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清明”、“五一”小长假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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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清明”、“五一”小长假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清明”、“五一”小长假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安委明电〔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
  近一个时期,道路运输连续发生了多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清明”和“五一”小长假将至,扫墓、祭祀和踏青出游等活动较多,人民群众出行相对集中。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清明”和“五一”节假日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保障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稳定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7号)和我部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安监发〔2011〕108号)等相关工作部署,认真分析各地客流情况和节日运输特点,制定保障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稳定的详细措施,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基层,安全责任落实到一线。
  二、切实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确保安全生产稳定的重要举措
  要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从事运输生产的车船、码头、客运站场、施工现场等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应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指导和检查,督导隐患的排查治理,特别要加强对从事县乡和农村道路营运的客运车辆以及内河水域、湖区、库区的客船、渡船、旅游船等进行全面排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运输工具一律不得从事节日期间的运输生产。
  三、切实把强化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
  要总结分析近期道路客运事故多发原因,认真吸取教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客运站旅客行李的安检,严厉打击营运客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要督促客运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要重点强化县乡渡口渡船和农村道路客运的安全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载人、非法夹带烟花爆竹运输的行为。要督促县乡政府和乡管员切实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节假日期间渡口渡船的现场监管,严防发生人员超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对于管理不严、监管缺位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四、切实加强预警、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关注节假日期间气候变化,注意加强与气象、海洋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发布对交通出行有影响的极端气象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出行;要安排好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和关键岗位值守制度,保持应急车辆、船舶、飞机处于良好状态。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事故险情,应快速高效处理,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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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2011年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奖惩办法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1年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毕节市2011年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毕节市2011年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认真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良好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动态跟踪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市委、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包括日常性工作和阶段性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实行单列考核,市安委会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由市实绩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牵头,具体考核事务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从相关部门抽人参与,共同完成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标准量化、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方法

第五条 考核以百分制计算,各季度的考核按满分100分评定得分后,再按比例计入年终总分,即第一、二、三、四季度各占25%。考核工作不现场评分,考核组实地考核后仅对被考核单位反馈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考核分值由市安委办主任会议根据考核情况最后评定。其中,对要求按时上报的各类信息资料(包括阶段性工作方案、通知、计划、报表、总结、信息、上级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等),以市安委办实际收到的材料作为评分的依据,没有上报或没有按时上报的,该项不得分。

第六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予以扣分:

(一)被市考核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安委办督办的,督办一次扣0.3分。

(二)被全市通报批评的,通报一次扣0.2分。

(三)在全市性会议上作检讨发言的,每次扣1分。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年度综合评分中扣分:

(一)生产安全事故超过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的,予以扣分。一般事故每超1起扣3分,死亡人数每超1人扣3分。

(二)每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事故扣10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各项工作的评奖资格。

(三)市直部门的二级、一般责任单位必须实现“四个为零”,即:生产安全事故为零、重大设备事故为零、万元以上损失的重大火灾事故为零、负等责以上交通事故为零。发生以上事故的,每一起扣5分。

(四)被市安委会警示约谈的,每一次扣1分;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被上级查处或追究责任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度综合评分中加分:

(一)在县级及以上党政主要领导讲话中被肯定的加0.5分;

(二)在县级及以上有关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的加1分。

(三)安全生产工作获得地区及以上单位表彰、工作信息被地区及以上单位采用的,实行加分奖励。其中,地区级表彰1次加2分,省级表彰1次加4分,国家级表彰1次加6分;工作信息地区级采用1条加0.5分,省级采用1条加1分,国家级采用1条加2分。

(四)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成效显著的,加3分。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良好的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在全市性安全生产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工作明显滞后,位于全市倒数第一、二名的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在全市性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发言。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和“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各镇乡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客观评判,严禁弄虚作假。经市安委会复查或在上级的检查中发现考核失实的,从严追究带队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督查督办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由市安委办牵头,市实绩考核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及相关部门参与,确保工作及时落实。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镇乡办事处、市直部门责任人进行警示约谈:

(一)季度考核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不满意”的;

(二)安全生产工作严重滞后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般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

(四)市安委会认为需要实行警示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通过警示约谈后未按要求整改的,按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等次分为“非常满意”、“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五个等次;95分以上(含95分)为“非常满意”,90分以上(含90分)至95分以下为“满意”,85分以上(含85分)至90分以下为“较满意”,80分以上(含80分)至85分以下为“基本满意”,80分以下为“不满意”。每季度考核根据得分高低分别评定为“非常满意”、“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五个等次,考核结果按“双考双评双挂钩”动态跟踪考核管理的相关规定计入领导班子及分管领导动态跟踪考核总分。

第十六条 考核实行季度奖励和年终奖励相结合,考核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每个季度考核“非常满意”和部份“满意”的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年终按综合得分情况,分别评出一、二、三等奖,对成绩突出的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予以表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不参加年终评奖:

(一)季度考核中有两次被警示约谈或两次作检讨发言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力被追究责任的。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一)工作严重滞后的;

(二)连续两次作检讨发言的;

(三)连续两次考核被确定为“不满意”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五)市安委会认为需要警示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提请对镇乡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降级处理:

(一)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事故或一起重大及以上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的;

(二)连续三次作检讨发言的;

(三)连续三年考核名列全市倒数第一位的。

第十九条 对涉及安全生产否决事项的,按“一票否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季度具体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安委办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情况制定下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镇乡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爆物品和煤矿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爆物品和煤矿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民爆物品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民爆物品和煤矿重特大 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 第一条  民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单位和煤 矿是我省重特大伤亡事故 的高发部位,为了及时发现和治理民爆物品和煤矿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安全 监督,杜绝和减少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营造社会安全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存在的民爆物品和煤矿重特大 事故隐患的举报。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爆物品系指民用爆破器材及黑火药、烟火剂、民用 信号弹、烟花 爆竹和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民用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 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
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民爆物品和煤矿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
  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举报:
1、私自生产、藏匿民爆物品的;
2、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民爆物品的;
3、国有煤矿违规开办矿办小井的;
4、非法开办小煤矿或小煤窑的;
  5、依法关闭的小煤矿关闭不彻底或私自恢复生产的;
6、各类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煤矿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
的。
  第六条  各级公安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为 举报人提供 便利条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并将办公地址和举报电话号码、信箱、电 子邮件地址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书面材料或到被举报单位所 在地公安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陈述举报,也可以越级向上级部门举报。
  第八条  举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
2、被举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事实情况;
3、举报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  第九条  举报人对自己提供的情况的真实性应负行政和法律责任。   第十条  各级公安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为 举报人保密,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要从严予以处理。
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 举报本办法第五条列举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建立举报记录,进行初步核查,并于15日之内通知举 报人受理情况。
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事实核实后,按举报的事实和情节给第一举报人予以表扬 或奖励,奖励金额为100-1000元。 各级受理部门负责举报情况的确认和奖金发放。
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  第十四条  其它方面的特大安全隐患的举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