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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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1999年9月9日威政发[1999]50号发布)


第一条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市场化,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适用于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
第三条住房补贴按职工个人月工资基数的35%计算,并按月随工资发放。
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执行职级工资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 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职工,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
第四条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从1999年1月1日起计算发 放,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调入的职工,从次月起计算发放。住房补贴发放至职工本人离退休为止 。 第五条下列职工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一)辞职的;
(二)被辞退的;
(三)被开除的;
(四)调离本市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预算拨付;
(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同级财政预算拨付; 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一次达到补贴标准有困难的,可根据自身情况分步实施 。
第七条本办法施行后,公有住房(含自管公房、直管公房、 集体 宿舍、单位周转房等)租金标准应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高。具体的提租标准由物价、财政部 门另行制定公布。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后,享受减免政策的范围按原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单位及职工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比 例分别调整为单位和个人各6%。
第九条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机关 、事业单位可按本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中央、省及外地驻威海市区的单位,正常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条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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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区。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在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对广大群众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六条 禁止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将点燃的烟花爆竹抛(射)向人群、行人和住宅,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每日的22时至次日7时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但农历除夕夜除外。
第八条 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制定燃放安全方案,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报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九条 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经福建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合格的烟花爆竹。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至八条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没收烟花爆竹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28日

印发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8〕7号


印发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各地加大对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广东省电力安全和全省生产生活用电需要,根据《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输电网工程是指110千伏以上的输变电工程(含过境工程),包括变电站和线路。电源项目是指规划、核准或审批权在国家或省的各类发电项目(不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电网投资是指各地10千伏以下配电网年度投资。省网供电指标是指分配给各地级以上市的年度、季度省网供电指标。

  第三条 根据各地级以上市输电网工程年度建设完成情况,对其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实行“三挂钩”,建立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机制。

  二、检查评定办法

  第四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贸委、广东电网公司,于每年1月中旬对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按照下列公式进行检查评定。

  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率=年度输电网基建计划投产规模完成率×70%+年度输电网基建计划投资完成率×30%.年度输电网工程基建计划以广东电网公司报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下达的计划为依据;实施期间计划作出调整的,以广东电网公司报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下达的调整计划为准。

  第五条 各电网企业要定期向输电网工程所在地政府报告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并主动做好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抄送广东电网公司。

  第六条 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地级以上市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率达到95%以上的评为优良;完成率达到80%以上、95%以下(不含95%)的评为合格;完成率低于80%的评为不合格。

  各地级以上市因输电网工程建设未按计划完成,造成或经评估可能造成电厂“窝电”的,评为不合格。

  第七条 评定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广东电网公司于每年1月30日前联合公布。

  三、奖惩措施

  第八条 对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被评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暂停该市电源项目核准或转报核准工作一年;连续三年被评为不合格的,由省将其列入规划的电源建设规模统筹转给其他地区使用,并在制订下一个全省电力发展五年规划时,暂不考虑其新建、扩建电源项目。连续三年被评为优良的,根据电源项目布点情况及当地建设条件,适当增加其电源建设规模,并在制订下一个全省电力发展五年规划时,优先考虑其电源项目。

  第九条 对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被评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由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电网公司根据其上一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率,按比例缩减其下一年度配电网投资规模;被评为优良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广东电网公司考虑适当增加其下一年度配电网投资规模。

  第十条 对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被评为优良和合格的地级以上市,省经贸委在安排年度、季度省网供电指标时,予以适当倾斜;被评为不合格的,适当减少其年度、季度省网供电指标,并在安排错峰用电时,适当增加其错峰容量。

  第十一条 对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连续两年被评为优良的地级以上市,省政府将通报表扬;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省政府将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全省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在检查评定中弄虚作假的,一律改评为不合格,并按上述规定落实“三挂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