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日出口糙米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日出口糙米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检检〔1993〕395号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天津、上海、江西、湖北、江苏商检局:
日本国政府近期将从我国进口糙米和糯米。国家商检局为配合外贸部门完成紧急任务,于11月18-19日在北京召开紧急工作会议。由于日本对大米的卫生项目要求严格,共须检测四十七项农残重金属及真菌,其中有16个项目我国尚无检验方法,商检也从未做好检测,所以对商检机构在这么短时间内完成检验任务相当艰巨。
为配合外贸顺利完成出口大米任务,维护国家声誉和我商检信誉,请各局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特殊任务给予足够重视,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指定一位局领导负责统筹安排,协调各处室工作,对品质和卫生项目按会议布置的任务要求进行批批检验。同时,因任务紧,工作繁忙,各局领导在抓工作的同时,也请关心检验技术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身体健康。有关品质和农残检验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因此项工作任务艰巨,时间紧迫,技术要求复杂,国家商检局将组成技术工作组随时赴有关局进行工作质量检查。
附件一
对日出口糙米品质检验统一规定
一、各局要立即对所辖地区出口大米加工厂按有关规定考核并注册登记,以省、(地区)、工厂顺序编号,其编号清单于12月底前报寄国家商检局;
二、根据对日出口糙米所要求的生产储存规模,质量保证条件及交通方便情况,按适当集中的原则,协助做好选定承担糙米加工任务的大米加工厂;
三、认真做好向日方寄样的工作。
1、在产地,对1000吨以上的,以1000吨取样3公斤为基数,按加工厂或仓库为单元寄送混合样,如加工厂或仓库生产存放3000吨糙米,则寄混合样9公斤;不足1000吨可按1000吨办理寄样;
2、在口岸,每船寄送6公斤混合样,分成二份,每份3公斤;
3、寄样采用白布袋并按(87)国检务字第371号文中《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铅丸签封;
4、各局必须对寄样签发样品证书,用现行空白抬头证书制证,其付本随附样品中寄给日方,正本转交执行合同的外贸公司;
5、样品证书分为产地加工厂/仓库样品证书和装船样品证书,其统一格式和用语见附件1-1、1-2。
样品证书中,×××批包括省、(地区)、工厂编号及生产批号。
6、所有样品均寄送日本谷物检字协会,其收件人及地址为:
JAPAN GRAIN INSPECTION ASSOCIATION
C/O NIPPON EXPRESS CO., LTD. NARITA
AIRPORT BR.,
ATTN:Y.MIURA
M.SONODA
TEL:0476-32-8005
四、加强批次管理,所有糙米包装袋口暂规定统一缝制布标签,布标签由有关贸易方自行缝制并按如下格式标注:
┌─────────────────┐
│ 中国糙米 │
│ (省名) │
│ 工厂代号/生产批号) │
└─────────────────┘
五、严格按ZB9.2-83《出口大米检验操作规程》作批抽样。
1、在产地加工厂或仓库,每200吨取样不少于3公斤,其样品量中共包括品质检验用样及其留样、寄样和农残检测用样;
2、装船前,在口岸仓库每船糙米抽样不少于8公斤,其中6公斤寄样,2公斤由口岸局留存;
六、对日出口糙米必须坚决实行产地检验和商检批批自验的做法。未经产地检验的,口岸局一律不受理报验;
七、为保证检验任务的完成,各局可根据工作量,合理配置人员和仪器,必要时,可在其所属地区局之间对人员和仪器统筹安排;
八、凡属合同项目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并批平均计算;
九、每装运一船,口岸局负责填写“对日出口糙米船报表”(附后),并报国家局;
十、品质检验掌握:
1、黄变粒按ZB9.2-83检验,所需仪器设备请各局立即安排到位;
2、未熟粒按ZB22003-85国家专业标准的定义掌握;
3、要特别注意对鼠粪、玻璃、铁块等恶性杂质的检验,若抽样时发现个别上述恶性杂质,可在正常倒包的基础上,再扩大倒包(不少于3包),视其有无分别做不合格或合格处理;若在室内检验时发现个别上述恶性杂质可扩大抽样化比例复验一次,视其有无,分别做不合格或合格处理。
4、稻谷粒不归属杂质计算;
5、其他粮种粒均归属杂质计算。
附件1-1(略)
附件1-2(略)
附件1-3
对日出口糙米船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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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 装运港 装运日期 卸货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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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 厂编号 生产批号 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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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重量 发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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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合同规定│ 品质检验结果 │ 评定 │ 出库装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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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农残检验综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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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证书号│出证日期│检验员 │复核员│主任检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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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为解决对日出口糙米和糯米的农残、重金属、真菌检验问题,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十九日在北京召开紧急会议。根据本次对日出口大米检验任务量大,时间紧,检验项目多的情况,将全国涉及此次对日出口大米检验的商检机构(局、所)分成三个协作区,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完成检验任务。
具体划分是华北:天津商检局,河北商检局,商检研究所;东北:辽宁商检局,吉林商检局,黑龙江商检局;南方:上海商检局,江苏商检局,安徽商检局,江西商检局,湖北商检局。
此次农残、重金属、真菌检验项目共47项,除10项由日方检验外,其余项目全部由商检机构承担。
附 1、对日出口大米日方规定必须符合限量要求的47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检验项目
2、由日方检验的10项农残项目表
3、商检研究所承担检验的2项农残项目表
4、南方各商检局检验项目表
由日方检验的10项农残项目表
编号 农药名称
15 涕灭威
17 杀线威
19 草甘磷
22 比久(丁酰肼)
27 灭定威(抗蚜威)
30 恶虫威
32 拿巴勿
34 丙线磷
36 格巴西(格罗西)
40 赛克嗪(赛克津)
商检研究所承担检验的2项农残项目表
编号 农药名称 备注
31 烯虫酯(蒙五一五) 南方片样品
35 乙嘧硫磷 南方片样品
对日本出口大米日方规定必须符合
限量要求的47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检验项目
编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限量(PPM)
1 镉 CADMIUM(cd) 1.0
2 异狄氏剂 ENDRIN N.D
3 狄氏剂(包括艾氏剂)DIELDRIN N.D
4 对硫磷 PARATHION N.D
5 六六六(αβγδ) BHC 0.2
6 滴滴涕 DDT(DDE,DDD) 0.2
7 苯硫磷 EPN 0.1
8 甲奈威(西维因) CARBARYL 1.0
9 二嗪磷(二嗪农) DIAZINON 0.1
10 杀暝松 FENITROTHION(MEP) 0.2
11 倍硫磷 FENTHION 0.05
12 稻丰散 PHENTHOATE 0.05
13 马拉硫磷 MALATHION 0.1
14 无机溴 INORGANIC BROMIDE 50
15 涕灭威 ALDICARB 0.02
16 克瘟散(敌瘟磷) EDIFENPHOS(EDDP) 0.2
17 杀线威 OXAMYL 0.02
18 灭螨猛(甲基克杀螨)CHINOMETHIONAT 0.1
19 草甘磷 GLYPHOSATE 0.1
20 氯蜱硫磷(毒死蜱) CHLORPYRIFOS 0.1
21 氯氰菊酯 CYPERMETHIRIN 1.0
22 比久(丁酰肼) DAMINOZIDE N.D
(N-DIMETHYLAMIN-
OSUCCINALMIC ACID)
23 溴氰菊酯 DELTAMETHRIN 1.0
24 敌百虫 TRICHLORFON(DEP) 0.20
25 蚜灭多(完灭硫磷) VAMIDOTHION 0.2
26 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L 1.0
27 灭定威(抗蚜威) PRINMICARB 0.05
28 除虫菊酯 PYRETHRINS 3
29 二氯苯醚菊酯(氯菊酯)PERMETHRIN 2.0
30 恶虫威 BENDIOCARB 0.02
31 烯虫酯(蒙五一五) METHOPRENE 5.0
32 拿巴勿 INABENFIDE 0.05
33 抑死夫 ESPROCARB 0.1
34 丙线磷 ETHOPROPHOS 0.005
35 乙嘧硫磷 ETRIMFOS 0.1
36 格巴西(格罗西) GLUFOSINATE 0.50
37 氟罗托 FLUTOLUANIL 1.0
38 扫弗特(不利他) PRETILACHLOR 0.1
39 除草通 PENDIMETHALIN 0.05
40 赛克嗪(赛克津) METRIBUZIN 0.05
41 拿西脱 MEFENACET 0.1
42 咪路菌 MEPRONIL 2.0
43 磷化氢 HYDROGEN PHOSPHIDE
44 溴甲烷 METHYL BROMIDE
45 岛青霉 P.ISLANDICUM
46 黄绿青霉 P.CITREO-VIRIDE
47 桔青霉 P.CITRINUM
注:1.PPM百万分之一
2.N.D不得检出
南方片各商检局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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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检验项目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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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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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异狄氏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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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狄氏剂(包括艾氏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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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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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六六六(αβγ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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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滴滴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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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苯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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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甲奈威(西维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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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二嗪磷(二嗪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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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杀螟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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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倍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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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稻丰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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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马拉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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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无机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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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涕灭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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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克瘟散(敌瘟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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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杀线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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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灭螨猛(甲基克杀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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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草甘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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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氯蜱硫磷(毒死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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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氯氰菊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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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比久(丁酰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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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溴氰菊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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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敌百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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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蚜灭多(完灭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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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甲基对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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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灭定威(抗蚜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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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除虫菊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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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二氯苯醚菊酯(氯菊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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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恶虫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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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烯虫酯(蒙五一五)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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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拿巴勿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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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抑死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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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丙线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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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乙嘧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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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研究技术部关于生态研究和环境技术发展领域合作的议定书
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德国联邦研究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研究技术部关于生态研究和环境技术发展领域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9月10日 生效日期1988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研究技术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通过在环境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生态和环境保护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内现行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根据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原则,在生态和专门环境领域的研究和环境保护技术发展中进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的合作根据第一条尤其包括下列领域:
——生态(森林生态系统,干旱和半干旱地农业生态系统,水和城镇生态系统);
——空气净化;
——水域保护和饮水供给;
——废水和污泥的后处理;
——固体废物及特殊废物处理;
——低排放工艺发展。
第三条 缔约双方的合作可以包括下列形式:
1.交换科学技术及其他情报文献;
2.交换科学家、专家及互派代表团;
3.共同组织举办讨论会和讲座;
4.规划并执行共同的研究发展计划和项目及其他措施。
第四条
1.缔约双方促进两国研究机构、公司及其他单位之间的共同研究和发展计划的实施。
2.必要时,通过指定单位之间的专门协议对合作的实施予以规定。在这些专门协议中,应特别规定下列内容:
(1)合作计划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2)参与计划的单位;
(3)双方所作贡献的方式和范围(包括经费);
(4)交换情报、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的具体细节;
(5)对可成为专利的成果的利用;
(6)保证和责任。
3.缔约双方各对每项计划指定一名负责人。代表的任务在专门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五条
1.为实施本议定书,缔约双方将成立一个联合委员会,讨论和协调研究发展计划及共同措施的情况,并确定继续合作。
2.缔约双方向该联合委员会各派两名代表。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参加会议。联合委员会根据需要举行会议,一般每年一次。会议日期由双方一致商定。会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举行。
3.委员会也可以书面方式作出决定。
第六条
1.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参加会议人员的国际旅费由缔约派出方负担,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2.如缔约双方均无另外协议,这一原则适用于本议定书第四条内的各专门协议。
第七条 缔约双方和参与合作的其他各单位,需经双方认可,方能转交或发表执行本议定书时从对方获得的和共同获得的情报。
第八条 缔约双方在情报、物品和人员方面的交流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专门协议中可另行商定。
第九条
1.缔约双方在各自管辖的现行法律和规章范围内,对根据本议定书规定参加活动的人员及其家属,在入出境颁发签证和居留许可证、进出口家庭和职业用品以及免纳捐税方面,尽可能给予方便和协助。
2.与上述有关的具体问题,以及处理为用于本议定书所定的合作项目而进出口的仪器、设备等问题,将在根据本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签订的专门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十条 本议定书按照存在的状况,亦适用于柏林(西)。
第十一条
1.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议定书,则本议定书自动延长两年。
2.本议定书失效后,议定书的规定对那些已经开展、但尚未完成的研究计划继续适用,直至上述研究计划完成。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九月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代表 联邦研究技术部代表
阮崇武 甫罗布斯特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