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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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6月24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1993年7月31日公布 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受理和调解处理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因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其受理投诉的机关和组织间的分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受理民间纠纷投诉的机关和组织,应遵循对人民负责、保护诉权、方便群众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依法调解因婚姻、家庭、赡养、扶养、抚养、继承、债务、房屋、相邻关系等发生的民间纠纷。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投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调解不成或未经处理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及时调解处理单位内部发生的纠纷;对于当事人一方在本单位的,应参与调解,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纠纷的工作。
第六条 以下几种民间纠纷到国家行政机关投诉的,按下列分工受理:
(一)因抢占、争占、强住公房和公房的公用部位,以及公私房屋的租赁、分户、修缮等发生纠纷的投诉,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二)因农村居民建房发生纠纷的投诉,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三)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投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四)因集贸市场摆摊设点、买卖不公等发生纠纷的投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五)因山林使用权、用于养殖的滩涂的使用权和水事发生纠纷的投诉,分别由林业、水产、水利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六)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的投诉,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受理。
向国家行政机关投诉的其他民间纠纷,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机关受理。
第七条 因民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的,发生地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及时予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遭受伤害的当事人要求验伤的,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检查,医疗单位应如实开具诊断证明。当事人自行到医疗单位验伤的,其诊断证明必须得到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认可或复验。
第八条 因民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的投诉,按以下分工受理:
(一)致人轻微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处理;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受理;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财物损毁或者人身伤害,需要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除由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外,其民事争执部分,双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致人轻伤,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由人民法院受理;需要侦查的,由公安机关受理。
引起打架斗殴的原纠纷,仍由有关职能部门为主处理。
第九条 民间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由人民法院受理。
第十条 有关机关、组织对于当事人的投诉,都应当热情接待,倾听陈述,作好登记和记录,不得推诿。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对按照分工属于自己管辖的投诉,应当受理;确实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先予接收,负责与有关机关联系,商定受理后,内部移送,并将受理机关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都可受理的投诉,按以下办法受理:
(一)投诉请求单项的,由先接到投诉的机关受理;
(二)投诉请求多项,相互间有因果关系的,由先接到投诉的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为主和配合的机关,共同处理;

(三)投诉请求多项,相互间没有因果关系的,应由先接到投诉的机关受理属于自己管辖的部分,同时提出书面意见,将其他投诉请求移送有关机关受理,并将移送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接收公民的投诉案件,应在七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 在受理民间纠纷投诉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当地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之间发生受理争议的,由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协调商定;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发生受理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
第十五条 重大的民间纠纷,受理机关单独处理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在接待当事人投诉时,对于有可能导致事态激化的民间纠纷,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均有责任先采取措施,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再决定受理或移送。
第十七条 对不按本规定受理民间纠纷投诉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由上一级主管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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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2月13日 证监发审字[1996]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发行的材料收悉。根据广州市人民

政府《关于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公众股(A)股问题的批复) [ 穗府函

(1995)123号]、《关于追加A股规模问题的批复》[穗府函(1995)175号]、广州市人

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复审的批复)[穗府函(1995)150号]、《关于复审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再请示》[穗府报(1995)104号]、 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

含1686.3万原内部职工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

的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已托管但尚未获得发行额度的813.7万内部职工股,按现有规定,

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三、该公司由国家持有的股份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的管理

办法公布实施前,暂不上市交易.

  四、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的股票发行方案报送我会,经审核批准后组

织实施。

 


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05号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105

  为加强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我部制定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予以公布,并公告如下:
  一、目录中所列类别及品种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其执行的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药物饲料添加剂属《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调整的范畴,不在本目录之列。
  二、凡生产目录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及其预混合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我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条例》施行前未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及其批准文号的企业,必须在2000年3月1日前按《条例》的规定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按无生产许可证和无产品批准文号处理。
  三、凡经营目录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经营条件。从2000年3月1日起,不得经营无生产许可证和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产品。
  四、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的生产企业,必须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标签制度”。
  五、生产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不得说明和宣传有治疗、预防动物疾病的作用;允许添加的兽药,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
  六、生产新饲料添加剂和含有新饲料添加剂的预混合饲料,在投产前,研制者或生产者必须按《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七、各省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省饲料监察所、国家及农业部饲料监测中心要加强对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的管理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Lists of Additives Permitted to use in Feeds

类别
饲 料 添 加 剂 名 称

饲料级氨基酸
7种
L-赖氨酸盐酸盐;DL-蛋氨酸;DL-羟基蛋氨酸;DL-羟基蛋氨酸钙;N-羟甲基蛋氨酸;L-色氨酸;L-苏氨酸

饲料级维生素26种
β-胡萝卜素;维生素A;维生素A乙酸酯;维生素A棕榈酸酯;维生素D3;维生素E;维生素E乙酸酯;维生素K3(亚硫酸氢钠甲萘醌);二甲基嘧啶醇亚硫酸甲萘醌;维生素B1(盐酸硫胺);维生素B1(硝酸硫胺);维生素B2(核黄素);维生素B6;烟酸;烟酰胺;D-泛酸钙;DL-泛酸钙;叶酸;维生素B12(氰钴胺);维生素C(L-抗坏血酸);L-抗坏血酸钙;L-抗坏血酸-2-磷酸酯;D-生物素;氯化胆碱;L-肉碱盐酸盐;肌醇

饲料级矿物质、微量元素43种
硫酸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碳酸钙;氯化钙;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钙;磷酸三钙;乳酸钙;七水硫酸镁;一水硫酸镁;氧化镁;氯化镁;七水硫酸亚铁;一水硫酸亚铁;三水乳酸亚铁;六水柠檬酸亚铁;富马酸亚铁;甘氨酸铁;蛋氨酸铁;五水硫酸铜;一水硫酸铜;蛋氨酸铜;七水硫酸锌;一水硫酸锌;无水硫酸锌;氧化锌;蛋氨酸锌;一水硫酸锰;氯化锰;碘化钾;碘酸钾;碘酸钙;六水氯化钴;一水氯化钴;亚硒酸钠;酵母铜;酵母铁;酵母锰;酵母硒

饲料级酶制剂12类
蛋白酶(黑曲霉,枯草芽孢杆菌);淀粉酶(地衣芽孢杆菌,黑曲霉);支链淀粉酶(嗜酸乳杆菌);果胶酶(黑曲霉);脂肪酶;纤维素酶(reesei木霉);麦芽糖酶(枯草芽孢杆菌);木聚糖酶(insolens腐质霉);β-聚葡糖酶(枯草芽孢杆菌,黑曲霉);甘露聚糖酶(缓慢芽孢杆菌);植酸酶(黑曲霉,米曲霉);葡萄糖氧化酶(青霉)

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12种
干酪乳杆菌;植物乳杆菌;粪链球菌;屎链球菌;乳酸片球菌;枯草芽孢杆菌;纳豆芽孢杆菌;嗜酸乳杆菌;乳链球菌;啤酒酵母菌;产朊假丝酵母;沼泽红假单胞菌

饲料级非蛋白氮9种
尿素;硫酸铵;液氨;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缩二脲;异丁叉二脲;磷酸脲;羟甲基脲


抗氧剂4种
乙氧基喹啉;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丁基羟基茴香醚(BHA);没食子酸丙酯

防腐剂、电解质平衡剂25种
甲酸;甲酸钙;甲酸铵;乙酸;双乙酸钠;丙酸;丙酸钙;丙酸钠;丙酸铵;丁酸;乳酸;苯甲酸;苯甲酸钠;山梨酸;山梨酸钠;山梨酸钾;富马酸;柠檬酸;酒石酸;苹果酸;磷酸;氢氧化钠;碳酸氢钠;氯化钾;氢氧化铵

着色剂6种
β-阿朴-8’-胡萝卜素醛;辣椒红;β-阿朴-8’-胡萝卜素酸乙酯;虾青素;β,β-胡萝卜素-4,4-二酮(斑蝥黄);叶黄素(万寿菊花提取物)

调味剂、香料6种(类)
糖精钠;谷氨酸钠;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血根碱;
食品用香料均可作饲料添加剂

粘结剂、抗结块剂和稳定剂13种(类)
α-淀粉;海藻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丙二醇;二氧化硅;硅酸钙;三氧化二铝;蔗糖脂肪酸酯;山梨醇酐脂肪酸酯;甘油脂肪酸酯;硬脂酸钙;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聚丙烯酸树脂Ⅱ

其它10种
糖萜素;甘露低聚糖;肠膜蛋白素;果寡糖;乙酰氧肟酸;天然类固醇萨洒皂角苷(YUCCA);大蒜素;甜菜碱;聚乙烯聚吡咯烷酮(PVPP);葡萄糖山梨醇


 总计:173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