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无奈/卓泽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50:03   浏览:8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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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无奈

检察日报2000年08月10日
许多关于法治的宣传,往往使人觉得法治是无所不能的圣物。如
果我们这样简单地认识法治,就难免在遇到无奈的情形下,会对法治
产生最轻率的怀疑。其实法治并非万能,而且从一开始就存在于无奈
之中。对此我们应当有最清醒的认识,这样才能使我们对于法治的选
择是源于理性而不是盲从,因为只有理性的认识才可能被理性地固守。
  就法治来说,首先就是,它自己的文化基础不能依靠自己得以建
立。任何法治都需要必要的文化基础,但任何法治都不可能为自己的
存在建立一个必要的文化基础。每一个民族都在自己的发展历程中形
成自己的既有文化,这种既有文化具有保守的、不容易改变的性质。
众多的民族文化中,有的文化适宜法治的生成与发展,有的则不适合
法治的生成与发展。对于没有法治文化基础的民族,他们要建设法治
就必须对自己的文化进行必要的变革,使之适合法治的生成与发展,
而这个变革与发展,法治本身是无能为力的。这恐怕是法治的一个极
大的无奈。
  其次,法治的启动得依赖优秀的人物——社会精英的卓越贡献,
而无可奈何地在人治的基础上开始启动。也就是说法治的无奈在于法
治无法自行启动,并且必须借助于它所反对的人治。任何民族的法治
都是在一定程度人治基础上产生的。如果说古希腊已经产生了关于法
治的思想和理论,那么这些思想和理论也是面对人治弊病,对人治予
以批判的成果。如果说,古罗马存在关于法治的某种社会实践,那么
它的启动也离不开古罗马优秀人物的重要作用。至于资产阶级的法治,
如果没有那些优秀的资产阶级的革命家,其产生和发展是无法想象的
。当法治启动的这种人治基础不具备时,法治就无可索求。法治启动
的这种尴尬,显然也是法治的无奈。
  第三,法治不会是完美无缺的。法治只是相对于人治、德治、礼
治有它成功和优越的地方,但并不决然是最好的或完美无缺的。追求
完美,是人生与社会的理想,然而人们总是看到,完美的法治只能是
期望而非现实,这就为法治被人所诟病提供了客观的基础。如果人们
在这一问题上缺乏清醒的认识,在否定人治、弘扬法治时,人们弃人
治而求完美的心理就无法获得满足。面对不完美的法治,甚至还会引
发轻率者对于法治的责难与敌视。这岂不是法治之又一无奈。
  第四,法治无法取代道德、纪律等其他社会规范。法律作为一种
社会规范,也只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既不是全部社会规范,也不
能代替其他社会规范。就道德来说,它是一个社会基本的规则,它不
仅关乎人的行为,而且连接人的内心。法治要想离开道德而独自存在,
那只是一种空想。就纪律来说,它是一定组织内部的规则,只要它不
违反法律,得到一定组织形式的认可,就具有自己的效力,并在一定
的组织内发挥作用。在一定组织内部最经常发挥作用的常常不是法律,
而是纪律。法治不仅不排斥道德与纪律,而且还是以道德与纪律的存
在与作用的发挥作为社会基础的。法治如果超出自己的范围而要将其
他社会规范所取代,那就只能是空想,就可能引发灾难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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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促进下岗和失业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促进下岗和失业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了深化我市工业企业改革,促进下岗和失业职工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对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实行区别分流
(一)对1983年 6月16日以来新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现已下岗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精神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按《大连市工业企业裁减人员暂行办法》(大劳就字〔1998〕71号)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解除合同后转入
社会失业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失业职工待遇。
(二)对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未转入社会失业、具备托管条件的下岗职工,由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委托管理办法》(大政发〔1998〕6号)实行托管分流。
二、鼓励下岗、失业职工自谋职业
(三)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工商、财税等部门批准,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至2000年末之前,收取的各种地方税费中地方享有部分,当年由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全部返还。
(四)大连市商业银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职工提供优惠的小额贷款服务。
(五)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职工利用原承租的公有住宅自己从事经营活动,或在经营活动中雇佣下岗、失业职工人数达 60%以上的,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至2000年末之前,仍执行原租金政策,不按工商业租金交租,也不实行协议租金。
三、鼓励下岗、失业职工临时性就业
(六)凡是出租摊位的各类市场和街面冷饮点,其开办者,必须将不少于20%的摊位(点)租赁给下岗、失业职工。下岗、失业职工租赁该部分摊位(点),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职工证明或失业证申办《临时经营许可证》,从办证之日起至2000年末之前,减半交纳摊位费,免交管理? 选? (七)下岗职工到其他各类用人单位临时务工的,原企业应与其签订《下岗职工留职协议》,并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自行负担)。两年后,各种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八)下岗、失业职工到农村承租荒山、荒地、荒滩、池塘从事种植、养殖业的,经工商、税务等部门批准,自有收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年收取的各种地方税费中地方享有的部分,由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当年全部返还。下岗、失业职工从农户手中转包果园、农田、滩涂等,各种税费按
原承包标准提取。
四、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职工
(九)用人单位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刊播招收下岗、失业职工的广告,其招收下岗、失业职工达到本规定第(十四)项规定比例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新闻单位(含广告公司)减半收取广告费。
(十)用人单位招收下岗职工,并签订 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由原企业一次性拨给用人单位,作为安置补助费。对招收享受救助的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补助费可由劳动部门从再就业基金中拨付。
(十一)市内区街组织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劳动部门应根据其人数,从再就业基金中拨付扶持金,给予支持;大连市商业银行应为其提供优惠的贷款。
五、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十二)用人单位招工必须按管理权限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招收。招(聘)简章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招(聘)广告。否则,其用工一律视为非法用工。
(十三)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务工,须严格执行市劳动局颁布的《年度限制使用、不允许使用外来劳务工的行业、工种(岗位)目录规定》。星级宾馆使用外来劳务工,不得超过从业人员总数的5%;国有、集体餐饮业使用外来劳务工,不得超过从业人员总数的 30%;其他餐饮服务业使
用外来劳务工,不得超过从业人员总数的50%。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社区服务、邮电、环卫、园林等行业,经批准允许使用外来劳务工的,不得超过从业人员总数的20%。
(十四)用人单位招工时,应优先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并实行按比例招收。新建、扩建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须不得少于招工总人数的30%。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社区服务、邮电、环卫、园林等行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的比例
不得少于招工总人数的50%。其他企业(特殊行业除外)招用下岗、失业职工的比例须不得少于招工总人数的20%。
六、本规定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6日

关于印发阜阳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政办〔2006〕45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阜阳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能,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全市招商引资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专指来阜投资工业生产性建设项目500万元以上、市场开发类项目1000万元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2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条 审批“绿色通道”是指市直(含三区)招商引资落地项目办理审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窗口)实行“特事特办、告知承诺、并联审批、超常办理、全程代理、督办到位”的无障碍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第三条 “中心”负责制定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办理流程;公开办理程序、申报资料、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组织项目联审、联办。

第四条 市招商办为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牵头单位,在“中心”设立服务窗口,负责招商项目的咨询及全程无偿代理服务;配合“中心”组织实施审批“绿色通道”;负责编制《招商项目审批绿卡》;与招商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在市政府和“中心”网站发布招商信息;确认招商项目并联审批范围,向投资者和相关单位发放《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绿卡》,相关单位凭卡按承诺时限办结。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工作机制,按照职责为投资者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确保审批“绿色通道”畅通无阻。市直有招商任务的单位要加强与市招商办驻“中心”窗口的沟通和协调,定期反馈招商进度情况。

第六条 凡属一个部门审批的项目,需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前置审批和转报上级等特殊事项,有关单位应按照部门在中心窗口承诺时限予以办理。除此以外的招商项目原则上即到即办,最长办理时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七条 凡不需要后方单位集体研究的审批项目,有关单位要向“中心”窗口首席代表充分授权办结。

第八条 相关单位接到项目联办会议通知后,应按要求指派相关机构负责人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许可,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单位承担。

第九条 需现场踏勘的招商引资项目,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暂未进入中心的相关单位要接受“中心”协调,积极配合招商办窗口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为招商落地项目搞好服务。

第十一条 对不服从行政服务中心协调,不配合招商引资窗口工作的单位(窗口),由市监察局按《阜阳市惩治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