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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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

(2002年8月6日)

教体艺〔2002〕13号

  现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印发给你们,请各主管部门转发所属高校。
  《纲要》自2002年新学年开始先在教育部直属高校中施行,以取得经验。2003年新学年开始在全国所有普通高校中施行。各地、各校在施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已经施行《纲要》的学校即不再施行教体〔1992〕11号文件。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使当代大学生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批准发布实行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精神,在总结高等学校体育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是国家对大学生在体育课程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新时期普通高等学校制订体育课程教学大纲,进行体育课程建设和评价的依据。

一、课程性质

  第一条 体育课程是大学生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通过合理的体育教育和科学的体育锻炼过程,达到增强体质、增进健康和提高体育素养为主要目标的公共必修课程;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中心环节。

  第二条 体育课程是寓促进身心和谐发展、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学教育、生活与体育技能教育于身体活动并有机结合的教育过程;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重要途径。

二、课程目标

  第三条 基本目标
  基本目标是根据大多数学生的基本要求而确定的,分为五个领域目标。

运动参与目标:积极参与各种体育活动并基本形成自觉锻炼的习惯,基本形成终身体育的意识,能够编制可行的个人锻炼计划,具有一定的体育文化欣赏能力。
运动技能目标:熟练掌握两项以上健身运动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科学地进行体育锻炼,提高自己的运动能力;掌握常见运动创伤的处置方法。
身体健康目标:能测试和评价体质健康状况,掌握有效提高身体素质、全面发展体能的知识与方法;能合理选择人体需要的健康营养食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具有健康的体魄。
心理健康目标:根据自己的能力设置体育学习目标;自觉通过体育活动改善心理状态、克服心理障碍,养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运用适宜的方法调节自己的情绪;在运动中体验运动的乐趣和成功的感觉。
社会适应目标: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和合作精神;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第四条 发展目标
  发展目标是针对部分学有所长和有余力的学生确定的,也可作为大多数学生的努力目标,分为五个领域目标。

运动参与目标:形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能独立制订适用于自身需要的健身运动处方;具有较高的体育文化素养和观赏水平。
运动技能目标:积极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发展自己的运动才能,在某个运动项目上达到或相当于国家等级运动员水平;能参加有挑战性的野外活动和运动竞赛。
身体健康目标:能选择良好的运动环境,全面发展体能,提高自身科学锻炼的能力,练就强健的体魄。
心理健康目标:在具有挑战性的运动环境中表现出勇敢顽强的意志品质。
社会适应目标: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主动关心、积极参加社区体育事务。
三、课程设置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程(四个学期共计144学时)。修满规定学分、达到基本要求是学生毕业、获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包括研究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四、课程结构

  第七条 为实现体育课程目标,应使课堂教学与课外、校外的体育活动有机结合,学校与社会紧密联系。要把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课外体育锻炼、校外(社会、野外)活动、运动训练等纳入体育课程,形成课内外、校内外有机联系的课程结构。

  第八条 根据学校教育的总体要求和体育课程的自身规律,应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多种类型的体育课程,可以打破原有的系别、班级建制,重新组合上课,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水平、不同兴趣学生的需要。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运动实践教学中注意渗透相关理论知识,并运用多种形式和现代教学手段,安排约10%的理论教学内容(每学期约4学时),扩大体育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

  第九条 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努力倡导开放式、探究式教学,努力拓展体育课程的时间和空间。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应具有自主选择课程内容、自主选择任课教师、自主选择上课时间的自由度,营造生动、活泼、主动的学习氛围。

  第十条 应把校运动队及部分确有运动特长学生的专项运动训练纳入体育课程之中。对部分身体异常和病、残、弱及个别高龄等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

五、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

  第十一条 确定体育课程内容的主要原则是:

健身性与文化性相结合。紧扣课程的主要目标,把“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作为确定课程内容的基本出发点,同时重视课程内容的体育文化含量。
选择性与实效性相结合。学校应根据学生的特点以及地域、气候、场馆设施等不同情况确定课程内容,课程内容应力求丰富多彩,为学生提供较大的选择空间。要注意课程内容对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实效性,并注意与中学体育课程内容的衔接。
科学性和可接受性相结合。教学内容应与学科发展相适应,反映本学科的新进展、新成果。要以人为本,遵循大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兴趣爱好,既要考虑主动适应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也要考虑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学生所用,便于学生课外自学、自练。
民族性与世界性相结合。弘扬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汲取世界优秀体育文化,体现时代性、发展性、民族性和中国特色。
充分反映和体现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教学方法要讲究个性化和多样化,提倡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多边互助活动,努力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创造性。不仅要注重教法的研究,更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和练习方法的指导,提高学生自学、自练的能力。

六、课程建设与课程资源的开发

  第十三条 体育教师是课程教学的具体执行者和组织者。学校应当在上级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内,按照体育课程教学计划授课、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完成培养优秀体育人才训练的任务,配备相应数量合格的体育教师。

  第十四条 体育教师要与时俱进,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养。学校应当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定期接受教育培训,不断完善他们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逐步提高学历水平,从而提高体育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以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

  第十五条 体育教师在强化培养人才职能的基础上,逐步加强学校体育科学研究的职能和社会服务(含社区体育)的职能,开展经常性的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的研究,不断推广优秀教学成果。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及有关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创造条件满足体育课程的实际需要,采取措施延长体育场馆、设施的开放时间,提高对各项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体育课程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师培养聘任制度;各类教学文件和教师、学生考核资料须归档立案;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管理系统;建立体育场馆设施、器材的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体育课程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和计算机网络化。

  第十八条 各校应根据本纲要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教学大纲,自主选择教学内容,有的放矢地进行教学改革和试验,加强教学过程控制,防止以改革之名行无政府主义之实的不良现象发生。根据体育课程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教学质量,课堂教学班人数一般以30人左右为宜。

  第十九条 体育课程教材的审定工作由教育部全国高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统一规划与组织。本着“一纲多本”的原则,博采众长编写高质量的教材。未经全国高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体育课程教材,各地、各高校均不得选用,以杜绝质量低劣的教材进入课堂。

  第二十条 因时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各种课程资源是课程建设的重要途径。如:

充分利用校内外有体育特长的教师、班主任、校医、家长、学生骨干等,开发人力资源。
充分利用校内外的体育场馆设施,合理布局,合理使用有限的物力和财力,开发体育设施资源。
做好现有运动项目的改造和对新兴、传统体育项目的利用,开发运动项目资源。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播、电视、网络等)获取信息,不断充实、更新课程内容。
充分利用课外时间和节假日,开展家庭体育、社区体育、体育夏(冬)令营、体育节、郊游等各种体育活动,开发课外和校外体育资源。
充分利用空气、阳光、水、江、河、湖、海、沙滩、田野、森林、山地、草原、雪原、荒原等条件,开展野外生存、生活方面的教学与训练,开发自然环境资源。
七、课程评价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程评价包括对学生的学习、教师的教学和课程建设等三个方面。学生的学习评价应是对学习效果和过程的评价,主要包括体能与运动技能、认知、学习态度与行为、交往与合作精神、情意表现等,通过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评定等方式进行。评价中应淡化甄别、选拔功能,强化激励、发展功能,把学生的进步幅度纳入评价内容。教师的教学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教师业务素养(专业素质、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教学工作量)和课堂教学两个方面,可通过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课程建设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课程结构体系、课程内容、教材建设、课程管理、师资配备与培训、体育经费、场馆设施以及课程目标的达成程度等,采用多元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评价过程中,应重视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反应,重视社会有关方面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程建设的评价由教育部组织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评价方案,定期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成绩优秀的单位。教育部在四年一次的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进行全国性表彰和奖励,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纲要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不适用本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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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

国办函[2002]93号


外经贸部:
你部《关于举办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请示》(外经贸贸发[2002]525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国务院已批准的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如需再次举办,国务院授权你部受理申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产业特点、达到一定办展规模和办展水平、企业反映良好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由你部直接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经审核不宜或暂不宜再次举办的,由你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后函复主办单位。你部要严格审核把关,切实负起责任。
二、有关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其他事项,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997]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论劳动者在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中的社会地位及其对当代中国社会立法工作要求

马实行


在谈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作时,最艰苦的工作不在于如何提高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而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剥削雇佣劳动体制的本质,如何坚定对其进行专门立法的信念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进行统筹安排的具体工作。这是一项艰苦卓绝的工作,而这项工作的报酬却是异常丰厚的,因为他能有效的提高当代中国劳动者的社会地位,最大限度的改善劳动者的劳动环境和投资者的投资环境,免除国家危亡的祸患,使现代中国经济走出历史的阴影,走向在更为广阔的区域充分发展的社会主义明天。
关于劳动体制,笔者认为,那是一种有劳动能力的人参与社会劳动过程的具体组织形式。在人类劳动发展史上,只存在两种劳动体制:
即共产共有劳动体制和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共产共有劳动体制就是使有劳动能力的人在创造劳动成果的过程中,由参与劳动组织的所有劳动者共同占有和支配劳动成果的劳动组织形式,是专业分工劳动和集体共同劳动有机结合的一种劳动体制。在人类原始社会和现代社会主义国家中都有存在这种劳动体制的历史。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就是使有劳动能力的人在创造劳动成果的过程中,由私人独自占有和支配劳动成果的劳动组织形式。在剥削阶级社会中,包括已成为历史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风靡全球的资本主义社会,都普遍存在这种劳动体制。
我国现代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起源于改革开放初期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发展到今天已经有相当大的规模。面对我国正在发展壮大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是否有必要进行改革,并且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呢?笔者认为,这是一项极为必要,而且是相当紧迫的工作。
关于劳动体制改革的课题,将是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人类社会最伟大的研究课题。可以肯定的说,人类社会劳动发展的历史就是不断提高劳动者历史地位与劳动体制改革有机结合的发展史。现在的中国执政党有必要担负起不断提高劳动者社会地位的历史使命。这也是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有必要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的根本原因之一。笔者认为,有必要深化对剥削雇佣劳动发展史的认识,结合现行宪法关于公有制经济消灭剥削制度的法律原则,为人们增加反剥削反压迫的斗争意识准备思想条件。在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发展初期,孔孟儒学就从提高劳动者历史地位的角度提出了“施仁政,行王道”的政治主张和能够与当时劳动体制改革相结合的“民为贵,君为轻”的民本主义思想。这些进步思想,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有极深远的历史影响。中国历史上的地主阶级,将此进步思想与当时实际的劳动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创造了中国数千年封建社会发展史。在当代许多国家的资产阶级代表,将儒学民本主义思想与现代成熟的资本主义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有机结合,创立了所谓“儒学资本主义经济”这种特殊的雇佣劳动体制,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暂时缓解了阶级矛盾,对劳动者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另一方面,形成了部分资本主义经济新的增长点,并成为支撑发达资本主义市场的精神动力之一。从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发展史可以看出,不断的提高劳动群众的社会历史地位,已是古今中外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潮流。促使劳动者提高历史地位的措施,在剥削阶级社会中,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如脑力劳动者社会地位高于体力劳动者,支持剥削阶级主张的劳动者社会地位明显高于支持反剥削阶级主张的劳动者。不仅如此,在剥削阶级社会中,劳动者始终处于隶属于剥削阶级的奴隶地位,尤其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始终隶属于资本家的奴隶地位,这是谁也无法改变的事实。现代中国,从建国初期起至改革开放前夕,中国社会主义一直奉行将劳动者摆脱受奴役受剥削的命运的革命斗争目标与当时劳动体制想结合的共产共有劳动体制。不仅如此,自五四年宪法至现行宪法止,都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这一法律规定。所以,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社会历史地位,不断将劳动者摆脱受奴役受剥削的命运的革命斗争目标与当代中国的劳动体制改革相结合,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活的灵魂。我国建国初期的劳动体制,是一种很不成熟的共产共有劳动体制,也由于它没有主动吸纳,消化和结合最先进的科技成果,或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实践,没有在共产共有劳动体制的运动变化中形成规模,所以没有真正发挥社会主义生产优势,与成熟的包容先进科技成果能力较强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相比,并没有最终获胜。但这丝毫不会影响“重视提高劳动者的社会历史地位,坚持彻底摆脱劳动者受奴役受剥削的命运的革命斗争目标”的历史进步思想的社会统治地位。

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代核心领导人邓小平曾提出“解放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根本性的改革目标。在这个目标指导下,中国的农村和城镇进行了广泛的劳动体制改革。在近二十几年的劳动体制改革中,成就最大的是那些最能坚持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与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机结合的共产共有劳动体制。从公共财产积累数亿元以上的京郊韩村河集团,山东的南山集团,黑龙江的兴十四村可以看到当代集体经济模式的共产共有劳动体制发展的共同特征:他们都能够将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的革命斗争目标与合理的经济产业链和专业分工有机结合,使全村集体经济不断增强吸纳,消化和结合先进科技成果的能力,同时增加了集体经济闯市场,抢信息的发展本领。这些村率先实现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改革预期目标,在改善劳动者的劳动环境,生活环境,学习环境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反之,那些不注重提高劳动者历史地位与普遍调动劳动群众劳动积极和创造性相结合的农村集体出现了集体经济衰退,在城镇表现为城镇企业破产,在大型国有企业表现为企业领导阶层“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官僚主义思想严重,企业经济运行举步维艰,甚至宣告破产。当代中国现存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包括个体工商户,私人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所有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劳动组织形式,在国内国际市场经济的作用下,恢复了他们吸纳资本和先进科技成果的生产优势,再加上其独特的占有和抢占市场的本领,使之成为当代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然而,同国外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一样,这是一 种能将劳动者沦为雇用奴隶的劳动体制,是与“消灭剥削制度”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制度,是与不断提高劳动者历史地位的历史潮流逆向发展的的劳动体制。也正因为如此,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共产共有劳动体制,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关于安全课题,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政党及其领导人异常关注的课题。其中可以肯定的结论是:不断提高劳动群众的社会历史地位,能够为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市场安全提供重要保障。这是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的第二个原因。首先,提高劳动群众的历史地位,可以使他们为保证国家和社会安全,出生入死,无怨无悔。苏联卫国战争和中国抗美援朝战争都是新生劳动人民政权面对反动资产阶级军事力量的一场激烈战斗,为什么新生政权能够获胜?是新生政权中做了国家主人的劳动群众为斗争的胜利提供了根本保障,他们是斗争中的最伟大力量。他们戎装上阵,舍家为国,奋勇杀敌,死而无憾。因为他们所爱的亲人,朋友是国家真正的主人,而不是社会的奴隶。他们为国捐躯,无后顾之忧,能为国捐躯,他们无比自豪。不难设想,他们的亲人和朋友,处于国家和社会中受奴役受剥削的命运,他们还有这么强大的精神支柱吗?当代的社会主义中国,正处在和平建设时期。国内正在发展壮大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正像国外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一样,将越来越多的劳动群众沦为资本家的奴隶,越来越多的劳动群众无法摆脱受奴役受剥削的命.
也正是由于剥削雇佣劳动体制的发展,使全社会的劳动群众正越来越明显的忍受当代中国社会三座大山的压迫:第一座大山就是贯通中国的官僚资本主义势力。从改革开放之初至现在止,所有的国家机关中的官僚腐败分子,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经济活动中收受贿赂,私设小金库的党委书记,公司老板和各级领导干部累计在案的,共贪污了多大的资产额,在今后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他们还准备贪污多大的资产额,没有人去统计和估计这件事情,但可以肯定的说,其中仅能暴光部分的资产总额足以使全中国年收入在五万元以下的贫困家庭脱贫致富,足以使已经破产和准备破产的企业职工生活得到终生福利保障,甚至可以获得相当好的就业机会和免费教育培训的机会。这种官僚主义的存在性,在国有企业的日常劳动生产中表现为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笔者在首钢工作生活了四年,对此深有体会。在笔者所在的建设公司,许多在一线的职工都有这样的体会:能无原则的维护班长,队长和经理的利益的职工,必然在职工工资晋级,月奖和年终奖和其他生活福利待遇上,优先得到照顾。这也许是管志诚,周北方等腐败分子层出不穷的一个重要原因。官僚资本主义在国家机关表现为贪赃枉法,官官相护。据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东北地区某贫困县检察院靠各种罚款建起一座世纪大厦-县检察院办公楼;据有关资料显示,某地方国家机关,从省委书记到市级各机关领导干部一百多人因涉嫌重大贪污案而锒铛入狱。这些重大经济案件的恶劣程度无不表明这样一些事实;某些国家机关集体作案且官官相护的官僚资本主义势力在许多地方国家机关中已经发展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压在劳动群众身上的第二座大山是地痞黑帮主义势力。当代中国的地痞流氓,已非昨日街头混混可比。他们的邪恶势力正借剥削雇佣劳动体制迅猛发展的冷风与某些政府机关和某些经济实体勾结在一起,在社会的各行各业正进行异常活跃的犯罪活动:走私贩私业,卖淫嫖娼业,诈骗勒索业,贩卖人口业和假货制造业的超常发展,是他们最大的杰作,国家资源非法开采业,雇佣杀手业等隐蔽作案行业也正蓄势待发。
这些犯罪活动,对普通劳动群众和国家安全已构成一定威胁在2001年2月底的中央新闻联播报道中,人们可以明确得知:厦门重大走私案的首犯赖昌兴,造成国家数十亿元人民币的重大损失。另据中央经济半小时栏目报道,甘肃兰州市有一大型犯罪团伙,以私营证券公司的名义,诈骗股东投资额达数亿元人民币,受害群众上万人。受害群众为此求助于当地政府,从1998年-2001年四年时间,所谓私营证券公司诈骗活动从未停止,而此案也正是近四,五年后仍悬而未解的疑难大案。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代中国黑恶主义势力迅猛发展的势头。压在劳动群众身上的第三座大山就是资本主义复辟势力。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三种人:即复辟资本主义者,资本主义投机分子和专心投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投资者。前两者有一定的政治目的:以实现中产阶层所谓“民有,民治,民享”为政治理想,他们在政治上勾结官僚腐败分子,地痞黑帮主义者,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频频设置投资陷阱(以投资或接受投资为名,
行金融经济犯罪为实)和劳务陷阱(以劳动服务中介和招工安排就业为名,行骗取有关劳动群众劳动成果为实。)他们活动的主要宗旨就是要以合法政府的名义为其保驾护航,最终把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推上统治地位,把所有的劳动群众都沦为劳动过程和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奴隶,以实现他们所向往的当代中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以上三种邪恶势力的存在和发展趋势表明:当代中国的社会问题,已不是国家机关和劳动群众是否有能力制止邪恶势力发展的问题,而是二者能否联合起来,团结起来共同打击邪恶势力,抑制邪恶势力存在的土壤-剥削雇佣劳动体制迅猛发展的趋势的问题。
另外,提高劳动群众的历史地位,可以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笔者认为,对于当代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可以按四个生产环节划分为四类市场:即以劳动者群体为活动主体的生产劳动市场,消费市场和以投资者群体为活动主体的资本交换市场和资本分配市场,前两类市场是后两类市场的经济运行的群众基础,后两类市场是促使前两类市场实现原始积累的物质基础。显而易见,提高劳动群众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可以明显推动生产劳动市场和消费市场的发展,进而可以活跃投资者为主体的资本交换市场和分配市场,最大限度的降低金融投资的风险。为此,国家机关的领导者必须团结广大劳动群众,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使每一个劳动群众都能最终摆脱受奴役受剥削的命运,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向前发展。同时,社会底层的劳苦大众必须联合起来,团结起来与当代社会的重要维权组织密切配合,共同面对当代中国社会现状。
现行《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的法律,积极的贯彻和监督《劳动法》的实施,也是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的一项重要举措。但从现阶段看,现行《劳动法》的法律实效不是很理想,也就是说不论是劳动者,投资者或劳务承包商实际的遵守,执行和运用《劳动法》解决劳务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例屈指可数。据中央台经济半小时栏目播放的关于《劳动法》实施情况的调查数字显示,希望利用《劳动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解决劳务纠纷的劳动者不到调查人数总量的1%,而这1%的劳动者运用《劳动法》真能打赢官司的究竟有多少?因打劳务官司被辞退,被威胁甚至被暗算的劳动者又有多少?上述情况不是没有存在的可能,或许在某些地区还相当普遍。究其原因在于劳动者相对于用工单位处于极其贫弱的不平等状态,在上述三座大山邪恶势力的重压下,为生活所困的劳动群众在当代中国社会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根本没有机会,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和老板或劳务承包商们打官司,即便是打赢了官司,他们的生活和职业能有保障吗?而那些鄙视劳动群众的老板或劳务承包商可以为了高额的利润和利益,去“践踏一切人间法律”,他们有的是时间和势力同一名落魄的劳动者周旋。而国家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一般实行“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很少有主管劳务的公务员主动用《劳动法》惩治违法的劳务承包商,维护劳动者基本的合法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使私企老板们在《劳动法》的掩护下,多方设置陷阱,骗取和讹诈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成为可能。笔者曾了解到同村的一名司机为老板打工一年,分文未得的事例。另据朋友透露,有些民工为劳务承包商打工数载,最后竟未收获一分报酬。当代中国,究竟还有多少人正在设置劳务陷阱,又有多少人正在求职或就职的劳动者还在上当受骗,而又因生活贫困无法摆脱受奴役受压迫的命运,这恐怕不是当代中国社会劳务市场的一种个别现象,稍做一翻调查,便可发现当代中国奴隶生活的一般场景。(如在京郊城镇建设工地,劳务承包商所雇佣民工的生活场景。)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也就是改革当代中国包工制),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的宗旨在于治富济贫,把极少数为富不仁的官僚腐败分子,资本主义投机者,复辟资本主义者和黑帮主义分子(含当代恐怖主义势力)非法敛聚的资本通过各种渠道返还与之相关的贫苦劳动者和热衷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投资者。循序渐进的制约和削弱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当代中国包工制),普遍推广能够不断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的共产共有劳动体制,充分调动所有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劳动创造性。笔者认为,如果能制定好这样的法律是符合最广大劳动群众的最根本的生存利益的,也是与宪法第六条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这一宪法原则的立法宗旨完全一致的,也是会得到所有劳动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
现政权存在价值课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执政党领导人最为关注的课题,每个执政党都希望自己执政期间取得最高的历史评价。笔者认为,关于这个课题中最为肯定的一条是:最能切实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的政权,一定会是受到后人历史评价最高的政权,也是劳动群众认为最有存在价值的进步政权。正因为如此,当代中国执政党—共产党是否有必要担负起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的重任?是否能有效防止资本主义势力在当代中国政坛得逞?这是当代国家机关领导者根本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也是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有必要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的第三个原因。所谓资本主义复辟势力就是在当代中国有一定社会基础的官僚资本主义者和地痞黑帮主义者及与复辟资本主义者组成的政治联盟。如以宣扬法轮功起家的李洪志,在国内宣扬法轮功邪教的迷信思想,形成了国内最大的邪教组织网;在国外与反华势力相勾结,企图对当代中国政坛构成威胁,进而形成一种资本主义复辟势力。厦门华远公司的赖昌兴勾结中央官僚势力,制造了震惊全国的偷漏数十亿国税的经济大案。这足以引起当代中国执政党和民主党派的高度重视:在今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还会不会出现如李洪志,赖昌兴这样大的邪恶势力?可以预计,压在劳动群众身上的邪恶势力之一,只要有他们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机会,他们同样可以形成对中国政坛构成威胁的第二个李宏志,赖昌兴,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这足以引起中国执政党和民主党派的高度警惕。中国无产阶级革命的奠基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之一毛泽东主席在建国初期就曾明确指出:两种路线,即资本主义路线和社会主义路线
的斗争是社会主义阶段阶级斗争的主要表现,资本主义路线一旦取代了社会主义路线,资本主义就要复辟,资产阶级就要成为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广大劳动群众就会重新沦为剥削阶级的奴隶。邓小平同志也有关于“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论述。同样对于剥削雇佣劳动体制的迅速发展采取漠然置之的态度,使之放任自流,对当代中国执政党-共产党积累了极为不利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它使越来越多的已经和正在沦为社会奴隶的劳动群众丧失了“共产,共有,共享”的劳动生产环境和社会主义理想,对政府的许多重大决策采取冷漠态度或有强烈的抵触情绪,他们越来越不相信当代中国执政党能否担负起彻底解放中国劳动者的重任,他们越来越不相信当代的中国执政党能否领导中国劳动人民最终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和“劳动成为群众生活第一需要”的共产主义理想。也正因为如此,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才是当代中国社会极为必要和极为紧迫的大事。只有通过上述行动,才能在政治上和社会上彰显共产党人防止复辟资本主义势力在中国政坛得逞的重大决心,教育并团结所有的共产党员,使其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政治觉悟,并进一步促使其更加密切的联络和团结广大劳动群众深入揭批非法劳务承包商设置的劳务陷阱和投资陷阱,揭发和阻止(恐怖主义者)地痞黑帮主义者和复辟资本主义势力在当代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并不断的缩小他们的势力范围,直至使这些邪恶势力在当代中国无容身之地,这对于全社会劳动群众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提高全民族的社会主义道德觉悟和重新树立中国共产党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的社会威信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用这种法律措施来防止当代中国邪恶势力的猖獗的社会活动对于当代共产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定与当代中国邪恶势力做斗争的原则立场,提高他们热爱社会主义事业也是极为有益的。
综上所述,对正在发展壮大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进行改革,并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同时在司法,执法和守法上以切实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为工作核心进行统筹安排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极为迫切和极为必要的大事。那么,如何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并专门对其开展系统的法律工作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参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这一宪法原则,为适应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的需要,以提高所有劳动群众和共产共有劳动体制的社会历史地位为工作重心,以铲除所有邪恶势力为新时期社会斗争目标,按保护劳动群众平等劳动权利和反剥削,反压迫为系统法律工作原则制定《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渐进共产共有劳动体制改革法》,制定此法应以“治富济贫”为立法宗旨,一方面实行劳动群众参与立法实践,由国家公务员团结和联络广大劳动群众,尤其是要联络那些苦难深重的劳苦大众,争取他们支持这一能够切实提高劳动者社会历史地位的系统的法律工作要想办法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私有化集体企业和.
国有企业承包商担负起社会责任和劳动责任,在正确执行和落实现行《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有关承担劳动者劳动就业和失业责任及劳动者社会保障的规定,另一方面,对劳动群众或投资者检举揭发的官僚腐败案,投机诈骗案和设置劳务陷阱,投资陷阱案,一查到底,实行谁揭发谁优先受益,其余归入劳动保障体系的社会机制。对中国境内的私企老板和国企承包商们阶段性区域化实行现场劳动教育制度:由当地国家机关特派代表定期组织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中的从业人员(包括所有的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者)进行现场劳动教育,教会他们尊重劳动生产,尊重在劳动生产中苦难深重的劳动群众的每一分劳动成果,让他们在深切的体验体力劳动的苦难和脑力,体力劳动有机结合的劳动乐趣之余逐渐转化为尊重劳动成果,热爱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真正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在雇工,投资者和国家公务员之间普遍建立保持联络的联网制度,尤其对在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社会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特别设立专门的行政奖励制度,而对那些邪恶势力的首要人物更要依照事实让其承担更多的劳动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如到最艰苦的农村边远地区参加农村经济建设,并接受劳动群众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二建立《流动劳动群体就业保障法》,如在中国的四个直辖市优先录用贫困地区的高技能人才和各种专业承包队伍,而对某些因人口盲目流动而造成犯罪率较高的省市区县进一步提高其准入的门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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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确保高素质劳动群体的合理流动,另一方面防止素质较低的外来人口的流窜作案,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发展扩大的趋势。对高素质劳群动体实行劳动保障备案制度,由政府方面督促其劳动报酬按时按月准时发放,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劳动群体采取政府赋予社会荣誉和行政奖励,并根据具体情况纳入当地政府建立的高素质劳动群体就业保障体系。可以办法逐渐将劳动群体的无序流动转化为有序的合理流动。
三结合科教兴国战略和其他有关科技的法律法规,制定《民营科技企业振兴法》,其主要目的在于提高有劳动者和投资者双重身份的重要科技人员的社会历史地位,进一步激发他们劳动(包括体力劳
动和脑力劳动)和投资的热情,建立科技可信度评估制度,在推广科
技成果的过程中,尽可能的提高他们的科技信誉;设投资保护制度,使他们可以更方便的利用投资手段更充分的推广科技成果,上面可得到有关领导干部的支持,在下面可以得到广大劳动群众和其他众多投资者的拥护和热情帮助。
四为维护民族先进企业和行业在全球市场的的先导地位,防止国宝外流,进一步维护国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民族工商业振兴法》,如对中医药产业和博物文明产业设立振兴制度,以给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以上是笔者对当代中国与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有关的社会问题所做的一些思考,其中疏漏和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对上述社会问题感兴趣的专家,学者,投资者,劳动者以及国家公务员给予批评指正。
劳动群众互助协作委员会

劳动群众互助协作委员会简介

主要活动宗旨:传递爱心,将心比心

主要业务:创建爱心捐赠连锁超市,免费职业介绍,
劳动维权,学习交流,当代中国道法情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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