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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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等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通知

公通字[1998]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邮电管理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


随着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信息服务越来越普遍、深入地步入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之中,通过计算机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和交流等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应运而生。这种被称作"网吧"的信息服务场所,以其特殊的方式为信息交流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途径。但也有些经营者打着"网吧"的幌子,经营含有赌博、淫秽等内容的电脑游戏,对社会的稳定和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网吧"的经营行为,加强对"网吧"的安全管理,推动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经营"网吧"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设施齐全;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四)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可以发展"网吧"。对"网吧"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应由相关经营单位承担。经营单位要与"网吧"签定业务代理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单位发展"网吧"时,必须按规定要求对"网吧"进行认真审核,并将"网吧"的名称、地址、终端数量、从业人员名单及代理协议等材料报当地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被取消联网资格或被暂停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处罚期限未满的,不予批准经营"网吧"业务。


三、申请经营"网吧"的单位,经持有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审核后,应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经公安机关审核和安全检查合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网吧",不得开业经营。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营业的"网吧",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四、"网吧"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秩序,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经营电脑游戏,不得将"网吧"出租或者转让。"网吧"经营者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负有监督、举报并停止上网和查阅的责任。 "网吧"要对使用公共信息网络的消费者的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登记。


五、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经营和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有无照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凡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的经营性服务场均按本通知规定要求进行管理。对不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性计算机服务场所,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以上通知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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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落实审批责任,我部对1994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部分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表格进行了增补和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表1—6(见附件)。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中增加了“设置联系人、联系方式”;在申请核定项目中增加了“经营性质”栏;取消了“注册资金(资本)”栏;“诊疗科目”栏加宽,便于完整填写核定的诊疗科目。

二、增加《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附表2),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时使用。该表由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机关按照审批程序填写初审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和厅(局)长核批意见,要求有关负责人员签字或签章,以落实审批责任。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附表3)的核准项目中增加了“经营性质”栏;取消了“注册资金(资本)”栏;“诊疗科目”栏加宽;“批准文号”依据当年批准设置的流水号单独编号。

四、新《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附表4)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附表5)的备案机关修改为“卫生厅(局)”。

五、增加《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附表6),作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使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备案后,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违规审批行为于30日内下发《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进行纠正。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表样,并统一制作附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他附表次序依次递延。

附件:修订后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表1—6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表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被申请机关:
设置单位(人): 地址: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申请核定项目 类 别
名 称
选 址
所有制形式
经营性质
床位(牙椅)
服务对象
诊疗科目
投资总额
其 他
提交文件目录:⑴⑵⑶⑷⑸⑹⑺⑻

设置单位(人): (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1.被申请机关:填写设置审批机关;2.设置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3.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4.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5.名称: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6.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a、全民 b、集体 c、私人 d、中外合资(合作)e、其他;8.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9.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10.服务对象:(只能填报一个)a、社会 b、内部 ;11.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12.提交文件目录: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填写。

附表2
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名 称:
选 址:
床位(牙椅):
服务对象:
服务方式:
所有制形式:
经营性质:
诊疗科目: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备注:
初审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厅)局长核 批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3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批准文号: 字〔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核准同意按照下列事项设置医疗机构:
类 别:
名 称:
选 址:
经营性质:
床位(牙椅):
服务对象:
诊疗科目:
投资总额:
其他:
本批准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批准机关: (章)
年 月 日

注:本批准书已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30日内纠正本批准书。

附表4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厅(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选址在 ;投资总额为 。请予以备案,并请核定以下项目:
类别:
名称:
诊疗科目:


其他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表5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厅(局)的《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核定项目如下:
类别:
名称:
诊疗科目:
其他:

此复

卫生厅(局)(章)

年 月 日




附表6
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

卫生厅(局):

你厅(局)提交的关于设置审批 的备案报告收悉,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

国家经贸委 信息产业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件
信 息 产 业 部


国经贸企改[2002]123号


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信息产业厅(办),有关直管协会,国家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推动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企业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是覆盖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实现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的战略举措。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是加快国民经济信息化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决策随意、制度不严、财务账目不实、采购和销售“暗箱操作”等问题仍很突出,严重制约企业经济效益改善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管理信息化能够大大提高企业收集、传递、处理、利用信息的能力,为决策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据,增强制度的约束性,提高管理的透明度,是解决企业管理突出问题的有效措施。

  (三)推进管理信息化需要转变经营观念,再造业务流程,优化组织机构,减少管理层次,严格规章制度,分流富余人员。因此,推进管理信息化的过程,是对传统的、落后的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的改造过程,是深化企业改革的过程,是一场革命。

  (四)管理信息化的核心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引入到管理流程中,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促进管理创新。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等综合性管理信息化系统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对管理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和各项管理业务的协同性要求很高,这些综合系统的实施将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因此,推进管理信息化是促进企业管理创新和各项管理工作升级的重要突破口。

  (五)推进管理信息化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客观需要,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涌现出联想集团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等一批先行企业,通过管理信息化,提高了管理水平,改善了经济效益,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但总的看,我国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有的企业只能用计算机代替手工劳动;有的企业在局部应用了信息技术,但信息不能集成、共享;有的企业虽然实施了ERP等系统,但由于种种原因效果并不理想。广大企业尤其是国家重点企业要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充分认识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大力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明确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六)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部署,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通过加快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应对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

  (七)推进管理信息化要以实现管理科学、向管理要效益为宗旨,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进质量,改善营销服务,增强透明度,加强内部制衡,完善决策程序,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管理创新。管理信息化要与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技术进步相结合,通过管理信息化促进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

  (八)推进管理信息化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府积极发挥引导和服务作用。既要加快步伐又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讲究实效,防止走形式。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好管理信息化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确保质量,及时改进,不断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

  (九)国家重点企业管理信息化的起点要高,步伐要快。到“十五”末期,大多数国家重点企业要基本实现企业管理信息化,其中制造类企业可以应用ERP为主,同时结合自身情况选用SCM、CRM、PDM等管理信息化系统,并取得显著成效。

  (十)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努力实现比较完善的财务、营销管理信息化,建立企业网站及主页,不断拓宽和提高电子商务的范围和水平。

  三、切实做好企业管理信息化的基础性工作

  (十一)把管理信息化作为企业的“一把手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增强信息化意识和紧迫感、责任感,坚定推进管理信息化的信心,重大事项要亲自决策,重点工作要亲自推动,人力、财力上要予以保障。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抓,企业信息主管负责实施的组织领导保证体系。

  (十二)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是实现管理信息化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劳动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的各项要求,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人事、劳动、分配制度。要狠抓经营思想的转变和更新,改变不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方式和流程,为实现管理信息化创造条件。

  (十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定额、计量、标准、统计、物料及产品编码的规范化管理。对照先进企业找差距,提高定额、计量、标准的水平。数据的采集、统计和录入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和适时性,重要数据要尽量实现自动采集和生成。建立应用信息技术的企业内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

  (十四)把人才培养作为管理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大力引进和培养既懂企业经营管理、又懂信息化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努力培育和建立自己的软件开发、应用和维护队伍。对在管理信息化建设中起重要作用的关键人才,要加大收入分配方面的激励。加强全员培训,提高全员信息化意识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十五)建立企业内部单一的、可拓展的公共基础网络,增强网络的智能服务功能,确保各软件之间的兼容以及管理系统的相互对接和有效集成。采用先进、高效的方式,将企业内联网与外联网包括互联网连接。运用先进的数据库技术等,实现数据全面整合和信息共享。运用先进的防火墙、过滤网等系统安全技术,提高网络的安全性。

  四、实施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基本要求

  (十六)推进管理信息化要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制定整体规划,避免孤立地设计或实施某项管理,防止形成信息孤岛和重复投资。整体规划要以应用综合性系统为重点,实现主要业务流程电子化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优化配置和信息资源的高效利用。

  (十七)在整体规划和健全信息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实施要循序渐进。充分考虑管理流程变化和工作量大小,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分系统实施;对于有多个功能模块的综合性系统,可按功能模块分步实施,确保实施一个,成功一个。

  (十八)积极引入国内外管理思想先进、水平较高、便于应用且价格合理的管理软件。引入管理软件要注意区分离散集成生产与连续流程生产企业的不同特点,比较不同软件的实际应用效果。有条件的企业可自主开发管理软件,但要注意融入先进的经营思想和理念。对引进或自主开发的管理软件,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创新。

  (十九)充分认识管理软件应用于管理业务的艰巨性,企业的业务部门要同信息技术部门密切合作并发挥主导作用。狠抓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实施,确保管理信息化系统上线成功运行。认真梳理和改造现有业务流程,调整组织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实施“扁平化”管理。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需求为目标,对设计、采购、加工、库存、销售、配送、财务等业务运作进行系统整合,提高业务运作的效率,确保在交货期内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

  (二十)实施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企业内部各单位应使用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财务会计部门要能同步得到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每一次业务活动的信息,并实时进行核算,提高会计核算的速度。严格控制录入数据的更改,对更改的数据要作特别标识以备核查,做到会计核算包括生成会计报告的软件程序不可随意更改,杜绝人为调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实行目标成本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反映和分析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差异,及时采取降低成本的措施。实施预算管理,把采购、销售等环节的各项资金的收支纳入信息化系统,进行集中、实时的监控和调度,使不进入系统或不符合规定的开支无法实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

  (二十一)实施采购管理信息化系统。采购管理要实现内部各相关程序和权力的公开、透明和有效制衡,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等信息要在企业内部网上公开,做到采购人员掌握的信息,监督和管理人员也能掌握,防止“暗箱操作”,堵塞采购漏洞,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物资质量,防止过高的库存。有条件的企业要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专业网络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和质量信息,努力实现网上招标采购;其他企业要实现比质比价采购。

  (二十二)实施营销管理信息化系统。营销管理要建立覆盖各销售网点的计算机网络,将产品销售、售后服务、客户需求、市场变化等信息纳入计算机网络,即时进行监控、调度、响应和分析。防止个人垄断客户资源,杜绝挪用、占用货款,避免人为压价,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不断开拓新的市场。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开展网上营销、企业对企业(B to B)、企业对消费者(B to C)等电子商务。

  (二十三)实施质量管理信息化系统。质量管理的业务流程要符合质量体系认证的要求,采购、加工、检测、出厂、售后服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或重要工序的质量数据,以及大型、复杂机电产品的逐个产品的质量档案,要纳入管理信息化系统,实行动态分析和监控。

  (二十四)管理信息化要与技术改造相结合,促进产品设计、开发和制造信息化。要重点推广管控一体化、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辅助工艺计划(CAPP)、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以及CAD、CAPP、CAM、CAE一体化技术,加快传统产业的改造。

  五、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政策措施

  (二十五)组织开展企业管理信息化示范工程,及时总结管理信息化先进企业的经验,通过新闻宣传、经验上网、现场培训、交流会等各种形式,大力传播和推广先进企业的经验。

  (二十六)从履行出资人职能出发,各级政府可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的内容、质量、进度等提出要求,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便于外部实施监督,增强内部制衡,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不做假账。

  (二十七)企业可以将管理信息化资金列入技改项目总投资。今后新建项目要安排一部分管理信息化配套资金。对于经营管理比较好、选用软件水平高、整体规划比较完善、组织得力的国家重点企业,其管理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将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八)对于水平较高、适应性强、具有示范或推广价值的管理信息化系统或软件的开发,各地可通过多种途径筹集必要资金进行导向性资助。

  (二十九)开展企业管理信息化人才培训工程。从部分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中选拔一批具有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送有关院校进行管理信息化知识培训,争取用一年左右时间培养一批管理信息化急需专门人才。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厂长(经理),2003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普及性知识培训。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企业分管负责人和组织实施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实务操作培训。

  (三十)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开展培训,开发或推广行业性软件,发布有关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二OO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