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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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进步,发挥科技工作者在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依法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协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科协从事的事业,是面向农村、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广大群众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国家科学技术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科协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国家科技工作基本方针,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普及与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紧密结合,为提高全省各民族的科学文化
素质服务。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各级科协、社会团体和公民。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科协工作,发挥科协在促进科普和科技进步中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为科协开展各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护科协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事业,县级以上科协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省、州、市(地区)、县(市、区)建立科协。县级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县级以上科协组织机构的变动,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科协备案。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根据需要建立科协,其专兼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科普协会是科协的基层组织,受科协指导。
第九条 自然科学学术性和科普性社团的成立,应向同级科协提出申请,经同级科协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同意后,向社团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同级科协为所属科学技术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科协所属科学技术团体的变更或撤销,由该团体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同级科协同意,依法向社团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各级科协在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责是:
(一)维护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事务和科学技术领域的民主协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益。
(二)维护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术交流、科普和科技咨询的权益。
(三)保护科技工作者利用业余时间开展科技咨询、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等有偿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
(四)根据需要对侵犯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有关单位反映。对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科技工作者予以支持和帮助。
(五)县级以上科协要为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科协受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的委托,对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进行科学论证和提供决策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自然灾害鉴定、技术标准制定以
及技术经济案件的诉讼代理等事务。
第十二条 科协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推进学科发展。
科协开展国内外民间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同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学术团体以及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第十三条 科协促进所属科学技术团体与企业的协作,发挥企业科协组织作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科协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鼓励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依靠科技致富。
第十四条 科协应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专业的继续教育、创新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科协应组织离退休科技工作者开展技术开发、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发挥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的作用。
第十六条 科协应与民营科技实业家建立广泛的联系,开展民营科技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协作,为民营科技实业家出国(境)考察、交流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科协在科普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传播科学精神和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反对封建迷信,揭露和抵制各种伪科学、反科学行为。
(二)利用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科普设施,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提高青少年科学技术素质。
(三)开展城市科普活动,建立街道、社区、企业科普网络,面向城市公众进行科普教育。
(四)建立健全并巩固农村科普网络,指导农村成立各种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科普协会,组织科技工作者深入农村,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技术。
组织科技工作者建立农村科技示范基地、园区,促进全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升级。
建立农村科学技术培训站(点),对农民进行科技培训,传授生产技能,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培养农村科技人才,推动农业科技进步。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干部群众学习现代科学知识提供服务,帮助他们掌握最新科学技术动态,提高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能力。
(六)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和老区、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扶贫,依靠科学技术脱贫致富;建立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引进科技人才,提供科技资金、器材和先进实用技术以及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八条 科协的经费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事业、基本建设经费和学术交流、科普等专项经费;
(二)科协依法兴办的科技企业、事业所得收入;
(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捐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各级科协的行政、事业、基本建设经费和学术交流、科普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省、地、县三级财政每年对科普经费的投入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人口每人平均0.1元的标准,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而逐年增加。
科协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审计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科协兴办各种科技实体,开展合法的技术贸易和技术中介活动,并给予有关优惠政策和经费支持,增强科协发展能力。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需要,将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科普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其建设和发展。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设施。
各有关部门都要依法积极扶持科普报刊、图书、影视声像制品的创作与发行。
第二十二条 科协及有关部门对在科协和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团体、科普工作者、科协工作者,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妨碍科协依法开展工作和活动的;
(二)以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名义传播封建迷信和伪科学、反科学内容,骗取钱财和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
(三)贪污、挪用或者截留科协经费的;
(四)损毁、侵占或者非法调拨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资产的;
(五)损坏或侵占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科普设施的;
(六)侵害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其他合法权益的;
(七)科协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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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先例判决”

张海龙


新华社8月15日报道: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为推进司法改革,开始试行一种“先例判决”审判制度。当地法学界人士认为,其“不仅有利于增加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和权威性,而且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果真如此,倒是件值得额手相庆的好事。然而,“先例判决”只是看上去很美,稍加思索便会令人困惑不已。

对于“先例判决”,中原区法院的解释是,“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先例生效判决对本院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在处理同一类型、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时,应当遵循先例做出大体一致的判决。”明白人一眼就可看出这是在效仿英美判例法。问题就出在此处。

首先,中原区法院凭什么能够确认对其后案件具有判例拘束力的“先例”?在与法、德、日等国一脉相连,秉承大陆法系传统的中国,判例并非其法律渊源,成文法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院仅有司法权,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只有司法解释权。一个区法院无权立法,更无权确认判例为法律渊源。若认为“应当遵循先例”,则违反了现行司法制度。

退一步讲,中原区法院能否确认具有一定参考比照意义的“先例”?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审判可加以参考的判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确认,并通过判例汇编或者公报等形式公诸于众。毫不避讳地说,作为区法院试行“先例判决”,至少是拔高了三级,自我加冕地享有了最高法院的权力。再说,即使是经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典型判例,也只不过具有“参考比照”价值,“先例判决”又何来对同类案件的拘束力?

其次,中原区法院为什么不依照法律而去遵从“先例”?中原区法院的“先例”是当初依法审判形成的,其后若有同类案件,接着依法判案不是挺好,何必又要找出一副“先例判决”的行头来?既不合法,又多此一举浪费人力物力。中原区法院曾以一起盗窃案的审理说明“先例判决”,然而刑法是以“罪刑法定”为首要原则的,严格说来,即使判决结果正确无误,依照先例进行判决也是对“罪刑法定”的违背,在真正意义上并未实现司法公正。

再次,“先例判决”能否提高审判效率和节约成本,并使审判透明度和法院权威得到增强?对成文法国家的法官而言,严格遵照法律审判是其不可推卸的职责,遵从“先例判决”是对其法定义务的偷懒。凭“先例判决”来躲避成文法的法官,又怎能掌握来自繁杂案例的大量法律规则?由中原区法院审核确认后予以公布的“先例”,缺乏有效的审查机制,若先例错误,因保持“延续性”会出现一系列的错案,法院的权威性岂不要丧失殆尽?“提高审判效率”难道不是一厢情愿?

最后,“先例判决”是否具备存在所必需的基础?与英美法系作个比较就会一目了然。从历史国情来看,判例法源出英国,是以英国渐进型的社会改革和高素质的法官为基础,经过长期积累缓慢发展而来的。目前中国的突进型改革不能满足实施判例法的前提条件。从内容来看,英美法系确定“先例”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只有高级法院能够形成先例;二是上级法院的司法先例对下级法院在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约束力。这是基于下面的假定:从整体来看,上级法院的法官比下级法院的法官更有经验,不仅学识较高,而且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可以不受外界的压力解释和适用法律。中原区法院试行“先例判决”,从基层开始实践判例法于理不通。从效果来看,判例的作用除了在具体案件中确权,更重要的在于保证法律相当程度的稳定性,以及有步骤地发展法律规则。中国的“先例判决”能实现后两种么?

西风东渐之际,要求中国实行英美判例法,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呼声不绝于耳,具体设想更是层出不穷。长远来说,中国或许应该从判例法中汲取营养,以弥补传统成文法之不足。但这必须基于一个合适的平台,那就是我国的突进型改革已经深刻影响到社会理念这一底层,以及,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等多种手段大幅度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在未来几十年,中国不可能也不应该跨越历史与国情的限制,仓促出台中国版的判例法制度。


作者:广西大学法学院 电话:0771-3231277 电子邮件:alan@elong.com


关于北京市商贸系统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委商贸工作部 市商委等


关于北京市商贸系统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委商贸工作部 市商委 市财政局



为了具体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商贸工作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现商委会)制订的《关于北京市商贸系统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管理和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特制订《实施细则》如下:
一、关于商业、服务业职工人数的计算。按一商、二商、饮食服务总公司、粮食、供销社、石油六个系统统计:全系统总人数,其中(一)市局、总公司、社直属企业人数;(二)六个系统所属区、县企业人数;(包括崇文、顺义试点区县在内)另把商办工业企业人数,从各统计数字
中单列出来,送市改进服务工作办公室汇总并报有关领导审核后确定拨提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数额。
二、关于基金的拨提。按市政府规定的“市级按全市商业、服务业职工人数每年每人二元”和“区、县、局级按所属商业、服务业职工人数每年每人三元”,共计每年每人五元的优服基金,具体拨提方法是:(一)市直属商业、服务业,按职工人数每年每人五元的优质服务奖励基金,
其中由市财政拨给市改服办二元,拨给有关局、社、总公司五角;由市属企业从留利中的后备基金支付二元五角,上交其主管局、社、总公司。(二)区、县按六个系统所属商业、服务业职工人数每年每人五元的优质服务奖励基金,其中一元由市财政拨给市改服办;一元五角由区、县财政
拨付给本区、县财贸部、办优质服务奖励基金具体管理部门;区、县属企业从留利中的后备基金支付二元五角,一元上交市改服办,一元五角上交本区、县财贸部、办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具体管理部门。
三、关于基金的具体管理部门:市属六个局、社、总公司,都要确定出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具体管理部门(处、室),并向市财政局和市改服办备案;区、县财贸部、办的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具体管理部门,要向所在区、县财政局和市改服办备案,以便沟通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往来渠
道及加强这项资金的管理。
四、关于职工人数的统计和基金的建立时间:从今年起建立优质服务奖励基金,以六月底的职工人数为准;以后每年这项基金的提取和拨款均以该年六月底的人数为准计算。
五、这项优质服务奖励基金,要专款专用,年终由市(局)、区(县)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管理部门,向市、区、县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198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