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执行义务人构成拒执罪时达到的情节严重/刘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5:18:00   浏览:80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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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执行义务人构成拒执罪时达到的情节严重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便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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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5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2000年凭证式(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为800亿元,其中三年期480亿元,票面年利率2.89%;五年期320亿元,票面年利率3.14%。
二、本期国债从2000年9月15日开始发行,2000年12月15日结束。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投资者如需变现,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各购买网点均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息;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0.81%计息;持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1.98%计息;持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2.61%计息;五年期国债持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2.97%计息;持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
利率3.06%计息。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三年期、五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幅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提前兑取时的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部分其它商业银行以及部分省、市邮政储蓄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2000年9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