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部部属单位向部行文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25:42   浏览:88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机械部部属单位向部行文的办法

机械部


机械部部属单位向部行文的办法
1993年10月6日,机械部

第—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87)9号),结合本部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不断提高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 要准确选用文种。 向部行文“请示”与“报告”要分开: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无论“请示”、“报告”均要在文件版头打印上签发人。
第四条 部属单位向部行文时, 凡属部有关司局职责范围的具体业务问题,应直接请示、报告有关司局(主送单位写有关司局, 信封收文单位也写有关司局)不要直接主报部、也不要抄报部。 如有重大事项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直接主报部,同时抄报主管司局。
第五条 请示不要多头主送,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如果需要同时报送其他机关,应用抄报形式。向上经机关的请示, 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单位;但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可以抄报上级机关。
第六条 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 不要向司局和部领导同志个人行文(无论主送或抄报均不直接给领导同志个人)。
第七条 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
第八条 公文的撰写要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 层次分明,文字精炼,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第九条 公文的打印要做到格式规范,字迹清晰,油墨均匀, 文面整洁,装订整齐。
第十条 要重视校对工作。校对是保证公文质量的一条重要措施。 上报公文须由两人以上校对,并进行二校、三校。
第十—条 要控制行文数量。每个主送单位一律报送一式两份, 每个抄报、抄送单位一律报送一份。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资料, 报送部办公厅综合处(信封也写部办公厅综合处),每种两份; 有关公文处理的规章、刊物等,报送部办公厅秘书处(信封也写部办公厅秘书处), 每种两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事调解的语言艺术

马洪玲


  民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作好调解工作对于迅速彻底化解矛盾,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和法院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调解工作是通过法官与当事人之间通过语言沟通进行的,这就需要法官具有一定的语言艺术的用语言抓住当事人的心理,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拉进与当事人的距离,从而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
  一、法官的语言在调解中的重要作用
  “言为心声”,语言常常是一个人整体素质和道德修养的外在表现。语言的表达既可以充分展现一名法官的知识、阅历和修养又可以展示法官成熟的职业魅力。庄重、严谨、热情、幽默的言语,能够使当事人产生尊敬和信赖,拉近与当事人心理距离的作用。特别是法官在主持调解过程中,语言运用得好,不仅可以让双方当事人产生好感,更主要的是有助于案件的顺利调解。可见,法官的语言表达要有一定的艺术性,使当事人容易和愿意接受偿的观点和建议,从而达到案件最佳的调解效果。那么法官在调解中应当掌握哪些语言艺术呢?
  二、法官在调解中应当掌握的语言原则
  一是法官的语言要体现出对当事人的尊重。第一,要掌握好谈话的语气。不能用傲慢、咄咄逼人、讽刺、挖苦、过激或明显偏袒另一方当事人的语言。第二,法官的语言表达要清楚、准确、亲近、明朗、通俗,语速要中等,以给自己和当事人留下思考和消化的时间,法律术语的使用应深入浅出,必要时给予适当的解释,使当事人能听清,听懂。第三,法官在表达自己的观点之前,要耐心听取当事人谈话。既然为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和看法,就应该让他们“言无不尽”,耐心听完他们的叙述,而后表述自己的看法第四,法官在表达自己意见的同时,要给双方当事人留有余地,不至于让当事人尴尬。特别是对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在表达同情的同时,要学会引导被安慰者的情绪,让他们从愤怒的情绪中发泄出来,理解安慰的话能够让双方当事人增强了对法官的信认和好感,这样就很容易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减小。
  二是法官的语言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首先,法官在语言态度上要平等对待当事人。一方面,不歧视任何当事人;另一方面,要根据当事人的文化程度、从事职业、性别、年龄、性格、生活环境、心理素质等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语言方法。其次,要灵活发挥语言的魅力。法官的语言既要让当事人感到温暖和亲切,又要保持法官的严肃性。就是说,做思想疏导工作时说话要平易近人,要诚恳、耐心;但对一些无理狡辩的当事人,批评教育要严肃,这样才能既不违背原则又能被当事人欣然接受。第三,法官的语言要沉着冷静,不与当事人争高低。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接触为数众多的当事人,当事人中不乏素质高、懂法律、主动配合者,但也存在个别心存偏见、素质不高者,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宽阔的胸怀,有“大度能容天下难容之事”的肚量,时刻想到自己的职业和责任,凡事须冷静沉着,避免或减少情绪波动,要通过自己耐心讲解和劝导,以真感动人、以理服人,从而博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
  三是法官的的语言既要坦诚又要谨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相互尊重的前提是以诚相待。在调解中法官要用真实感人的语言与当事人进行交谈,态度要积极、稳重,意见要中肯,观点要明朗,使当事人听了所说的话后,感觉是透心暖人的,从而达到感情上的融合,潜移默化地缩短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达到调解的最佳效果。对于疑虑重重者,先与他们拉家常,推心置腹的谈心,然后再引入正题。对于情绪冲动、急躁易怒者,不能以怒制怒,先和风细雨倾心交谈,正确疏导,等他们心平气和后再切入正题。但也不应事事都向当事人坦诚相告,尤其是涉及案件不家宜公开的意见和措施,更应谨口慎言,避免违反审判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三、法官应如何提高语艺术
  一是刻苦钻研业务,不断丰富自己的头脑,开拓视野。熟练的业务能力和渊博的知识,是构成语言交流的纽带和取得当事人信任,建立与当事人之间和谐关系的重要环节。
  二是要耐心细致,乐于倾听 。鉴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在与当事人交谈中,法官要认真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保证其语言的逻辑连贯性。在交流中重视情感特点,针对当事人的具体问题,必须耐心解释,给予尊重,体现出法官平易近人和平等地对待当事人。
  三是提高逻辑思维能力。在与当事人交谈时应把握好尺度,要用启发、引导性的语言,使当事人从不同角度去看待问题,避免双方直接谈论敏感话题而造成针锋相对的僵局。要用友善的态度,从理解的角度来疏导当事人,使之心情舒畅:也可以改变一下自己的角色,以朋友、晚辈或长辈及下级的身份称呼当事人,使之感到亲切,为缓解矛盾、增进信任打下良好基础。
  总之,语言交流艺术在调解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调解成功率,使更多的当事人能够握手言和,法官必须充分认识语言交流艺术的重要性.掌握交流技巧,通过不懈的努力学习和探索,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潜能,提高自身的语言交流艺术水平,更好的为追记尽快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服务。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马洪玲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7〕5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有关人民团体:
《湘潭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湘潭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确保生产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指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设立的设备、设施和装置。从国外引(购)进技术和设备,应当同时引(购)进或者在国内补充与之相配套的安全设施。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全面责任。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三同时”审查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投产。
第六条 市发改委、经委、规划、建设、商务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在项目备案或核准后30天内将项目备案或核准资料抄送同级安监部门,对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七条 乡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没有在有关部门立项的自建项目,应督促建设单位到当地安监部门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审查手续。
第八条 市安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及承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和技术改造审批部门,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政技术规范和《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组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初步设计,编制安全设计专篇,并对安全设计负责。如需变更经项目评审专家组和安监部门同意的安全设施初步设计方案,应重新经原项目评审专家组和安监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安全标准对安全设施施工进行监理,并对其作出的监理结论负责。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湘潭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具体组织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2.市级有关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
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限额以下(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
5.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申领执照的外资、港澳台资、股份制、个人投资建设项目;
6.受省安监局委托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
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审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有:本级有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湘潭市安监局委托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预评价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安全验收评价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完成。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后,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审批(批准、核准、备案)时,应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向安监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申请和立项资料,安监部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进行安全预评价或编制安全专篇或填报安全生产影响登记表的决定。
(二)建设单位自主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专篇》(送审稿)后,报有管辖权的安监部门,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合格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安监部门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 分类申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规模以及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分别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编制安全专篇和进行安全生产影响登记。
第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
(一)规模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涉及中、高压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和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桥梁、隧道、码头、电站等建设项目;
(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七)安监部门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后果较大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
(一)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乙、丙、丁、戊类的建设项目;
(二)生产和使用Ⅲ级、Ⅳ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三)安监部门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后果较小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填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影响登记表:
(一)建设内容无土建和动力管网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内容为购买软件和检测设备的建设项目;
(三)无上述两款所涉及的内容的建设项目;
(四)安监部门确认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安监部门应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对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过程中,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未进行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部门违规组织总体验收或擅自同意建设单位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组织总体验收和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建设单位负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