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印刷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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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印刷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印刷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印刷集团总公司:
为了扶持首都印刷工业的发展,加速行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市财政局决定建立北京市印刷工业发展基金,现将《北京市印刷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印刷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了扶持首都印刷工业的发展,加速行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经研究,决定建立“北京印刷工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现将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发展基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根据“两保一挂”承包协议,市财政局将印刷集团总公司“八五”后四年净上缴利润(即国有工业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利润抵减企业超承包返还后的净额)作为印刷工业发展基金。市财政局在市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建立专户,户名: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分局,帐号:014-144
219-73,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发展基金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主要用于“八五”期间技术改造计划内项目和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增加新品种,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设备利用率,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开展综合利用,扩大出口创汇等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得用于非科
技开发和技改项目性支出,对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款项目,经企业申请,市印刷集团总公司和市财政共同审核同意,可直接办理拨款。
二、使用发展基金的审批程序及方法
使用发展基金的企业,应向市印刷集团总公司、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途、必要性、使用期限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并应填写“北京印刷工业发展基金借款审批表”(代借款合同)一式三份(附件一)报印刷集团总公司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据此办理划转资金手续。借款
合同由市财政局留存一份,其余二份分别退给印刷集团总公司和借款企业。
三、发展基金借款期限和使用费率及偿还
1.发展基金借款期限根据项目的工期和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两年。
2.发展基金主要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少量占用费。一年期借款月占用费5‰,二年期借款月占用费6‰。
3.借款企业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占用费实行按季结转,到期不交占用费的,按银行规定占用费转入本金,同时计征占用费。还款时,请还市财政局在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开设的专户,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归还市财政局印刷工业发展基金借款。
4.借款企业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如有挪用除收回全部借款外,还要加收占用费,对按期归还借款、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市财政局将给予一定的减免占用费照顾。
5.市印刷集团总公司要按期对使用印刷工业发展基金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市财政局清理催收到期借款。
四、发展基金的监督管理
1.印刷集团总公司应按年编制印刷工业发展基金使用计划,经与市财政局工管处、市财政一分局联合会审确定后,根据批准的年度发展基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的审查实施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划转并监督企业合理使用印刷工业发展基金。
2.凡经批准使用印刷工业发展基金企业应加强对借款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年终要填写“北京印刷工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反馈表”(附件二),将发展基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情况,经济效益状况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一:北京市印刷工业发展基金审批表(代借款合同)
年 月 日
---------------------------------------------------------
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 | 用款日 |金额(万元)| 还款日 |金额(万元)
--------|------|----|------| 计 |-----|------|-----|------
地 址 | |电 话| | 划 | | | |
--------|------|----|------| 用 |-----|------|-----|------
经济性质 | |主管部门| | 款 | | | |
--------|------|----|------| 还 |-----|------|-----|------
借款金额(大写)| |开户银行| | 款 | | | |
--------|------|----|------| |-----|------|-----|------
借款期限 | |帐 号| | | | | |
--------|------------------|---|-------------------------
| |申 请|
借 | |单 位| 公章 负责人章
款 | |---|-------------------------
原 | |主 管|
因 | |部 门|
| |审 核|
--------|------------------|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章

| |---|-------------------------
| |市 审| |金额(大写)|
经 | | | |------|--------
济 | |财 批| | 期 限 |
效 | | | |------|--------
果 | |政 意| |占用费率‰ |
| | | |------|--------
| |局 见| 公 章 |负 责 人 |
---------------------------------------------------------
附二:北京市印刷工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反馈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企业名称: |主管部门:

项目名称: |用途: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
|产量: | |产量:
计 | | 实 |
划 |产值: 万元 | 际 |产值: 万元
经 | | 经 |
济 |利润: 万元 | 济 |利润: 万元
效 | | 效 |
益 |税金: 万元 | 益 |税金: 万元
| | |
|创汇: 万美元 | |创汇: 万美元
---|------------------|--------------------
|计划进度和完成时间 |实际进度和完成时间
| |
项 | |
目 | |
进 | |
度 | |
情 | |
况 | |
| |
-------------------------------------------
还款情况: 已还: 万元 签章:
未还: 万元
逾期: 万元
-------------------------------------------



199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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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7〕35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广元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最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依照本办法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一)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10平方米的控制标准;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本地常住户口(直系亲属),并取得户籍三年以上。
  第四条 市规划和建设局主管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房改办具体办理全市范围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备案、指导、协调管理工作。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所辖区域内城镇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调查、审核、公告、配租及日常管理工作。城镇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登记、初审管理工作。各社区应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的审核、审查及管理工作。财政、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一)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人均10平方米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给予租金补贴,超出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的不予补贴。租金补贴计算公式为:补贴金额=(家庭应享受的承租面积-家庭原有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
  (二)实物配租。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困家庭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廉租住房,租金由享受廉租房的家庭按标准缴纳。
  (三)租金核减。符合条件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确因经济困难,可向公有住房管理部门申请,管理部门可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核减。
  第六条 租金补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市城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3元;无房户每户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每月补贴金额不超过150元。
  (二)县城区、区政府所在地每人每月每平方米2元;无房户每户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每月补贴金额不超过100元。
  (三)一般城镇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元。无房户每户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每月补贴金额不超过50元。



第三章  实物配租的来源及建设管理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主要来源:
  1、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2、政府出资建设的住房;
  3、产权单位腾空的公有住房;
  4、社会捐赠的住房;
  5、其他渠道取得的住房。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实行行政划拨,纳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管理由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由政府非赢利机构负责。政府出资收购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由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九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市、县区财政局根据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资金计划,按适当比例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可全部用于廉租住房资金保障。公积金增值收益向各县区分配的比例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
  (四)实物配租收取的租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争取中央预算货币补贴和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的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其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公开招标,降低建设成本。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由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县区财政局审查,市、县区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年终结余资金继续结转滚存安排使用。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五章  申请办理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城镇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城镇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城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3、民政部门、劳动部门和残联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审核意见、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4、申请家庭出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县区规定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审核。城镇或街道办事处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城镇或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家庭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并实施,租金补贴按季度发放到户。
  (四)备案。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满一个月内将申请人名册及相关材料报送市规划和建设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每年应向户籍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劳动、公安、街道办事处或城镇等部门对享受租金补贴家庭进行年度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按第十二条(三)项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并报市规划和建设局备案。
  第十四条 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后,可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按已享受的方式和标准继续保障;
  (二)对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调整。
  第十五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并报市规划和建设局备案。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将领取的租金补贴未用于改善住房条件的;
  (三)家庭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的收入标准;
  (四)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标准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七)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六条 凡骗取和违规领取租金补贴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退还,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的廉租住房保障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收入保障家庭。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8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8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发函〔2004〕15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38所高等职业学校予以备案(名单见附件)。其中涉及中等卫生学校参与组建的通辽职业学院和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原则上不能举办医学类专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我部批准。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计38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山西体育职业学院
山西省体育运动学校
山西省


2
山西警官职业学院
山西省第二人民警察学校
山西省


3
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山西省国际商务学校
山西省


4
太原旅游职业学院
太原旅游学校
山西省


5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乌盟财贸粮食工业学校
乌盟农牧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6
通辽职业学院
通辽教育学院
通辽卫生学校
内蒙古电大通辽分校(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


7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
通辽艺术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8
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郑州电子信息专修学院 (资源)
河南省教育厅
民办

9
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
少林寺武术专修学院 (资源)
河南省教育厅
民办

10
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
郑州煤炭高级技工学校
郑州矿务局职工大学
河南省


11
永城职业学院
永城职业学校
河南省


12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信阳教育学院
信阳卫生学校
河南省


13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
郑州市机电学校
河南省


14
郑州旅游职业学院
郑州旅游学校
河南省


15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
河南省农业学校
河南省


16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省交通学校
河南省


17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河南省商业学校
河南省


18
湖北黄石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黄石电子科技学校
湖北省


19
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第一冶金建设职工大学
湖北省


20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
武汉涉外旅游学校
湖北省


21
鄂东职业技术学院
黄冈工业学校
湖北省


22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
湖北省税务学校
湖北省


23
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原湖北生物生态职业技术学院南湖校区(资源)
湖北省


24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原湖北生物生态职业技术学院江夏校区(资源)
湖北省


25
楚天欧亚职业学院
黄冈市公安中等专业学校
湖北省教育厅
民办

26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湖北省潜江艺术师范学校
湖北省


27
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湖北省地质职工大学
湖北省国土资源工程学校
湖北省


28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湘西自治州农业学校
吉首经济贸易学校
湖南省


29
湖南儿童工程职业学院
长沙师范学校
湖南省


30
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衡阳市财会学校
衡阳技术学院
湖南省


31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
益阳农业学校
益阳工业贸易学校
湖南省


32
湖南同德职业学院
湖南常德电脑专修大学(资源)
湖南省教育厅
民办

33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四川省警官学校
四川省


34
四川警安职业学院
四川绵竹剑南学校
四川省教育厅
民办

35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省电子工业学校
四川省


36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岳池师范学校
四川省


37
四川商务职业学院
四川省商业学校
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学校
四川省


38
银川科技职业学院
新建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