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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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财社[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推动医疗机构改革,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国家计委 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2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医疗机构改革,现就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
(一)坚持和完善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目前尚未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区,必须在2001年底以前开始实施。已经实施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有关药品收支结余的核定上交和合理及时返还的操作办法。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当地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各类别医疗机构平均药品进销差价率(药品平均加成和平均折扣水平)扣除某类别医疗机构平均药事成本后合理确定该类别医疗机构药品收支结余上交水平。
(二)逐步降低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各地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逐年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到2005年,有条件的地区城镇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原则上降低到40%左右。对中医、民族医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可适当放宽要求,但也要切实降低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各地卫生、财政、中医药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测算合理确定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的具体目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医疗机构确定药品收入的具体比重,超过规定比重的药品收入一律上交,与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统一使用。
(三)积极稳妥推进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各地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并制定具体规划。到2002年上半年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选择一至两个经济条件和医疗机构补偿政策落实比较好的地(市)级及以上的医院进行试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积极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做好医疗和供药之间的衔接,使患者就医方便、用药安全,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广。
二、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各地要按照计价格96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依据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及政府考虑的其他因素合理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一)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认真分析测算医疗服务价格与社会平均成本的差距,抓紧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具体规划。按照降低药品差价收益、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的原则,逐步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服务价格。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降低药品收益相同步,到2005年,有条件的地区力争基本实现按成本等因素确定医疗服务价格。
(二)按照有利于医疗机构竞争的原则,确定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要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水平医生之间的医疗服务价格差距,以引导患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及医生,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具体浮动幅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特需医疗服务浮动幅度可适当放宽。
(三)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要素的监测,为制定合理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建立灵敏的调整机制提供依据。
(四)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考虑和照顾中医、民族医的特点,以促进中医、民族医的发展。
三、进一步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认真落实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一)在医疗服务价格未达到社会平均成本水平、药品收支结余返还款不足以弥补医疗成本时,同级财政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给予补助。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期,财政补助总额不减少。随着医疗服务价格的提高,财政补助应逐步转为专项经费。
财政补助总额应按照同级部门预算中全部医疗机构医疗支出扣除医疗收入、药品收支结余返还款、其他收支结余、财政对医疗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社会保障补助后合理确定。
(二)对医疗机构房屋设备的修缮购置、就医环境改善、重点学科建设等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项目预算根据卫生事业及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功能、任务和政府财力状况确定。经论证后的项目预算纳入财政预算支出项目库,逐年安排落实。
(三)在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医疗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由财政专项安排,并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目前尚未将离退休人员费用纳入预算安排的,应尽快落实。
(四)逐步增加卫生基建投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条件。各级政府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制定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规划,确定建设项目,列入基建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逐年安排资金。
(五)在安排财政补助时,对中医、民族医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给予适当照顾。要逐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增加收费透明度,切实纠正乱收费行为。建立政府监督、行业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价格监督机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力度。对“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平均每床日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和“单病种平均费用”等指标进行监测,并逐步向社会公示,以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社会医疗费用负担和经济效益作出评价和监督。医疗机构必须根据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收费,建立严格的自我约束机制,并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和费用清单等查询服务。
(二)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进行合理有效配置。对没有落实合理稳定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和大型医疗设备购置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立项或审批;医疗机构的负债规模不得超过其负债期内预测可用于偿还的资金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的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展。
(三)要加快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步伐。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实行减员增效;积极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努力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政府和群众的经济负担。制订医疗服务的诊断治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同时,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优质、价廉、方便的医疗服务。
各级卫生、计划(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共同促进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在弱化药品收益补偿作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规范医疗行为等方面相互衔接,同步实施,切实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全面落实。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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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农村借贷问题,涉及面较广。各地除加强宣传教育外,可参照报告中提出的借贷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慎重处理。

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


近两年来,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活跃起来。反映到农村借贷关系上也发生了变化。社队和社员生产、生活资金需要大大增加,农业银行和信用社的信贷业务有相应发展,但同时农村自行借贷也发展起来。为了摸清情况,研究农村借贷政策,我们
去年组织了十五个省、市农业银行进行了调查,并召开了讨论会,广泛听取了社队、社员和有些党政领导部门的意见,着重研究了农村借贷政策问题。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农村借贷基本情况
一、农村借贷近两年比较普遍。从十五个省、市调查材料看,穷困地区有,富裕地区也有;粮食产区有,经济作物地区也有;沿海渔区、偏远山区有,城市郊区也有。有的地方少些,有的地方多些。
农村借贷利息,个人之间借贷,有的凭人情,无利息,有的要送谢礼,有的要利息。社队向个人借贷,一般要付给利息,月息大多二、三分(即每一百元,一月要付二、三元利息),也有的高达七、八分。许多地方以实物计息,都是当地短缺农产品。农村借贷利息较高,与农村市场经
济发展,物价上涨,工业、副业、商业利润较高,以及资金供不应求等有关。
二、农村借贷的资金来源、用途和效果。农村借贷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个人劳动收入。有一部分是社员手中的闲散资金;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从银行、信用社提取的存款,一般占借贷资金的三分之一,高的占百分之五十。
农村借贷的用途,主要用于发展生产。生产队借贷,主要用于生产急需。在商品经济较发达地区,主要用于购买化肥等物资;在机械化重点地区,主要用于添置农机设备;在包产到户较多地区,主要是购买农具、耕畜。社队企业借贷,主要用于新建和扩建企业,也有用于流动资金。社
员个人借贷,主要用于提高生活和发展家庭副业。
社队向社员借贷和社员之间的借贷,一般来说,都比较注意经济效果,信用观念也较强,能够按期归还。但也有消极作用,主要是盲目性和利息过高。有的社队企业盲目发展,重复建厂;有的生产队进行基本建设不量力而行,负债过重;有的资金使用不讲经济效果,增产不增收;有的
甚至搞投机倒把,也有高利贷者。社队向社员借贷,有的利息过高,出资的社员得到额外收入,其他社员相应减少了收入。这些都必须引起重视。
三、农村借贷比较普遍的原因,主要是社队广开生产门路,发展商品经济所需资金大大增加,但是不少生产队底子薄,积累和生产消费基金留的较少。国家虽然通过各种渠道,拿出不少资金支援农业,还不能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同时,农村资金潜力大,社员手中闲散资金多。社队、
社员收入不平衡,资金有余有缺,本来可以通过银行、信用社调剂解决,但是银行、信用社业务开展不够,有些政策规定过严过死,工作搞得不活,没有充分发挥融通资金的作用,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也是农村借贷比较普遍的原因。

关于农村借贷的政策问题
一、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占绝对优势,多种经营形式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对待农村的信用关系,在国家银行和信用社的信用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集体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的正当借贷存在,作为银行、信用社信用的补充,对于
发展农业生产是有好处的。但是,应当积极引导,加强管理,趋利避害,把农村资金引向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壮大集体经济,促进社队和社员逐步富裕起来的正确途径。
二、对于社队集体向社员借贷,要加强管理。银行、信用社要帮助社队搞好财务管理,合理安排资金,基本建设要量力而行,社队企业要避免盲目建厂。对社队的合理资金需要,应当尽量帮助解决。如果确需向社员借贷,应当经过社员民主讨论,利率不能超过当地信用社放款的最高利
率。至于个人之间互通有无的借贷,将会长期存在,应当予以保护。
三、必须严格区别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与农村高利贷活动。对于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利息偏高的,不能视为高利贷者。除了进行宣传教育以外,银行、信用社要加强信贷活动,并根据农村资金供求情况,在规定的利率范围内及时调整信用社利率,用经济办法引导农村借贷利率逐步下降
。对那些一贯从事高利盘剥,并为主要经济来源,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和人民生活,破坏金融市场的高利贷者,要按情节轻重和国家法令、规定严肃处理。

把银行、信用社工作做活,充分发挥信用社作用
一、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要求银行、信用社把工作做活。当前主要是在农业银行领导下,充分发挥信用社的作用,使信用社起民间借贷作用。要大力组织农村资金,放宽贷款范围,解决社队和社员个人合理的资金需要,逐步把农村借贷纳入银行、信用社的信用渠道。
二、改变农村存贷利率倒桂的现状。长期以来,信用社存款利率高,贷款利率低,不利于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和逐步引导农村借贷利率下降,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今后要逐步调整利率,信用社利率可以同银行不一致,由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在国家总的政策指导下,根据经济发展情况
和资金供求关系逐步调整利率。
三、对于社队生产和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各地党政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工作。要防止瞎指挥,基本建设要量力而行,不能搞虚打冒分,生产队分配时一定要扣留各项生产基金。要帮助社队管好财务,合理安排资金,节约开支,降低成本,实现增产增收。
农村借贷政策性强,涉及面比较广,各地都很关心,希望明确政策界限。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1981年5月8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医疗队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医疗队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国际发〔2009〕10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我部制定的《援外医疗队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9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援外医疗队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援外医疗队统一标识(以下简称医疗队标识)的使用,加强对医疗队标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队标识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国旗下方由“中国医疗队”大写外文译文组成。

第三条 医疗队标识使用人是指承担卫生部援外医疗队任务的中国医疗机构、医疗队员和经卫生部同意可以使用医疗队标识的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医疗队标识。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医疗队标识。

第五条 卫生部依据本办法对医疗队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承担卫生部对外医疗援助项目的中国医疗队应当使用医疗队标识:

(一)医疗队员统一工作服装的左上角;

(二)卫生部为医疗队提供使用的医疗设备、车辆等物资的适当位置上;

(三)卫生部举办或经卫生部批准举办的援外医疗活动;

(四)卫生部认为应当使用标识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卫生部出版或经卫生部同意出版的有关援外医疗队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应当使用医疗队标识。

第八条 医疗队标识应当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援外医疗队标识图案制作说明》(见附件)制作。医疗队标识中,国旗图案的印制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医疗队标识使用人应当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医疗队标识,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修改医疗队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颜色式样等。

第十条 医疗队标识使用人只能在其承担医疗队任务或援外医疗活动中使用医疗队标识,所承担的医疗队任务或医疗活动结束后,其使用医疗队标识的权利自然终止。医疗队标识使用人在使用标识的过程中应当维护良好的国家形象和医疗专家形象。

第十一条 医疗队标识不得用作商业用途,不得用于与援外医疗无关的物资或与援外医疗队无关的活动。未经卫生部同意,医疗队标识使用人不得将使用医疗队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一)污损或侮辱医疗队标识的;

(二)未经卫生部同意,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医疗队标识的;

(三)将医疗队标识用作商业用途的;

(四)将医疗队标识用于与对外医疗援助无关活动的;

(五)在承担援外医疗任务结束后仍使用援外医疗队标识的;

(六)未经卫生部同意,将使用中国医疗队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援外医疗队标识图案及释义.doc
http://images.china.cn/attachement/jpg/site1000/20091113/001ec949f8550c66f0ef07.jpg
释义:图案以国旗为主元素,以体现援外医疗队的政府援助性质。国旗下方为中国医疗队的外文。字体为蓝色,象征和平。



2.援外医疗队标识图案制作说明.doc
附件2

援外医疗队标识图案制作说明

一、 援外医疗队标识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国旗下方是“中国医疗队”的外文译文。

二、 援外医疗队标识中国旗图案为长方形,其长与高之比为3:2。颜色为红色C:0,M:100,Y:100,K:0;黄色:C:0 M:0 Y:100 K:0;蓝色:C:100, M:80,Y:0,K:0。

英文字母字体为四号Times New Roman(新罗马字体),颜色为蓝色:C:100, M:80,Y:0,K:0。

三、“中国医疗队”的常用外文译文如下:

(一)英文:China Medical Team;

(二)法文: Équipe médicale chinoise;

(三)阿拉伯文: البعثة الطبية الصينية;

(四)西班牙文: Equipo Médico Chino;

(五)葡萄牙文: Equipe Médica Chinesa。

其他外文译文须经卫生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