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摘要)
(文中均系化名)
霸检刑诉子[2011]第541号
被告人:苏甲(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苏乙(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何丙(基本情况略)
经依法查明:
2011年8月5日15 时许,被告人苏甲、苏乙、何丙与孙丁在**网吧宾馆内交易孙丁的游戏账号,孙丁修改游戏账号后,交易未成,为继续过户游戏账号及防止孙丁用身份证停权,被告人苏甲、苏乙、何丙携带孙丁身份证逃跑,孙丁追赶时,被告人苏甲、苏乙、何丙持木棍、砖头对孙丁实施殴打后逃离。后苏甲在因特网上将孙丁的游戏人物装备以2000元价格出售。经法医鉴定孙丁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甲、苏乙、何丙的供述;
2、被害人孙丁的陈述;
3、证人何*等人证言;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
5、物证;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甲、苏乙、何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苏甲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作为被告人苏甲的辩护人,在会见苏甲以后,曾就本案向公诉机关口头提出法律意见。到审判阶段,阅卷以后,进一步了解了案情、研究了相关法律。近些天,我一直反反复复思考:苏甲的行为构不构成抢劫罪?苏甲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我一直认为:一个律师的责任不仅仅是为委托自己的当事人辩护,更重要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自从做律师的那一天起,我所经历的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意见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本案是一起由“网络游戏”买卖引发的、涉及多重性质法律关系的新型案件。对于“网络游戏”,当前缺乏法律的规范。对于“网络游戏”案件处理所使用的法律手段,各地有很大的差异。经过反复的思考和权衡,本律师总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不宜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我认为:起诉书对指控的事实的叙述很简洁。因而也就忽略了一些重要情节。因此需要展开,较为详细的阐述本人观点:
一、从修改完密码、邮箱那一刻起,苏甲对“英雄刀剑”游戏账号及装备产生所有权。享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其卸载装备、卖出装备是不违反法律的。下面具体分析:
(一)“英雄刀剑”游戏账号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孙丁与苏甲通过QQ聊天认识。孙丁要卖“英雄刀剑”游戏账号,苏甲要购买。双方谈好价额是5500元,并相互留下电话。
这一过程,孙丁要价叫要约,苏甲同意5500元购买叫承诺。双方意见达成一致,买卖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在网吧孙丁部分履约了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合同约定孙丁应该将“英雄刀剑”游戏账号包括装备所有权转移给苏甲。苏甲应将5500元价款交付孙丁。
据了解,通常“英雄刀剑”游戏账号的转让一般分两步:第一步由卖家提供电子邮箱和密码,登陆游戏后,输入卖家身份证号码和真实姓名,由买家更换成自己的新密码和新电子邮箱;第二步再次输入卖家身份信息并提交卖家身份证扫描件,经网络交易平台确认,将游戏账号变更登记为买家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这时网络会回复一个“交易成功”的信息。但在生活中,游戏账号在玩家间转移的原因有出售、赠与、交换等多种情况,具体操作有很大不同。只变更电子邮箱和密码,不变更身份登记的情况也时常存在。当然具体怎么运作,与转移的原因及双方相互信任程度有关。
本案中,孙丁、苏甲完成了第一步——变更了“刀剑英雄”游戏账号的邮箱和密码。但由于孙丁所卖的游戏账号有瑕疵——违反游戏协议条款中身份证号码一年只能改两次规定的原因,没有完成第二步。所以说:孙丁部分履约了合同义务。
(三)、关键问题是:变更了新电子邮箱和新密码后,此时的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的所有权到底归属于谁?是孙丁还是苏甲?我们认为属于苏甲。换句话说:“网络游戏”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分界点在哪?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理由: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交付,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登记。对于“网络游戏”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现有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个人认为:游戏账号与装备具有可分性。它们可以单独转让流通,可以用不同的方法保护。在现实中,游戏装备由于玩家间经常根据自己的意愿出售、赠与、交换。这种流动性类似于一般动产,可以参照一般动产保护手段。游戏账号虽然营运商在协议条款中有过户的约定,但在玩家出售、赠与、交换时,由于彼此信任关系,不过户的情况也时常有。登记用户与实际使用者是分离得。类似于机动车、航空器等特别动产。所以我认为:“网络游戏”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类似动产从交付时转移。交付的标志就是变更成买方邮箱及密码。因为从这时起买方就能够使用游戏、处分装备。
本案事实:变更游戏账号的邮箱及密码是孙丁、苏甲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完成的,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说从变更完密码、邮箱那一刻起,苏甲对游戏账号及装备产生所有权。享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其卸载装备、卖出装备是不违反法律的。
需要说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行为的非法性,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而网络游戏所有权问题现在没有法律规范。
二、苏甲拒不返还身份证并致孙丁轻微伤,认定为抢劫罪欠妥。理由如下:
(一)本案是在民事交易中引发的,被害人对于冲突的产生、升级有一定的责任。
开始苏甲购买“刀剑英雄”账号,告诉孙丁自己的手机号、家里的座机号、依约带钱前往,是诚心的,这是应该肯定。孙丁提出先交钱 ,苏甲说过完户再说。过户的不顺利引起苏甲猜疑。孙丁提出留下身份证复印件苏甲明天自己过户。苏甲担心付款以后,孙丁会通过身份证取回密码,受孙丁的骗。起了不履行付款义务,同时能够占有游戏账号和装备的想法。此时:我们认为这个时候苏甲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
苏甲拿走身份证为了巩固已经占有游戏账号和装备的这种即得结果。孙丁发现苏甲拿自己的身份证想溜走后赶紧追并且拿起一根棍子。孙丁理智的做法应该是报警。进而发生双方冲突,孙丁受伤。
(二)苏甲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确切的说是以逃避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无偿”占有游戏账号和装备为目的。密码和邮箱的变更、游戏账号和装备的占有有合法依据。
(三)《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网络游戏”并非属于《物权法》物权法保护的“物”。
(四)抢劫罪被归为财产犯罪。刑法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可以看出刑法保护的财产的侧重经济价值。身份证既不属于生活资料也不属于生产资料也不属于有价证券。它的作用在于证明一个人的身份。经济价值几乎可以不计。身份证只是身份证件之一,户口薄也能证明身份。
(五)财产犯罪中的“盗窃、诈骗、抢夺”中都有“赃物”从被害人到被告人非法转移过程。本案苏甲取得孙丁的身份证是合法的。本案是因拒不返还身份证引起的冲突。
(六)被害人所受的伤害是轻微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案情特殊,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宜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案以非刑事法律手段处理本案更为适宜。
我们认为:苏甲的行为是错误的,应该承当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应受到行政法律的制裁。
值得提及的是在2011年10月廊坊市全体律师培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显东教授提出的民事责任优先的理论:“在和谐稳定的思想的指导下,缺乏明确法律的规定,对于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模糊的情况下,能够用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处理的问题,慎重使用刑罚手段”。我们认为对于本案的处理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
如果苏甲承担违约责任、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孙丁能够得到心理的平衡,同时对苏甲及社会也能起到惊醒和教育的作用。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如果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我们认为过于严重。
邢台市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规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3)第5号
《邢台市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规定》已经2013年8月23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孟祥伟
2013年8月30日
邢台市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规定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防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按职责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向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严密监视天气变化,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第十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播。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信息传播单位,应通过应急广播直播、电视相关栏目、网页信息、滚动字幕和手机短信群发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及鸣锣吹哨等方式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按其种类、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预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应急响应启动后,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按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降雪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雪预警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雪总量达到十毫米以上;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雪总量达到十五毫米以上;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雪总量达到二十毫米以上;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雪总量达到三十毫米以上。
第十九条 暴雪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对坡道路段进行交通疏导。
城管部门组织做好城区道路除雪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主要公路除雪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做好各类农业设施和养殖设施的除雪及技术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旅游部门组织做好旅游景区(点)内游览路线除雪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实时监控、巡查。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铁路部门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加强对铁路沿线巡视。
机场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做好飞机跑道的除雪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沿街商铺应做好本单位卫生责任区的积雪清扫工作。
第二十条 暴雪黄色预警响应:
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积雪路段交通疏导工作,对坡道等重点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民政部门做好贫困户及流浪乞讨人员的防寒防冻救助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对存在隐患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
第二十一条 暴雪橙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市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积雪路段采取限行、限速等交通管制措施。
民政部门转移可能受灾的人员,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的准备工作。
商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旅游部门通知旅游景区(点)关闭危险游览路线,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
文物主管部门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铁路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机场及时向旅客通报航班计划变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第二十二条 暴雪红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上级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
建设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
旅游部门通知关闭室外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
文物主管部门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措施。
机场及时发布航班计划变更信息和机场关闭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风力等级,大风预警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六级;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七至八级;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九至十级;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十一级以上。
第二十四条 大风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
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室外宣传牌、棚架和施工围板等巡查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农田、草原防火工作,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
林业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旅游部门通知旅游景区(点)暂停水上和高空游乐项目。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供电单位做好线路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大风黄色预警响应:
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建设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暂停室外高空作业。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机场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和航班计划变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第二十六条 大风橙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市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调整上下学时间或者停课,避开大风时段,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高速公路通行车辆采取限速通行措施,暂停或者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城管部门做好城区绿化树木的加固。
建设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暂停高空和室外施工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旅游部门通知关闭室外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
铁路部门组织调度列车减速通过大风影响区域路段。
第二十七条 大风红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上级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公安部门封闭大风影响区域的高速公路。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采取停运措施,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
铁路部门组织调度列车暂停通过大风影响区域路段,保障旅客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根据降温幅度和最低气温,寒潮预警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四十八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四十八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四十八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四十八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第二十九条 寒潮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公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路段交通疏导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措施。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第三十条 寒潮黄色预警响应:
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民政部门做好贫困户及流浪乞讨人员的防寒防冻救助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供热单位适时做好供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寒潮橙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市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准备工作。
商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第三十二条 寒潮红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市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第三十三条 根据能见度大小,大雾预警分为二级:
(一)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出现能见度小于二百米的雾;
(二)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出现能见度小于五十米的雾。
第三十四条 大雾橙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市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空气污染程度的监测。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部门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消雾增温等措施。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机场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和航班计划变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供电单位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做好应对污闪损坏线路的抢修工作。
第三十五条 大雾红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市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公安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易造成空气污染企业的监管,做好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
建设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第三十六条 根据日最高气温,高温预警分为二级:
(一)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出现37℃以上高温;
(二)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出现40℃以上高温。
第三十七条 高温橙色预警响应:
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公安部门暂停或者取消高温时段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城管部门组织对城市主要道路增加洒水频次。
农业部门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遮阳、通风、降温等措施。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国家标准规定停产。
供电、供水单位做好居民用电、用水高峰期保障及设备故障抢修工作。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五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第三十八条 高温红色预警响应:
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调整上下学时间或者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用人单位暂停室外作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二)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三)不服从上级政府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不服从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五年,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