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中全会与改革开放的伟大转折/杨红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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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与改革开放的伟大转折

(杨红远,河南大学哲管院中共党史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475004)


【摘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一个伟大转折点被载入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本文试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背景,会议的主要内容以及会议的主要意义几个方面着手,简要阐述和评价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何能够成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伟大转折点这一问题。
【关键词】十一届三中全会 改革开放 拨乱反正 伟大转折
2008年举世瞩目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中国体育健儿取得了中国体育代表团自参加奥运会以来的最好成绩,国人为之振奋。中国人民的爱国心、自信心得到极大的提升,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得到极大的增强。中国通过成功举办奥运会不但向全世界展示了自己成熟、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同时也向世人展示了中国历经三十年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这一切伟大成就的取得,都应归功于改革开放的正确国策。推本溯源,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正是始自于十一届三中全会。2008年又恰好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在这一特殊时刻,我们重新回顾和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极其重要的会议,就更加具有历史和现实的双重意义了。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背景
1976年10月,中国取得了粉碎“四人帮”的胜利,结束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开始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然而从1976年10月到1978年12月两年零三个月时间,党和国家的工作出现了徘徊前进的局面。究其主要原因,从客观上讲,要在短期内消除十年的“文革”所造成的政治和思想上的混乱确实困难。在主观上讲则是由于当时担任中共中央主席的华国锋在指导思想上继续犯了“左”的错误。
华国锋虽然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斗争中有功,并在随后做了有益的工作。但是他没有从根本上认清“文化大革命”的问题,特别是没有认清“文化大革命”和毛泽东晚年错误的关系。他认为既要继承毛泽东,就不能否定毛泽东在“文化大革命”中的重要意见和重要决定。从这种错误立场出发,华国锋在粉碎“四人帮”之后仍然坚持在“文化大革命”中鼓吹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
专政下继续革命”①再者,1977年2月7日,《人民日报》、《红旗》杂志、《解放军报》发表经汪东兴决定、报华国锋批准的社论:《学好文件抓住纲》,公开提出“凡是毛主席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拥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的错误方针.。华国锋在继续维护旧的个人崇拜的同时还制造和接受对他个人的崇拜。大肆宣传“你办事,我放心”和“要宣传华国锋同志”的毛泽东语录。
在经济工作方面,在华国峰主导下发生了急于求成、片面追求高速度的“洋冒进”。破坏了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的原则,加剧了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的病态。以上事实充分证明,由华国锋领导纠正党内的“左”倾错误,特别是恢复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不可能的。
“两个凡是”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极端错误和有害的。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说:“‘两个凡是’不行。按照‘两个凡是’就说不通为我平反的问题,也说不通肯定1976年广大群众在天安门广场的活动合乎情理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没有说过‘凡是’毛泽东同志自己也没有说过‘凡是’”②邓小平的上述谈话是党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实现历史性转折的开端,也是全党思想解放的先导。1978年5月10日,在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胡耀邦组织下,《理论动态》发表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11日又以特约评论员名义发表在《光明日报》,从而在全国引起了一场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邓小平对此予以支持。这场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对于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从“左”倾错误中转到正确轨道上,起了巨大的推进作用,同时也为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作了重要的思想准备。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中共中央1978年11月10日至12月15日在北京召开了工作会议。这次会议认真讨论了邓小平提出的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的问题。陈云等老一辈革命家主张彻底纠正“文革”的错误,并为一些历史冤案(如彭德怀、薄一波等)平反。邓小平在闭幕式上作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这个讲话实际上为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基本指导思想。这次中央工作会议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邓小平的评价是:“这次会议讨论和解决了许多有关党和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大家敞开思想,畅所欲言,敢于讲心里话,讲实在话。大家能够积极地开展批评,包括对中央工作的批评,把意见摆在桌面上。一些同志也程度不同地进行了自我批评。这些都是党内生活的伟大进步,对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将起巨大的促进作用。”③有的学者将十一届三中全会与之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结合在一起,分为三个阶段:
(1)从1978年11月12日陈云在小组会上发言到11月25日华国锋在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宣布对一系列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平反决定为发动阶段,这个阶段主要讨论历史遗留问题,也涉及对个别中央领导同志的批评,历时14天。
(2)从11月26日到12月13日的小组讨论为深入阶段,主要议论真理标准大讨论中出现的种种不正常情况,对中央个别领导提意见,对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宣传领导部门的人事安排提建议。时间为18天。
(3)从12月13日下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到12月15日下午工作会议结束;再从12月17日三中全会召开小组召集人会议到12月22日三中全会闭幕会通过全会公报,共7天,为总结阶段。其间主要讨论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酝酿增选、增补中央领导机构成员的名单,同时继续发表前两个阶段没有讲完的意见。这种观点非常明确地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这次中央工作会议为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要内容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参加会议的中央委员169人,候补中央委员112人。中共中央主席华国锋,副主席叶剑英、邓小平、李先念、陈云、汪东兴出席了会议。各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这次会议突破了华国锋原计划只讨论经济问题的议题,开成了全局性拨乱反正和开创新局面的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新确立党的正确思想路线
全会认为,必须进一步继承和发扬毛泽东所倡导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确立了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指导方针。会议高度评价了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问题的讨论,从根本思想上解除了“两个凡是”的束缚,并且为克服“左”倾指导思想,恢复党的优良传统,为中国按正确方向寻求自己的社会主义道路奠定了思想基础。全会在坚持实事求是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按照历史实际充分肯定毛泽东的伟大功勋。全会郑重指出,党在理论战线上的崇高任务,就是领导教育全党和全国人民历史、科学地认识毛泽东的伟大功绩,完整、准确地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普遍原理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以发展。
(二)恢复并重新确立党的正确政治路线
全会认真讨论了全党工作重点转移的问题。会议认为应当及时、果断地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决定,它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指导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会议认为实现现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并有利于它的提高。从根本上破除了不顾生产力发展要求,肆意改变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左”倾观点。全会明确指出党在新时期政治路线的基本内容是:“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进一步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并且立即行动起来,鼓足干劲,群策群力,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而进行新的长征。”④会议决定撤销所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和天安门事件的错误文件,纠正了过去对彭德怀、陶铸、薄一波等所做出的错误结论,肯定了他们对人民的贡献。提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全会决定永远废除那种脱离党和群众监督设立专案机构审查干部的方式。上述这些决定,实际上是对“文革”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的否定,从而促使党的政治路线能够更好地转移到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轨道上来。
(三)全会重新确立了党的正确组织路线
根据党的历史经验教训,全会决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党法, 严肃党纪。强调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集体领导,反对突出个人和宣传个人崇拜。这方面的决定对于克服“文革”对党组织的破坏,克服两年徘徊期间仍然存在的不正常现象有重要意义。为了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全会决定并选举产生了中共纪律委员会。陈云为第一书记,邓颖超为第二书记,胡耀邦为第三书记,黄克诚为常务书记,王鹤寿为副书记。为了加强党的领导机构,全会增选陈云为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务委员、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增选邓颖超、胡耀邦、王震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增补黄克诚、宋任穷、胡乔木、习仲勋、王任重、陈再到、韩光、周惠为中央委员,将来提请中共十二大予以追认。在全会结束后三天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确立胡耀邦为中共中央秘书长兼宣传部长(负责处理中央日常工作)。胡乔木、姚依林任副秘书长,宋任穷任中央组织部长,并且免去汪东兴的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等职务。虽然华国锋仍担任党中央主席,但是就党的指导思想和实际工作来说,邓小平已经成为党中央的领导核心。邓小平在1989年6月十三届四中全会前夕曾经说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建立了一个新的领导集体,这就是第二代的领导集体。在这个集体中,实际上可以说我处在一个关键地位。”⑤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他又进一步明确指出:“从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产生了第二代领导集体,包括我在内,还有陈云同志、李先念同志,还有叶帅。”⑥ 这就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提供了最有力的组织保障。上述一系列决定,标志着党的正确组织路线的重新确定。
(四)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问题
全会强调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国家各级机构的建设,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矛盾,必须按照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方法去解决,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安定团结的局面。在人民内部的思想政治生活中,只能实行民主方法,不能采取压制、打击手段。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需要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五)全会指出要解决好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失调问题
全会要求在几年内逐步地改变重大的比例失调状况,消除生产、建设、流通、分配中的混乱状况,解决人民生活中多年积累下来的一些问题。针对“洋冒进”的错误,全会强调要做到综合平衡,基本建设必须积极而又量力地循序进行。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开始清算农业工作中的“左”的错误,明确提出要“加强劳动组织,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并对包工到组,联产计酬等形式加以肯定。会议还提出了对外开放和重视科学的方针。全会指出,要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注意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大力加强四化建设所必须的科学教育工作。这些思想实际上是党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重要方针的开端。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重要意义
陈云在三中全会闭幕会上的即席讲话中说道:“三中全会和此前的中央工作会议开得很成功。大家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上,解放思想,畅所欲言,充分恢复和发扬了党内民主和党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认真讨论了党内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增强了团结,真正实现了毛泽东所提倡的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一九五七年以后,由于种种干扰,毛泽东提出的这种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很多年没有实现。这一次党中央带了个好头,只要大家坚持下去,就有可能在全国实现。”⑦对这两次会议给予充分肯定
十一届三中全会成为社会主义建设史上划时期的座标。它之所以能够成为划时期的座标,是因为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地总结了过去的经验与教训,并得出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如何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这个根本问题上,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发展生产力为中心,从封闭转到开放,从固守成规转到各方面的改革。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历史功绩,在于它在坚持社会主义的前提下,为必要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走出了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它从根本上冲破了长期“左”倾错误的严重束缚,实事求是地评价了毛泽东在中国革命中的历史地位,深刻阐述了毛泽东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的伟大意义,重新在全党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思想和组织路线。它结束了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党和国家工作两年徘徊,步履维艰的困难局面,在领导工作中实现了一系列具有重大意义的转变。自此党掌握了拨乱反正的主动权,有步骤地解决建国以来的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和实际生活中所出现的新问题,使中国在政治和经济各方面都呈现出很好的形势。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了改革开放和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揭开了党和国家历史上的新篇章,当之无愧地成为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
目前有这样一种观点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即把十一届三中全会与辛亥革命相提并论,作为中国近代以来两个最伟大的事件,或者将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新中国历史的分界点,说1840到1949年的中国历史与三中全会前后的两个历史时期并列构成中国的近代史、现代史和当代史。从表面上看这种观点似乎是在抬高三中全会的历史地位,但实质上它无视和抹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在中国历史上的划时代意义,割裂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两个历史时期在社会形态上的内在一致性——都是社会主义社会,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改革开放政策并不是要将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改变成另外一种社会,更不是要否定社会主义革命的成果,而是要解决社会主义制度中一些不完善的问题,寻找出一条更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因此这种观点只能是违背历史事实的主观臆断和对三中全会实际上的贬低。
【注释】
【1】胡绳,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
【2】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5-36页
【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面的140-141页。
【4】三中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页。
【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9页。
【6】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5页。
【7】陈云年谱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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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7]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
第三章 案头准备
第四章 现场实施
第五章 审计终结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总局制定了《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或组织实施。
  第三条 对于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前期的纳税评估初评和疑点的提供,与所属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络和承办协调会以及资料和数据的汇总工作。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统一步骤和时间安排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国税局、地税局应成立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制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的开展。国税局、地税局在开展联合税务审计时,应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
  第五条 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从各地上报的跨省经营的涉外企业中确定。
  (二)跨市(含州、盟,下同)和县(含县级市、区和旗,下同)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分别由省级和市级税务局根据所辖涉外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
  第六条 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对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均由同一税务局主管的涉外企业,由该主管税务局提出备选纳税人名单,与其他适用税种的主管税务机关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对象。
  (二)对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主管的涉外企业,由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提出备选纳税人名单,双方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对象。
  (三)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的确定,应报经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案头准备
  第七条 跨省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确定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案头准备:
  (一)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完成以下工作:对汇缴机构的纳税评估初评;《规程》所规定的纳税人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审计项目分析与评价、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分析与评价;起草被审计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报告并上报总局,报告应包括纳税人投资和生产经营情况、纳税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案头准备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联合税务审计要点提示等内容。
  (二)总局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下文部署联合税务审计的具体工作和进度安排。
  (三)各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在收到总局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对营业机构的案头准备和相关报告工作。
  在案头准备阶段,应注意结合联合税务审计要点提示,按照《规程》要求采用分析性复核、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法,提高案头分析的质量。
  案头准备阶段结束后,应分别向总局和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报送案头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注册资本、核算方式、经营范围等)、财务管理及内控水平分析(包括收支内控、发票管理、资金运转和流向等)、税务登记和纳税情况、审计所属期经营状况、案头分析情况(主要为财务报表重要指标分析)、案头分析发现的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以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四)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收到各地案头分析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汇总完毕案头分析情况,拟定重点审计项目,并向总局报告。
  (五)总局通过下文或召开工作协调会等形式,确定重点审计项目,部署现场实施阶段的工作。
  (六)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接到总局现场实施阶段的部署后,应根据确定的重点审计项目,组织编制审计计划。
  (七)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向汇缴机构发出《税务审计通知书》,并抄送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审计通知书》中,应注明委托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期进行税务审计事项。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授权分别向营业机构下发《税务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 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确定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案头准备:
  (一)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需要收集资料,做到信息共享,并充分使用现有的税收征管信息资料。需要纳税人额外提供资料的,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商定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不得重复收集资料。
  (二)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职责范围合理分工,按照《规程》要求采用分析性复核、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法,寻找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
  (三)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各自情况编制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调查问卷,经双方汇总整理后,共同向纳税人发放和回收。根据回收的调查问卷,由国、地税双方共同对纳税人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四)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研究确定重点审计项目,并按照《规程》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审计计划,保证现场实施阶段的进度协调一致。
  (五)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填制《税务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纳税人。
第四章 现场实施
  第九条 对于跨省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现场实施:
  (一)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程》的要求,分别完成对所属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遵行性测试、确定性审计等程序。
  (二)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税务审计报告》,在规定时限内层报总局,并抄送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审计报告》进行汇总,确定需进一步审计的问题,形成总的《税务审计报告》,并结合审计终结的需要编制《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见附件),一并层报总局。
  (四)总局根据现场审计结果,通过下文或召开工作协调会等形式,确定税务审计结论,部署审计终结阶段的工作。
  第十条 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现场实施:
  (一)国、地税双方应共同派员调取或现场查阅纳税人账簿资料。
  (二)在确定性审计中,国、地税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完成共同需要的审计项目工作底稿。所形成的工作底稿应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传递给另一方。
  (三)现场实施阶段结束后,国、地税双方应及时汇总情况、交换意见、核实结果,确保相关数据口径一致,问题定性公正、准确。双方按分工对所辖税种进行汇总整理,按照《规程》要求编制《审计汇总表》,并形成《税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 审计终结
  第十一条 对于跨省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计终结:
  (一)对于现场实施阶段遗漏或需进一步确认的问题,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进一步核实。
  (二)根据总局部署,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就发现的问题形成《初审意见通知书》,送交各营业机构确认。
  (三)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税务审计报告》、纳税人确认的《初审意见通知书》和已填制好的《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及相关工作底稿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
  (四)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汇总各地《初审意见通知书》和整理相应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编制总体的《初审意见通知书》,送交汇缴机构确认。
  (五)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体的《初审意见通知书》和汇缴机构回复意见,研究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抄送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入库级次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六)审计终结阶段结束后,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上报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汇缴机构和各营业机构案头准备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以及对此次联合税务审计的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十二条 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计终结:
  (一)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制作《初审意见通知书》,并共同派员送达纳税人确认。
  (二)根据《初审意见通知书》和纳税人回复意见,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研究,分别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送达纳税人,并按入库级次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三)审计终结阶段结束后,国税局、地税局应在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联合向总局上报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案头准备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以及对此次联合税务审计的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联合税务审计中发现纳税人有避税嫌疑的,应在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将相关案头分析疑点、税务审计相关案卷副本移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必要时,联合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可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 联合税务审计中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逃、骗税嫌疑的,应在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案头分析疑点、税务审计相关案卷副本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国、地税双方应按照《规程》要求按户归档,并加强跟踪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跨市、县的联合税务审计,由省级局或市级局主办,比照跨省联合税务审计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和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可合并进行。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工商明电[2004]第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断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为保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确保粮食丰收、增加农展收入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但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农资市场秩序混乱,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坑农害农等行为屡禁不止等现象,农资市场管理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春耕在即,对种子、农药(包括鼠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面、渔机渔具等各种农资产品的需求很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安排,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农资市场交易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强农资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对于推进“三农”问题的解决,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觉认清自己肩负的重任,切实把加强农资市场管理,维护农资产品市场的交易秩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畏难厌战情绪,坚持执政为民、执法如山,做到领导重视,人员落实,责任到人,组织周密,措施得力。

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并逐步建立日常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立即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活动。在整治活动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开展“一次调查研究”,搞好“两次宣传”,抓好“三大重点商品(种子、化肥、农药)”。要通过调查研究,彻底摸清各自辖区内农资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整治方案;在3月和9月期间,集中开展农资市场管理法规政策宣传活动,使农资产品生产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农民了解农资市场法规政策。同是,以种子、化肥、农药三大类农资商品为重点,明确整治任务,搞好市场管理。要集中一段时间,配备一定力量,围绕重点季节、重点工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以及各类农资产品的经销商店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专项治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农资市场除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和“农资打假护农”工作外,在春耕、秋播前,还应当组织对农资市场开展不定期的突击性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重点查处以下农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一是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缺乏有效管理的挂靠经营和不具备资格经营的;二是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农资产品的;三是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农资产品的;四是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五是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各类农资产品的;六是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推广许可证的;七是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准的;八是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农资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的;九是农资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等行为。

种子、农药、化肥管理是农资市场管理和整治的重点项目。要进一步规范种子经营活动,把种子打假作为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对非法生产销售种子的行为,按照《种子法》严肃查处。支持各级种子公司把好种子质量关,坚决杜绝假冒伪劣种子流入市场,流入农民手中。一旦发现伪劣种子,要果断采取收缴、封存、补救等措施,遏制伪劣种子恶习性事故的发生,切实将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伪劣种子隐患消来在萌芽之中。农药市场管理要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禁用限用高毒、剧毒农药为重点,巩固2003年毒鼠强专项整治成果。继续按照国办发[2003]63号文件要求,深入推进毒鼠强专项整治,会同公安、储存毒鼠强的不法行为,坚决根除毒鼠强的危害。对化肥经营渠道进行认真的清理,加强化肥质量监测,维护正常的化肥交易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三、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做好对各类农资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有效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规范农资产品的经营范围,对农资产品生产经营者,要实现由侧重登记管理向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交易行为和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以实施准入制度为重点,实现与行政许可工作的有效衔接,风度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必须取得经营许可的农资产品,在取得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发放营业执照。对经营危险化学品等特种产品的单位,凡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许可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核准其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关于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农市发[2003]16号)的要求,鼓励和扶持农资产品开展连锁经营,规范售后服务,控制农资产品质量,促进农资产品大流通。支持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在农资商品流通中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四、突出重点,强化规范管理工作。要适应新形势,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通过实施市场巡查、市场预警、市场业主及经营者负责等制度,切实加强对专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内经营业户、游摊、商贩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农资产品进行拉网式检查。指导农资产品经营者健全完善规范的经营台账,引导其守法经营。

五、依法加大对大案、要案的处罚力度。对典型案件要在全国重点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对涉嫌触犯刑律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群众投诉的制假售假、坑农害农的问题,要认真对待,认真调查,及时作出处理。对坑农害农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以便教育群众,震慑罪犯。同时也要积极宣传农资市场管理和农资打假中的正面事例和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农、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公安、供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农资市场的经营秩序。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每年的5月底报关1-5月、11月底报送1-11月本省(区、市)农资市场管理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件(每省至少10件,心量做到每类农资产品有一个以上案例)和查处工作有关书面材料(参见附件一、附件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一、农资市场管理情况统计表(略)

二、农资市场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略)

二00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