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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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

北京市经委 市物价局


北京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
市经委 市物价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的通知》,特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订如下试行办法。
一、优质产品的质量标准
对符合下列质量标准的产品,实行优价:
1、重要质量指标超过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达到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
2、在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和提高耐用、适用性能方面,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产品;
3、质量长期稳定,为用户或消费者所公认的名牌产品。
二、优质产品的确认
1、国家、部级优质产品,经国家或中央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由国家或中央主管部门确认,并发给证书者,在规定的时期内有效。
2、市级优质产品,由市优质产品评审领导小组统一审查确认,并发给证书者,在规定时期内有效。
3、凡达到优质产品标准的产品,由生产企业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市优质产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或中央主管部,经鉴定批准后,发给优质产品证明书,即为正式确认。
三、优质产品的优价原则
优质产品的优价,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对市级及市级以下管理的产品试行如下办法:
1、由国家或中央主管部门确认的优质产品,属于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或供应价格或调拨价格)可在百分之十五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属于生活资料的,零售价格可在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出厂价和批发价,经工商协商作相应浮动。
2、获国家金质奖、银质奖的产品,生产企业有权在上述上浮幅度内制定出厂价格。其调拨价、批发价、零售价可在保持原差率不变的情况下相应调整。
3、由市优质产品评审领导小组确认的市级优质产品,属于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可在百分之十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属于生活资料的,零售价格可在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出厂价和批发价,经工商协商作相应浮动。
4、为保持优质产品物美价廉的竞争优势,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给予优质产品不加价或在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降价销售的权力。
5、对原材料或零部件是优质产品,而制成品或整机不是优质产品的产品,不实行优价。
四、优质产品优价的审批手续
凡市级及市级以下管理的产品,需要制定优价的,由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凭质量鉴定书和优质产品证明书报市物价局统一审批。
五、优质产品的质量监督
1、优质产品的商品,必须有明显的优质产品标志,以区别其它同类产品。没有优质产品标志的商品,不能优价销售。
2、质量检测部门每年定期对优质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不定期地进行抽测。对达不到优质标准的,要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由质量检测部门通知物价部门取消其优价权。
3、优质产品要实行“三包”,要附有“产品介绍”说明优质的主要内容,以便用户监督。
六、对新产品的确认和价格的审定
1、本市新产品按分工管理权限,由各主管部门鉴定确认。
2、新产品试销期间的试销价格,原则上由试制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按物价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备案。
3、新产品试销期满制定正式价格,需经工商协商后按物价分工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批。对新花色、新式样、新规格、新包装装潢的产品价格,按价格分级管理权限,由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批。
七、对质量低劣、式样陈旧、需要淘汰的产品实行降价或缴纳惩罚费。
凡经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经委确认的陈旧淘汰产品,按物价分工管理权限,由物价部门按国务院规定,将出厂价降为无利,以至亏损水平。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



198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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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布关于做好当前种子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发布关于做好当前种子工作的通知

农 业 部
农农发[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安排全年农业生产和种子供应的关键季节。为加速优良品种的推广应用,确保种子供应数量和质量,防止假劣种子进入市场,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现就做好当前种子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良种供应和调剂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在科学筛选的基础上,向农民和供种单位公开推荐一批适宜本地区重点推广的主导品种和后备品种,引导广大农民选择优质、专用新品种,指导供种单位搞好品种调剂,备足优质种子,保障市场供应。

  要特别关注棉花和玉米种子的供应和调剂。去年部分地区棉花种子生产后期遭遇连绵阴雨,玉米种子收获时遭遇低温冻害,对今年棉花、玉米供种数量和质量带来不利影响,棉花种子出现结构性供应不足,个别玉米品种的种子供应偏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按作物、分品种了解备种和分布情况,帮助供种单位搞好市场分析、种源调查、余缺调剂和替代品种宣传工作。

  要加强执法监督,打破地区封锁,消除市场壁垒,加大信息引导和技术服务的工作力度,为种子调剂、流通和供应创造宽松有利的条件,尽最大可能满足广大农民生产用种的需求。

  二、认真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为了从源头搞好质量控制,我部已组织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活动,对一部分大中型种子企业生产的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进行了质量抽查。对于查出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我部将予以通报并要求其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近来,部分地区玉米、棉花种子价格有所上涨,质量不合格种子有可能乘机流入市场。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零售市场种子质量的监督,组织开展以发芽率为重点的种子质量抽查,确保市场供应的种子发芽率不低于国家标准。对非法销售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种子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合格种子不能满足农业生产所需,而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标准种子的,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指导供种单位以种子标签、书面说明等方式,明确告知种子真实质量,提示农民采取增加播量等栽培措施,认真搞好使用指导和跟踪服务。

  三、规范整顿种子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本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申领许可证、登记、备案情况,经营档案的建立和健全情况,经营种子的加工、包装、标签及标签所标注内容、形式的合格情况,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品种审定情况,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的审查情况等。

  检查要点面结合,重点突出。县级要对本县种子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市场上销售的种子的产品检查率要在50%以上,其中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棉花种子要达100%;地(市)级以上重点检查本级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的企业,检查的重点是杂交玉米、杂交水稻和棉花种子,产品检查率要达30%以上。

  四、严肃查处大案要案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举报和投诉,坚决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行为。要重视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特别要关注种子案件多发惯发的“老区”。要建立跨地区的种子案情通报制度,发现线索,及时通报,相互协作,一查到底。

  要逐级建立和完善种子打假目标责任制,管理好本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防止发生坑农害农事件。认真落实重大种子案件上报制度,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查处种子案件要加强监督和指导。要严格依法办事,制定规范的立案、调查、结案程序,建立案件卷宗制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合作优势,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对制售假劣种子的惩处力度。对于触犯刑律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对于跨省区的大案、要案及久拖不决的案件,我部将组织专案督查组,联合有关部门,跟踪督导查处工作。

  五、搞好良种良法配套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新型种业体系建设,加大新品种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力度,组织农技推广和种子科研、生产、经营单位,搞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展示、示范工作。要特别重视大宗粮食作物主导品种的展示、示范和主推技术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使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主体培训相互配套。要层层建立展示点和示范片,逐级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良种覆盖率和技术入户率,使良种良法同时推广,相互促进,在发展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珠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专家咨询组

2.4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5 相关单位和企业职责

2.6 各区(经济功能区)应急指挥体系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执行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信息报告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措施

4.6 安全防护

4.7 通报和信息发布

4.8 扩大应急

4.9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事件调查

5.2 事件评价

5.3 环境恢复

5.4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机构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装备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医疗保障

6.8 资金保障

6.9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管理和更新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录

8.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1.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不含核事故应急响应),具体范围为: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2)工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物防治设施、设备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3)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4)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环境事件。

(5)辐射污染或安全方面的突发环境事件。

(6)其它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严格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高预防和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环境安全。  

(2)坚持分级响应,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在各级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分级响应、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妥善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分类管理和处置。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整合环境监测网络,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发挥专门环境应急力量的作用,引导、鼓励建立一专多能的应急队伍。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区(经济功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组成。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组成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秘书长,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珠海海事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事发地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发生在我市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由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统一指挥处置工作,我市负责配合处置,市长任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发生在我市的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任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2.1.2主要职责

(1)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体系,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2)配合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做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按程序启动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响应。

(4)统一指挥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6)协调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秩序恢复等工作。

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组成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分管副局长和市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办公室下设环境应急值班室,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12369。

2.2.2主要职责

(1)负责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具体协调开展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工作,组织做好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准备,掌握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3)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向市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应急响应和启动相关环境应急预案的建议。

(4)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市政府报告环境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对环境应急过程进行评价。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确定事件责任人。

(6)保持与有关应急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专家咨询组)。

2.3 专家咨询组

2.3.1组成

由国内知名环境安全危机预警和应急处置专家、我市各专项应急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

2.3.2主要职责  

(1)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参考方案。

(2)针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救援办法等建议。

(3)对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评估,提出相关建议。

2.4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应急办:负责协助市领导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向省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助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做好生产、生活资料的调运和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现场治安、交通管理和灭火施救工作,具体包括现场警戒,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出危险区域;对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进行疏散撤离,营救遇险人员,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组织消防力量实施灭火,对可燃性燃料、化学品等引起的火灾进行专业扑救,控制危害源,清理火场;参与火灾原因调查,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污染物调查。

市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开展死难者相关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 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建立完善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收集环境信息;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组织查找污染源,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和监测;指导、协助突发环境事件产生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置及污染物的防治和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协助调动大型吊装机械设备实施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疏散人员的交通运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运输工作。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负责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珠海水域最新的环境敏感资源分布图;保障群众饮用水供应;加强监测、监控,防止受污染的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进入流通领域;通知可能受影响的水产养殖户做好预防措施,协助开展污染物的清除和监视工作;协助组织现场周围居民疏散、撤离。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协助确定中毒人员毒性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省级机构进行毒性鉴定。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资料的分析和气象要素的监测,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珠海海事局:负责预防和处置发生在珠海水域内或发生在珠海水域外可能影响珠海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包括船舶在航行、停泊、装卸及其它作业中发生的水上污染事故。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和现场水域附近船舶参加应急处置行动;发布航行通(警)告,负责事故水域现场警戒,必要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疏散附近船舶。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危险化学品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力量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技术评估。

事发地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区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实施应急救援;迅速组织撤离或采取其它措施保护危险区域的人员安全;协助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引导外部增援力量进入现场处置;收集上报相关信息;组织本区域专业环保处理单位对污染物进行处置,对责任人无能力清理污染物的情况,先行采取措施,安排资金,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并治理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

2.5 相关单位和企业职责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单位和企业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积极参与救援和处置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取证,提供污染物的相关信息资料;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6 各区(经济功能区)应急指挥体系

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响应、处置及善后等相关工作,配合上级做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污染源调查,强化环境空气质量和区域水质监测,定期组织开展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活动,掌握环境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对发生在辖区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提出应对建议。

3.2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应急处置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 预警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区级以上政府(管委会)、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按规定程序迅速启动相关环境应急预案。

(2)通过相关方式发布预警信息,蓝色预警由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4)指令各环境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组织环境监测部门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3.4.2环境应急资料库

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环境事件应急气象保障服务系统,并建立健全与其它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3.4.3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环境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和通信技术保障系统。

3.4.4跨地区、跨部门的报警服务系统

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固网通信数据传输系统、无线通信数据传输系统、GPS全球定位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Ⅳ级响应(一般)四级。Ⅰ级响应由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联席会议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区(经济功能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I级响应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迅速向省联席会议和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报告,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在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和省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2.2Ⅱ级响应

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向省联席会议报告,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在省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联席会议和省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2.3Ⅲ级响应

较大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Ⅲ级响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实施救援和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应急队伍实施增援。

(2)开通与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市有关环境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3)召集专家咨询组专家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环境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4)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市、县(区)通报情况。

(5)及时向省联席会议、省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通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6)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4.2.4Ⅳ级响应

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经济功能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参照Ⅰ、Ⅱ、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立即采取应急响应行动。需市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要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

4.2.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当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时,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预警、应急响应。

4.3 信息报告

4.3.1信息接报,事发单位、市民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管委会)、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和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环境污染物处置的行为。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记录事件发生地点、时间、单位、污染物等基本信息,并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

(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领导初步判断事件程度,通知事发地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开展污染源调查、控制、转移、消除及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并协助事件发生单位启动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

(4)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专家咨询组专家集中;从市主要环境污染危险源档案数据库调集事发企业或单位的档案、应急预案等资料;视情况联系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救援和处置。

(5)根据事发现场的基本信息,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专家咨询组评估事件等级。

4.3.2环境质量监测部门报告

(1)市、区两级环境监测站在常规环境质量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应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加大采样、监测频次。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专家咨询组专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组成调查小组对数据异常原因进行实地调查。

(3)经调查确认环境事件已发生或有明显的发生趋势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事发地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开展污染源的调查、控制、转移、消除等工作,并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

(4)根据反馈的信息,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专家咨询组评估事件等级。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管责任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区级以上政府(管委会)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应急机构,在确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并通报其它相关部门;其中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应专业主管部门。

事发地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4.3.4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和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伤亡情况、国家重点保护区内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进展情况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出具有关危害和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资料。

4.3.5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有关国家通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4 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进入Ⅰ级、Ⅱ级响应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分别在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环境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将事件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应急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政府。各有关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派出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环境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指导各应急队伍开展处置。

  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区(经济功能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指挥协调。

  有关单位应及时、主动地提供与应急处置工作有关的基础资料,环境保护部门应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督检查资料,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确定处置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4.4.2指挥和协调内容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组织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

  (4)协调受影响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的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省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8)必要时请求军警部队应急增援。

4.4.3现场指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官。现场指挥官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秘书长或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或者由市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官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之间的相互支持配合,调度现场应急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群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4.5 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队伍立即赶赴事发地营救和救治受伤、中毒人员。

(2)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以外的安全区域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提供生活必需品。

(3)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终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和耦合环境事件。  

(4)根据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域特点,预测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对可能产生污染的项目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报送监测结果;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根据监测数据,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划定污染区域,拟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

(5)当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影响到饮用水供应时,迅速启用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控。备用水源不足时,立即组织调水,确保饮用水供应。

(6)做好生产、生活资料调运,确保急需食品、物资的供应。当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受到污染时,加强监测、监控,防止进入流通领域引起中毒事件。

4.6 安全防护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佩带防毒、防尘面具,或者采取呼吸道防护、隔绝服防护等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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