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技术合作促进发展计划的协定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技术合作促进发展计划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10月2日 生效日期1981年10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为加强两国友好关系,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宗旨
一、为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进行的中国现代化计划,两国政府将在技术合作促进发展计划方面进行合作。
二、该计划旨在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列为最优先的而澳大利亚又有技术特长的中国各经济部门。
三、澳大利亚政府将根据本协定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现代化计划组成部分的具体项目进行技术合作,予以支援,但项目的责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担。
第二条 协调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为中方协调机构,澳大利亚外交部发展援助局为澳方协调机构。
二、双方协调机构将负责编制和协调计划,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诸方面:
(一)确定计划的优先次序;
(二)选定计划项下执行的项目;
(三)审查计划进度,并向两国政府报告;
(四)向两国政府提出对计划进行必要变动的建议,包括预算和今后发展。
第三条 费用分摊
一、澳大利亚政府将负担每个项目的培训、材料、服务和设备的外汇支出,并支付所有澳大利亚人员的工资、津贴、澳大利亚至项目所在地的往返旅费、住宿和生活费用。上述外汇费用将无偿提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负担为支持每个项目在中国发生的一切费用。此项费用一般包括中方人员的工资、津贴,为项目提供的国内材料、服务和设备以及澳方人员的办公室和行政支持。
第四条 经费承诺
一、澳大利亚政府对计划和计划内每个项目承担的费用支出,取决于澳大利亚议会批准的年度拨款预算。
二、计划或项目的经费估算为指示性计划数字,不作为经费承诺。
第五条 项目
一、为使计划得以实施,双方协调机构在本协定的范围内就执行每个合作项目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期限;
(二)项目目标说明;
(三)两国政府对项目的投入内容,包括:
1.经费投入;
2.材料、服务和设备;
3.招聘澳大利亚专家的人数及专业;
4.年度预算概算。
(四)项目执行进度表;
(五)项目审评安排。
二、双方协调机构可对每个项目的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六条 项目协调委员会
一、每个项目设立一个项目协调联合委员会,负责:
(一)审查进度并向两国政府报告;
(二)向两国政府提出对项目进行必要变动的建议,包括预算和今后发展;
(三)执行双方协调机构在其协议中可能规定的其它职能。
二、每个项目协调委员会的主席,将由中方协调机构任命;委员会的成员由中方协调机构和澳大利亚协调机构指定。
三、除双方协调机构另有安排外,项目协调委员会每年至少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两次会议。
第七条 评价
每个项目的进度评价可按两国政府安排的时间进行,并由两国政府指定的联合评价组承担。
第八条 人员
根据本协定招聘所需澳方人员执行澳方承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对此类人员:
一、工资和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人和家属第一次入境时向海关申报进口的自用物品及搬家物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三、协助办理上述第二项下物品的报关手续;
四、给予其它援助国或组织的人员享受的一切权利;
五、迅速签发本人及其家属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执行工作任务所需的一切文件。
第九条 澳方项目物资
一、对于构成澳大利亚投入的材料和设备(称为“澳方项目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负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规定办理一切清关手续,包括缴纳关税和其它税款;
(二)为便于这些物资的运转,在距离项目现场最近的港口提供适当的海关、装卸和仓库设施;
(三)提供运输工具,以便迅速将物资运至项目现场。
二、澳方项目物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未经澳方协调机构同意不得转作他用。
第十条 为项目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尽其最大努力,以利项目的执行。
第十一条 索赔
鉴于本协定项下所进行的活动系为中国人民谋福利,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承担与开展本协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风险。如因本协定的业务活动引起第三方向澳大利亚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或澳方人员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责处理,并使澳大利亚政府及澳方人员不受损失,但如两国政府共同认定此类索赔要求系因澳大利亚政府的代理或澳方人员玩忽职守或行为不端所造成,则不在此例。
第十二条 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确保:(一)澳方人员及其家属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及(二)澳方项目物资的安全。
第十三条 协商
两国政府对于任何一方就协定条款提出的要求,将共同协商,并本着合作和相互信任的精神,共同努力解决可能产生的任何困难或误解。
第十四条 修订
本协定可根据两国政府达成的书面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五条 生效和期限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二、双方政府任何一方如未在有效期届满至少六个月之前,将终止本协定的意愿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十月二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澳大利亚政府代表
陈 慕 华 迈克尔·麦凯勒
(签字) (签字)
新股发行市值配售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新股发行市值配售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现就本次配售方式的实施作如下说明:
一、配售发行
1、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根据市值配售部分投资者的需求确定。当比例为100%时,市值配售申购放弃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当比例不足100%时,采取向二级市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2、市值计算
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股票的市值,指按发行公告确定的交易日登记在投资者股票帐户内的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的数量乘以该日各股票收盘价的总和,包括可流通但暂时锁定的股份的市值。
每持有1万元上市流通股票市值可申购1千股新股,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深市投资者同一证券账户在不同营业部托管的上市流通股票市值合并计算。
交易所、结算公司计算两市投资者持有的上市流通股票的可申购数量,并于T-2日收市后向会员营业部发送。
3、投资者申购
股票价格按现行定价方式确定后,两市投资者都可参加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新股的配售。配售时,分别使用其所持的沪、深两市的股票市值。投资者可依据其所持沪市的股票市值,用上海帐户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并可同时依据其所持深市的股票市值,用深圳账户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
同一只新股的配售申购,两个交易所分别使用各自的申购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配售代码为“737***”;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配售代码为“003***”,后三位代码相同。
申购新股的数量最低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
除基金持有的股票账户外,每个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超额申购和重复申购部分,两所新股发行系统将自动剔除,只保留有效申购部分。
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可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股票市值参与配售,基金持有的沪市股票账户由于技术原因可按申购上限重复申购,深市的股票账户只需按其所持市值上限一次性申购,但累计申购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按规定可申购的总额。
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4、配号
有效申购总量,即两所有效申购量之和经确认后,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
2)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实际申购量配售后,余额按照招股说明所或招股意向书所确定的方式处理;
3)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沪、深证券交易所按每1000股有效申购量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5、摇号抽签
主承销商于T+1日,根据总配号量组织统一摇号抽签。投资者每中签一个号配售新股1,000股。会员营业部应于T+2日在显著位置公布摇号中签结果。
6、中签缴款
配售新股中签后,投资者应确保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新股认购资金。若中签投资者因资金不足无法足额认购中签股票时,会员营业部应于T+3日14:00时前,将其放弃认购部分向交易所、结算公司申报。因资金不足而放弃认购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深圳证券交易所原要求投资者在中签后就缴款认购部分进行二次申报,现改为就中签后放弃认购部分进行申报,申报的证券代码仍为“003***”,委托价格为0。
放弃认购的数量为实际放弃的数量(可以不是1000的整数倍)。不作放弃认购申报,视同全部缴款认购。
7、登记过户
结算公司于T+3日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两市投资者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由证券公司分别与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办理结算交收。新股认购款集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给主承销商。
8、其他事项
配售发行一般在正常交易时间内进行。
自2002年8月1日起,账户资料中缺少持有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的证券账户,将不允许参加配售。
二、上市交易
1、持有深市账户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新股只能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需要卖出时,与卖出深市其他证券一样,可委托会员营业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卖出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到卖出指令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转报,成交回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反馈给深圳证券交易所,再发送给会员营业部。
2、配售新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时,股票代码为“600***”。为便于深市投资者卖出配售中签的股票,新股上市交易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挂出对应的代理股票代码,深市的股票代码为“003***”,两市股票代码的后三位一致。
3、配售发行的新股,不办理跨市场转托管。
4、市值配售的股票在实施配股时,上海证券交易所配股代码为“700***”;以深圳账户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083***”代码进行配股认购。
5、股票停牌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按规则不接受该股票的申报,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转报。
6、持深市股票账户的投资者对市值配售股票的卖出委托,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转报,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机收到后方为有效。
7、深市将实时转发市值配售股票的交易行情,但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为准。
8、对按市值配售的股票,两市投资者在交易时,分别按照各自市场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交易、结算等费用。
三、登记结算
1、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分别负责两市投资者在市值配售股票时获配新股的股份登记,并按照两市规则办理结算交收业务。
2、两市同一市值配售股票的权益分派和配股的股权登记日和配股上市日应保持一致,现金红利的到帐日按沪市规则统一确定。其他具体运作分别按两市规则执行。
3、市值配售新股的持有人名册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提供。
附件1:以定价发行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操作程序
附件2:新股同时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公开发行的流程
附件3: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操作实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以定价发行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操作程序
(一)T-2日或之前刊登招股说明(意向)书
发行公司披露新股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发行方式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交易日的收盘价,统计并发送各投资者分别持有的两市上市流通股票的市值。
(二)T-1日或之前刊登发行公告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并公告。
(三)T 日投资者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可申购新股的数量,自愿委托申购新股。
证券交易所确认有效申购,剔除无效申购,并按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后,将配号结果传输给各证券营业部。
(四)T+1日摇号抽签
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
主承销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率,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
证券交易所将中签号码分别传送给登记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五)T+2日公布中签结果
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中签结果公告。
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抽签结果。
(六)T+3日收缴股款、清算、登记
证券营业部向中签投资者收取新股认购款,将股款集中划入登记结算公司的指定账户。
(七)T+4日交割
证券登记公司将募集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八)T+5日划款
主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账户。
附件2:
新股同时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公开发行的流程
日期
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上网公开发行
T-2或之前
刊登招股说明(意向)书
刊登招股说明(意向)书
网下询价
T-1
刊登发行公告、发行价格
T
投资者申购,无需缴款
交易所确认有效申购、配号
投资者申购,预先缴款
T+1
公布配号结果
摇号抽签
冻结资金
T+2
公布中签结果
验资
确认有效申购、配号
T+3
收缴股款、清算、登记
公布配号结果
摇号抽签、清算、登记
T+4
交割、划款
公布中签结果
交割、划款
T+5
主承销商将募集资金
划入发行人账户
主承销商将募集资金
划入发行人账户
附件3:
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值配售新股操作实例
假设江西XX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02年4月25日,在上交所按市值配售方式上网发行A股,发行量为8000万股,发行价格为6.55元/股,该股上市后的交易代码为600999,简称为“XX股份”。投资者张三所持上海股票账户号码为A123456789,所持深圳股票账户号码为0087654321。
一、市值计算
2002年4月22日收市后,沪、深交易所分别计算投资者拥有A股的可申购市值。经统计,投资者张三持沪市可申购市值为8万6千元,持深市可申购市值为6万8千元。根据市值计算办法,张三最多可向上交所申购8千股新股,向深交所申购6千股新股。
二、发行申购
2002年4月25日(T日),张三在正常交易时间内以上海证券账户A123456789向上交所申购8千股新股,申购代码为737999, 申购价格为6.55元/股;同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内,张三又以深圳证券账户0087654321向深交所申购8千股新股(注意:已超过了6千股),申购代码为003999, 申购价格同为6.55元/股。
三、配号
2002年4月25日(T日)收市后,沪、深交易所根据2002年4月22日收市后计算的投资者拥有的股票市值,按每1万元上市流通证券市值可申购1千股XX股份,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市值的原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张三因同时向两个交易所申购,可获得上交所8个配号,深交所6个配号(注意:并非是8个号,剔除了2个)。
四、中签认购
配售新股中签后,投资者应确保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新股认购资金。若中签投资者因资金不足无法足额认购中签股票时,会员营业部应于2002年4月30日(T+3日)日14:00收市前,将其放弃认购部分向交易所申报。因资金不足而放弃认购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在2000年3月初次试行按市值配售新股时,深交所要求投资者在中签后就中签股份进行缴款认购申报,为同上海一致,现改为就中签后放弃认购部分进行申报,申报的证券代码仍为“003999”,委托价格为0,放弃认购的数量为实际放弃的数量(可以不是1000的整数倍)。如不申报视同全部缴款认购。
假定张三在沪、深两市各中了1000股,且在会员营业部有足够的资金,因而共获配售2000股“XX股份”新股,分别登记托管在结算公司的沪、深分公司。
五、上市交易
2002年5月31日,江西XX股份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其在上交所和深交所的挂牌代码分别为“600999”、“003999”,开盘参考价均为6.55元/股,证券简称统一为“XX股份”;
张三可以通过自己的深市证券账户0087654321向深交所报单,卖出“003999”,也能对自己的卖出委托进行撤单,但不能买入“003999”。
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布的行情数据中,“003999”“XX股份”的行情数据将实时转发上交所的“600999”的行情数据,为准确起见,深市投资者应根据“600999”的实时行情数据确定“003999”的卖出委托价格。
沪市的交易不变。
六、配股
2003年6月2日至6月13日,“XX股份”股票进行配股,配股比例为10配3,配股价格为3.8元/股。持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按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以“700999”代码进行配股认购,配股价格为3.8元/股。
假定张三届时仍以深圳证券账户0087654321持有“XX股份”500股,按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可以“083999”代码向深交所认购150股配股,配股价格为3.8元/股。
认购确认后,其获配股份连同原有股份共650股,同样可通过深交所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