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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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9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二〇〇九年五月)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省政府法制办、省保密局、省监察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条 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制发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七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

  (三)已确定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定密规定。

  第八条 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业务机构对所提供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提交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最终批准政府信息是否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制发公文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保密审查,发文时应明确公文是否宜公开。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的,公文是否宜公开的保密审查由主办单位负责牵头,会同联合行文的其他相关部门进行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政府信息为宜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未明确是否公开的,由本机关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是否公开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后,向申请人提供或者不予公开,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对本机关业务机构提出的意见有异议或难以认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会同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和法制机构共同进行审查认定。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在签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时,最终批准保密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他信息。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所有权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本机关的业务机构、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已确定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查。

  对已列入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存在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三)认为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公开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政府信息,属于主管业务范围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属于其他方面的应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申报。

  行政机关在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时,应当提供申请确定信息的文本、不明确或争议事项的文字说明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需要参考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对不明确事项或有争议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按规定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第十七条 保密工作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考核办法,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和评议。

  保密工作部门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清理,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定期开展确定密级和解密的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

  (二)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未履行保密审查义务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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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和验收办法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和验收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4〕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和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佳木斯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和验收办法



为了更好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精神,切实搞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区),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示范区建设要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围绕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结合农业生产需要,以龙头企业带动基地为模式,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以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建立示范区的基本条件

示范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乡镇、村委会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目标要求、相应措施和经费保证;示范区农户要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掌握科学种田技术,要选择预期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优良品种;选择较好地块,有条件的村尽量安排土地连片搞示范,使示范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率。示范区要安排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

三、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示范区主要任务,一是组织实施种子、种畜、种禽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二是组织制定地方农业生产技术规程,严格按照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生产。三是示范区的产品通过标准化管理要达到高产高效,起到对该地区同种(或同类)产品的示范作用。

各示范区应和农产品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起企业+基地+农户的生产模式,示范产品的产、供、销各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区域应达到该地区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或养殖)面积的60%以上,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带来的贡献(包括亩产量、良种率、优质品率、投入产出比等指标)应高于其他同类地区。

四、示范区的管理

(一)示范区立项审批程序。由示范区所在地政府提出示范区立项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报送市农委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市级示范区的评审和省级示范区初审工作。省级示范区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评审。经过综合评审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即可批准实施。

(二)示范区的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调动各有关部门力量开展工作,并将示范的产品种类和面积落实到乡、村、户。

市农委负责示范区的立项、市级示范区的审批工作;负责先进农业技术方面的指导工作;负责农业标准化技术队伍的建设工作;负责各相关农业生产技术规程的起草工作;负责对示范区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下一级农委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区农委负责对示范区建设进行组织,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管理并做好记录;负责对技术人员、示范农户的指导和培训工作,对技术人员和农民的培训内容、时间、人次以及指导检查的内容、次数要做好记录;负责对示范区养殖、种植技术的指导;负责对示范区农业生产资料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示范区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在生产的各个时节和环节深入示范区进行指导,做好管理记录,并建立起示范区的管理档案。每年要对示范前、后产品状况以及同类产品其他地区的材料进行记录和对比(面积、亩产、效益等);负责解决在种植和养殖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以及突发性病虫害的防治。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农委共同负责市级示范区项目审批工作;负责省级以上示范区的呈报工作;负责农产品标准和农业技术规程的备案、发布工作;负责示范区执行标准和技术规程的监督工作;负责农业标准化信息和产品标准的收集、贯彻、指导工作;负责对农业龙头企业的产品标准起草、执行标准升级工作;负责对示范区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和农委共同负责示范区的管理,做好基础资料积累和示范区档案建设的指导工作;负责对示范区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督检查。

各示范区所在乡、村负责培训的组织工作,技术人员和农户每年要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农委组织的标准化技术培训;在生产过程中各示范区的农户要严格按照标准化技术要求进行养殖和种植,在生产过程中对于农药和化肥要按照标准进行使用;要对生产的每个时节和环节做好原始记录,保管好购买相关生产资料的原始凭证。

五、示范区的考核验收

(一)考核的方式。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3年。每年由市农委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示范效果和达到的目标,指导示范区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第三年组织验收组进行考核验收。

(二)考核验收的范围。凡列入示范区计划的项目,经过三年示范工作已如期按计划完成目标的,可进行考核验收。

(三)考核验收工作的组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省级示范区的考核验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农委负责对市级示范区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组由市农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口有关单位、有关科研院所具有中级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人员5-7人组成。

(四)考核验收办法和程序。考核验收采取综合考核、分项评分的办法。考核验收项目及评分标准见附表(全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项目和纪要一览表)。考核验收工作由考核验收工作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示范区领导小组简要汇报示范区的工作组织、工作进展、示范效果、取得效益及存在问题等情况。考核组查阅反映示范工作进展纪要、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文件和标准文本、经济指标统计等资料。有条件的可同时收看录像、照片等声、像材料。同时随机抽查2-3个示范点进行现场考核,着重考核以下项目:种植业项目:田间管理、田间测产,单位面积产量,品种、销售情况。养殖业项目:查看养殖示范农户现场生产情况。走访农户:了解农民对质量、标准、技术等知悉程度。同时对有关加工、生产、经营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现场考核。

(五)考核结论。考核验收工作组充分协商,提出考核结论,并向示范区领导小组通报考核验收情况及结论,提出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考核验收合格条件及荣誉。凡考核验收得分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并分别授予“全省(市)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工作合格、良好、优秀县(市)”荣誉称号。

六、加强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提高整体水平,发挥示范区推动农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成立佳木斯市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高景峰,副组长:刘宜林、孙开珉,成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委、绿办、财政局、畜牧局、粮食局、科技局、经贸局、物价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办公室主任:刘宜林(兼),副主任:杨文杰、刘才。各县(市)、区按照本地特点应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加强对农业标准化的宣传工作。要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通过电视台、电台、报刊大力宣传,农业标准化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的农业标准化意识,不断深入了解农业标准化,支持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推进农业标准化的自觉性。县(市)区农委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把示范区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上级部门。

(三)加强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农业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督检查的专项治理,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确保示范区所需农用物资的质量。

附1:佳木斯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项目和纪要一览表

附2:佳木斯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名录



主题词:农业示范区 管理验收 办法 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24日印发

 

附1:佳市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项目和纪要一览表(略)

附2: 佳木斯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名录

经过对各县(市)上报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和实际情况的考核,市政府决定,确定以下23个示范区为佳木斯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富锦市:

无公害蔬菜种植标准化示范基地

双交大豆种植基地标准化示范区

肉羊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

大榆树特种经济作物标准化示范基地

小麦种植标准化示范区

抚远县:

鲟鳇鱼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

蔬菜出口标准化示范基地

同江市:

蛋鸭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

优质牧草种植标准化示范基地

蔬菜种植标准化示范基地

桦南县:

山葡萄种植标准化示范基地

孙斌大米标准化示范基地

大八浪甜瓜标准化示范基地

桦川县:

稻田养鱼标准化示范基地

悦来镇悦江小区蔬菜标准化示范基地

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

肉牛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

黑加仑种植标准化示范基地

汤原县:

奶牛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

饲料玉米种植标准化示范基地

郊区:

长青乡蔬菜标准化示范基地

禽类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

养鱼标准化示范基地

各级示范区要按照《佳木斯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和验

收办法》进行管理。


关于分销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分销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47号),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于2001年7月31日至8月7日在本所上网发行(分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以面值(价格100元/每百元面值)发行(分销)。期限为20年,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国债,票面利率(周日晚打95815×2632与张炜联系)%。本期国债起息日为2001年7月31日,每年的1月31日和7月31日支付利息(逢节假日顺延,下同),2021年7月3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二、本期国债采用挂牌分销和合同分销两种方式。挂牌分销为承销商在本所交易市场挂牌卖出,各会员单位自营或代理投资者通过交易席位申报认购;合同分销为承销商同其他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签定分销合同进行分销认购。

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认购本期国债,各会员单位如自营认购,须用本单位的自营股票帐户;各会员单位如代理客户认购,须用客户的股票帐户(或基金帐户)。根据财政部规定,各会员单位不得通过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二级帐户”及其他方式买卖本期国债。

四、本期国债分销认购的申报代码为“751”,申报数量以手为单位(1手为1000元面值)。

五、采用挂牌分销方式认购本期国债的委托、成交、清算等手续均按本所业务规则办理。投资者办理本期国债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手续费用。各会员单位办理此项业务的手续费由挂牌的承销商按商定的比例划付。

六、采用合同分销的承销商,须按期向本所发出分销申请,以便本所及时进行债权登记。

七、本期国债发行(分销)结束后,根据财政部通知上市流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1年7月30日

附件: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发行承销商分销代码一览表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发行承销商分销代码一览表

序号 代码 公司

1 751001 浙江证券

2 751002 华夏证券

3 751003 南方证券

4 751004 国泰君安

5 751005 海通证券

6 751006 上海证券

7 751007 华泰证券

8 751008 银河证券

9 751009 广发证券

10 751010 湖南证券

11 751011 河南财政

12 751012 申银万国

13 751013 辽宁东方

14 751014 江苏金信

15 751015 浙江财政

16 751016 开源证券

17 751017 哈财证券

18 751018 长江证券

19 751019 华西证券

20 751020 长城证券

21 751021 山东证券

22 751022 三峡证券

23 751023 北京证券

24 751024 大鹏证券

25 751025 中信证券

26 751026 光大证券

27 751027 国信证券

28 751028 国通证券

29 751029 湘财证券

30 751030 联合证券

31 751031 广东证券

32 751032 华安证券

33 751033 兴业证券

34 751034 沈阳财政

35 751035 东方证券

36 751036 闽发证券

37 751037 中金公司

38 751038 广州证券

39 751039 西部证券

40 751040 华龙证券

41 751041 民族国投

42 751042 中科国投

43 751043 浙江国投

44 751044 山西信托

45 751045 江西国投

46 751046 安徽国投

47 751047 浙江信托

48 751048 陕西国投

49 751049 宏源证券

50 751050 华宝信托

51 751051 湖北国投

52 751052 中国人寿

53 751053 华泰保险

54 751054 中国人保

55 751055 平安保险

56 751056 太平洋保险

57 751057 中国再保

58 751058 泰康人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