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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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44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备及开业验收过程中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
为指导并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以及开业验收过程中有关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时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应实现本公司各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和管理流程的信息化,确保保险信息的及时、正确与安全,保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持续、稳定、高效的运营,并满足保险监管部门数据采集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
各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含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以及营销服务部设立时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由验收单位参照本指引执行。
三、审核和验收标准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统计和信息化工作,明确统计、信息化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保险公司分公司应配备专职的统计和信息技术人员,中心支公司应设立统计和信息技术岗位;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建立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较为完备的网络体系,软、硬件系统具有较为完整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主要设备和重要通信线路应具有冗余备份,本地存储的重要数据具有安全保密、存储、异地备份措施;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的所有保险业务应实现信息化管理,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应采用总公司授权使用的系统平台,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实现无缝对接;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应满足监管部门数据采集、查询的要求;
(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具有独立业务系统的,其计算机机房可以采用自建或托管的形式,但应符合国家关于机房建设的有关标准,并经过消防部门验收。
四、开业验收申请材料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申请中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负责统计工作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统计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
(二)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等;
(三)业务、财务系统建设的具体方案,包括业务、财务系统的处理模式、数据集中情况、基本处理流程框架,系统间数据交换关系,各类数据的管理权限等;
(四)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在分支机构核准开业后的第三个月起,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该分支机构数据的承诺书;
(五)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各类监管数据的详细流程。若数据由总公司统一生成并报送,应说明数据传递、核对的具体流程;
(六)公司的网络架构和软硬件情况,以及公司在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策略;
(七)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说明,具有独立业务系统的公司要提供地方消防部门出具的机房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验收工作流程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中,统计和信息化建设部分验收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材料审核
审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中有关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部分内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相关材料。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现场验收。
(二)现场验收
1.听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分支机构筹建过程中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汇报;
2.检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对保险统计法规的掌握情况及其它统计工作的准备情况;
3.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财务系统的应用流程和对接情况;
4.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数据的提取、整合和报送工作的具体情况;
5. 核查统计标准是否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6.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网络架构,以及在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对建有机房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核查计算机机房建设状况。
(三)验收意见
验收单位作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意见应包括对该分支机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的验收情况和评价。对于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分支机构应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要求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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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希腊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希腊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希腊共和国的埃夫罗斯州爆发牛口蹄疫,病毒毒型为亚洲I型。为防止希腊共和国的口蹄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希腊共和国输入偶蹄动物( 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希腊共和国的偶蹄动物产品及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希腊共和国的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希腊共和国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卫生部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目前,我国某些地区重男轻女的封建习俗仍十分严重,许多孕妇求助于医疗技术鉴别胎儿性别,致使大量女性胎儿被人工流产,造成男女比例失调。据某县1986、1988年调查,男婴与女婴之比分别为105.6∶100,107.4∶100,112.4∶100。若不及时
制止,这种人为造成的比例失调仍会有增长的趋势,以至造成长远的社会问题。医生利用医疗技术进行这方面工作,严重违背医学道德,更有甚者,置计划生育政策而不顾,为一些再胎的孕妇进行胎儿性别检查,鉴定为男性胎儿,孕妇则千方百计地生下来。严重干扰、破坏了我国计划生育
工作。
人工授精是一项高技术的科学研究,近期来,一些医疗保健单位将这一技术作为赚钱的手段,滥用人工授精技术,其后果不仅带来社会、伦理、法律等问题,还会人为地造成遗传病人的出生,几十年后,面临同父异母授精儿近亲婚配的危险,坑害后代。
鉴于上述情况,通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单位,从即日起,任何卫生机构(包括个体开业医)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因遗传性疾病需诊断者除外)同时对人工授精技术要严加管理,除用于科学研究外,其它医疗保健机构一律不得开展。



198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