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台州市信访巡调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13:38   浏览:99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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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台州市信访巡调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台州市信访巡调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中央、省、市对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有效整合信访工作的资源和力量,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督促、指导和推动各地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协调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平安台州”建设,决定在全市开展信访巡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调工作的组织领导
巡调工作在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巡调工作组由市联席会议下设的各工作小组以及热心信访工作、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提拔的市级机关市管干部和市管后备干部,退居二线的老干部以及社会知名人士、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组成。巡调工作组成员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发放聘书,并建立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市巡调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马世宙任组长,市四套班子有关秘书长赵加福、徐宗良、金先明、林金荣、蔡华东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郑敏强、翁于挺、程进、郑文彪、赖尚造、林晓鸣、阮孟合、徐豪、王子剑、王俊友、张爱国为成员。
二、巡调工作的基本原则
开展巡调工作要遵循以下七条原则:一是指导督查和参与协调相结合;二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三是依法按政策处理和适当灵活调处相结合;四是明查和暗访相结合;五是面上推动和重点推动相结合;六是总结经验和查找问题相结合;七是解决问题和调查研究相结合。
三、巡调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督促检查。巡调工作组要紧紧围绕各个阶段中央、省、市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部门的落实情况;督促中央、省、市领导批示件和上级交办件的及时有效调处;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信访责任制落实情况和领导包案落实情况;督促各地各部门对已经出现重特大群体上访事件或进京非访已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责任追究。
(二)协调指导。巡调组要把化解各地各部门的信访突出问题作为主要任务,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参与协调、综合施治”为方针,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协调和指导。对原有的突出问题要注意从推动政策落实入手,协调指导县、市、区和部门尽快化解;对新出现的问题,要协调指导分析成因,综合施策;对重复信访的老户和长期进京缠访闹访人员,要协调指导研究个案处理办法;对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集体进京赴省上访的苗头隐患,要协调指导积极应对,就地解决,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对跨地区或跨县、市、区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巡调组可直接参与接待并协调好各方关系,协助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解释政策,疏导情绪,化解矛盾;必要时巡调组可通过牵头组织“联合会诊”、“三堂会审”、举行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调处化解。
(三)调查研究。巡调组在巡调过程中,要认真挖掘和总结各地信访工作中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注重树立和推广典型;要敢于挑刺,敏锐地发现各地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帮助分析原因,寻找薄弱环节,指导帮助其及时矫正;要善于从调研中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预防新问题、新矛盾的出现。
四、巡调工作的开展方式
巡调工作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必要时可结合敏感时期和工作需要进行。巡调时综合运用以下方法:
(一)督查指导。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了解、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各地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信访责任制是否真正落实以及领导包案是否真正到位,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带案督办。选择一批重点疑难复杂案件,如重信重访案件、进京非正常访案件、群体性上访案件等,督促及时处理,推动“事要解决”。
(三)牵头协调。对一些涉及面广、群众情绪激烈且信访群众与当地党委、政府对立情绪严重的案件,巡调组可直接参与调处,做好平息事态、教育疏导和稳控工作;对涉及跨地区、跨县市区或部门的案件,巡调组可直接牵头协调处理。
(四)驻点工作。对信访问题突出的县市区、部门和乡镇街道,巡调组可直接驻点指导,推动扭转被动局面。
(五)调查研究。通过巡调,充分了解社情民意,了解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改进工作和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
五、巡调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和支持巡调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巡调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信访局要做好巡调前的调查摸底和准备工作,加强对巡调人员的培训。各县、市、区要参照市里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巡调工作制度。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巡调组人员的推荐工作,要把责任心强、业务精、工作经验丰富、热爱信访工作的优秀人才推荐到巡调组。要对被聘任的巡调人员大力支持,并尽可能给予工作上的方便和生活上的照顾。加强财政保障,确保巡调工作必要的经费开支。
(二)注重调处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市巡调工作组应注重解决案情复杂、久拖未决的疑难问题,着重解决责任主体难落实、工作难度大的复杂问题。在调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时,应成立专案调处工作小组,专案调处工作小组由市巡调工作组从人才库中抽调该信访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及人员组成。各专案调处工作小组应在巡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开展调处工作,在完成调处任务或调处取得阶段性成果后,经巡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才可解散。
(三)深入一线了解社情民意。巡调工作组、工作小组成员要深入基层,通过实地调查走访,与信访群众面对面接触,掌握第一手资料,全程参与信访案件的调处,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要全面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等民生问题,掌握各地信访稳定的形势,及时进行研判、分析,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反馈,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对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要督促有关责任单位依法按政策解决到位;对群众诉求合理或部分合理、但市本级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要建议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对群众诉求依法依政策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决不能乱开口子,避免追求一时一事的解决而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起新的攀比和问题;对特别困难的群众,要督促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研究采取帮扶等措施,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收集、固定、移交证据,依法进行处理。
(五)严肃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巡调组成员要本着对党委和政府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巡调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妥善处理各类信访问题。巡调期间巡调组成员要妥善处理好本职和巡调工作的关系,确保时间、精力到位。各级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巡调组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自觉接受巡调组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对不配合支持巡调组工作、不接受巡调组工作指导的,巡调组有权向该单位的上一级组织反映情况;性质严重的启动责任追究建议权,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追究该单位领导或个人的责任。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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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3〕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3年1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8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研字(2002)9号《关于挪用职工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铁道部运营体制及财务核算办法的改革,适应铁路运营业务项目调整的新情况,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对中央铁路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由铁道部集中缴纳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税的营业额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旅客票价收入:包括车站发售国铁担当的旅客列车车票收入及国际联运国内段旅客车票收入(含优质优价收入)。
(二)行李运费收入:包括发送行李运费,变更到站行李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三)包裹运费收入:包括发送包裹运费,变更到站包裹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四)邮运运费收入:包括自备邮政车挂运费,租用行李车和占用行李车容间使用费及邮政押运人员乘车费。
(五)货物运费收入:包括整车货物发到运费,运行运费,发送零担货物运费,发送集装箱货物运费,冷藏车运费,军运后付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水陆联运铁路段运费,变更到站货物运费,快运费(含快运业务收入),京九分流运费,新路新价均摊运费,特殊运价运费,空车回送费,自备机车、货车和租用铁路机车挂运费,电力附加费。
(六)客运其他收入:包括到站、列车补收无票旅客车票收入,列车发售卧铺票收入,乘降所上车旅客车票收入,送票费,退票费,签证费,行李包裹装卸费、保管费、查询费、搬运费、变更手续费,站车对携带品超重、超限及无票运货补收的运杂费,到站发现行包品名、重量不符补收的运杂费,运杂费迟交金,停留费,空驶费,包车租用费,客运票证事故赔款,国际联运中发生的客运杂费。
(七)货运其他收入:包括货物过秤费、暂存费、变更手续费、分卸作业费、超载违约金、查询费、验关手续费,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取送车费、使用费、延期使用费、施封费、制冷费、冷却费、清扫洗刷除污费、篷布使用费、篷布延期使用费,集装箱使用费、延期使用费、拼箱费,自备箱管理费,守车租用费,路产专用线租用费,路产房屋、站场、设施出租费,非运用车使用费,特种货车使用费,隔离车使用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合资和地方铁路、临管铁路货车使用费,自备(租用)货车停放费,押运人乘车费,货运计划违约金,捏报货物品名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费,收回货主责任垫款,滞留费,空车回送费,机车作业费,运杂费迟交金,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货运票证事故赔款,合资和地方铁路、临管铁路相关服务清算款。
(八)客货运服务收入:包括站台票费,送票费,补票手续费,接取送达费,携带品暂存费,货物暂存费,有价表格费,签证费,贵宾室使用费,清扫费,国联集装箱服务费。
(九)铁路运营临管线收入。
(十)保价收入:包括行包保价收入,货物保价收入。
(十一)铁路建设基金收入。
(十二)铁路关联收入:包括协议运输加价收入,自备车管理费等。
二、对各铁路局、铁路分局间因财务模拟核算取得的以下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一)线路使用费
(二)车站旅客服务费
(三)机车牵引费
(四)车站上水服务费
(五)售票服务费
(六)旅客列车车辆加挂费
(七)行包专列车辆加挂费
(八)行包专列发送服务费
(九)接触网使用费
(十)铁路局内、局间因财务改革产生的其他收付费项目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