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23:24   浏览:9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21号令)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有关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需要,促进导游员队伍建设,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
  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二○○五年六月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政办〔2004〕175号



北政办〔2004〕175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业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实施。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

为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解决投资者办事难问题,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招商引资实施暂行办法》(北发[2004]1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来投资项目代办”(以下简称“代办”)是指北海市以外来北海市进行投资的企业和个人,根据自愿委托的要求,承办单位依法依规无偿为其全程协助办理投资项目申办的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全过程代理服务。

第二条 代办范围及内容

1、代办范围(不含房地产项目)

(1)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和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

(2)市里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

(3)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项目。

2、代办内容

(1)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在代办范围内,按照北海市行政审批权限,新设立的企业,可委托协办全部或部分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审批手续。

(2)规划报建。在代办范围内,按照北海市行政审批权限,可委托协办全部或部分开工的规划报建的行政审批手续。

第三条 代办原则

遵循“便民、公开、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的原则,依托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以下简称“办证大厅”),按照代办范围及内容,做好协助办理工作。

第四条 代办机构及组织领导

1、市招商促进局为具体的承办单位。为加强代办工作,成立“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代办协调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招商促进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办证大厅窗口单位一把手领导以及市法制办等部门领导组成。

2、代办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招商促进局,具体负责代办的有关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市招商促进局的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外来投资项目协助办理人员(以下简称“代办员”)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调配,人员要精干、固定。

第五条 代办程序

按照“受理、承办、回复”程序组织与实施。

1、受理:市招商促进局在办证大厅设立外来投资项目代办窗口(联系电话:0779-3211164),受理外来投资项目代办事项。

(1)无偿服务制:除各职能部门按规定向企业收取的有关费用外,承办单位无偿提供各项服务。

(2)全程服务制:市招商促进局承接代办项目后,统一协调,指派专人对协助办理的事项提供全程跟踪服务,使每项服务落到实处。

2、承办:根据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内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02]135号),在办证大厅协助办理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

(1)即办事项:办理程序简单,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2)限时办结事项:涉及1个主管部门,需经过2个工作日以上(含2个)才能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各行政审批部门均制定承诺时限,代办员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3)联办事项:需由2个以上(含2个)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联办事项参照限时办结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

3、回复:代办员把所有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文件和有关手续件及时反馈给外来投资者或其委托人员(下称“服务对象”)。

第六条 代办制度

1、对全市性的重大项目,实行行政审批会审制度。

(1)由代办协调领导小组召开市行政审批联审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行政审批,协调有关工作,限时办理。

(2)联审会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业主的申请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3)参加联审会的部门为办证大厅各有关窗口单位。根据项目情况邀请有关综合部门、专业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参加。

2、对涉及多个部门行政审批的项目,实行承办单位负责、相关单位协办制度。

(1)承办单位(市招商促进局)从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受理开始,由代办员对项目各环节的行政审批跟踪到底,直至项目手续办结为止。

(2)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指定一名协办员,负责对本单位这一环节的行政审批进行跟踪,直至在本单位的手续办结为止。

(3)代办员与协办员之间、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之间要互相积极主动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代办协调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 代办员、协办员的职责、权力、素质及工作要求

1、代办员和协办员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为外来投资者协助办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等手续。

2、在合法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必须无条件地为代办员和协办员提供有关便利条件,保证协助办理事项能够快速办结。

3、代办员和协办员由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水平和办事能力的人员组成。要求做到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挂牌上岗、举止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遵守代办的各项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对服务对象提交的一切资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4、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代办员和协办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第八条 服务对象要求

1、服务对象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招商促进局提出代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明确代办内容,填写有关表格。

2、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合法、齐备、有效。

3、服务对象要及时与代办员沟通,积极配合代办员的工作,使协办工作顺利地进行。

第九条 代办监督机制

1、建立代办例会制度。由代办协调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集有关部门,听取重大项目的办理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北发[2001]28号)和《北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系列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对代办员拒不接待、故意刁难;

(2)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

(3)对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交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

(5)违反《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北发[2001]28号)有关规定的;

(6)违反北海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的。

3、强化投诉督查管理。市人民政府已成立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电话:0779—3070851);市招商促进局设置投资投诉科(投诉电话:0779—3211154)。这两个机构负责受理、处理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对行政效能和投资有关问题的投诉。一经查实,由市监察部门按照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北发[2001]2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市辖县、区和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实行代办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1]第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分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部曾于1986年7月、1988年2月和1989年11月三次发出通知,对建国以来至1988年12月发布的2616件财政规章宣布废止、失效,停止执行。最近我部在前三次清理的基础上,又对1988年12月以前发布的尚未宣布作废的财政规章和1989、1990年两年新发布的财政规章进行了认真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的有43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有25件。现将这两部分68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预算管理类


1.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限额拨款办法(1973年12月20日财政部发布)


(二)税收类


2.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


3.关于委托外轮代理分公司代收代交税款提取代征手续费的通知(1981年3月19日财政部发出)


4.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1986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布)


(三)商贸金融财务类


5.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6年11月3日财政部发布)


6.关于从1987年起交纳所得税的通知(1986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四)行政事业财务类


7.关于全国性学会活动经费开支的几项暂行规定(1982年2月27日财政部、中国科协、中国社科院发布)


8.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招收的合同工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范围的复函(1983年2月20日财政部、卫生部发出)


9.关于南方新闻纸提价后中央级文化企业报刊补贴办法的通知(1985年6月24日财政部发出)


10.关于1985年文教商业企业开征批发营业税后有关财务处理的意见(1986年4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1.关于北方新闻纸提价后对中央级文教企业报刊补贴办法的通知(1986年5月5日财政部发出)


12.关于对文教企业的商业性企业恢复征收批发营业税后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1986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


13.关于1986年文教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1986年11月12日财政部发布)


14.关于南方新闻纸收木材涨价差价后对中央级文教企业报刊补贴办法的通知(1987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出)


(五)基本建设财务类


15.关于落实政策有关财务开支的复函(1979年3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16.中央级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贷款试行办法(1980年3月1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17.建设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1981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18.地质勘探拨款暂行办法(1981年11月1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19.中央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1984年9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20.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办法(1984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21.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1984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22.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自筹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1985年6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六)会计管理类


23.地质勘探会计制度(1972年11月15日财政部、地质局发布)


24.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253(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


25.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1年8月29日财政部发布)


26.会计干部技术职称考核评定工作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1983年5月27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布)


27.物资企业会计制度(1983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物资局发布)


28.关于国营建设单位缴纳建筑税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1984年1月16日财政部发布)


29.国营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和缴纳奖金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4年12月11日财政部发布)


30.关于国营建设单位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1月3日财政部发布)


31.关于基本建设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公证费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5年1月4日财政部发布)


32.国营供销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5年1月5日财政部发布)


33.关于国营建设单位“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5年5月29日财政部发布)


34.物资企业会计制度补充、修改规定(1986年4月24日财政部、国家物资局发布)


35.关于国营施工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6年12月11日财政部发布)


36.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缴纳营业税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1月14日财政部发布)


37.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布)


38.关于国营供销企业认购和发行债券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10月7日财政部发布)


39.关于国营施工企业认购债券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出)


40.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28日财政部发出)


41.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89年1月16日财政部发出)


42.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1989年3月15日财政部发出)


43.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票据结算和发行债券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89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出)


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综合类


1.关于洗衣粉实行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1989年9月14日财政部、轻工部发出)


(二)预算管理类


2.关于1989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1989年10月14日财政部发出)


3.关于印发《1990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修订对照表》的通知(1989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出)


4.关于1989年调整工资款项的财务处理的通知(1989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出)


(三)税收类


5.关于印发“什么叫偷税、抗税、漏税和欠税”问题解答稿的通知(1981年5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6.关于对小化肥、农用塑料薄膜、农药产品在1990年内继续免税的通知(1990年1月10日国家税务局发出)


(四)工业交通财务类


7.关于提足折旧的长输管道继续提取折旧的函(1987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出)


(五)商贸金融财务类


8.关于农村返销粮提价后地方增加的收入上交中央财政一半的通知(1985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出)


9.关于外贸体制改革后有关财政问题的通知(1988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出)


10.关于人民币汇率调整后有关外贸财务问题的通知(1989年12月22日财政部发出)


(六)农业财务类


11.关于改进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免税资金核算和管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务院侨办发出)


(七)行政事业财务类


12.关于全国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经费使用原则的联合通知(1954年6月28日财政部、内务部发出)


(八)基本建设财务类


13.附发业务资金调拨试行办法和核算手续的通知(1980年11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14.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1981年5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15.关于中央级基建和储备贷款指标再分配的处理意见(1981年7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16.关于基建投资应继续执行“随支随贷”原则的函(1981年9月2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17.关于不得另行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通知(1982年7月1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18.关于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办法中罚款问题的复函(1983年9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19.关于确定建筑安装企业主要经济考核指标的通知(1983年11月1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20.关于抓紧签订借款合同等问题的通知(1985年7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21.关于1987年中央级基本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1987年1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22.关于处理中央级部分“贷改拨”项目转销手续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1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23.关于基本建设单位编制1987年财务决算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九)会计管理类


24.关于国营工业、供销、施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会计账目调整等问题的解答(1983年6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5.关于调整“拨改贷”范围有关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6年8月6日财政部发布)

199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