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40:18   浏览:8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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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部分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将部分产品进行分类界定的请示。现将这些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辐照生物羊膜:用作眼科护创敷料,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麻醉剂助推器(不含针头):不与麻醉药筒中的药液接触,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便携式影像测量仪:对医学影像载体上的影像进行长度和角度测量的电子仪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耳部熏蒸管: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手术器械洗涤剂:用于手术器械的去污洗涤,无消毒灭菌功能,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六、保温毯:用于保持病人体温,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七、基因芯片载体:为各种基因芯片的制备提供基底材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病人体重仪:用于称量病人的体重,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九、一次性医用充气瓶:由高分子材料制成,供氧气厂灌入氧气后与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配套使用。鉴于医用氧气是按药品管理的,一次性医用充气瓶应视为药品包装材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电脑口吃矫正器: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老花眼镜及太阳眼镜: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4年1月1日起应凭证生产和上市销售。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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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1998年6月9日 司复〔1998〕009号)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闽司(1998)11号〕《关于警校人员是否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各类警察院校中纳入人民警察序列,被授予警
衔,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均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三、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在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5.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