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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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8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指令

  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

  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八、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机关、附注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一般不加书名号。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公文一律加盖印章。上报国务院的公文,应注明签发人。

  四、秘密公文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五、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急”。

  六、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报形式。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

  八、发文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九、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十、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九条 公文纸一般用十六开型(长二百六十毫米、宽一百八十五毫米),左侧装订。“布告”、“公告”、“通告”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权限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有关规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第十二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三条 凡部门之间未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时,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报越过的机关。

  第十六条 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

  第十七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八条 经过批准在报刊发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如不另行文,应在报刊发表时注明。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九条 公文办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拟稿、审核、签发、缮印、用印、传递、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条 凡需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应根据内容和性质,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紧急公文,文书部门应提出办理时限。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

  第二十二条 已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要负责检查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

  第二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注意: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加以说明。

  二、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炼,书写要工整,标点要准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五、引用公文应注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

  六、用词要准确、规范。在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加以说明。不写不规范的字。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由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根据授权签发。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人审批公文要认真负责,文件主批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第二十六条 草拟和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在将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书部门可退回呈报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上级机关的发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转发。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和时间。

  第三十条 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安全。

  第六章 公文立卷、销毁

  第三十一条 公文办完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三十二条 公文立卷应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立好的案卷,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外事、军事、司法、行政法规等方面的公文处理办法,由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并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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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2〕1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19日



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冀政〔2011〕3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农村和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布局调整的土地整治措施。
拆旧地块应当是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确定的建设用地,建新地块包括用于拆迁农户安置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
第三条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并做好与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试点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范围和规模,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等涉及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统一管理;科学合理设置项目区,统筹安排农民新居建设和城镇发展。
(二)尊重意愿,维护权益。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依法推动、民主公开,切实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做到农民知情、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三)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把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作为根本要求,坚决防止重建新、轻拆旧,重城镇、轻农村的倾向。增减挂钩指标收益要全部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四)项目管理,封闭运行。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按照建新与拆旧相对应的原则设置项目区,合理确定拆旧建新规模和比例。严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增减挂钩项目区,严禁擅自扩大增减挂钩规模。
(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水平相适应,与同步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相协调,与新农村建设、社区管理、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等相配套,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第四条 增减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管理能力较强,土地管理严格规范;
(三)当地经济发展较快,二、三产业发展已具备良好基础,农村人口非农就业和收入比例较高,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已具备条件,农民有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
(四)开展增减挂钩取得的收益能够平衡拆旧建新和拆迁补偿资金需求,不额外增加农民建房和配套基础设施负担。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项目审查和实施监管;试点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区和指标管理
第六条 项目区应在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设置,以城乡结合部、近郊小城镇和村庄、有条件的远郊中心村为重点。建新和拆旧区位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
项目区内建新用地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复垦总面积;拆旧整治复垦的耕地应比建新占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建新占用耕地的,应当采取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措施。
第七条 增减挂钩试点通过确定项目区进行。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规模内。增减挂钩指标的使用包括农民新居建新面积和挂钩到城镇的建新面积。
增减挂钩指标按项目区进行封闭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的面积归还。从项目区批准实施至完成拆旧复垦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省国土资源厅和试点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分别建立增减挂钩指标管理台账,登记行政区域内挂钩周转指标安排使用情况和项目区地点、面积、地类等,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具体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三章 项目区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增减挂钩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城镇规划、镇村体系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逐级报省政府审批。
项目区实施规划报省政府审批前,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区实施规划进行审查、论证。项目区实施规划审批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实施规划文本。
1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区涉及村庄的自然、经济、社会状况,土地利用现状,农民意愿调查和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听证论证情况;
2项目区范围、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安排,土地利用结构布局调整情况;
3项目区农民新村选址和住房建设形式、城镇建新用地选址,农村、城镇建新规划用途,各类用地比例;
4项目区实施时序,新村建设和拆旧复垦进度安排,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5分析建新占用耕地及其他地类情况,拆旧复垦增加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对比分析占用和复垦的耕地质量、地类平衡情况;
6农民拆迁安置补偿和增减挂钩指标收益返还方案;
7农村建新资金筹措和拆旧区土地整治复垦资金筹措情况;
8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9土地复垦方案(包括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内容);
10复垦耕地后期管护措施;
11实施规划的保证措施。
(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件。
1标注项目区范围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
2标注项目区规模、布局的1∶1000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县级土地整治规划图;
3拆旧区复垦规划设计图;
4村庄建设规划图;
5项目区勘测定界报告、勘测定界图和坐标材料;
6必要的遥感和影像资料。
(三)相关材料。
1试点县(市、区)政府呈报说明(包括相关表格);
2有批准权的政府关于镇村体系规划、村庄规划的批准文件;
3设区市政府审核意见;
4项目区实施规划听证纪要;
5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单位同意改造和拆迁安置补偿的意见以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情况;
6农村建新地块涉及的被占地农民确认材料;
7项目区土地权属权材料。
第九条 项目区经审批并报送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经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区,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需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在农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安置拆旧农民住宅的用地不予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项目区实施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进行调整的,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按原报批程序重新审批,调整结果报送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尊重农民意愿
第十条 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涉及的新村选址、农民住房建设规划、土地互换和利用、旧房拆迁、补偿安置、收益分配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听证、论证结果要经参加听证、论证的农民确认。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开展试点。
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经批准后,要将项目区名称位置、规模范围、农民安置、收益分配等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告),同时在项目区涉及的村庄上墙公示(公告)。项目区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将项目区实施情况、资金安排使用和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公示(公告),保障农民知情权,接受社会和项目区农民监督。
第十一条 增减挂钩项目区建新,要首先满足农民新居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为农村预留非农产业发展空间,支持农村发展和农民就近转移就业。为农村预留的非农产业发展用地不得低于扣除农民新居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后项目区建新面积的10%。
第五章 项目区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区拆旧复垦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初验申请。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整治复垦验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具体验收程序和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报送国土资源部备案,归还挂钩周转指标,计入登记台账;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按原程序重新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区按年度指标归还计划完成的拆旧复垦工程,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和要求报送,省国土资源厅依据指标归还计划组织进行阶段性验收。
第十五条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做好项目区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项目区验收后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化图斑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第六章 监管和考核
第十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增减挂钩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监管。即时掌握项目区实施进展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加强对项目区考核管理,确保增减挂钩试点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在项目区实施前,组织对建新拟占用的耕地进行测量和等级评定,登记入册并报送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区竣工验收时,应当对照建新占用的耕地面积和等级,对拆旧复垦的耕地进行严格审核验收。
第十八条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对挂钩周转指标使用、项目区实施情况实时报送备案,并每季度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报告一次情况;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每半年将行政区域内挂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挂钩试点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分别报送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和批准城镇建新征收的依据。
项目区整体实施完成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进行项目区专项考核和全面评估。对政策执行、试点成效、农民满意度、复垦还耕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评价,提出考核评估报告,作为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和安排增减挂钩试点的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批准后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存在侵害农民权益、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开展工作擅自作出调整、未按计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等问题的,暂停该县(市、区)挂钩试点工作,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取消试点资格;对擅自扩大项目区规模或将批准用于安置农民的住宅用地擅自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增减挂钩试点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做好项目区审批、指标安排使用、拆旧复垦、竣工验收等情况上图入库工作,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全程在线监管的有效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2000年)

中国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外交部长帕斯卡尔·米洛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于2000年12月4日至5日对阿尔巴尼亚进行了正式访问。访问期间,两国外长举行了会谈,就双边关系和双方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会谈在亲切友好和相互信任的气氛中进行。
  
  访问期间,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统雷杰普·迈达尼、总理伊利尔·梅塔、议长斯坎德尔·吉努什分别会见了唐家璇外长。会见中,中国外长唐家璇向阿尔巴尼亚领导人转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国务院总理朱基的亲切问候,转交了李鹏委员长致吉努什议长的信。李鹏委员长在信中邀请吉努什议长明年访华。
  
  会谈中,双方对近年来两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及其实际水平表示满意,愿一如既往,在公认的平等、合作、主权、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上继续发展中阿关系。双方愿努力扩大共同点,同时认为彼此间存在的差异不会成为双边关系向前发展的障碍。
  
  双方一致认为,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经贸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两国经贸混委会的作用,妥善解决两国间经贸遗留问题。支持并鼓励两国公司、企业和各类机构加强联系与合作,履行在相关领域达成的协议。
  
  两国外长强调相互交换看法的重要性,同意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继续进行双边磋商。
  
  双方指出,当今世界处于深刻的变化之中。谋求和平、稳定、合作与发展已成为各国人民的共同目标,但和平与发展仍面临挑战。两国愿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它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加强在联合国范围内外的合作,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阿方高度评价中国顺利实现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或进行官方往来。
  
  中方积极评价阿政府在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的成就,理解、尊重和支持阿为实现与欧洲一体化所做的努力。
  
  中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和阿尔巴尼亚外交部长帕斯卡尔·米洛签署了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无偿援助的换文。
  
  双方认为,中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对阿尔巴尼亚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中国外长唐家璇对在地拉那受到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再次邀请阿尔巴尼亚外长帕·米洛访华。米洛外长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于地拉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