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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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企业( 包括施工企业、城市建设开发企业、建设工程承发包企业,下同)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确因生产和工作需要,可以聘用离休退休人员。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聘人员身体健康,能够从事所应聘的工作。
二、建筑企业聘用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从事经济技术管理工作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勘察设计单位聘用人员的年龄和资质问题,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规定。
三、不得聘用已在其他建筑企业或勘察设计单位受聘的人员。
四、不得聘用因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提前离休退休人员。
五、不得任用离休退休人员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
国家对党政机关离休退休人员受聘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四条 聘用离休退休人员, 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一、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聘用离休退休人员,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由其主管部门核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其他建筑企业报所在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
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报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审批。
第五条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必须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工作任务、聘用报酬等内容。
聘用合同须向受聘的离休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和原批准聘用的机关备案。
第六条 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支付给受聘人员的聘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一切收入)标准,分别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因公伤亡的,处理伤亡事故的全部费用,由聘用单位负担;因病公费医疗费用可由聘用单位与原所在单位协商确定。受聘人员的离休退休金等其他待遇,仍由原单位负担。
国家对党政机关离休退休人员受聘报酬和费用负担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七条 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支付给受聘人员的聘用报酬在规定的聘用报酬标准以内的,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超过规定的聘用报酬标准部分,在聘用单位税后留利或自有资金中列支。聘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聘用费用会计科目。
第八条 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受聘人员聘用报酬,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开具个人收入专用凭证。支付的个人报酬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标准的,对应纳税款必须依法予以代扣代缴。
第九条 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由市、区、县建委或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给予下列处罚:
一、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的,责令限期辞退;逾期不辞退的,对责任单位按每人每逾期一个月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直至辞退为止,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00元罚款,并可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聘用离休退休人员不按规定申报的,限期补报,并处1000元罚款;逾期不补报的,对责任单位按每人每逾期一个月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直至辞退为止,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并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三、聘用离休退休人员合同不按规定申报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拒不备案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罚款。
违反劳动、财政、税收、审计等规定的,由劳动、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有关建筑企业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的具体问题,由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有关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的具体问题,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1年1 月1 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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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救灾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计委等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救灾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计委等


通知
市供销合作总社:
《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救灾储备管理办法》自1996年试行以来,对做好我市救灾储备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经研究,现将完善、调整修改后的《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救灾储备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救灾储备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储备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救灾储备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行救灾储备责任制
化肥、农药、农膜是进行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做好救灾专项储备工作对及时支援农业生产,保证生产的救灾防病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制,确保储备工作的落实。代储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储备商品管理办法,实行经理负责制,并要配备专
职的业务人员,负责企业储备商品的日常管理,严格履行政府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救灾储备商品的数量、品种
经研究,救灾储备商品品种和数量安排如下:
化肥:10000实物吨,储备品种为本市化工实验厂生产的尿素。
农药:700吨,其中:杀虫类280吨,杀菌类280吨,除草类140吨。
农膜:400吨,其中:棚膜250吨,地膜150吨。储备农膜以本市生产厂家生产的农用薄膜作为储备用膜。
实际库存储备一般不得小于确定数量,农药储备由于具体品种的更新变化,单位药效的提高,储备数量可随之适当减少。
三、救灾储备商品的日常管理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调整储备商品品种和数量计划,并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及质量要求,监督、检查代储企业的执行情况,储备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与代储企业直接结算。市政府委托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所属的北京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作为化肥、农药、农膜救灾储备单
位。
(二)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作为代储企业负责储备商品的购入、验收、运输、保管和正常更新,确保救灾储备的数量和质量。同时,每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储备商品情况报表。
在保证政府下达数量、品种、质量任务基础上,代储企业负责对储备商品进行更新。代储企业对储备商品的更新应与企业的正常经营相结合,库存更新、周转所发生的商品升值、贬值由代储企业承担,保证政府储备商品的数量和库存原值(商品进价)不变。
四、救灾储备商品的动用及补充
(一)储备商品的动用。储备商品是市政府为及时支援农业救灾而建立的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市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市长可直接调配;在个别小范围地区受灾情况下,由市农办、市商委、市计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提出动用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动用。代储企业按政
府指定的数量、质量规格、销售价格、投向等要求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商品。
储备商品动用时的供应价格一般以市场价格为标准确定,特殊情况下按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临时价格进行供应。
(二)储备商品的补充。政府储备商品动用后,代储企业应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补充,新补充后的商品价值发生变动时,按实际进价作为储备商品库存价值。
(三)储备商品的增值与贬值。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在确定政府储备商品库存价值(商品进价)的基础上,政府动用储备商品时所发生的收益,即升值部分,由财政收回或冲抵储备费用补贴;贬值部分由市财政予以弥补。
五、救灾储备商品的费用补贴标准和办法
储备商品的费用补贴主要包括企业为储备商品而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利息、损耗、保险费、一次性运杂费等。另外,根据农药具有有效期限的特点,为补偿代储企业常年储备农药造成的过期失效损失,由市财政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费用标准和补贴办法,按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总
社研究制定的《印发〈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市商委负责解释。



1997年9月9日
试论电子案卷流转办案制度的多种功能

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刘仕杰


为使科学技术服务于检察工作,有力推动检察工作的开展,许多检察机关都在大力进行科技强检工作,取得了很好地效果。笔者工作于基层检察院,也进行了摸索和实践,创建了刑事诉讼过程中以电子案卷为核心的流转办案制度,起到了将信息化建设与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的突出作用,在此论述一下该项制度的多种有益功能。
所谓电子案卷流转办案制度,笔者将其定义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电子卷宗(原始刑事案件纸质卷宗进行数字化加密处理而形成的卷宗)为载体进行流转实现多种功能的办案制度。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对提请批准逮捕作出有罪决定的案件,公诉部门即进入案件预办阶段,通过对电子卷宗的审查提出引导取证意见,从而使案件真正移送审查起诉时提高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二是批捕和公诉环节制作的电子案卷要同时分流给主管领导、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分流给检委会委员、需要考评的案件分流给案件考评人员,实现对案件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三是对于所形成的电子案卷,公诉部门可直接用于多媒体示证,并最终成为多媒体数字化档案。
笔者认为电子案卷流转办案制度,可以有效实现了以下五方面功能:
一是能有效缩短了办案时限,降低了退补次数,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犯罪嫌疑人隐性羁押期限。由于公诉科办案人提前阅卷、提前审查,提前与公安机关沟通证据情况,从而使案件存在了一定时间的预办阶段,因而该案真正移送到审查起诉时,证据已较为全面、办案人对案情已较为熟悉,从而能够迅速审查、提审,得出审查结论,有效缩短法定办案时限。时限的缩短,也就意味着退补次数的减少,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减少,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的重视。
二是能有效加强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的引导取证,提高了诉讼质量。电子案卷的存在和案件的预办使公诉科办案人能够真正掌握案件和证据情况,从而在引导取证上更具操作性。案件预办阶段的引导取证可以有效避免因侦查阶段时间过长缺乏引导而导致的证据灭失;经引导取证的案件移送起诉后,证据会更加符合起诉要求,从而提高了诉讼质量。
三是能强化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畅通案件质量监督考评的有效渠道。过去对案件的监督只所以无法有力、有效地开展,主要源于监督人员、监督部门不掌握原始案件卷宗,案件办结了卷宗就到了法院,监督起来不顺畅。由于没有对案件事实的把握,没有对案件证据的审查,仅凭检察机关的内部小卷,是难以得出案件是否存在错误的结论。电子案卷的实行就解决了这一问题。案件受理后形成的电子案卷不仅分流给预办阶段的办案人,而且要分流给科室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检察长,因此监督者手中有了电子案卷,对案件的监督就更为便利。并且定期或不定期的案件考评抽检只要调取电子卷宗进行审查就可以实现。通过案件质量监督不仅可以提高办案人办案责任心与责任感,而且能有效保证执法质量,促进队伍建设。
四是能增强检委会讨论案件的研究质量。对于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都要在决定提请检委会讨论之日将电子案卷发送给相关检委会委员。检委会委员通过浏览电子卷宗,了解了案情和证据情况,从而增强和提高了案件研究质量。
五是能形成便利的多媒体示证和数字化案卷归档机制。电子案卷的每一页都是照片格式的文件形式,直接反映出的证据原貌,因此可以用来在庭上进行多媒体示证,足以起到支持起诉的示证效果。电子卷宗本身归档后,又可以实现电子档案的借阅,有效避免归档卷宗的毁损和灭失。
电子案卷流转办案制度,已在笔者所在单位全面推行,并展现出其在缩短办案时限、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案件考评监督、多媒体示证、数字化归档等方面的多种功能,从而有效地将信息化建设与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推动和实现了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方面的统一、提高办案效率与保证办案质量的统一、办案活动与办公活动的统一。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作者单位: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作者姓名:刘仕杰
邮编:121000
通讯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延安路五段五号
EMAIL:lsj886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