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适用范围和不要援用刑法草案判处拘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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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适用范围和不要援用刑法草案判处拘役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适用范围和不要援用刑法草案判处拘役的复函

1962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2日〔62〕办秘字第83号报告已收阅。对于人民内部的显著轻微犯罪行为,应当采取各种教育的方法去处理,不要定罪判刑。至于判处劳役,应该只限于对法律、法令有规定的罪行适用,对其他犯罪行为不宜适用。关于“拘役”的适用,有待刑事立法解决,在刑法未颁布前,不要援用刑法草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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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7〕155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盐城市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建设和管理,增强拆迁安置保障能力,促进城市拆迁顺利实施,依据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低价位商品房是指向市区高速公路围合范围内拆迁项目中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宅。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优先安排。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在市房产管理局设立“盐城市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低价房管理办”),统一协调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实施。盐都、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和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分别是其辖区内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和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各区指定机构负责。
  第四条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城中村改造和农民拆迁安置统一纳入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管理。
  第五条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布局与规模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城市建设需求,选择交通便捷、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块定点建设。同时,在三级及三级以外地段新建的普通商品房项目中,安排不低于15%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中低价位商品房项目选址,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局、市中低价房管理办和盐都、亭湖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根据拆迁需求,实地勘察后提出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规范程序实施土地供应。用于农民拆迁安置的项目选址要照顾其生产生活方便。
  第六条中低价位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根据城市建设计划和城市拆迁计划等因素确定。具体由市中低价房管理办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拆迁管理办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房地产开发计划。
  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中低价房管理办,根据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安排。
  第七条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用地,采取限定房价、限定套型、竞争地价的方式出让。中低价位商品房的房价比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基准价低10%,具体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中低价房管理办根据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要点核定,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市中低价房管理办根据有关政策和拆迁需求,确定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和开发周期,同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
  第八条中低价位商品房套型设计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各类中小套型的比例根据拆迁需求确定。安置农民和撤组转户居民的房源,套型面积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中低价位商品房严格执行国家规划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
  第十条中低价位商品房必须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开发建设。开发企业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工建设,按期交付。市中低价房管理办与开发企业、拆迁人共同签订《中低价位商品房开发建设协议》并认真履行。
  第十一条拆迁人在实施拆迁项目前,应将中低价位商品房的需求数量和套型比例函告市中低价房管理办,市中低价房管理办根据房源情况,统筹合理安排房源供应。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收到房源后,要及时组织被拆迁人选房。中低价位商品房竣工验收时,拆迁人仍未组织被拆迁人购房的,由拆迁人承担开发企业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已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申请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
  城市居民住房被拆迁的,每户可申请购买一套中低价位商品房。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不再享受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但其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高速公路围合范围内的被拆迁农民和撤组转户居民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时,选择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130平方米;选择购买两套住房的,两套住房的面积分别不得超过90平方米和70平方米。农民中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安排宅基地的家庭,在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时,价格比核定的中低价位商品房房价低20%,其差额部分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在合法拆迁面积之内的可放宽10平方米,执行核定的房价,超过部分按市场基准价购买。
  市场基准价与核定价之间的差额,由市中低价房管理办会同市国土局审核,收缴至政府收益指定专户。
  第十四条执行最低补偿标准的被拆迁人可在指定地段购买45平方米左右的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房,45平方米(可放宽5%)以内的房款以拆迁补偿费抵冲,不足部分由拆迁人支付;超过45平方米(可放宽5%)的部分,按市场基准价购买,由被拆迁人支付。
  第十五条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填写有关资料,为被拆迁人办理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审批手续,市中低价房管理办根据被拆迁人的合法拆迁面积核定购房面积,并发放中低价位商品房购房通知单。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中低价位商品房购房通知单到中低价位商品房开发企业办理购房手续。
  第十七条中低价位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中低价位商品房开发企业要定期向市中低价房管理办报送住房建设和销售有关报表。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盐城市市区拆迁定销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4号)同时废止。《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住宅楼集中建设和供应问题的通知》(盐政发〔2004〕27号)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35号

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荣怀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务大厅是我市优化发展环境,改革行政管理运作方式,向指导、服务型政府转变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政务大厅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政务大厅和政府部门在政务大厅设立的审批办证窗口,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大厅实行科学的管理制度,以严密的工作流程、严格的考核制度、严肃的工作纪律、严谨的工作作风为投资者和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 政务大厅按照“一门受理,集中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机制运行。实行“一个窗口收、出件”。
第五条 各部门设在政务大厅的窗口为集中审批办证事项的唯一办理窗口。集中在政务大厅审批办证的事项,各部门在窗口外办结的,所办审批办证事项一律无效。
第六条 政务大厅审批办证实行申报登记制、联合审批制、办事限时制、超时默认制。
第七条 政务大厅统一开发电子政务平台,各部门窗口办理事项全部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八条 政务大厅实行“首问责任制”。设立总咨询台,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通过电子信息手段,提供咨询、查询、监督、投诉等项服务。
第九条 政务大厅实行项目审批跟踪督查,接受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条 派驻政务大厅窗口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政务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做到热情服务,文明礼貌,认真解答审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按规定审批。

第二章 授权审批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将集中在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办证权限以书面形式授权其窗口工作人员,授权书抄送市法制办和政务大厅备案。
第十二条 各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单位要统一制作审批专用章(太原市X行政审批专用章),交其窗口使用和保管,并书面对审批专用章的使用范围、效力和使用程序等进行规范,有关文件抄送市法制办和政务大厅。
第十三条 政务大厅各窗口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对即来即办件和直观、简单不需集体决定的,授权其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审批办理;对复杂的、需技术论证、集体研究的,责任人审定后由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第十四条 各部门窗口办理事项所需审批表格纳入政务大厅管理信息系统;向当事人颁发的证照交由政务大厅各部门窗口统一发放。

第三章 申报受理

第十五条 窗口经办人员应及时审查报件是否齐全,原则上须当场决定是否受理。
(一)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申报件,受理后应开出收件凭单。
(二)对材料不全的申报件,应填写《太原市政务大厅X窗口补件通知书》,说明需补办的
具体事项。每个窗口对审批事项提出补件要求,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
(三)经预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和审批过程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报件,填写《太原市政务大厅X窗口退件通知书》,说明退件理由。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政务大厅,第三联交申报者。
第十六条 收件凭单、补件通知书、退件通知书由政务大厅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申报者对退件有异议的,有权持退件通知书到政务大厅申请复核,由政务大厅会同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第十八条 受理的审批办证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授权在窗口直接办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窗口受理报件后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审批,按照“超时默认制”即视为审批同意,政务大厅督促窗口直接批复、核发证照。窗口部门接受市效能监督投诉中心审查备案。

第四章 联合审批

第二十条 政务大厅实行项目联审制。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各牵头部门会同政务大厅组织联审,集中审图、办理批文会签,联合进行现场勘察。联审结果由牵头部门窗口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申报者。
第二十一条 联审部门指定相对固定人员组成联合勘察小组和审图小组,牵头部门会同政务大厅组织统一勘察、审图,避免同一项目多次、多部门重复勘察、审图。参加联审的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实行联审后的项目,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审图或派员至现场勘察。
第二十二条 重大投资项目由政务大厅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审批时间应在公开承诺时限基础上大幅缩减。重大协调事项由市政府领导召集专门会议协调。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窗口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由申报者统一到一个窗口缴纳。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申报者开具缴费通知书,申报者凭此向缴费专柜缴费。
第二十四条 窗口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委托银行在政务大厅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专柜。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选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业务、事业心强、有敬业精神的处(科)室负责人到政务大厅工作,由负责主要业务工作的局级领导负责本单位政务大厅窗口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派驻政务大厅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所在单位待遇不变,日常工作、党团组织生活由政务大厅负责考核、组织。根据工作考评情况,给予专项补贴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各部门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调整,须书面报政务大厅同意。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办证服务实行内外两层监督。
第三十条 政务大厅以随时抽查和全面检查的方式进行内部监督,对申报登记、报件受理审批和退件异议等进行督查、复核,受理申报者的投诉和举报,每月将投诉、举报和查实的问题反馈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市监委在政务大厅设立投诉窗口,接受公众来人、来电、来信举报和投诉,对各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实行效能监督。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政务大厅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每月对各部门窗口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通知窗口部门领导。对各部门窗口的年度考核纳入对部门目标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考核评比分为优秀、先进、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连续三次评为优秀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对单位考核提升一个档次。对连续三次评为不合格的窗口,工作人员退回原单位,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接受相应处分。对单位考核降一个档次。
第三十四条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按照《太原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上级政府取消或下放审批事项时,集中审批办证事项相应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