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饶市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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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饶府办字[2006]104号

关于印发上饶市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上饶市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五日





上饶市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构建和谐上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电子政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开展电子政务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公开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将电子政务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领导责任制,推动电子政务发展。

其他各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政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各自的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根据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行政机关建设本机关或者本系统电子政务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利用已有网络基础、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不得重复建设。所有电子政务工程均应提供信息共享目录及其调用接口,以便实现信息共享。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批准,不得建立独立的电子政务物理网络。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和财政部门在审核电子政务项目经费时,应征求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项目评估情况,对电子政务项目提出明确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二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应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费用核算、采购招标、竣工验收等工作,保证项目的建设质量。

行政机关电子政务项目进展情况,由建设单位按季度(或投资主管部门的时间要求)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市建立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施机制。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施指南,并推动实施。

电子政务工程的建设和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现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和政务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

电子政务平台由政务网络平台、政务网站平台、政务应用平台、政务安全平台四部分组成。

政务网络平台即政务信息网络由政务外网、政务内网组成。政务外网主要为行政机关之间非涉密政务信息交换和业务互动提供网络支持;政务内网主要为行政机关之间涉密政务信息的交换提供网络支持。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建立在全市统一的政务网络平台之上。

政务网站平台由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中心的行政机关的内外网政务网站群构成。纵向分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网站)和各行政机关网站(子网站);横向分为内部网站和外部网站。内部网站是通过政务外网直接面向各行政机关提供服务的交互式信息平台;外部网站是通过因特网直接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交互式信息平台。

政务应用平台由数据库系统、业务协同系统和门户服务系统组成,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提供技术支撑。

政务安全平台由电子政务密码保障体系、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机构、电子政务应急响应与灾难备份、网络保密技术检查等基础设施构成,为政务信息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建设本市电子政务的网络中心、信息交换中心、数据中心和安全中心,为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政务信息交换机制。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协调汇总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制定政务信息交换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务信息交换规范,通过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提供、交换政务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政务网站上及时公布政务信息,逐步实现公共管理事项的网上申请和办理。

政务信息公开范围按《关于在政府网站公开政务信息的若干意见》(饶府办字[2005]6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当会同公安、国安、保密、机要等部门,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制度规范。

第十四条 政务网络平台的政务外网与政务内网之间应当实施物理隔离;政务外网与因特网之间应当实施逻辑隔离,保障政务信息的安全。

政务内网建设必须符合《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密管理办法》(赣保局发[2006]1号)中的技术要求,确定系统等级,采取保护措施,明确保密责任,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凡是需要接入政务内网的单位,必须填写《涉密系统保密审批申请表》,报经市保密部门审批后方可接入。

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系统与网络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并建立、健全下列工作制度:

(一)定期备份制度。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定期备份。

(二)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对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类分级授权管理。

(三)应急处理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网络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对于重要系统,要做好灾难备份建设,实施系统数据灾难恢复措施;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按照《江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进行电子政务建设均要使用正版软件。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督查考核体系,对各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绩效实施监督与考核。

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计算机知识、技能以及网络安全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定期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可以采用外包或者托管模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各类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参与电子政务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管理。政务内网建设单位应取得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危害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政务信息网络从事违法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该行政机关的上级管理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擅自建立独立的电子政务物理网络;

(二)不遵守本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要求;

(三)拒不提供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四)不遵守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

(五)使用盗版软件;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公安、安全等部门有权采用技术手段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事电子政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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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1997年7月1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5〕75号

2005-11-22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大庆市2005年7月28日第17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大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服务功能,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大庆市继续征收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82号)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规费和工程交易服务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0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各类房屋建筑,均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配套费。
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石油化工总厂、林源炼油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等中省直大企业区域内的配套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征收后,视其配套情况予以返还使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持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
  第四条 配套费包含以下八项基础设施配套涉及的费用,即城市道路桥涵、供水设施、排水设施、环卫设施、路灯、民用天然气、园林绿化、集中供热设施。征收配套费后,严禁重复征收单项配套费。
  第五条 征收标准严格执行黑价联字〔2004〕82号文件规定,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60元(含供热配套费35元,民用天然气配套设施15元),其中:红岗区收费标准为130元(含供热设施30元);大同区收费标准110元(含供热设施30元)。
  第六条 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对于投资规模较大、跨年度施工的项目,可采取提出申请,经分管副市长审核,签订协议分期缴纳的方式,但首次缴纳金额不得低于应缴配套费的50%,剩余部分须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之前一次性交齐。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对拥有缴纳配套费凭证的建设项目予以办理准予配套使用手续(主要指开栓、挂表、开设道口、雨排水接入等)。
  第八条 凡需减免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工程建设规费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市工程建设规费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减免。具体减免程序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通知》(庆办发〔2003〕57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配套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市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由市工程建设规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收支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征收的配套费主要用于
  (一)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环境卫生、路灯、民用天然气、园林绿化及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二)项目规划红线内地下管网情况的调查、项目周边城市基础设施情况调研、城市开发项目前期论证及建立开发项目库等所需业务经费(征收总额的10%)。
  第十一条 凡不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规划、建设、房产、人防、消防、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各职能部门依法不予办理配套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庆办发〔2000〕16号文件规定,依照黑价联字〔2004〕8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行收取配套费,同时接受市工程建设规费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