁路专用线、码头、航道整治等应作单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工程技术方案
1.工程总平面布置:根据推荐厂址的场地条件作核电厂工程总平面规划方案,并提出不同布置方案的比较。其内容包括布置原则和核岛定位设想,厂区建筑物和构筑物组成、规模、位置以及子项表、给排水系统及设施、供配电系统及设施、三废处理和处置系统及设施、乏燃料储存和
运输系统及设施、环境监测设施、厂区内外交通运输系统及设施、电力出线走廊、核事故应急交通线路、通讯系统及设施、生产区、生活福利区、施工用地等方案。估算厂址永久占地、施工临时用地数量,拆迁量及土石方量,以及交通运输、取排水设施,防洪和防护工程量等。
2.工艺及土建设计方案:核电机组选型,总体方案与总参数,核岛设计方案及主设备选型,常规岛设计方案及主设备选型,其他辅助系统的设计方案。安全壳和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方案等。估算钢材、木材、水泥等工程量。
3.核安全保障措施:核电厂设计建造和运行所采用的安全标准规范,安全设施和保障措施,安全可靠电源、水源、消防措施等。
4.对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建设的核电厂,应提供可供选择的合作方式、设备进口比例及清单,并对引进的技术作出评价。
5.退役设想方案
(五)核燃料供应和乏燃料及核废料储存运输方案
核燃料组件、相关组件的类型和供应方式、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及运输。
(六)环境影响评价
按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和国家环保局颁布的《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NEPA-RG1)》的规定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安全评价
1.按国家核安全局颁布的有关规定,编制厂址选择安全评价报告。
2.按劳动部等部门颁布的《核电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编制核电厂职业安全卫生专篇。
3.按卫生部1995年颁布的《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格式和内容(卫监发〔1995〕第40号)编制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
(八)核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设施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124号令)》的要求,研究并提出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设施设想方案,包括场内应急设施和场外应急设施,做多方案比较。
(九)质量保证
根据委托方的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简述制订工程设计、采购、制造、测试、验收、运输、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退役等各个环节的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
(十)工程建设方案
提出工程建设组织机构和工程管理体制的方案;分析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条件,包括施工场地条件,大件运输条件,地方建筑材料供应和施工能力等,拟订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轮廓进度(包括前期工作,工程设计,设备制造,项目审批,施工准备,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并网等)
,列出关键进度控制表。
(十一)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
提出核电厂运行的组织机构方案,拟订人员编制配备和运行人员培训计划。
(十二)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1.根据厂址条件、工程技术方案、工程管理和建设模式、资金筹措、融资条件及设备采购方式估算工程量,作出投资估算(包括基础价、固定价和建成价),计算发电成本、上网电价及经济效益指标。对经济效益有较大影响的参数进行敏感性分析。
2.对需进口设备和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研究并提出外汇偿还方案。
3.接入系统的配套输变电工程费用是总投资的一部分,可单独作出估算,必要时需计算销售电价。
4.经济评价方法应符合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暂行规定》和电力部颁发的《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稿)的文件要求。
(十三)结论与建议
1.提出研究主要结论,总的评价,存在问题和建议。
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核电厂机组台数及核电机组额定出力;
(2)总投资;
(3)单位千瓦投资;
(4)年发电量/供电量;
(5)年利用小时;
(6)核燃料首炉料装载量及年换料量;
(7)平均卸料燃耗;
(8)全厂热效率;
(9)厂用电率;
(10)总占地面积(厂区、生活区、水源及水管线、铁路和公路、码头、施工用地等);
(11)总土石方量(厂区、铁路和公路、码头、循环水系统等)
(12)发电成本、上网电价;
(13)投资回收年限;
(14)贷款偿还年限;
(15)投资利润率、资金利润率、资金利税率、内部收益率(资本金和全部投资);
(16)全厂人员指标。

第四章 文件的格式
一、封面、扉页及目录要求(见附件)
二、研究报告
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多、容量大,以分卷形式编排为宜。可分如下几卷:
(一)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一卷 总论
第二卷 电力系统
第三卷 厂址选择(含安全评价)
第四卷 工程技术方案(含潜在设备供应商的评价)
第五卷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卷 投资估算及经济分析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一卷 总论
第二卷 电力系统
第三卷 厂址条件
第四卷 工程技术方案
第五卷 核燃料供应和乏燃料及核废物贮运
第六卷 环境影响与安全评价
第一册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按NEPA-RG1的格式与要求)
第二册 厂址选择安全评价报告(按USNRCRG1.70格式与要求)
第三册 核电厂职业安全卫生专篇
第四册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按卫生部卫监发(1995)第40号文〕
第七卷 建设模式与国产化分析
第八卷 投资估算与经济分析
第九卷 质量保证
三、附件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附的支持性文件要求如下:
(一)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1.电力工业部核电厂厂址评审组对候选厂址的评审意见。
2.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对建设核电厂的意见。
3.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厂址、水源的意向性文件。
4.有关主管部门对大件运输(码头、公路、铁路专用线接轨)的意向性文件。
5.关于核燃料供应和运输的意向性文件。
6.其他对厂址选择有重要意义的意向性文件(如:文物保护、军事设施、重大拆迁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1.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2.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3.国家核安全局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4.国家环保局的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5.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对核电厂厂址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审定文件。
6.当地政府同意使用土地的文件。
7.水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用水的文件。
8.核燃料的供应协议(含运输)。
9.投资协议的文件。
10.利用外资项目应提供外方资信及利用国外贷款的草签协议文件。
11.与当地电力部门草签的购电合同。
12.省物价主管部门对核电电价的承诺文件。
13.电力主管部门同意核电厂联网及调度文件。
14.其他有关文件。
(1)铁路主管部门同意专用线接轨的文件。
(2)水利、水产、航运、港监部门同意在通航的江河湖海及航道上修建取水构筑物的文件。
(3)当发生压矿时,矿产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4)当影响资源保护、文物保护时,当地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5)当与机场、军事设施、工业民用设施等互有影响时,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四、附图
(一)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图(必须是原图比例)
1.厂址地理位置图。
2.厂址区域地震地质图及近区域地质构造图。
3.厂址总体规划图(比例1:10000~1:25000)。
4.总平面规划布置图(比例1:2000)。
5.主工艺系统原理图。
6.地区电力系统接线图和核电厂与接入系统方案图。
7.其他需要的附图。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图(必须是原图比例)。
1.厂址地理位置图。
2.地区电力系统接线图及核电厂接入系统方案图。
3.厂址区域地震构造区及潜在震源区划分图。
4.厂址附近地区及厂址区地质图。
5.厂址总体规划图(比例1:10000)。
6.厂区总平面布置图(比例1:1000~1:2000)。
7.厂区竖向布置图。
8.厂外运输方案图。
9.热力系统方案图。
10.主厂房平面布置图。
11.主厂房断面布置图。
12.电气主接线图。
13.供水系统图。
14.水工建筑物布置图。
15.码头及航道方案布置图。
16.施工场地总布置图。
17.其他需要的附图。
附件:
(封面)
核电厂( 期)工程
省名称 电厂名称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 卷
第 册
设计单位名称
一九九 年 月
(扉页)
秘级:
编号:
打字 签字
批准:
审定:
审核:
校对:
编制:
设计单位全称 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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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设计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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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XX
2 XXX
2.1 XXXX




3 XXX
3.1 XXX




附图X XXXXX







199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