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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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162 号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2003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四年一月十日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本市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城镇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计划,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人事、计划、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直属单位、外地驻渝单位以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者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数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计算;不足0.5人的,可安排1人,也可按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如实填写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表,报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等资料,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30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向社会招聘,也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

第九条 残疾人被正式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十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应按实际差额人数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所在地的市、区县(自治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终由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有关单位名称和应扣款金额,财政部门协助予以代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收取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用人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可预算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确因亏损需缓缴或减缴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残疾人联合会在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审查,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专款专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使用计划报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计划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和康复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费用的补贴;

(四)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应当扶持贫困区县(自治县、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和人事管理范围,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不按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有关协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9日发布的《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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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1〕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本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工作。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实施单位承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务性工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必须在依法取得征收批准,并经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方可实施征收行为。

  第六条 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相关补偿安置标准对被征收人依法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工商、税务登记等审批手续。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查、认定,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八条 发布征收公告前,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市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在拟征收范围内公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

  第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限内向市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意见,对确需修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市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对听证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收到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征收公告。

  第十二条 申请发布征收公告的,应向区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

  4、征地方案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用地批文及红线图;

  6、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7、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意见作出情况说明,或听证意见说明;

  8、征收补偿资金证明;

  9、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调查情况说明;

  10、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1、具备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的安置用房或具备基本生活设施、质量合格的周转用房证明;

  12、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征收公告应包括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地方案批准文件、征收范围、征收期限、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情况。

  需要延长征收期限的,应当在征收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补偿安置标准及工作机制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征收。征收前,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裁决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文书格式范本等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间如遇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制订出台新规定的,应根据新规定修改执行。




民主需要反复试错

  杨涛


  1年半前由镇人大代表联名推举的广东省阳春市河士朗镇镇长林木生,近日被全镇59名人大代表联名提请罢免,并最终以全票通过罢免案。今天下午,不少人大代表对记者表示,1年前选错了人,没有履行好人民群众赋予的神圣权力,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中国青年报》7月20日)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镇上的人大代表和群众对林木生有着一致的评价:文化水平低、工作能力不强、组织能力差。对于这么一个人,为什么1年半前代表会把他选为镇长呢?原因主要有:一些代表有排外思想,认为林木生是本地人,能为本地人办实事;对其个人欠贷情况不了解;还有原则性不强,被乡情、友情等左右。

  这个教训的确是很深刻,这充分说明了在民主的政治体制下,我们还是会选错人、办错事,民主是有缺陷的。在河士朗镇这个事例中我们看到,由于对林木生的不了解,个人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再加上代表个人的偏见和私心,尽管给予了他们广泛的民主的权力,最终还是选出了连他们自身都不满意的官员。

  事实上,民主的政治体制从来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在民主的体制下,可能产生多数人剥夺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所谓的“多数人暴政”;在民主的体制下,可能基于信息的不对称,民众一时被蒙蔽,使一些狡诈之徒登上政治舞台;在民主的体制下,也可能出现选民和代表被收买,而形成事实上“金钱政治”。如果这个世界真有柏拉图所说的无所不能而又毫无私心的“哲学王”的话,我想“哲学王”的统治会是人间的最好的政治体制。

  只是可惜的是,在人类的千百年历史中,我们从来就没有找到这么一个“哲学王”。而民主加法治是人类迄今为止所能发现的对于自己进行自我管理的最好形式,这当然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做法。因而,既然民主不是完美的,民主就要受到法治的制衡。当然,我们也要在一定程度上容忍民主给我们带来的可能出现的偏差与错误,要让民主制度踏过一个又一个错误而前进,民主是需要反复试错的。然而,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民主制度之所以比起其他制度显得高明就在于民主制度尽管会出现错误,但它为自身的错误提供了纠错的功能。例如,对于一个不理想的官员,选民和代表有权推他上台,但当发现他不合格时,民主制度又允许选民和代表拉他下马。

  因而,我们看到,尽管在1年半前代表们错误地将林木生选举为镇长,但1年半后,觉醒了代表们又将他全票罢免。从中我们不得不承认,民主体制还是能反映民意,还是一个能良性运转的机制,民选镇长制度的方向没有错,是值得我们坚持的,绝对不能因为一个不合格的林木生而否认一种理性的制度。因为,我们在享受民主给我们带来的好处时,也要容忍民主的试错。

  然而,允许民主试错绝不意味着可以对在试错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熟视无睹,不对其进行深刻反思。比如,我们是否可以建立对候选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更加公开的披露的制度,是否应该努力提高选民和代表们的政治素养和法律水平,是否应该加强对于当选官员的监督和制约等等。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