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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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59年4月)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9年4月14日第一百零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9年4月1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9年4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八次会议通过)

1959年4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八次会议决议:批准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59年4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制定。
  第二条 通道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通道侗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县一级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选举法的规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侗、汉、苗、瑶等各民族均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两年,代表得连选连任。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县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障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依照自治县的民族特点制定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四)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的自治县财政权限,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六)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决定组织人民武装警察;
  (七)选举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八)选举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四)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召集。
  每下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召集。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两次;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如果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开始的时侯,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由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它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侯,代表和主席团及自治县人民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议案,其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侯,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经大会主席团同意的其他人员可以列席。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侯,代表向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或者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执行职务的时侯,可以使用自治县内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非经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国家根据需要给以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执行工作。并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报请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备查。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并报请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发给当选证书。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即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并对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长一人,副县长若干人及委员九到二十一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县长、副县长及委员的任期为两年,连选得连任。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在自治县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在职权范围内规定行政措施,颁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及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所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依照法律规定的财政权限,管理自治县的财政,并监督与审核所辖乡(民族乡、镇)的财政开支;
  (九)在国家的统一经济制度和经济建设计划之下,适应本地区的特点,发展自治县的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
  (十)领导自治县发展农林业、手工业生产和巩固合作化;
  (十一)管理市场、管理地方国营工业,领导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十二)管理税收工作;
  (十三)管理交通和公共事业;
  (十四)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五)管理人民武装警察;
  (十六)管理兵役工作;
  (十七)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八)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巩固各民族间的团结,帮助自治县内其他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民族乡,并且帮助自治县境内其他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的建设;
  (十九)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侯可以临时举行。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自治县县长主持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自治县县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可以召开行政会议。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设立公安、粮食、农业、税务、林业、水利、农产品采购、商业等局及民族、财政、文化、教育、卫生、交通、计划、统计、人事、手工业管理等科,并且建立办公室(或秘书室)。必要时还可增设其他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各科、局分别设科长、局长,在必要的时侯可以设副职。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侯可以设副职。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报请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受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及其派出机关的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人员编制,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可能拟定,报请湖南省人民委员会核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设立在自治县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作,并且监督他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以及适应自治县的特点。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以及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在执行职务的时侯,使用自治县各民族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报请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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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规范》等三个规范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规范》等三个规范的通知
1992年10月4日,能源部

为加强电力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提高电力企业的素质,适应电力企业安全、经济生产的需要,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当前工业企业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技监局量发〔1992〕098号),特制定《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规范》、《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电力工业供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见附一、二、三)。现将这三个《规范》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1: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适应发供电企业安全、经济生产的需要,加强发供电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计量工作贯穿于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中,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加强对计量工作的统一管理,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第四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按《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执行。

第二章 计量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一条 企业有权根据需要设置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管理机构或指定有关机构,在厂长(局长、经理)或主管副厂长(副局长、副经理、总工)的领导下,负责全厂(局、公司)的计量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由企业领导对计量管理机构组成的计量管理体系。
第三条 企业应根据计量管理、计量检定测试的需要,配备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计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计量管理监督人员、计量技术人员、计量检定测试和修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其中须经上级主事计量检定的人员从管部门考核发证。
第四条 从事计量管理、测试、检定、安装、运行、维修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均为计量人员,应享受企业相应人员的职称评定、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奖励待遇。
第五条 主管计量工作的厂长(局长、经理、总工)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二)批准本企业计量管理模式;
(三)审定计量管理、技术、工作标准等制度;
(四)负责解决本企业计量器具的配备、计量人员的调整、环境条件的改善等重大计量工作问题。
第六条 计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积极开发应用计量新技术、新装备,并负责审查引进的计量技术和装备;
(三)负责制定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并监督各项制度的贯彻实施;
(四)负责制定计量器具周检和抽检计划;
(五)负责各种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建立企业所需的计量标准,保证量值传递准确;
(七)负责组织企业计量人员培训考核,开展技术交流活动,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计量管理和技术水平;
(八)负责企业内部计量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并代表企业参与企业外部计量纠纷的调解与仲裁活动;
(九)负责企业计量技改方案的制定,基建项目中计量方案的审查;
(十)根据企业生产装置大修计划,制定计量大修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企业内部各部门计量工作的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工作;
(十三)负责对隶属的、行业管理的县级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职责:
(一)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是本部门主管计量工作领导的助手;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各项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积极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三)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计量器具台帐、记录卡和各项计量测试原始记录、档案资料,定期填报计量报表;
(四)督促本部门执行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检和抽检计划;
(五)督促本部门和个人使用合格计量器具,并采用正确的计量检测方法;
(六)发生外部和内部计量异议时,负责提供有关计量数据和原始凭证。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一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
第二条 企业所建的电测、热工计量标准,须经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由电力部门归口管理的农电系统、水电系统、地方发供电企业的电测、热工计量标准,须经上级电力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电测、热工以外的最高计量标准,须经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严禁使用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计量标准。
第三条 企业所建计量标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建的计量标准器,必须符合检定规程要求,经上级检定机构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出具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检定合格证书长期保存);
(二)具有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等环境条件;
(三)从事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并取得相应计量检定员证;
(四)建立完善的检定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检定人员岗位责任制;计量标准器具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证书审核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及被检计量器具的技术档案、资料保存制度;检定室清洁卫生制度等。

第四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一条 企业应按国家、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规范,在能源、工艺过程、经营管理、安全环保以及质量等方面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其配备率不低于行业配备规范的规定。
第二条 企业的计量器具应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计量器具台帐、档案,妥善保管计量器具的使用、维修、检定等原始技术资料,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三条 企业内部使用的电测、热工计量器具由电力部门检定机构执行检定;属于电测、热工以外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周检;有能力自行开展周期检定的企业,应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授权,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
第四条 企业自行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实行分类管理,编制周检计划,并严格按检定规程检定,其原始记录与检定结果至少保存两年。列为一次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建立台帐,可以不再建卡。
第五条 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尚未颁发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企业可自编校验方法,经企业主管计量工作领导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检验。
第六条 企业配备计量器具,应由企业计量部门根据各业务部门或使用部门提出的技术条件,选定计量器具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其费用可按不同性质计入企业成本、贴费、三电、更改、燃料索赔、供热收入、科技费用、基建项目。
第七条 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总数及检测点,应采用计算机管理,使之处于动态管理之中。
第八条 计量器具的安装、验收等应严格遵照国家、行业电力建设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第五章 计量数据管理
第一条 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对能源、工艺、过程、经营管理、安全环保以及质量等方面,严格地进行计量检测,确保原始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条 企业应编制计量数据流向图,并确定原始记录的保存期和存放点。
第三条 企业应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种计量数据按日记录,按月统计,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对各类计量数据应采取随机抽样、检定、溯源的方法,随时对计量数据进行监督抽查,要依据计量数据进行核算。

第六章 计量考核指标
第一条 计量标准器具送检率100%。
第二条 计量标准器具周检合格率100%。
第三条 在用计量器具周期送检率不低于98%。
第四条 在用计量器具周检合格率不低于98%。
第五条 在用计量器具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8%。
第六条 能源、物料进出厂(局、公司)综合计量检测率不低于98%。
第七条 安全、工艺、环保综合计量检测率不低于98%。
第八条 产品质量计量检测率100%。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农电系统、地方发供电企业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条 本规范由能源部电力计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2: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工作,适应发电企业开展计量管理的需要,使其能按统一要求配置计量器具,确保安全生产、科研试验和经营管理中的量值准确一致,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即用于计量标准器具配备,企业能源计量,经营管理、工艺过程参数测试、产品质量检测等的计量器具的配备。

第二章 计量标准器具配备
第一条 电测、热工计量标准器具的配备,按相应的技术监督条例(规程)执行。电测、热工以外计量标准器具按企业需要配备。

第三章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第一条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必须实行生产和生活分开的原则。生产用能包括生产过程中用能和辅助用能两部分;生活用能即指由企业直接供能的家属宿舍区的用能。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能满足企业用能计算、统计、管理的需要。
第二条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可根据国家经委经计〔1983〕244号《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试行)》文件执行。
第三条 有单独考核意义的生产中重点机台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按SDJ9-87《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NDGJ16-89《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配备。对于上述规程(规定)中没有配备要求的,建议按以下规定配备:
(一)50kW以上的交流电机或耗电设备;
(二)100A以上的直流电机;
(三)500t/年以上的耗煤设备;
(四)100t/年以上的耗焦炭设备;
(五)100立方米/h以上的耗煤气设备;
(六)1t/h以上的耗重油设备;
(七)0.2t/h以上的耗轻油设备;
(八)3t/h以上的耗蒸气设备;
(九)10t/h以上的耗水设备。
第四条 生活用能的水、电、煤气应每户一表。

第四章 工艺及质量管理计量器具配备
第一条 生产过程中运行参数监测控制计量器具按以下要求配备:
(一)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发电厂的热工量、电测量监测计量器具按NDGJ16-89《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SDJ9-87《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配备;
(二)对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的热工量、电测量参数监测计量器具,不符合上述《规定》、《规程》要求时,要在经济技术论证的前提下,对有改造必要的,可在停机(停电)大修时,对计量装置进行改造;
(三)电测量变送器按有关设计技术规程要求配备。
第二条 质量检测及设备检测用计量器具按以下要求配备:
(一)水汽质量检验用计量器具按GB12145-89《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有关规定配备;
(二)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的检验按国家标准GB7595 ̄7605-87《运行中变压器油、汽轮机油质量标准及试验方法》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三)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按部颁〔85〕水电电生字第05号《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四)煤质检验用计量器具按GB213-87《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483-87《煤质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SD322-89《燃料检验工作全面质量管理准则》、SD323-89《煤灰成分分析方法》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五)继电保护装置检验按《保护继电器检验》中,对试验电源和使用仪器仪表的一般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第五章 经营管理计量器具配备
第一条 对于大宗物料进、出厂,可根据物料的吞吐量大小,配备相应轨道衡、地中衡或台称等。
第二条 对于量少但贵重的物料进、出厂及定额发料和消耗,可配备与其测量准确度及规格相适应的工业天平和精密天平。
第三条 对于定量包装、固体或液体的物料进、出厂及定额发料和消耗,可配备与其测量准确度及规格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第四条 对于木材和低值建筑材料如灰、沙、石等进出厂可配备相应规格的卷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各有关企业可根据量值传递的实际需要,以保证计量器具按期受检和检定修理期间检验工作正常进行为原则,确定备用数量。
第二条 本规范是在现行的《通则》、《规定》、《规程》、《条例》和《试验方法》的基础上,提出的计量器具配备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计算机参与生产管理及控制,以及新型智能计量器具的开发应用,企业在实际应用中可酌情提高配备水平,以满足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农电系统、地方发电厂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本规范由能源部电力计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3:电力工业供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工业供电企业计量工作,适应供电企业开展计量管理的需要,使其能按统一要求配置计量器具,确保安全生产、科研试验和经营管理中的量值准确一致,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工业供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即用于计量标准器具配备,企业能源计量、经营管理、工艺过程参数测试、产品质量检测等的计量器具的配备。

第二章 计量标准器具配备
第一条 电测、热工计量标准器具的配备,按相应的技术监督条例(规程)执行。电测、热工以外计量标准器具按企业需要配备。

第三章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第一条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必须实行生产和生活分开的原则。生产用能包括生产过程中用能和辅助用能两部分;生活用能即指由企业直接供能的家属宿舍区的用能,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能满足企业用能核算、统计、管理的需要。
第二条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可根据国家经委经计〔1983〕244号《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试行)》文件执行。
第三条 有单独考核意义的生产中重点机台的能源计量器具,按SDJ9-87《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配备。
第四条 生活用能的水、电、煤气应每户一表。

第四章 工艺及质量管理计量器具配备
第一条 生产过程中运行参数监测控制计量器具按以下要求配备:
(一)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变电所、送电线路配备的电测参数监测计量器具按SDJ9-87《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配备;
(二)对于已投入运行的变电所、送电线路配备的电测量、热工量参数监测计量器具,不符合上述《规程》要求时,要在经济技术论证的前提下,对计量装置有改造必要的,可进行改造;
(三)电测量变送器按有关设计技术规程要求配备。
第二条 供电企业电压质量检测计量器具的配备,按能源部《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和《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试行)》的有关要求配备。
第三条 电气设备诊断检验用计量器具按以下要求配备:
(一)电气设备的预防性检验按部颁〔85〕水电电生字第05号《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二)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的检验按国家标准GB7595 ̄7605-87《运行中变压器油、汽轮机油质量标准及试验方法》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三)继电保护装置检验按《保护继电器检验》中,对试验电源和使用仪器仪表的一般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第五章 经营管理计量器具配备
第一条 营业用电能表按《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和《全国供用电规则》要求配备。
第二条 对于大宗物料进、出局(公司),可根据物料的吞吐量大小,配备相应地中衡或台秤等。
第三条 对于量少但贵重的物料进、出局(公司)及定额发料和消耗,可配备与其测量准确度及规格相适应的工业天平和精密天平。
第四条 对于定量包装、固体或液体的物料进、出局(公司)及定额发料和消耗,可配备与其测量准确度及规格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第五条 对于木材和低值建筑材料如灰、沙、石等进出局(公司)可配备相应规格的卷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各有关企业可根据量值传递的实际需要,以保证计量器具按期受检和检定修理期间检验工作正常进行为原则,确定备用数量。
第二条 本规范是在现行的《通则》、《规定》、《规程》、《条例》和《试验方法》的基础上,提出的计量器具配备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计算机参与生产管理及控制,以及新型智能计量器具的开发应用,企业在实际应用中可酌情提高配备水平,以满足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农电系统、地方供电企业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本规范由能源部电力计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实现找矿突破,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全面推行“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破”地质找矿新机制,着力打造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投资制度平台,立足国内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在工作部署上,要兼顾矿产资源分布规律和区域经济发展布局,以找矿突破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整装勘查区和省级重点勘查区的选区,要重点突出能源、国家紧缺资源和新兴材料资源;要统筹安排中央、地方各类财政专项、地质勘查基金,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引进社会资金开展矿产勘查;要以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为契机,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和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地勘单位地质找矿积极性;要发挥科研单位、院校的科技支撑作用,以科技进步推进找矿突破,提升勘查开发利用水平。要力争用8-10年时间,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战略接续区,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资源保障和产业支撑。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组织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周密安排部署,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要组织专门工作力量,加强对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工作的管理、评估和考核,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任务的全面实现。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加快推进,我国矿产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对石油、天然气、铀、铁、铜、钾盐等重要矿产资源的需求呈刚性上升态势,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对矿产资源供给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国际矿产资源市场竞争激烈,依靠国际市场的难度加大。加快找矿突破、立足国内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问题。
  我国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石油、天然气、煤、铀等能源矿产有较大找矿潜力,铁、铜、铝等重要矿产资源潜力很大。近年来,我国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有所提高,科技支撑能力不断增强,地质找矿新机制探索初见成效,以社会资金为主的矿产勘查投入连年大幅增长,地质找矿多元化投入的格局基本形成,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时机已经成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施地质找矿战略工程,加大勘查力度,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的战略接续区。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据此,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以石油、天然气、铀、铁、铜、铝、钾盐等重要矿产为重点,开展主要含油气盆地、重点成矿区带地质找矿工作,力争用8-10年的时间新建一批矿产勘查开发基地,重塑全国矿产勘查开发格局,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全面推行地质找矿新机制,着力打造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投资制度平台,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开发,立足国内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资源禀赋条件,合理规划矿产勘查开发布局,促进整装勘查和规模开发,引导矿产资源产业集群发展。
  突出重点、拓宽领域。以能源、国家紧缺资源、新兴材料资源的找矿突破为重点,兼顾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储备与保护。
  市场导向、合力推进。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大投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共同推进找矿突破的有利局面。
  坚持改革、创新制度。加快地质找矿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破解制约找矿突破的体制机制障碍。
  科技支撑、协同攻关。充分依靠科研院所、高校的科技力量,加强成矿规律和找矿技术方法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水平。
  依法实施、加强监管。完善矿产勘查开发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矿产勘查开发监管体系。
  (三)总体目标。
  用8-10年时间,实现主要含油气盆地、重要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老矿山深部和外围的找矿突破,以及重点成矿区带找矿远景区的找矿发现,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战略接续区,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结合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产业布局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矿产资源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向海域拓展,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矿产勘查开发体制机制改革,促进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和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和产业支撑。
  (四)阶段目标。
  用3年时间,实现地质找矿重大进展。完成整装勘查区的基础地质调查。完成重点成矿区带内的重要找矿远景区1:5万区域地质调查、航空地球物理调查、地球化学调查、遥感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工作量的75%。完成重点地区天然气水合物资源潜力评价。新发现10-20个油气资源有利目标区和300处其他重要矿产资源大中型矿产地,初步形成5-8处大型资源勘查开发基地。建立40个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初步形成全国统一的矿业权市场,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用5年时间,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基本完成重点成矿区带内的重要找矿远景区1:5万区域地质调查、航空地球物理调查、地球化学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锁定重点地区天然气水合物资源富集区并优选目标进行试采。形成3-7个油气资源勘探接续区和10个以上其他重要矿产资源的大型勘查开发基地。基本查清我国大宗、紧缺和优势矿产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状况,完成所有大中型矿山综合开发的技术经济评价和潜力评估。建立60个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能源及重要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较2010年提高3%-5%。建成全国统一高效的矿业权市场,基本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
  用8-10年时间,重塑矿产勘查开发格局。累计新增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储量,新打造一批矿产资源基地,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提高矿业企业国际竞争力。矿产资源利用结构形成“油气并举”、“大宗紧缺矿产和新兴材料资源并举”、“开源节流并举”格局,新矿物材料资源勘查开发取得显著成果,能源及重要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较2010年提高5%以上,实现15%以上的难利用矿产转化为可利用资源。勘查开发形成“陆海并重”、“东西并重”空间布局,深化陆域矿产资源勘查并取得新突破,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取得新发现,促进矿产资源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扭转大宗矿产产地与消费区分割的局面,促进区域产业协调发展。初步完成以矿业权为核心的市场化改革,推进以总量控制、双向调节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重塑矿政管理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基础地质调查与研究。
  1.基础地质调查。
  加快推进重点成矿区带基础地质调查和综合研究工作,重点开展1:5万区域地质调查、航空磁法测量和地球化学调查,开展1:25万航空地球物理调查、区域重力调查、地球化学调查和区域地质调查,深化对重点成矿区带成矿地质背景和成矿规律认识,发现新的物化探异常、矿(化)点和矿化线索,圈定新的找矿远景区,更新一批国家基础地质图件,为全面推进矿产勘查奠定基础。
  2.油气资源调查。
  以天山—兴蒙—吉黑构造带、中上扬子海相盆地、青藏高原及重点海域为主,开展油气新区、新层系、新领域和新类型的基础地质与战略选区调查,加强区域油气地质综合研究与编图工作,着力解决制约我国油气勘查的关键油气地质问题。发现并圈定新的含油气盆地,优选油气远景区,评价油气有利目标区,查明油气资源潜力和勘探开发前景,开拓油气资源新区、新领域,实现油气新发现和重大突破。引导油气企业加强新区、新领域油气勘探开发,形成新的接续区,增强我国油气资源可持续供给能力。
  开展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油砂、壳幔源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地质调查与研究,圈定勘探开发远景区并评价开发利用前景,选择有利目标区开展重点勘查示范,促进我国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开拓能源新领域,实现能源多元供给。
  开展海域、陆域冻土区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圈定有利区块,评价资源潜力。优选试采目标,实施冻土区和海域天然气水合物试采工程。研发天然气水合物勘采技术和装备,筹建实验基地。
  3.矿产远景调查。
  加快推进重点成矿区带的矿产远景调查,选择重要找矿远景区,分阶段部署矿产远景调查。加大异常查证和矿(化)点检查力度,力争实现重要新发现,圈定新的找矿靶区,提交可供普查的矿产地,为后续矿产勘查奠定基础。开展全国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和主要城市浅层地温能潜力调查,重点开展青藏铁路沿线高温地热和重点地区中低温地热及干热岩资源潜力调查,并开展综合利用示范。

专栏:19个重点成矿区带及其主要找矿远景区

序号
重点成矿区带
找矿远景区

1
阿尔泰成矿带
(新疆)
蒙库-诺尔特(铁铅锌铜)、卡拉先格尔(铜镍铁)、包古图(铜金)等

2
天山-北山成矿带
(内蒙古、甘肃、宁夏、新疆)
内蒙古北山雅干-乌力吉(多金属),甘肃北山营毛沱-玉石山(铁铜),宁夏贺兰山北段(铜金)、宁南(多金属),新疆阿吾拉勒(铁铜金)、琼河坝(铜铁金)、土屋-笔架山(铜钼)、景峡-银帮山(铜多金属)、乌拉根-霍什布拉克(铅锌)等

3
大兴安岭成矿带
(内蒙古、黑龙江)
内蒙古莫尔道嘎(铜钼多金属)、得尔布干南段(多金属)、甘河-乌尔其汗(多金属)、吉峰-西陵梯(铅锌金银)、阿尔山-博克图(锡多金属)、西乌旗-霍林郭勒(铅锌多金属)、查干哈达庙-芒和特(铜钼多金属)、白乃庙-别鲁乌图(铜钼多金属)、阿巴嘎旗-西乌旗(多金属)、查干敖包庙-吉尔嘎朗图(铜钼多金属)、奥尤特-朝不愣(铁铜铅锌多金属)、温都尔庙-白音敖包(铁),黑龙江多宝山(铜)、呼中-塔源(铜金)等

4
祁连成矿带
(甘肃、青海)
甘肃北祁连西段塔儿沟-小柳沟(钨钼铁铜)、祁连东段(铜、稀土)、小沙龙-大沙龙(多金属),青海祁连-天峻(铜多金属)、冷湖-大柴旦(钾锂硼)等

5
西昆仑成矿带
(新疆)
塔什库尔干(铁铅锌铜)等

6
东昆仑成矿带
(青海)
景忍-野马泉(铁多金属)、格尔木-曲麻莱(金)、都兰-兴海(铜)、同仁-泽库(铜)、阿尔金北缘(铁多金属)、祁漫塔格(铁多金属)等

7
秦岭成矿带
(四川、陕西、甘肃)
四川诺尔盖(铀金),陕西宁强-镇巴(铅锌)、凤县-太白(铅锌金铜锑)、山阳-柞水(铅锌铜铁银),陕西勉略宁-甘肃文县(铜铅锌金),甘肃夏河-合作(金铜铁)、玛曲西南部(金铅锌)、迭部-武都-礼县(铅锌金银铜)、两当县北部(铅锌银金)等

8
辽东吉南成矿带
(辽宁、吉林)
辽宁岫岩-宽甸(金铜铅锌硼),吉林柳河-辉南(铜金铁铅锌)等

9
晋冀成矿区
(河北、山西、山东、河南)
河北隆化-滦平(铁)、邯郸-邢台(铁)、冀东(铁金)、凤山-北岔沟门(银铅锌钼),河北大海陀-王安镇-山西灵丘(铜钼铅锌),山西雁门-灵丘(铁)、中条山(铜),山东沂源-沂水(铁),河南安阳-林州(铁)等

10
豫西成矿区
(河南、陕西)
河南陕县-新安(铝)、偃师-巩义-荥阳(铝)、鲁山-宝丰(铝)、商丘-永城(铁)、许昌(铁)、鲁山-新蔡(铁)、栾川(钼金银铅锌铁)、木桐(钼金银铅锌铁)、湍源(银金铅锌)、下汤-神林(铅锌钼)、桐柏(金银铜铁)、济源(铝铜多金属),河南-陕西小秦岭(金银铅锌钼)等

11
班公湖-怒江成矿带
(西藏)
足那-恒星错(铜铅锌)、丁钦弄-仁达(铜铅锌铁)、玉龙-马拉松多(铜钼)、颠达(铅锌)、各贡弄-吉错(铜铅锌金)、赵发涌-国从格(铅锌)、拉诺玛-错纳(铅锌)、索达(铅锌)、扎格拉(金)、八宿(铜铅锌)、多隆(铜金)、窝肉-嘎尔穷(铜金)、材玛(铁)、羌多(铜铅锌铁)、小唐古拉(锑)、舍索-班戈(铜铅锌铁)、东恰错(铜铅锌铁)、木乃(铜铁)、碾廷-当曲(铁铜)、哈尔麦(铅锌)等

12
冈底斯成矿带
(西藏)
玛旁雍错(金铬)、在下根(铜)、马攸木(金铬)、隆格尔(铁铅锌)、色布塔(铜金)、尼雄(铁)、打加错(铜铅锌)、朱诺(铜铅锌)、梅巴切勤-查藏错(铅锌银)、恰功-则学(铅锌银)、则莫多拉-雄村(铜金)、吉如-拉亚(铜钼)、扎西康(锑铅锌)、仁布(铬)、厅宫-冲江(铜钼)、浪卡子(金)、正松多-达布(铜钼)、江翁松多(铅锌铜)、勒青拉-新嘎果(铅锌铁)、驱龙-甲玛(铜钼)、劣布-程巴(铜钼金)、措美-哲古(金锑)、拉屋-尤卡朗(铅锌)、蒙亚阿-龙马拉(铅锌)、帮浦-米拉山(铅锌)、罗布莎(铬金)、查拉普-邦布(金)、萨拉岗-彭岗(金锑)、昂张(铅锌银)、亚贵拉-洞中拉(铅锌银)、得明顶-汤不拉(铜钼)等

13
西南三江成矿带
(四川、云南、青海)
四川白玉赠科-理塘虐颜(铅锌)、木里松机庚-金山(金铜),云南德钦红坡牛场(铜铅锌)、中甸(铜钼金)、维西-兰坪(铜铅锌)、腾冲-盈江(锡铅锌)、保山-镇康(铅锌)、澜沧江(铜铅锌),青海沱沱河(铅锌)、纳日贡玛-下拉秀(铜钼)、然者涌-莫海拉亨(铅锌)等

14
川滇黔成矿带
(四川、重庆、贵州、云南)
四川马尔康(金铁锰铅锌、稀有金属),川南-滇东北-黔西北(铅锌)、四川盐源-云南丽江(金铜铁铅锌)、扬子地台西缘(铜铁金),重庆城口(钡锰),渝东南-黔中南(锰铝铅锌),黔东南(金锑钨锡铜),滇东南(钨锡铅锌银)等

15
湘西鄂西成矿带
(湖北、湖南、贵州、四川、陕西)
湖北神农架-黄陵(铅锌多金属),湖南沅陵-怀化(铅锌铁锰),湖南龙山-湖北鹤峰(铅锌铁),湖南张家界-贵州铜仁(铅锌锰),湖北-四川-陕西大巴山(铅锌)等

16
长江中下游成矿带
(江苏、安徽、江西、湖北)
江苏宁镇(铁铜),安徽庐江-枞阳(铁铜)、铜陵(铜金)、繁昌(铁铜)、马鞍山-芜湖(铁)、无为-和县(铁铜金)、安庆-怀宁(铁铜金)、贵池-青阳(铜金)、望江(铁铜金),安徽天长-江苏六合(铁铜),江西九江-瑞昌(铜)、湖口-彭泽(铜金),湖北小池口(铜钼金)、鄂东南(铁铜)、幕阜山(钨钼金)等

17
钦杭成矿带
(浙江、安徽、江西、湖南、广东、广西)
浙江结蒙-杨林(铅锌铜金银锑)、罗店-平水(铁铜金)、德清-湖州(金银),安徽祁门-休宁(金钨钼)、青阳-旌德-绩溪-宁国(钨钼锡),江西村前-兴源冲(铜金)、东乡-赋春(铜铅锌金银钨)、莲花-新余(铁钨锡铜铌钽),湖南幕阜山-望湘(金钨铅锌)、浏阳-板杉铺(金铜铅锌)、衡阳盆地周缘(铅锌)、锡田-彭公庙(钨锡)、铜山岭-九嶷山(钨锡),广东信宜-廉江(锡金)、云浮-新洲(金银铅锌),花山-姑婆山-连山(钨锡铅锌),广西博白-岑溪(铜铅锌银)、大明山(钨铜金),广西大瑶山-广东怀集(铜铅锌金钼)等

18
南岭成矿带
(江西、湖南、广东、广西)
江西崇义-大余-上犹(钨锡)、赣县-于都(铜钨)、龙南足洞-信封(稀土)、龙南-全南-定南(钨多金属),湖南阳明山-上堡(钨锡多金属)、骑田岭-千里山(钨锡铅锌多金属)、万洋山-诸广山(钨锡多金属),广东花山-连阳(钨锡铅锌)、始兴(钨多金属)、乐昌-翁源(钨锡多金属),广西南丹-河池(锡铅锌)、三江-融安(锡铜铅锌)、越城岭(钨锡多金属)、关帝庙-大义山(钨锡多金属)等

19
武夷成矿带
(浙江、福建、江西、广东)
浙江龙泉-高亭(钼铅锌金银)、庆元-景宁(铅锌钼金银),福建浦城管查-上厂(铜多金属)、建阳井后-建瓯上房(钼钨)、建瓯八外洋-南平后坪(铜)、德化双旗山(金铜)、大田汤泉-漳平北坑场(铁钼)、德化阳山-漳平洛阳(铁)、上杭太山头-永定山口(铜),福建泰宁-江西广昌(铜钼金),江西虎圩-船坑(铜金铅锌)、临川茅排-宜黄(金银铁硫)、会昌-寻乌(锡铜),广东大柘-弄坑(金银铅锌硫铁)、丰顺留隍(铅锌银)等


  4.地质科技攻关。
  加强基础地质业务建设,完善重点成矿区带成矿理论和矿床模型。针对覆盖区地质调查、特殊景观区和深部找矿的需求,加强地球物理勘查、野外便携式测试和钻探技术的研发与推广,探讨有效的勘查技术方法组合,加强航空、航天高光谱技术和信息技术的研发应用,完善矿产勘查和野外地质调查数据采集系统,提高勘查速度与质量。
  (二)重要矿产勘查。
  1.油气资源勘查。
  按照“深化东(中)部、发展西部、加快海域”的方针,重点加强主要含油气盆地的地质勘查,进一步深化成熟勘探区块的精细勘探,加强老油气区的新领域深度挖潜。东(中)部地区油气勘探的重点为松辽和渤海湾等油气盆地,石油勘探的主要领域为新近系、深层、古潜山、滩海,主要目标为构造—岩性和地层—岩性圈闭;天然气勘探的主要目标为构造圈闭,兼顾构造—岩性圈闭。西部地区油气勘探的重点是鄂尔多斯、四川、塔里木、准噶尔、柴达木等油气盆地,主要领域为叠合盆地的前陆和克拉通古隆起,主要目标为大中型的构造和地层—岩性圈闭;同时加强羌塘盆地等新区油气勘探。海域油气勘探以寻找新的大中型油气田为目标,勘探重点为渤海海域、珠江口盆地北部和北部湾盆地等。
  加快推进以页岩气、煤层气为重点的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开发。加强重点盆地煤层气勘探和煤矿区煤层气(瓦斯)抽放利用。加大四川、重庆、云南、贵州、湖北、陕西、山西等地区的页岩气远景区勘查力度,实现页岩气勘查开发突破,推动页岩气、煤层气产业发展。
  2.重要固体矿产勘查。
  优选有望形成大型—特大型后备资源基地的矿集区,统筹调动企业、地勘单位的资金与技术力量,加大勘查投入、加快勘查进度,实施整装勘查,尽快实现找矿重大突破,增加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形成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围绕铀、铁、铜、铝、钾盐、铅、锌、金等重点矿种,首批优选47个国家重点勘查区进行整装勘查,动态评估其他重点勘查区工作进展,滚动调整整装勘查区名录,10年共部署约100个整装勘查区。同时,兼顾锰、镍、铬、银、煤炭、钨、锡、钼、锑、稀土以及金刚石、高纯石英、石墨等矿产勘查。
  铀矿:以地浸砂岩型铀矿为主,兼顾花岗岩型、火山岩型和碳硅泥岩型铀矿,重点开展天山、准噶尔、祁连—秦岭、华北陆块、华南等铀成矿区的勘查工作,以伊犁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二连盆地、松辽盆地和南岭等为主攻地区,评价并最终形成大型铀矿资源基地。
  铁矿:以“鞍山式”沉积变质型铁矿为主,兼顾矽卡岩(接触交代)型、火山岩型、“攀枝花式”钒钛磁铁矿等。围绕辽东吉南、晋冀、川滇黔、豫西、长江中下游等重点成矿区带,在加大航磁异常查证力度的基础上,加强隐伏矿和深部矿勘查,稳定和扩大产能。同时,围绕天山—北山、西昆仑、冈底斯等重点成矿区带加强新区找矿,形成新的矿产资源基地。
  铜矿:以斑岩型铜矿为主,兼顾喷流沉积型、矽卡岩型。西部地区以冈底斯、班公湖—怒江、西南三江、东昆仑、西昆仑、天山—北山等重点成矿区带为重点,加快找矿突破,形成新的资源基地。中、东部地区围绕长江中下游、钦杭、大兴安岭等重点成矿区带开展深部找矿,稳定和扩大产能。
  铝土矿:以沉积型铝土矿和堆积型一水铝土矿为主。重点在山西、河南、广西、贵州、重庆等省(区、市)的资源分布区开展勘查。
  钾盐:以海相(海陆交互相)沉积型和地下卤水型钾盐矿为主,兼顾现代内陆盐湖型。重点在柴达木盆地西部、罗布泊盆地南部、塔里木盆地、滇西南兰坪—思茅盆地、鄂尔多斯盆地、四川盆地西部以及藏北盐湖区、羌塘盆地等地区开展勘查。
  铅锌矿:以密西西比河谷型和喷流—沉积型等层控型铅锌矿为主,兼顾其他类型。重点在冈底斯、天山、柴达木周缘、川滇黔相邻区、滇西、湘西—鄂西、豫西、西秦岭等地区开展勘查。
  金矿:以构造蚀变岩型、石英脉型金矿为主。重点在晋冀、秦岭、阿尔泰、西南三江、东昆仑、大兴安岭等重点成矿区带勘查。同时,在胶东、小秦岭等金资源富集区加强深部找矿,其他地区加强新区找矿。
  战略新兴产业所需矿产:以资源相对富集的内蒙古、江西、四川、新疆、湖南、广东、广西、福建和云南等省(区)为重点,开展稀土以及稀有、稀散矿产资源战略调查,争取发现新的独立矿床;在已发现稀土以及稀有、稀散矿产资源的成矿区带开展必要勘查以进行资源储备。在青藏高原富锂特种盐湖区,重点开展锂盐及其他重要盐湖矿资源的勘查,兼顾其他地区硬岩型和地下卤水型锂矿的勘查。在新疆、青海、甘肃、陕西、江苏、河南、河北、内蒙古等省(区),优选有找矿潜力的地区开展高纯石英远景调查,对已发现的远景地区,开展重点勘查。在山东、黑龙江、内蒙古、辽宁、湖南、河南、四川和陕西等省(区),开展石墨(包括晶质石墨和隐晶质石墨)的重点勘查。
  镍矿:以铜镍硫化物型镍矿为主。重点在东天山、阿尔泰、内蒙古小南山地区开展勘查,同时加强吉林红旗岭—和龙,甘肃龙首山,新疆东天山哈密、阿尔泰喀拉通克、坡北、菁布拉克,四川峨眉,陕西勉县—略阳—宁强,云南哀牢山,河南唐河,广西融水,贵州遵义等地区的勘查。
  锰矿:以海相沉积型碳酸锰矿为主,兼顾淋积—迁聚型氧化锰矿,加强隐伏矿和深部矿勘查。加强云南宣威、香格里拉—鹤庆、丘北—弥勒、砚山、盈江、澜沧,广西宜山、靖西,贵州铜仁、遵义,湖南宁乡,陕西—甘肃摩天岭,新疆伊犁特克斯盆地南缘、和静大西沟、库车库尔干,内蒙古四子王旗卫镜尔登等地区的勘查。
  铬铁矿:以西藏雅鲁藏布江蛇绿岩带铬铁矿为主,加强罗布莎地区深部和外围接替资源勘查,开展雅鲁藏布江蛇绿岩带西段、阿尔泰、西准噶尔等地区的勘查。
  钨、锡、钼等优势矿产:钨矿、锡矿勘查以云英岩型、石英脉型为主,兼顾矽卡岩型和构造蚀变岩型,重点在南岭、东昆仑、祁连、大兴安岭等重点成矿区带开展勘查,加强湖南锡田、大义山、三九—白云仙、临湘,江西崇义—于都、修水,福建东游—玉山,云南个旧、麻栗坡,新疆白干湖—吐拉,广西宾阳高田—马岭,广东乐昌,陕西柞水—宁陕,甘肃白山等地区的勘查。钼矿勘查以斑岩型钼矿为主,主要在豫西、大兴安岭、南岭、东昆仑、天山—北山、长江中下游等重点成矿区带开展勘查,加强河南嵩县雷门沟、大石门沟、栾川—嵩县—汝阳、大别山北麓,黑龙江大兴安岭岔路口、翠宏山—鹿鸣,安徽金寨沙坪沟、池州黄山岭等地区勘查。加强钨、锡、钼等优势矿产资源的资源储备。
  煤:以南方缺煤省份、西部聚煤区及大型煤炭后备基地为重点,开展煤炭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发现新的煤产地。开展西部地区大型煤炭后备基地整装勘查,做好国家煤炭资源储备。开展国家规划的大型煤炭基地中有发展潜力矿区的煤炭资源普查和必要详查。
  3.老矿山找矿。
  优先选择大兴安岭、晋冀、长江中下游、南岭等重点成矿区带,开展老矿山深部和外围接替资源勘查,促进深部找矿突破。通过攻深找盲、探边摸底,发现并查明新的资源储量,为现有资源基地的稳产、增产提供资源保障,延长矿山服务年限。按照分期分批、先急后缓、逐年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优先安排在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和市场需求量大的大中型生产矿山特别是资源危机矿山开展勘查评价工作,对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重要矿集区深部找矿远景作出初步评价。
  (三)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构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制度,激励矿山企业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加快转化科技成果,实现难利用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和产业化,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加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绿色矿山建设,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1.开展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现状调查评价。
  调查我国主要大中型矿山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现状,建立和完善主要矿山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数据库,通过开展技术经济评价,摸清主要矿业企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潜力,进一步明确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重点矿种、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推广应用方向。
  2.建立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考核奖励机制。
  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实时督察、动态监管等工作,对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进行考核,对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取得显著成效的矿业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3.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实施以矿业企业为主体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引导和带动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油气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示范。重点示范推广老油田采收先进技术,低丰度、低渗透油气资源有效开采技术,油砂、油页岩、页岩气综合开发利用技术。
  煤炭和煤层气资源高效开采及废物利用示范。重点示范推广中薄煤层机械开采、矸石回填绿色采煤、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含煤高岭石及煤系硫铁矿综合利用和高灰难选煤泥分选技术等,提高煤炭资源的开采利用水平。
  黑色金属综合开发利用示范。重点示范推广宁乡式、宣龙式高磷鲕状赤铁矿和褐铁矿、菱铁矿等复杂难选铁矿,钒钛磁铁矿、含稀土铌铁矿、锡铁矿、硼铁矿等多组分共伴生铁矿以及低品位微细粒碳酸锰矿等复杂难利用锰矿及矿山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技术。
  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重点示范推广低品位氧化矿、复杂难处理多金属硫化矿、难利用铜矿、难利用铝土矿和黑色岩系资源高效综合利用技术。
  稀土以及稀有、稀散、贵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重点推广稀土多金属矿、金矿、铂钯矿、锶矿等以及铅锌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稀散金属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化工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重点示范推广低品位磷矿、各类共伴生硫铁矿、低品位硫铁矿及盐湖钾盐伴生矿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非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重点推广示范高铝粘土、萤石、石墨、菱镁矿等优势非金属矿资源的高效利用工程,显著提高共伴生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三、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打造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投资制度平台,促进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企业多方联动,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有机衔接,资本与技术紧密结合,勘查开发一体化,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及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协调配合,力争地质找矿实现重大突破,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大幅提升。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把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合力,确保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
  国土资源部牵头组织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产业政策指导,并在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重大技术装备建设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保障。财政部负责公益性地质找矿工作的稳定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科技部等部门要加大对地质找矿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加大基础性地质工作投入,制定本地区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
  (二)统筹协调各类资金。
  全面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统筹协调好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企业出资的地质找矿工作,各级财政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实际统筹考虑,加大资金投入。
  财政专项资金要坚持公益性的定位,全面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开展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远景调查及事关找矿全局的重大地质矿产问题的攻关。中央财政专项优先保障整装勘查区地质找矿工作需要,省级财政专项主要安排在整装勘查区和本省(区、市)的重点勘查区,优先支持重点矿种找矿工作。
  进一步确立社会资金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的投资主体地位,把加快引进社会资金作为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重要措施。通过合理规划勘查布局,让企业成为勘查投资主体。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
  地质勘查基金主要发挥分担勘查风险和政策调控的作用,充分利用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开展风险勘查,促进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之间的衔接,同时根据国家建立矿产地储备基地的需要,针对特殊矿种和特殊地区开展相应勘查工作。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完善矿业权市场和勘查服务市场,科学设定矿业权出让方案和合理的勘查准入标准,通过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地引入有实力的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参与勘查,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共赢。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投入方向,完善财政出资找矿成果的处置办法。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有计划地引入优势企业开展风险勘查。鼓励地勘单位与矿业企业组建勘查企业,实现探采一体化。勘查过程中有关地质勘查部门应及时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推进勘查工作快速有序进行。
  国家财政资金单独投资的项目,完成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出让探矿权,出让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成,省级分成所得应向资源产地倾斜。社会资金与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取得的成果,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益,合作方按照合同约定优先受让地质勘查基金转让的探矿权权益。
  (四)实行矿种差别化管理。
  对于国家紧缺矿种,财政资金要加大基础地质调查和前期地质矿产勘查力度。国土资源部要统筹各方资金,推进整装勘查,尽快实现突破。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优先编制紧缺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方案,保障紧缺矿产资源矿业权投放。优先安排紧缺矿产资源矿业权审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等工作。对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不合理的矿业权,加快推进资源开发整合,进一步提高紧缺矿产资源利用率和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对于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重要矿种,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根据相关产业政策、资源储量变化、市场需求等,按年度分矿种下达开采计划,依法设立探矿权和采矿权,并加强监管。探矿权人在对其他矿种开展勘查活动时,应对共伴生的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并单独估算资源储量。各省(区、市)编制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新设探矿权原则上配置给中央和省级财政出资的项目,完成预查、普查工作后,根据国家需要进行储备或部署进一步的勘查开发工作。
  (五)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控制在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中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矿产勘查开发活动。
  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区、重点国有林区和西部省(区、市)直管国有林区的,禁止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勘查,原则上只安排中央财政出资的、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勘查区要避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确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内实施勘查,要注意减小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物多样性。
  在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和生态功能重要的矿产资源富集区,应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考虑矿产地规模、生态环境承载力等因素,在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前提下,统筹兼顾点上开发和面上保护,以点上开发促进经济发展,为生态环境保护奠定基础,达到面上保护的目的。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条件,引入社会责任感强并具有矿业开发先进理念和技术的大型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同步修复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六)大力完善矿业权管理。
  按照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着力打造竞争开放、规范有序的勘查市场。全面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科学编制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保障矿业权的设置布局科学、勘查工作“快而不乱”。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根据勘查工作进展进行滚动修编。优选勘查主体,通过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提交承诺书等方式,落实勘查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财政出资勘查行为,鼓励社会资金开展风险勘查。严格规范探矿权转让条件,抑制炒作。整装勘查区新设探矿权必须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地质勘查报告经评审备案后才能转让。充分发挥国有地勘单位地质找矿主力军作用,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开辟矿业权审批“快速通道”,主动服务,积极协调,提高审批效率。
  (七)强化市场秩序和质量监管。
  进一步强化矿产勘查市场秩序监管,实现执法监察全覆盖,构建立体监管网络,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对矿产勘查开发的热点地区开展重点监控;对秩序混乱、管理松弛的地区开展重点整治。落实各级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建立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密切联动的执法监管制度,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依照质量第一、效率优先的原则,建立地质勘查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各类财政出资的项目质量监管,保证项目工作质量和成果质量。建立项目实施单位信誉评价制度。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质量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推进地勘单位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继续推进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强化地质勘查个人执业法律责任;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构建个人与单位共同负责的地质工作质量保障体系。完善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全面清理制约地质找矿工作的过时技术规范标准,制定符合实际的新标准规范,提高地质找矿工作效率,加快推进地质找矿突破。
  (八)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充分发挥已有科技成果在找矿突破中的作用。针对整装勘查中的地质找矿重大理论问题组织联合科技攻关,切实发挥成矿理论和勘查模型对地质找矿工作部署的指导作用。以老矿山深部找矿和复杂地区找矿的技术方法问题为重点,组织勘查技术方法引进、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矿产勘查的总体技术水平。引导加强企业研发工作,建立企业研究团队和配套研发资金,建设勘查开采一体化研发基地。加强重大成果的综合集成,完善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方法研究,针对我国紧缺矿种的综合利用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研究。
  充分发挥全行业科技人员的作用,引进一批国外一流专家人才,广泛开展国际合作。通过实施重点项目,打造地质找矿科技创新支撑平台,锻炼地质勘查队伍。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此件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