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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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2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21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与无效合同的确认
第四章 变更与解除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六章 调解与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完善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保护农业资源,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成员及其他承包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分配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签订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各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坚持民主公开、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乡(镇)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指导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三)检查监督合同的履行;
(四)培训合同管理人员,保管有关资料。 乡(镇)合同管理部门除履行前款四项职责外,还应负责合同的鉴证和合同纠纷的调解。
第七条 县(市、区)、乡(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八条 合同的发包方是拥有资源、资产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完善的地方,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发包。承包方可以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含户、联户、个人合伙、专业队组),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 獾牡ノ换蚋鋈顺邪模μ峁┎撇1#⑻峁┍Vと恕?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有优先承包权。
第九条 发包的土地、林地、草地、水面、滩地、建筑物、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等资源、资产,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条 发包的项目、指标、期限等,应在合同签订前,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组)民会议民主讨论通过。对一些数量、金额、面积较大的专业承包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承包。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均等承包的责任田不收承包金。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发包的集体资源、资产行使所有权;对依法取得国有资源使用权而进行发包的,拥有监督权;
(二)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完成国家的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
(三)有权制止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中的违约行为,保护农业资源和其他资产不受损失,并不断增值;
(四)执行国家有关调整土地的规定,维护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五)依照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六)保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七)定期公布承包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履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合同约定,对承包项目行使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二)承包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项目有优先承包权;
(三)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可以依法把自己承包的项目和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包、转让给第三者,原合同仍然有效;
(四)承包荒山、荒地、水面、滩地、林地、草地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经营的,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有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
(五)有权抵制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土地,强制种植,以服务为名强行收费等行为;
(六)对承包的农业资源、资产合理利用,科学管理;
(七)依法缴纳税金,依照合同约定缴纳承包金,完成国家的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履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与无效合同的确认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或承包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可以到乡(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五条 合同必须具有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项目名称;
(二)发包方、承包方单位、地址及双方代表人姓名;
(三)发包方提供资源、资产的方位、数量、质量、等级、时间;
(四)承包方缴纳的税金、承包金及缴纳时间,国家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
(五)发包方为承包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和生产经营条件等;
(六)承包期限;
(七)资源、资产增值的处理;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违反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组)民会议决议;
(四)仗权垄断承包、压价承包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签订;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
(六)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第十七条 无效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确认。

第四章 变更与解除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无法履行;
(四)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
(五)承包方丧失承包经营能力;
(六)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
(七)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或调整。
属于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或在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视为默认。 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一方遭受损失,除? 婪梢悦獬鹑蔚耐猓τ稍鹑畏脚獬ニ鹗А? 第二十条 经双方同意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方能变更或解除。经鉴证、见证或公证的合同,必须将变更后的合同副本或解除合同的文书副本,报送原鉴证、见证或公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约金的数额应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赔偿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继续履行。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五天内偿付。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交付发包的资源、资产;
(二)未按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三)违反国家有关调整土地的规定;
(四)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五)非法干涉承包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截留、挪用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向承包方兑现的款物;
(七)有其他违约行为。 法人代表个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违约的,个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一)对承包的土地掠夺性经营、撂荒或改为非农业用地;
(二)对承包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等管理不善,造成破坏或损失;
(三)对承包的荒山、水面、滩地、荒地、林地、草地等不按合同约定进行造林、更新或开发利用;
(四)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承包金;
(五)有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由于行政非法干预,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干预者或干预单位负责赔偿。

第六章 调解与仲裁
第二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应遵循先调解,后裁决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合同纠纷案件由纠纷发生所在地的乡(镇)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到县(市、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委员会办理合同纠纷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 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合同纠纷,可由仲裁员一人主持调解和仲裁。

第三十一条 仲裁人员,如果认为办理本案不适宜,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发现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关联,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仲裁人员回避的决定,由仲裁机构作出。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对合同纠纷的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签收前反悔,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制作仲裁决定书。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乡(镇)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仲裁申请的二十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 菟酱锍傻氖槊嬷俨眯橹匦律昵胫俨茫部梢韵蛉嗣穹ㄔ浩鹚摺?
第三十四条 对合同进行鉴证、见证的,可以按省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文书工本费。对合同进行公证、仲裁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收费。
第三十五条 合同纠纷仲裁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农业企事业单位的农业承包合同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1989年3月27日发布的《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99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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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6]9号





各期货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保证金存管制度,规范保证金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期货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投资者可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多家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二、投资者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投资者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期货经纪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四、各期货经纪公司应在2006年3月10日前完成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工作,并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制作汇总表。汇总表应当以Excel格式制作,同时以书面和电子化形式向派出机构备案。要确保汇总表中录入信息的准确、完整,以备今后按我会要求直接导入升级后的结算系统。以书面形式报送派出机构的汇总表要由期货经纪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五、对于新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按上述规定办理账户登记和出入金;对于已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自投资者完成期货结算账户登记之日起按上述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出入金。

六、各期货经纪公司应进一步普及并提高银期转账和网上银行的使用率,加强和结算银行的沟通协作,解决银期转账和网上银行出入金业务中的问题,通过技术进步提高期货经纪公司自身管理水平,提高期货结算账户启用后出入金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保证金安全存管是今年期货监管的重点工作。落实本通知的规定是各公司开展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第一步,具体落实情况是今年年检的重要内容。从2006年3月份开始,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还将对期货经纪公司落实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情况进行持续性的现场检查。希望各期货经纪公司高度重视,尽快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

附件1: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2: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3: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4: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5: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汇总表(报证监局备案的统一格式)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

(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期货经纪

合同编号

投资者在期货公司的内部资金账户


投资者电

话或手机

联系地址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

户名
开户银

行编号
结算银行名称(明确到具体开户网点)
期货结算账户账号
此账户是否开通银期转账(Y/N)
此账户是否开通网

上银行

(Y/N)



声明:以上为本人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人在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投资者签名: 被委托人签名:







附件2: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

(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开户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开户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

话或手机号码

期货经纪

合同编号


投资者在期货公司

的内部资金账户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

户名(全称)
开户

银行

编号
结算银行

名称(明确具体的开户网点)
期货结算

账户账号
此账户是

否开通

银期转账

(Y/N)
此账户是否开通

网上银行

(Y/N)



声明:以上为本单位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单位在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名:

法人投资者公章:





附件3: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

(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兹委托_______先生(或女士),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在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期货结算账户登记事宜。

本人知晓并愿意承担被委托人代本人进行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可能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附件4: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

(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兹委托_________先生(或女士),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单位在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期货结算账户登记相关事宜,本单位知晓并愿意承担由被委托人代为登记期货结算账户可能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法人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粘贴)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汇总表




投资者名称(法人投资者填全称)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投资者在期货公司的内部资金账户
期货经纪合同编号
期货结算账户户名
期货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明确到具体开户网点)
开户银行编号
期货结算帐户账号
此账户是否开通银期转帐(Y或N)
此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Y或N)
投资者电话或手机号码

 

负责人签字:





期货经纪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1、 此表由期货公司根据投资者的登记表填写。







2、“投资者在期货公司的内部资金账户”指期货公司为每一投资者结算而设置的内部账户。




3、“开户银行编号”指期货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的编号,工行统一填”01”,农行填“02”,中行填“03”,建行填“04”,交行填“05”;

4、“此账户是否开通银期转账”、“此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两栏填“Y”或“N”,不要填“是”或“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
国税函[2002]36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纳税人购领发票工本费实行预缴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提高税务机关出售发票的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购买发票,你局可以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一次预缴,分次扣款”的办法结算发票工本费。具体方法为:由纳税人一次预缴 一定金额的发票工本费,税务机关必须将预收的发票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预缴工本费的具体缴库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的有关缴库规定办理;纳税人每次购领发票时,税务机关从纳税人预缴的发票工本费中扣减本次应缴工本费,并向纳税人开具发票购领凭据(发票购领凭据的式样由你局自定,但应在该凭据中注明“不作报销凭证”字样)。当预缴款金额不足时,可由纳税人继续预缴。
对纳税人预缴的发票工本费和每次扣减的工本费,税务机关应逐户进行登记,并定期与纳税人进行核对。当纳税人发生注销税务登记或其他原因要求退还预缴发票工本费余款时,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款退库规定及时办理退款,不得拒绝或拖延退款。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