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区(点)导游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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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旅游区(点)导游员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贵州省旅游区(点)导游员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石秀诗
                          2001年12月4日
          贵州省旅游区(点)导游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旅游区(点)导游活动,保护旅游者和导游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统一管理机构,范围明确,具有参观、游览、度假、康乐、求知等功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施的独立单位。包括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风景名胜区、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动物园、植物园、民族村寨、历史文化名城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导游员(以下简称导游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导游员证,接受旅游区(点)经营者的委派,在旅游区(点)范围内提供向导、讲解等旅游服务的人员。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全省统一的导游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初级中学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员资格考试。
  导游员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现场导游考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时间、统一教材、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命题。
  资格考试由旅游区(点)所在地的州、市、地区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旅游区(点)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导游员证:
  (一)未通过导游员资格考试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六条 导游员证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法核发导游员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导游员证应当贴有导游员照片,载明其姓名、性别、编号、服务的旅游区(点)等。


  第七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州、市、地区旅游管理部门颁发导游员证。


  第八条 导游员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颁发证件的州、市、地区旅游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考试换证手续。


  第九条 在民族生态博物馆和省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工作,经县级以上文化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证的讲解员,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导游员证。


  第十条 导游员应当在导游员证载明的旅游区(点)范围内从事导游活动,不得超越该旅游区(点)范围服务。
  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委派持证的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一条 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游区(点)经营者委派。导游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二条 导游员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区(点)经营者与旅游者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游览活动,不得擅自中止导游活动,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


  第十三条 导游员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导游活动:
  (一)遵守职业道德,身着当地民族服装或工作服,仪表大方、热情服务,礼貌待人;
  (二)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三)按规范的导游词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区(点)的历史沿革、特色、地位、价值等方面的内容,并结合实际介绍当地的风土人情和习俗等;
  (四)讲解、介绍语言要精炼、准确、生动,且带有一定的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不得掺杂庸俗下流和封建迷信的内容;
  (五)向旅游者作爱护旅游资源和自觉保护自然环境的宣传。


  第十四条 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佩戴导游员证。


  第十五条 导游员在引导旅游者游览过程中,应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要求采取防范措施。
  当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受到损害时,应及时报告并协助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导游员的服务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由旅游区(点)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七条 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向旅游者兜售商品或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八条 旅游者对导游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导游员在导游活动中,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旅游管理部门给予奖励或表彰: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旅游行业监督管理;
  (二)尽职敬业,服务质量高,深受旅游者赞誉;
  (三)规定年度内无投诉责任,工作表现突出,有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条 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应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并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无导游员证的人员进行导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区(点)经营者委派无导游员证的人员进行导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导游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员证:
  (一)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或减少旅游项目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员证;对委派该导游员的旅游区(点)经营者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公安、工商、价格、建设、环保等部门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旅游区(点)经营者可根据需要,聘请具有地质、林业、环保、民族、宗教、历史、文化等特殊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特聘导游员。
  特聘导游员须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聘导游员证后,方可从事旅游区(点)导游活动。
  特聘导游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导游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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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交通肇事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XXX的委托,受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XXX辩护。我首先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和受伤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XXX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被告具有从轻减轻酌定情节
首先,本案被告负有一定责任,但由于XXX驾驶机车灯光不全,停车没有设有明显标志占有次要原因,也是形成本案交通肇事的原因。
其二、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他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工作也不错,经过调查邻居和同事司机们对其评价都很好,本案被告人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
其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其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很能好,积极赔偿,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辩护人认为用"很好"来概括并不为过。从一开始找被告人了解情况,直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再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被告人10岁丧父,家庭困难,在舅舅家抚养长大,其母亲年岁已大,在这种条件下,因经济条件和减轻家庭负担,初中毕业开始工作后开始工作。在2003年从事为他人开车从事司机工作,驾驶车中肇事,此后,在家庭极其困难情况下,为安抚受害人家属,当时就给付了受害者家属部分款,并积极将死者安葬好,被告人通过其母亲和亲属积极借款,将赔偿款给予还清,合计花销和赔偿达9万多元,所以被告认罪态度很能好,积极赔偿。
二、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被告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
1、被告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
2、从被告的笔录上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给公安110和120急救中心打电话,投案和积极抢救伤者,并协助交警部门拉车,避免损失扩大;
3、交警部门到达后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4、从被告人的交代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前后一致,悔罪态度是诚恳的。从上述四方面归纳来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犯论处。
三、建议法庭对被告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以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被告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情况,请求法庭依法予以考虑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又自首情节,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建军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渔业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渔业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办渔[2012]157号



  为提高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流程时限,强化许可监督,推进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不断提高审批效能和便民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我们编写了《农业部渔业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13日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关于做好全面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审核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渔具和捕捞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4.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办理程序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审查合格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不合格的,请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审批范围;

  2.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渔业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2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渔业局审查报签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2.企业或个人基本条件是否符合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4.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核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提请有关处室会签后报局领导签发。予以批准的,办理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发给所在海区渔政局;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18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发所在海区渔政局,将办结通知书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申请人;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业局重新办理。

  五、海区渔政局制发证书

  1.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所在海区渔政局根据农业部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制作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并颁发、送达证书。

  10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决定、证书内容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局领导签发稿、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申请材料等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海洋渔船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农业部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审查合格的,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不合格的,请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详细说明理由。

  20个工作日。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范围;

  2.申请表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准确;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签报单》程序送相关处室会签后报局领导签发。予以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批件制作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办结

  2.证书/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办理通知书填写是否完整;

  4.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证书/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证书/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业局重新办理。

  五、证书制发

  农业部渔业局对予以批准的,制作《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六、公开行政审批结果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决定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归档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甲类适任证书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甲类适任证书审批范围;

  3.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渔业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二、农业部渔业局审查签发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发证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2.申请表内容是否准确、齐全,申请人相关资质及考试、考核结果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予以批准的,制作证书,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渔业局证书制发

  农业部渔业局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

  8个工作日。

  3.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证书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证书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业局重新办理。

  2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六、文件归档

  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工作规范

  2.渔具和捕捞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审批范围;

  2.企业或个人基本条件是否符合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

  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提请有关处室会签后报局领导签发。予以批准的,办理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发给所在海区渔政局;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1.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所在海区渔政局根据农业部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制作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并颁发、送达证书。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局领导签发稿、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申请材料等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水产苗种进口免税相关政策。进口目的是否为科研、育种、养殖等。

  2.申请单位资质及基本信息审查。申请单位是否为具备研究、培育或养殖条件的科研院所、育种中心或养殖场,是否办理了养殖证等。

  3.申请进口苗种种类审查。申请进口的苗种类别是否清楚,是否为濒危物种等。

  4.申请材料审查。《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进口合同或意向书、养殖证、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等材料是否完整、有效,申请进口的苗种数量、规格、价格、来源、进口口岸等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涉及濒危物种进口的,需提供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批手续等。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查内容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5个工作日。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审批范围;

  2.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三、农业部渔业局审查签发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水产苗种进口免税相关政策;

  2.申请数量是否在免税进口年度计划额度范围内;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4.中国鳗联秘书处审核意见、海关进口报关单。

  农业部渔业局业务处室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未通过的,要说明理由。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业局重新办理。

  五、批件制发

  2.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农业部渔业局或委托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室制作、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中国鳗联秘书处审核意见、海关进口报关单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

工作规范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水产苗种进口免税相关政策。进口目的是否为科研、育种、繁殖、养殖等。

  2.申请单位资质及基本信息审查。申请单位是否为具备研究、繁育或养殖条件的科研院所、育种中心、苗种场或养殖场,是否办理了苗种生产和养殖相关证件等。

  3.申请进口苗种种类审查。申请进口的苗种类别是否清楚,是否在可予免税的计划范围内,是否为首次进口,是否为濒危物种等。

  4.申请材料形式审查。《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进口合同或意向书、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证、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等材料是否完整、有效,申请进口的苗种数量、规格、价格、来源、进口口岸等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涉及濒危物种进口的,需提供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批手续等。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审批范围;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2.申请数量是否在免税进口年度计划额度范围内。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或委托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制作、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及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首次进口苗种)工作规范

  1.申请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水产苗种进口免税相关政策。进口目的是否为科研、育种、繁殖、养殖等。

  4.申请材料审查。《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进口合同或意向书、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证、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等材料是否完整、有效,申请进口的苗种数量、规格、价格、来源、进口口岸等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涉及濒危物种进口的,需提供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批手续等。

  5.风险评估报告形式审查。内容是否包括进口水产苗种的生物学特性、原产地生态环境、引进地疫病情况、申请人技术力量和隔离场所情况等。

  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查内容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首次进口苗种)审批范围;

  三、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查

  1.进口目的是否明确、用途是否合理;

  2.进口水产苗种的生物学特性(包括分类地位、地理分布、形态特征、生态特性、生产性能、养殖技术、疾病等)、原产地及引进地生态环境、存在的生态安全隐患评估是否科学;

  3.进口水产苗种原产地是否有疫病发生、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有关要求、是否会向境内种质资源传染疾病;

  4.进口水产苗种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

  5.申请人技术力量、隔离场所设施设备、隔离防范措施是否能够达到生态隔离的有关要求。

  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或评估,并汇总专家评审或评估意见,形成书面评审意见连同纸质申请材料一并转交农业部渔业局。

  90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渔业局审查签发

  3.技术评审或评估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4.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评审意见。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六、批件制发

  七、公开行政审批结果

  八、归档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及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评审意见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远洋渔业项目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申请内容是否属于远洋渔业审批范围;

  2.申请人是否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3.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令2003年27号)有关要求,是否完整、有效。

  4.是否拥有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船舶证书是否齐全有效;

  5.银行资信证明是否表明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

  6.是否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

  7.申请企业在申请前的3年内是否有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前的3年内是否有在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中央直属企业直接将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业务窗口受理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远洋渔业项目审批范围;

  2.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申请材料是否有效、完整、一致;

  4.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5.渔船建造、进口、买卖等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6.申报从事公海远洋渔业项目的,是否符合国际渔业管理相关规定;

  7.申报从事到他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的,是否符合入渔国的相关政策,是否具有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8.是否安装和开通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设备;

  9.渔船船员配备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申报船员人数是否超过渔船安全证书载明的救生设备可供使用人数,到特定海域作业的是否具备相关安全应急预案。

  (三)办理程序

  农业部渔业局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予以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发《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从事公海捕捞作业的,在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的同时,核发《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结果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3.批件/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证书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证书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业局重新办理。

  六、归档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将审核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

  2.申请人相关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4.申请单位是否具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5.申请单位是否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6.申请单位是否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7.申请驯养繁殖的物种来源是否清楚、合法。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查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核未通过的,及时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范围;

  3.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渔业局审查签发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申请驯养繁殖的物种来源是否清楚、合法;

  3.是否具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是否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5.是否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6.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的评估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7.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进行审查,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予以批准的,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18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重新办理。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及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如有)评审意见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2.申请人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4.申请考察的路线、时间和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范围;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2.申请考察的内容、路线、时间是否科学、合理;

  3.能否采集标本和进行摄录像;

  4.采集标本和影像文字的处理及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予以批准的,制作《外国人考察水生野生动物审批表》,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外国人考察水生野生动物审批表》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外国人考察水生野生动物审批表》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重新办理。

  五、公开行政审批结果

  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是否得当;

  5.申请捕捉的目的和用途是否合理。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范围;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申请捕捉的物种资源现状是否适宜捕捉;

  3.申请捕捉的目的是否明确、用途是否合理;

  5.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的评估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6.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进行审查,必要时需由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予以批准的,制作《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需要收取资源保护费的一并办理收费通知单,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18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2.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收费凭证复核;

  4.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通知申请人缴费,对审批决定、《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及收费凭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重新办理。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制作《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有关规定;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准确、有效;

  4.申请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活体是否可能对我国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或有破坏作用,是否具备所必须的养护设施和技术条件;

  5.申请出口的物种及其产品的来源是否清楚,是否为合法取得,现阶段是否适宜出口;

  6.申请进出口的物种及其产品是否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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