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25:42   浏览:8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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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颁发《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局(处)、局属各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确保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的科学性,提高海底电缆、管道工程的可靠性,合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资源,我们组织制定了《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现予颁发施行。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

(国家海洋局1994年6月制定)

第一条 为确保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科学性,提高海底电缆、管道工程的可靠性,合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资源,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为路由变化较大的海底电缆、管道改造工程而进行的海洋路由调查、勘测活动。
第三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选择有相应海洋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的机构进行。
第四条 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
1.所有者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进行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
2.路由预选应掌握以下资料:
(1)路由区自然环境及工程地质概况,包括海底地形、地貌、地质、海洋气象、海洋水文、海底稳定性等;
(2)路由区现有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及海洋开发利用规划,包括渔业、交通、矿产、电力、邮电、市政、军事及其他开发活动和规划。
(3)路由区海底障碍物:自然障碍物如海底岩礁;人为障碍物如沉船,海洋工程及其废弃物等。
(4)其他必要资料。
3.根据路由区自然环境特征及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情况,提出调查路由,并初拟铺设方案,据此提出路由调查要求,编写技术规格书和路由调查方案。
第五条 提交和审查《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
1.所有者依照《规定》和《实施办法》的第五条,向主管机关提交《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
2.《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
(1)所有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该海底电缆、管道建设的文件;
(2)调查、勘测路由的选择依据;
(3)根据需要就调查、勘测路由适宜性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报告;
(4)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5)海底管道工程还应增加《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大纲和评价单位的资格证书。
(6)污水排海管道工程还应增加《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7)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3.主管机关在收到《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邀请有关专家和路由区有开发利用活动的部门(包括军事机关)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作为主管机关批复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
1.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应根据所有者或所有者委托的设计部门提出的技术规格书进行。调查、勘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物探,包括与成图比例尺相应的海洋导航定位、海洋测绘、海底面状况及障碍物探测,浅部地层结构探测等;
(2)工程地质,包括海底表层沉积物取样,柱状取样及根据技术规格书要求进行的海洋钻探和原位试验等;
(3)海洋环境,包括海洋气象、海水物理性质(温度、盐度等)、海洋动力(潮位、风暴潮、波浪、海流、海冰等);
(4)海底稳定性,包括地震活动、冲淤状况、地震及水动力作用下海床、边坡稳定性等;
(5)腐蚀环境,包括底层水化学、沉积物化学、沉积物电阻率、沉积物中还原菌含量及污损生物等;
(6)其他必要内容。
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必须对所有仪器预先进行调试、测试,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登陆点调查
1.登陆点调查的范围指路由调查船只不能进入的近岸水域及登陆设施所在的陆域。
2.近岸水域调查项目和要求原则上与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相同,因水浅无法进行的项目,须采取相应的替代手段予以弥补。
3.登陆设施所在陆域的调查包括地形测量及登陆设施建设所需的工程地质调查。
第八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的评价与选择
1.根据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结果及路由区资源开发状况,对于比选路由进行综合评价;
2.路由评价与选择应综合分析工程可行性、投资合理性和使用海域科学性,根据路由调查成果,分析有利与限制因素,综合对比,提出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优化路由方案作为推荐路由。
第九条 《路由调查、勘测报告》
1.《路由调查、勘测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录;
(2)提要;
(3)调查概况,包括目的、范围、项目及完成工作量、调查设备及船只、人员组织及分工、日程安排等;
(4)海洋环境,包括气象、波浪、潮位、海流、水温、海冰等及其特征值;
(5)工程物探,包括导航定位、海底地形、海底面状况及障碍物分布、浅地层特征;
(6)工程地质,包括表层及柱状采样、钻探、土工试验、沉积物土工性质及评价、场地土剪切波速和周期、在地震和水动力作用下底质液化的可能性;
(7)区域地质背景及海床稳定性,包括区域地质背景、地震活动分析、海底冲淤及海床稳定性;
(8)腐蚀环境与污损生物,包括底层水化学、沉积物化学、沉积物电阻率、沉积物中硫酸盐还原菌、污损生物;
(9)路由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及该海底电缆、管道工程对其的影响评价。
(10)路由条件的综合评价,根据工程可行性和投资合理性提出推荐路由及建议。
(11)其他必要内容。
2.《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的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主管机关批准路由调查、勘测作业的文件;
(2)路由调查、勘测技术规格书;
(3)《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4)工程物探典型记录;
(5)柱样或钻孔土样土工测试成果图、表;
(6)潮位曲线图;
(7)航迹图;
(8)水深图;
(9)浅地层剖面解释图;
(10)上部地层等厚度图;
(11)地质特征图;
(12)路由条件评价图;
(13)其他必要图件和资料。
第十条 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
1.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由调查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与路由调查、勘测的委托单位共同组织,邀请主管机关和有关专家参加,成立评审组;
2.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的主要内容:
(1)对照路由调查、勘测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审查路由调查、勘测外业工作质量,数据采集的可靠性,资料整理及分析的合理性,评价结论的正确性;
(2)从技术可行性、投资合理性和使用海域科学性审查推荐路由是否恰当;
3.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应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路由审查
1.在收到所有者提交的路由调查、勘测报告和成果评审书后,主管机关应主持召开路由审查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和路由区有开发利用活动的部门(包括军事机关)参加。
2.路由审查会议的主要内容:
(1)《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的实施情况和推荐路由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与其他海洋资源开发活动的相互影响与协调;
(3)其它与审批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有关的事项。
3.审查会议应形成纪要,作为主管机关审批路由和协调赔偿责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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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汽车后因刹车不灵弃车该定如何定性
--关键看财物是否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龚华 陈平

案情:2004年8月的天晚上,司机李某将自己的一辆东风汽车停放在自家的院坝里,该院坝紧临公路,且为开放式。当晚,王某趁夜深人静之机,偷偷地撬开车门,将车开出20余米后(已上公路),发现该车没有刹车,遂熄火将车弃在公路边。对此该案应如何定性呢?
分歧的观点如下:
一、王某因刹车不灵而弃车的行为是犯罪中止。因为王某只将车开出了20余米,该犯罪还没有最终完成,王某因刹车不灵,害怕翻车而自动放弃犯罪,系在犯罪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应系犯罪中止。
二、王某因刹车不灵而弃车的行为是犯罪未遂。王某将车从院坝开出20余米,该盗窃行为还处于一个正在进行的状态,犯罪还没有最终完成,其行为还处于犯罪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王某弃车的原因是因为刹车不灵而害怕汽车无法驾控,随时有翻车的危险。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不以他本人的意愿而转移的,对于王某来说,他是无法抗拒和选择的,只得无条件地放弃犯罪,依“欲达目的而不能”的刑法理论,因此其行为是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故系犯罪未遂,构成盗窃未遂。
三、王某因刹车不灵而弃车的行为是犯罪既遂。
笔者同意第三观点: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既遂的标准虽在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如控制说、失控说、转移说、控制加失控说。但从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来看,它是一种典型的侵犯财产的犯罪,其客体侵犯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该罪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持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不影响该罪既遂的成立。本案中,对于王某来说,他偷偷进入李某的汽车,掌握方向盘,将车开动,该车便处于他的控制之下;而此时,李某便对自己汽车的失去了控制,也就是说,作为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财产所有权(本案中李某的汽车),便已经实际被行为人侵犯了。至于王某是否最终将车开了多远,对汽车如何处理的,不影响他实施盗窃既遂的定性。
因此,王某因为汽车刹车不灵而被迫将已开走的汽车弃于公路边,虽然只有20余米,但其行为性质仍然是在犯罪既遂之后的对所盗财物的处分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因为王某的行为缺少自动放弃犯罪或是自动中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要件,不是犯罪中止。
王某弃车的行为已经是在实际控制汽车的情况下发生的,汽车的所有人的法益已经遭受了侵害,即王某盗窃的行为已经完成,故不宜定性为未遂。


朱家尖大桥管理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33号

《朱家尖大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朱家尖大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朱家尖大桥保护,保障其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朱家尖大桥及其安全保护区和桥区水域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朱家尖大桥,是指普通国道杭朱线舟山段普陀东港至朱家尖的跨海公路桥梁及东港高架、匝道,不包括两端路堤。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安全活动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桥区水域,是指大桥轴线南、北各1.0海里处连线与岸线所围成的水域。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朱家尖大桥保护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朱家尖大桥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朱家尖大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大桥管理机构)实施。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朱家尖大桥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大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协助。

公安、港航、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朱家尖大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普陀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大桥管理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大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桥梁、引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 桥梁、引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七条 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统筹安排作业计划,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第八条 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九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大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对被许可单位的施工作业,以及有关质量、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监督;并在涉路施工完毕后,参与公路方面的验收。

第十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桥行驶,应当保持车距,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等有关通行规定;遇恶劣天气、突发事件时,应当遵守限制通行的告示。

第十一条 下列车辆禁止上桥:

(一)有遗洒、飘散现象或者装载明显不规范的车辆;

(二)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

(三)超长、超宽、超高的车辆。

教练车不准上桥进行驾驶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长、超宽、超高物品的车辆,或者轮式专用机械、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确需过桥的,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按大桥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通行。

第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过桥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准运手续。

第十四条 大桥东港端高架禁止行人及非机动车通行。

行人上、下桥应沿扶梯或大桥引(匝)道的外边缘行走;非机动车上、下桥应当沿大桥引(匝)道的外边缘行驶。

行人过桥应当在车行道边缘线外或人行道内行走,禁止横穿机动车道或在机动车道内行走。

非机动车过桥,应当在车行道边缘线外行驶或者在人行道推行,车辆不得停放。

第十五条 跨海桥梁自东向西依次设置三个通航孔:1号通航孔(主通航孔东侧副通航孔), 2号通航孔(主通航孔), 3号通航孔(主通航孔西侧副通航孔)。

朱家尖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桥梁、引道及其用地范围内进行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桥梁、引道的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 安全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危及桥梁、引道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在桥区水域内,不得采掘、爆破、捕捞、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其他有碍桥梁安全的作业。

第十九条 造成桥梁、引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立即报告大桥管理机构,并接受大桥管理机构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现场调查;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对桥梁、引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5日起施行。1999年6月24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朱家尖海峡大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