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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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21日
财税[2001]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有关精神,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现对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农村久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扭得税前扣除政策。
三、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所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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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八日


长沙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4〕18号)精神,长沙市农业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局)加挂长沙市乡镇企业局的牌子。市农业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蔬菜和有关乡镇企业的工作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乡镇企业局有关种植业、养殖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及乡镇企业统计管理职能。
  (二)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有关蔬菜流通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农机、蔬菜等农业产业和乡镇企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种植业、农机、蔬菜等农业产业和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组织和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指导、监督耕地保养、保护与改造;指导土壤自然监测和长期定位监测;负责占用基本农田后新开垦耕地的审核验收工作。
  (四)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研究拟定农业信息化工作的发展规划,预测并发布农业相关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荒滩、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在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指导下,实施农业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
  (六)拟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负责绿色食品的认证工作;负责农业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协同管理农业产业技术标准;组织协调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对国内生产或进口种子、农药、有关肥料等产品进行登记。
  (八)组织、监督对全市范围内植物(不含森林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上报疫情并组织扑灭。
  (九)研究提出农场系统经济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农场系统完成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农场重大科技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
  (十)负责全市蔬菜科研、技术、生产与流通工作;负责蔬菜新品种、新成果的研究、引进、开发及新技术宣传普及和推广工作;负责蔬菜基地的建设、提升和保护工作;负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负责副食品风险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和省拨资金等资金、物资中用于蔬菜生产、科研和流通部分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蔬菜质量的监测、认定、发证、授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放心菜”的市场准入工作;负责全市蔬菜生产、流通行业的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拟定、执法和监督;组织、参与制定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建设规划;参与全市“菜篮子”工程的有关工作;承担长沙市蔬菜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外加挂长沙市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十一)负责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的行业管理;指导农机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农业机械投入抗灾救灾;审批二级农机维修点经营技术资格;核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负责审核农机新产品的鉴定和推广工作;负责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机械的安全监理及其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审批农机安全员资格;核发和审验农用机动车行驶证(号牌)、驾驶证;负责机车技术检测、安全宣传教育;规划指导农机安全技术装备、农机监理信息系统建设。
  (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湖南省发展乡镇企业若干规定》,负责对全市乡镇企业(不含工业企业,下同)进行规划和指导,依照有关政策和法律维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发展乡镇企业及农村第三产业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进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全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负责做好农业产业化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乡镇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市乡镇企业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乡镇企业(含工业企业)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为全市乡镇企业提供融资、技术、人才、培训、信息、创业等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政府扶持乡镇企业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农业涉外事务,负责实施农业对外援助项目;组织有关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省和市农业相关产业资金投入;指导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权限管理局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机构编制等有关工作;组织全市农业系列和农业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农民职称的评审;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农业局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组织农业抗灾、救灾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报告、汇报材料和文件,组织综合性会议;组织新闻宣传和调查研究;负责文电、机要、保密、信访、收发等工作;负责局系统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局重大事项和决定的督办工作;管理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的后勤管理工作。
  (二)发展计划处
  研究提出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承办农业建设项目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农业各类经济指标的统计工作;管理局管各项资金;指导监督农业行业和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和事业单位报表;组织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科技教育处
  研究拟定农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管理农业科技计划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负责农业丰收计划工作;组织协调本级农业科技计划项目的审核下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民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协调监督农业生物物种保护和管理工作;做好农科教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管理农学会工作;负责农业现代化园区建设的管理;负责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队伍管理工作。
  (四)经济作物处
  研究拟定经济作物的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经济作物发展的政策建议;调查分析经济作物生产形势和市场动态,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布局、产品加工、质量改进、效益提高和栽培方式改革措施;指导经济作物产业化工作;组织协调经济作物重大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总结推广发展经济作物带方向性和有指导示范作用的先进经验,提出经济作物重大技术措施和新产品开发计划;参与经济作物种子种苗管理;承担经济作物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
  (五)粮油作物处
  研究拟定粮油作物的近期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粮油作物发展的有关政策;调查分析粮油作物生产形势和开发动态,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布局、产品加工、质量改进、效益提高的具体措施;制定稻田耕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粮油作物产业工作;组织协调粮油作物重大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管理工作;总结推广粮油作物生产带方向性和有指导示范作用的先进经验;负责粮油作物苗情调查、产量分析预测;组织粮油作物新品种(组合)引进、选育及新技术试验、示范工作;提出粮油作物生产重大技术措施和新品种(组合)的开发计划。
  (六)政策法规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农业产业政策;组织、协调并参与本局主管产业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负责本部门法制宣传培训工作;承办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对本区域农业行政执法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承办农业行政许可事项,核发农业行政许可证及监督其他政务公开工作。
  (七)市场信息与对外合作处
  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价格政策建议;管理农业相关产业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组织农业相关产业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组织协调绿色食品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管理,指导绿色食品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组织协调绿色食品认证工作;预测并发布农业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和管理;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实施农业援助项目;负责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跟踪外地农业发展动态,研究提出发展农业的对策,拟定外资利用规划和创汇农业规划;协调或参与管理我市与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农业组织(机构)有关农业方面的合作、交流事务。
  (八)农机管理处
  提出农业机械的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农业机械项目的下达工作;指导农机体系网点建设,实施审验、技术等级考核;做好农业机械用油的协调、供应监督及推广节油新技术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的技术检测、农机产品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负责农业机械设备改造、更新换代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及救灾油料、资金的补偿与燃油税开征后的税费返还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分析工作;开展农业机械跨区域作业,组织农机企业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技术交流工作,指导农机学会工作。
  (九)蔬菜生产管理处
  参与研究拟定“菜篮子”工程的规划、政策及组织实施;负责蔬菜新品种、新成果的研究、引进、开发及新技术的宣传、普及和推广工作;组织承办蔬菜产业技术培训,负责各蔬菜主产区的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全市“放心菜”生产的规划、布局和管理,组织指导无公害蔬菜的生产;负责全市“放心菜”的质量检测、认定、发证、授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点蔬菜基地的规划和管理、蔬菜示范园区的布局和安排;负责蔬菜基地的建设、提升和保护;负责菜田建设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负责新菜地的规划建设以及蔬菜基地的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检查、监督和验收。承担长沙市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蔬菜流通管理处
  负责“菜篮子”工程市场建设的有关工作,抓好商品蔬菜的流通,指导蔬菜深精加工、连锁经营和市场供应;负责“放心菜”的市场准入,对商品蔬菜质量进行检测、认证、公示和监管;参与制定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建设规划。
  (十一)企业规划统计处
  承担全市乡镇企业(含工业企业)统计工作,拟定全市乡镇企业、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不含工业企业,下同)财务会计、内部审计、资产评估工作;组织乡镇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以及地区间、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出口企业产品展销工作。
  (十二)农业产业化指导处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协调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业规划发展和农产品流通服务;拟定有关农业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对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扶持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和标准化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十三)农村第三产业指导处
  研究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负责提出扶持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第三产业转移,对农村第三产业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并提供服务;指导乡镇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指导乡镇企业引进和培训科技开发人才。
  (十四)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班子的考察、选拔、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指导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农业系列和农业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职称的评审工作;负责局系统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64名,其中党委书记、局长1名(兼市乡镇企业局局长),副书记、副局长2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总农艺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34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和纪检〈监察〉负责人)。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正科级,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实行单列,属于行政性质,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9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交部关于加强对我国公司在新加坡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交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交部关于加强对我国公司在新加坡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外交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事办,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近年来,随着中国、新加坡两国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我与新的劳务合作业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目前,在新从事劳务合作业务的中国公司已逾百家,新已成为我国劳务输出的主要市场之一。但是,近来诸如非主渠道输出、为劳务人员造假文凭、无工作准证打“黑工”等问题时有发生
。这不仅违反我国外派劳务的有关规定,而且也触犯了新有关法律,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公司在新的声誉。新政府对此已有所注意,并采取措施,一方面清查在新的非法劳工,另一方面,加强了对中国赴新劳工的入境审批工作。
为加强输新劳务的有序经营和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及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巩固我在新的劳务市场,继续发展我在新的劳务合作业务,现通知如下:
一、只有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方可到新开展劳务合作业务,其它公司和单位不得开展此项业务。
二、凡向新派遣劳务的项目,均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公司申报材料(含新政府批件复印件)严格审核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三、赴新劳务人员必须在持有新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正式批件、国内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与新方合法的用工企业、中介公司签订的有效合同、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以及主管部门的任务批件和政审批件后,公司才可为其申请办理护照和赴新签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旅游、留学
、考察等名义变相办理输新劳务。
四、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通知》(〔1995〕外经贸合发第459号)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输新劳务人员进行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以杜绝出走和滞留不归等现象的发生。
五、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在培训结束后向劳务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时,应将劳务人员的身份、派出公司名称、联系人、电话及传真号一并填写在备注栏内,并嘱劳务人员随身携带该证件。
六、公司及其主管部门要对已出现的伪造劳务人员文凭事件给予高度重视,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对当事公司和当事人必须严肃查处,以维护国家声誉,保护我输新劳务业务的正常经营秩序。
七、鼓励我国公司直接与新加坡雇主签订劳务合同。如需通过新加坡中介公司协助办理输新劳务时,我公司必须核实与其合作的中介公司是否持有新加坡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可经营代理中国劳务的合法证件,否则,不得与其合作或签约。公司不得对劳务人员收取过高的管理费。同时,
对新方一些中介公司过高收取中介费的做法也应予以抵制。对知情不报或接受不合理价格的公司,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以保障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各派出单位(含派人单位)可按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外派人员合同工资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手续费和中介费,其总额不得超过外派人员合同工资(扣除在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5%,主要用于组织和管理外派人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九、公司对输新劳务要进行有效的管理,派出劳务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管理人员,派出劳务500人以上的公司必须在新设办事机构。
上述规定请各有关单位、公司严格遵照执行。如有违反,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制裁直至取消其在新劳务经营权。
请将本通知转发给你部门(地区)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和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一并遵照执行。



199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