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编制《地震灾后森林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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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编制《地震灾后森林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天字〔2008〕38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编制《地震灾后森林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的紧急通知


四川、陕西、甘肃省林业厅:
  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工作部署,我局将着手紧急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森林生态恢复工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规划》,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灾区经济社会恢复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灾区生态建设、构建生态安全屏障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既是工作部署,更是政治任务。希望三省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好政治责任和历史责任。要加强《规划》编制的领导,积极落实工作责任,抽调精兵强将,集中时间精力,抓紧编制出《规划》,为森林生态的恢复重建,为灾区人民重建美好家园,奠定良好的基础,提供有利条件。
  二、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尊重科学,尊重自然,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通过采取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以及加强对现有林的保育等多种方式,全面恢复森林植被,优化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重建结构更加稳定、效益更加优化的森林生态系统,保障和促进灾区生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编制《规划》的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充分认识地震灾后森林资源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在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长远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二)坚持因地制宜、因灾施策的原则。根据受灾地区、受灾海拔高度、受灾程度,因地制宜制定灾后森林生态恢复的方案和主要技术措施。
  (三)坚持科技先导、科学恢复的原则。在实施森林恢复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始终贯彻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科学制定有针对性的恢复方案。
  (四)坚持灾后森林恢复与改善民生相结合的原则。森林恢复重建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职工、林农增收结合起来,在恢复森林生态功能的同时,增强森林的经济功能,实现灾后恢复重建与改善民生双赢。
  四、编制《规划》的具体要求
  (一)由四川省林业厅具体承担《规划》的编制任务,陕西、甘肃省林业厅配合,并提出《规划》所需的本省资料和数据。我局予以指导和协调。
  (二)请四川省林业厅确定承担《规划》编制单位,落实责任人。按照“《地震灾后森林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总体思路与框架”(见附件),一是编制《规划》大纲,细化章节和内容;二是制定编制《规划》所需的表格,包括工程实施范围(具体到县局级工程实施单位)、工程区基本情况、地震后林地和林木损失情况、受损林地、森林植被恢复方式和任务、熊猫栖息地植被恢复方式和任务、种苗和良种基地建设规模和任务、森林生态系统监测体系恢复与重建规模与任务等,于6月12日报我局审定。
  (三)请四川、陕西、甘肃三省林业厅按照我局审定后的《规划》大纲和表格,具体组织编写。陕西、甘肃省林业厅要将编写后的《规划》材料于6月22日交四川省林业厅汇总。
  (四)请四川省林业厅汇总三省《规划》内容和数表,于6月30日前报我局。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天保办 刘永敏
  联系电话:010-84238914
  电子邮件:liu99995@126.com
  附件:《地震灾后森林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总体思路与框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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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5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5年2月)


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以来,有8名代表逝世:辽宁郭和夫,吉林谢玉林,浙江洪震寰,河南吴翠兰(女,回族),湖北戚元靖,四川陈爱民,解放军康成仁、潘鸿梅(女)。辞职2名:北京陈丁茂,湖南曹正祥。
最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选举、补选了八届全国人大代表11名:陕西张勃兴、程安东,辽宁丁德文、刘廷耀,吉林杨庆祥,山东卢新文,湖南袁汉坤、黄甲喜,四川刘芸(女),云南杨国顺(苗族)、彭勒准(景颇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勃兴、程安东、丁德文、刘廷耀、杨庆祥、卢新文、袁汉坤、黄甲喜、刘芸(女)、杨国顺(苗族)、彭勒准(景颇族)等11人的代表资格有效。特此公告。
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2977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协定(山东公路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协定


(山东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9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八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借款人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借款人还要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为该项目提供另外的资助,且据借款人与银行于本协定签订的同日签订的一个协定(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一笔本金总额相当于6000万等值美元的资助(贷款);
  (C)借款人和协会打算在使用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进行支付之前,尽可能地使用本协定所提供的信贷资金支付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D)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山东省(山东)执行,且作为该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山东得到本信贷协定所提供的信贷资金和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以及协会和山东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实施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删去其第3.02节的最后一句,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其含义已在《通则》及本协定序言中有其相应的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如下解释:
  (a)“山东”系指山东省,借款人的某一行政机构及其后继部门;
  (b)“贷款协定”系指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银行于1985年1月1日颁发的,适用于该协定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以及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
  (c)“项目协定”系指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协会与山东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
  (d)“MOC”系指借款人交通部及其任何后继部门;
  (e)“SPTD”系指山东省交通厅及其任何后继部门;
  (f)“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中所指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三千八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38,8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若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以及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
  2.03节 提款截止日应为1995年6月30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将该更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6月30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1)自本协定签订后六十天(始计日)开始计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完,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
  (2)按始计日之前的那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计算或根据上述(a)段的规定随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起适用。
  (c)承诺费应:(1)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2)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3)按照通则第4.02节的规定以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四月一日和十月一日交付。
  2.07节 (a)根据下列(b)段和(c)段,借款人应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至二0二四年四月一日止,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的四月一日和十月一日。在二00九年四月一日前的每期偿还额,包括该期付款在内,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偿还额应为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1)协会所确定的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2)银行认为借款人已具有使用银行贷款的偿债信誉时,协会在经其执行董事们审查、批准以及适当地考虑了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可将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每次按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的两倍偿还,直到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应借款人请求,协会也可更改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更改不会影响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优惠成分,即可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而不要求其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
  (c)根据上述(b)段在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第4.02节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除了不受任何限制或约束地履行本信贷协定中所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外,借款人应促使山东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一切行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使山东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其进行任何有碍或干涉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将根据协会及银行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向山东提供信贷资金及贷款资金。
  3.02节 除协会另行同意外,本项目所需的并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3.03节 协会和借款人因此同意,《通则》第9.03节、9.04节、9.05节、9.06节、9.07节、和9.08节所规定的责任(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征购等),应由山东根据《项目协定》第2.03来承担。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支付报表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资金所作的全部支出,借款人应:(i)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反映这种支出的记录和帐目;(ii)保证证明以上开支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他文件)保存下来,直到协会收到关于信贷帐户中最后一笔信贷资金提完的那一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至少一年以后;并且(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i)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帐目和记录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协会提交一份经上述审计师们按照协会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副本,包括上述审计师的一份关于在此财年期间递交的支付报表以及这些报表准备过程中的程序和内部要求是否能作为有关的提款依据的单独意见;
  (iii)当协会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协会提供关于上述记录、帐目及其审计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协会的补充规定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
  (a)山东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b)由于在开发信贷协定签订之后发生的事件出现的特殊情况,致使山东不大可能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即如发生本协定第5.01节(a)规定的情况,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的60天内仍持续存在。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确定以下情况作为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开发信贷协定。
  (b)除了与该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所有贷款协定生效的先决条件均已具备。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确定如下将写入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的附加事项,即项目协议已正式得到山东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山东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订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生效截止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邮政编码: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R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1818H街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440098(ITT);248423(RCA)
      或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代理亚洲地区
   授权代表               副行长
    赵锡欣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