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布《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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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布《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等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布《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1987年1月1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布《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鉴于目前出版物在涉及数字(如时间、长度、重量、面积、容积和其他量值)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没有统一的体例,情况比较乱,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我们会同部分新闻出版单位,经过多次讨论、修订,制定了《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现予公布,要求新闻出版等有关单位试行。
出版物数字写法上的混乱,给编辑、排版、校对工作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负担,也不利于计算机输入、检索。制定一个统一的规则,有利于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这个规定是在总结新闻出版单位经验的基础上,本着“清楚、简便、适用”的原则制定的。许多单位长期以来,实际上已经按这样的体例办了。一部分单位可能还比较生疏,希望这些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行。
出版物中数字的用法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个规定可能还有不完善之处。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可以提出改进意见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便进一步修订。

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为使出版物在涉及数字(如表示时间、长度、重量、面积、容积和其他量值)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体例统一,特制定本规定。
1 总的原则
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形,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重排古籍、出版文学书刊等,仍依照传统体例。
2 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两种主要情况
2.1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
例:公元前8世纪 20世纪80年代 公元前440年公元7年 1986年10月1日 4时20分 4时3刻下午3点 屈原(约公元前340~前278) 扬雄(公元前53~公元18) 鲁迅(1881.9.25~1936.10.19)
注:①年份不能简写,如1980年不能写作80年,1950~1980
年不能写作1950~80年。
②星期几一律用汉字,如星期六。
③夏历和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用汉字,如正月初五
丙寅年十月十五日 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
年) 太平天国庚申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清咸丰十年
九月二十日,公元1860年11月2日)。
④中国民国纪年和日本年号纪年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民
国38年(1949年) 昭和16年(1941年)。
2.2 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
例:41302 -125.03 1/16 1/1000 4.5倍34.05% 4.5‰ 3∶1 1736.8万公里 4000克12.5平方米 21.35元 45.6万元 270美元 48岁10个月 -17℃ 0.59安〔培〕 东经123°50′ 维生
素B12500多种 60多万公斤 HP-3000型计算机 21/22次特别快车
国家标准GB2312-80 84602部队
注:①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下文。不是出现在一
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一、
二……九)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三本书、四种产品、
六条意见、读了九遍。
②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
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非科技专业书
刊目前可不分节。但用“,”号分节的办法不符合国际
标准和国家标准,应该废止。
③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为以万、亿作单
位的数。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
万、十亿、百亿、千亿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
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
345 000 000公里可改写为3.45亿公里或34 500万公
里,不能写作3亿4500万公里或3亿4千5百万公
里。
④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3 应当使用汉字的两种主要情况
3.1 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
例:一律 十滴水 二倍体 三叶虫 八国联军四氧化三铁 二万五千里长征 第三世界 “一二·九”运动 十月革命 “七五”计划 五省一市 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 上海二商局 第一书记 路易十六 某部五连二排六班 白发三千丈 相差十万八千里
3.2邻近的两个数字(一、二……九)并列连用,表示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应用顿号隔开)
例:二三米 三五天 十三四吨 四十五六岁 七八十种 一千七八百元 五六万套 十之八九
4 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例:①许慎:《说文解字》四部丛刊本卷六上,第九页。
②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陈昌治本,第
126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版,第493页。
5 横排标题涉及数字时,可以根据版面实际需要和可能灵活处理。
6 提倡横排。确需竖排时,文中所涉及的数字除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外,应一律用汉字。确需保留的阿拉伯数字以顶右底左的方向横置。
例:
十了生 四九百家
六十船 十十五用
日三在海 五三十电雪
返天太军 元瓦五冰花
回,平J ,升箱牌
基于洋1 售,容Y
2 1
5
地八上打 价功量5
。月航捞 八率是A
二行救 百为一型
7 本规定自1987年2月1日起试行。在试用过程中可随时提出意见,以便进一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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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违法建设专项整治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违法建设专项整治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6〕5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违法建设专项整治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中山市违法建设专项整治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有效查处违法建设,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市清理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理违法建筑办公室)负责违法建设专项整治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被举报的违法建设属于市清理违法建筑办公室未曾掌握的(《中山市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调查统计表》未统计在内)、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用钢筋、水泥、砖、瓦等材料建成的建筑物;包括已动工程但尚未建成的建筑),经查证属实的,按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市清理违法建筑办公室举报(举报通讯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中路月华坊1号城管执法局直属分局,邮政编码:528400,举报电话:0760—8823770、8878266)。
第五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人员)名称、地址(或者违法建筑所在地)及基本违法事实,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市清理违法建筑办公室及其经办人员对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应当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的,根据情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市清理违法建筑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违法建设所属镇区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实经调查属实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市清理违法建筑办公室对举报人给予每宗200—3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市清理违法建筑办公室应当在核实违法建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由本人亲自领取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当出示相关证明并签署代领人真实姓名。
第九条 举报同一违法建设的,不予重复奖励。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建设的,按一宗进行奖励,由联名者代表领取奖金。不同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违法建设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第一举报人以市清理违法建筑办公室受理的时间先后为准。
第十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核拨,由市清理违法建筑办公室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市清理违法建筑办公室在支付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应当追缴奖金,并根据情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06年9月30日终止。


铁路电力机车用电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电力机车用电管理规则
1991年10月30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电力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能源。随着我国电气化铁路的发展,电力机车用电量逐年增大。为加强电力机车用电管理工作,提高铁路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电力机车用电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用电规则和有关统计、计量法规;加强对电力机车用电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岗位责任制;优化机车操纵,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加强机车保养,提高检修质量;做到准确计量、严格考核、厉行节约、节奖超罚。努力降低机车电力消耗,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工作
第3条 电力机车用电管理工作应加强领导,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一)铁道部机务局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定全路机车用电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度,指导各铁路局制定机车安全、节约用电技术组织措施。
2、根据国家下达的机车能源年度计划指标,综合平衡后,下达到各铁路局,并定期进行考核分析。
3、监督检查全路机车用电管理工作和机车节电技术组织措施的实施;组织全路机车用电管理工作
的对规检查。
4、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组织交流机车节电先进经验;积极推广机车节电新技术;搞好专业队伍培训,提高机车用电管理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铁路局机务处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铁道部机车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各铁路分局、机务段、供电段的机车用电管理工作。
2、根据铁道部下达的机车用电年度计划指标,编制管内各分局的计划指标。定期对机车用电情况做出分析和总结。
3、制定全局电力机车节电办法,统筹安排节电技术组织措施费的使用;积极试验采用机车节电新技术,总结推广节电先进经验。
4、组织全局机车用电管理专职技术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定期对全局机车用电管理工作进行对规检查。
5、按时向铁道部上报机车用电的有关报表、资料。
(三)铁路分局机务科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组织制定机务与供电部门的机车供、用电办法和检查制度,并定期进行考核(跨分局的机车供、用电办法和检查制度由铁路局负责组织制定,跨路局的由两局协商制定)。
2、根据路局下达的机车用电年度计划指标,编制分局管内各段的计划指标,并按季做出机车单耗考核分析。
3、积极参加机车节电新技术试验,定期对机车用电管理工作进行对规检查,总结推广机车节电先进经验。
4、按时向铁路局上报有关表报、资料。
(四)机务段的职责是:
1、遵守国家能源政策、法令,贯彻执行部、局、分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机车用电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由段长领导的段、车间、班组三级机车用电、节电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召开机车节电专业会议,制定本段机车用电、节电管理办法,落实岗位责任制。
3、机车用电管理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机车专业知识,有一定机车操纵经验和管理能力。
4、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局节能奖励的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机务段节能奖分配办法,充分调动广大职工节电的积极性。
5、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管理水平和技术素质,积极采用新技术,提高机车检修质量,加强机车保养,合理运用机车,不断降低机车电力消耗。
6、建立健全机车非运用用电管理制度和机务乘务组用电交接制度。

第三章 机车用电管理技术人员的职责和职权
第4条 职责
1、在段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车用电、节电的规章制度,落实段节电目标及实施计划,督促检查段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机车用电管理工作。
2、编制季度、月份机车用电指标;做好各区段、各运输种别用电指标的综合平衡。
3、了解掌握机车的技术状态和机车运用的变化状况。对耗电量大,长期费电的机车,要配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修措施。
4、根据线路纵断面、牵引定数、运行时分的要求,总结推广先进操纵方法;参加编制机车操纵示意图。
5、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检测器具,参加定检机车的复检工作,要重点检查牵引电机、主变压器、辅助机组、高压电器及电度表等部件的技术状态。
6、深入班组,向乘务员及有关人员进行用电和节电知识的宣传,积极推广新技术和总结机车节电先进经验。
7、有计划、有重点地添乘机车,指导乘务员安全、经济、合理地操纵机车,认真填写添乘机车记录表。
8、积极开展机车节电活动,加强保养,改善机车技术状态,提高机车质量,不断降低机车电力消耗。
9、按规定上报机车用电报表,建立健全机车用电管理台帐。按月、季、年做好机车耗电情况的分析。及时掌握机车耗电动态,提出有关降低机车电耗的建议和措施。
第5条 职权
1、对技术状态不良而造成严重费电的机车,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在限期内进行整修,并达到规定技术要求。
2、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拟定机车节电奖分配方案。
3、对不符合规定的机车电度表,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更换。
4、对在机车节电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机车节电奖者,有权向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5、对统计、财务、技术等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查阅和校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解决。

第四章 电耗指标管理
第6条 机车电耗指标管理要做到:资料数据准确;测算分析全面;申报切合实际;分配科学合理。铁路局、铁路分局和机务段要严格掌握计划指标的分劈,不得加大或截留。
第7条 机车万吨公里电耗指标的预测,应根据当年电耗指标的预计完成和次年运输任务变化等情况,经全面测算后,提出下一年度机车电耗指标的申请报告。
第8条 年度机车电耗指标的申报时间:
1、机务段于十月中旬前报机务科(机务处)。
2、分局于十月底报路局机务处。
3、路局于十一月上旬报部机务局。
第9条 铁路分局下达年度机车电耗计划指标后,机务段要根据本段任务情况,综合平衡各季、月的用电量,编制全年机车电耗计划指标,并报分局机务科(路局机务处)。
第10条 机务段季度指标的调整须经分局机务科审批,并报路局机务处备案;机务段年度指标的调整由分局负责,经路局机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机车电度表与台帐报表
第11条 机车用电的计量以机车牵引电度表为准。
第12条 机车牵引电度表须经法定计量单位检验合格后装车,供电段(水电段)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运用机车电度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反映报修。供电段(水电段)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13条 机车电度表的管理办法,由铁路分局组织供电段和机务段共同研究制定,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14条 为加强对电力机车用电的考核分析工作和统一管理,建立以下台帐报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15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解释。
第16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局可结合本局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