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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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基建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投资控制,严格变更设计管理,明确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它投资方合资的新建与改建铁路、增建第二线(含电气化及铁路枢纽)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成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自设计单位交出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需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施工进度需要的原则进行。变更设计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和供应情况,以及本工程和相关后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尽量减少废弃工程,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的积压和延误工期。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变更设计管理,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按季度对各类变更设计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六条 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应派人常驻现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通力协作,及时处理变更设计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 变更设计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Ⅰ、Ⅱ、Ⅲ类。
第八条 Ⅰ类变更设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等鉴定意见;
(2)虽未变更鉴定意见,而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者。
第九条 Ⅱ类变更设计
凡变更已经批准的个别重点工程或个别地段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和使用性能;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而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含)至300万元者,属Ⅱ类变更设计(即不属于Ⅰ、Ⅲ两类者)。
第十条 Ⅲ类变更设计
凡变更技术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整体布置,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条件和效能,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以下者,属Ⅲ类变更设计。主要有:
(1)区间线路平面、纵断面局部变更,不牵涉车站、桥梁、隧道、复杂路基个别设计,且不降低原设计的线路标准者;
(2)桥涵明挖基础尺寸或深度变更;
(3)大、中桥导流建筑物、防护工程的局部变更,但不变更类型者;小桥涵防、排、附属工程变更;
(4)小桥式样、跨度、孔数及基础类型变更;
(5)涵洞的增加或减少;涵洞式样、孔数、孔径、长度及流水面高程变更;
(6)小桥、涵洞位置,桥涵圬工种类变更;
(7)隧道洞口位置改移在5.0m(含)以内,而不变更洞门式样者;隧道洞门增减台阶不改变受力条件者;
(8)隧道同类型衬砌断面连续变更在10m(含)以内;隧道局部边墙基础深度,避人、避车洞位置,水沟坡度或位置,电缆槽位置变更;
(9)一般路基边坡坡率变更,能保证路基稳定者;
(10)一般边坡加固防护工程增减;及式样、断面、基础深度、长度变更;
(11)一般改河、改沟工程(包括天沟、侧沟、排水沟、截水沟、吊沟、灌溉渠)变更;
(12)站内联络线、走行线等平面、纵断面的局部变更,但不影响技术标准及站场总体布置者;
(13)车站生产、生活区的排水、道路、环境布置变更;
(14)机务、车辆段的个别股道位置或长度较小变更,不影响标准、整体布置者;
(15)机械设备局部安装布置变更;
(16)给排水支管变更,不影响使用寿命、维修和水力条件者;
(17)给排水管路配件及一般的附属设备变更,不降低使用效果及原设计标准者;
(18)较小生产、生活房屋位置和配套工程变更,不影响整体布置者;
(19)房屋结构的材料规格变更,不降低结构强度者;
(20)房屋非特殊土的条形明挖基础埋置深度变更;
(21)消烟除尘设备类型、形式变更;
(22)分岐电缆的局部变更,气压告警器位置局部移动,非干线电缆敷设方式,无人增音站内电缆固定方式,干线电缆一般地线位置变更;
(23)通信设备安装的细部结构,一般设备的布置、排列,长机室中间配线架端子板的用途及试验架盘向变更;
(24)地区及站场通信线路径路的局部变更,短段非主干地区电缆的芯线对数,电缆引入口位置,段级以下室内布线,旅客广播扬声器位置,音频选号电话分机编号的调整及通话柱位置的变更;
(25)信号设备的位置、电线路径路、器材规格变更,而不降低设备效能者;结配线变更而不影响主要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者;
(26)高低压线路经路小于2km的局部变更,一般房屋照明图变更,变、配电所内二次配线方式的变更而不影响主要性能者;
(27)牵引变电所设备联结与安装的有关材料变更;
(28)接触网平面布置的局部变更,个别支柱类型及装配、横卧板数量变更;
(29)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建筑、供电段增减个别设备配件及规格变更;
(30)暖通空调设备变更,不影响布置及设计能力者;暖通及其他生产管路系统个别走向、管径变更,但不变更系统型式者;
(31)拆迁建筑、改移道路、迁移通信线路和电力线路等工程数量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设计项目划分的原则
(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
第十二条 变更设计类别、项目的划分如有不同意见时,Ⅰ类由批准单位确定,Ⅱ、Ⅲ类由建设单位确定。

第三章 变更设计的程序、分工
第十三条 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经其主管部门(局级)审查同意后提交原设计单位研究。原设计单位在征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方面意见后,负责变更设计。变更设计文件经院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原批准单位审定(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附
送),以正式文件批复。变更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分发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经其主管部门(处级)审查同意后提交原设计单位研究。原设计单位在征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方面意见后,负责变更设计。变更设计文件经处一级的总工程师或总体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查后报
建设单位审定(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附送)。建设单位以变更设计通知单(附必要的图表,格式见附件)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Ⅲ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及必要的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研究后决定。变更设计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审定。建设单位以变更设计通知单(附必要的图表)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路外单位提议的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研究,按变更设计的程序和分工办理。
第十七条 变更设计应充分考虑对后序专业的影响,凡影响后序专业者,应及时向后序专业提供变更设计资料,后序专业应将变更的有关内容纳入施工图。
第十八条 变更设计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分工进行,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纪律。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要承担技术责任,并不予验工计价。

第四章 变更设计的费用处理
第十九条 变更设计的工程费用
各类变更设计均应附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Ⅰ类变更设计批准后,费用纳入总概算。Ⅱ、Ⅲ类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及费用由建设单位逐项审定,其费用在预备费中解决。
变更设计费用增减的计算,按原批准概算的编制原则、定额、计费标准、工料价格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变更设计的勘测设计费用
因设计单位责任造成的Ⅰ类变更设计不另计勘测设计费,其它原因造成的Ⅰ类变更设计,勘测设计费列入变更设计文件,报批准单位审定。造成Ⅰ类变更设计的原因,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研究后,由设计单位在上报变更设计文件时说明,如有不同意见一并报送,由批
准单位确定。
Ⅱ、Ⅲ类变更设计不另计勘测设计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铁建〔1991〕1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附件:_______线(枢纽)变更设计通知单(略)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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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实行在贷款资金的利用上建立起“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工作的质量和资金使用效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外债的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间接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世行贷款项目(中央在闽以及通过中间金融机构的世行贷款项目除外)。
第三条 世行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省财政厅是我省利用世行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作为省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财政部授权的提款人,负责全省世行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
各地市、县财政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负责本级利用世行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有利用世行(包括亚行)贷款的各级人民政府都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利用世行亚行贷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世亚行办”),挂靠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凡有利用世行贷款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本部门内设立为该贷款项目专职工作的世行贷款项目办公室(下称“项目办”)。
世行贷款工作应在省和同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以及世亚行办督促下,由项目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项目的准备和执行工作。项目准备与执行中的重大协调问题,可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同级世亚行办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各级项目办对项目准备与执行进度负有直接的
责任。
第五条 各级计划与财政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强协调,共同建立本级利用世行贷款项目备选库。
各地市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应重视并积极做好世行贷款项目的筛选上报工作。上报程序为:由地市计委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直接报送省计委、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 经筛选上报国家批准的世行贷款项目,由省计委按项目立项审批管理程序初步审查项目建议书并会签省财政厅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报财政部。
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县在确认其项目已被列入国家利用世行贷款计划后,方可正式进行与利用贷款有关的后续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世行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必须符合国内有关程序,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必须完成国内有关各项审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办应在世行的帮助下,制定出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各项行动计划。财政部门必须参与项目前期准备各个阶段的工作,尤其对财务和经济效益、国内配套资
金筹措、债务结构与偿还等方面的问题,应负责把关并提出意见,对以上问题未解决的贷款项目,财政部门有权不予承诺贷款或提供担保。财政部门对项目准备和执行的全过程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八条 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市政府须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充分落实贷款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提出具体的资金来源和安排计划,并应提供有效的资金承诺文件。资金承诺文件直接报送省财政厅。财政安排的世行贷款项目国内配套资金原则上归口同级世亚行办统一管理。国内配
套资金承诺各方应在项目生效后的执行中予以认真兑现承诺,保证国内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九条 在某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省财政厅应及时相应提出该项世行贷款在我省的再转贷方式和再转贷条件的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项目单位在准备项目时,其经济与财务的预测应按照财政部核准的转贷和再转贷条件进行。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项目办应参与世行贷款协定及项目执行协议的谈判,认真主动地协助财政部做好谈判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要求准备和及时提供谈判、签署和生效所需的有关文件。各地市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作为省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全权负责省本级和省与地市项目的再转贷工作,作为该再转贷协定和项目执行协议的债权方代表签署协定(协议)。该协定(协议)的债务方为: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区行署(省辖市政府)和地市财政局(副署)。地市、县向下
再转贷工作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凡未签署再转贷协定的单位和有关地市、县,省财政厅一律不予接受其提款报帐申请。
协定(协议)签署前,各级财政部门应为其相关项目提供贷款偿还担保,并逐级向上级财政出具担保函。行业主管部门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或由实际债务人用其有效资产作抵押担保。
第十二条 我省与财政部签订转贷协定后,再转贷的各级债权人代表和相关债务人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办转贷款登记手续。提款报帐发生以及还本付息付费时,相关债务人应及时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提款登记或还本付息付费核准手续。具体按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项目办和财政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项目提款报帐的程序与要求,以及资金回补的规定,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工作,确保贷款资金的及时提取和及时足额到位。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拖欠,挤占或挪用世行贷款资金,一经发现,省财政厅有权
停止其申请提款报帐的资格,或采取其他的制约措施。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必须在执行本行业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同时,按照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制度》规定,就利用世行贷款的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省直项目办必须按要求及时向省财政厅、省计委提供项目执行报告、审计报
告和财务报告。已完成项目实施,办理整个项目竣工决算手续的项目单位执行所属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负责本级并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做好世行贷款项目的财务、资金、债务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项目办应按财政部门和世行的各项有关规定制订世行贷款项目的采购计划(清单),选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准备、组织和实施项目的土建工程、货物和设备以及咨询服务的招标采购活动,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财政部门应参与相关世行贷款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并对其相关的采购货物计划(清单)与资金和采购物质验收与分配等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确保信贷资金的完整安全。
第十六条 各级世亚行办负责牵头协调同级世行贷款项目的国内外培训工作。各级项目办具体负责贷款项目中的技术援助工作。未经财政部门确认债务的出国(境)团组,其费用不予从世行贷款中列支。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适当安排部分同级世亚行办业务费。各级项目办的正常经费应从其主管部门的经费或其他来源中统筹解决。各级世亚行办和项目办的业务费与正常经费通过以上渠道安排仍不足的,可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外资
金进行管理。项目管理费的提取标准和开支范围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省直项目办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并及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的评价和总结,编写项目竣工报告。同时项目单位应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出项目未来的运营计划,并根据该运营计划,监测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密切参与相
关贷款项目的评价总结和运营计划的制订工作,并对其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第十九条 世行贷款的偿还应坚持“谁借谁还”和“谁用,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再转贷协定,就到期的贷款项目提前做好贷款还本付息付费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承诺费。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贷款债务的清偿工作。对逾期欠还的世行贷款本金、利息、承诺费和滞纳金,将通过财政
预算渠道扣款,具体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偿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凡承担世行贷款债务的各级政府和各项目单位,均应按规定建立一定规模的世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确保世行贷款按时足额的偿还。具体按照省财政厅《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树立风险意识,重视世行贷款的规避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我省现行与世行贷款管理有关的各项规定和办法,在本办法发布后仍继续有效,但其中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7年10月8日

河北省省管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省管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冀政办函(200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省管国有工业企业改革与发展,建立健全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体现企业经营者的劳动价值,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同时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者的报酬,增加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垄断性行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管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工业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和资产属市但领导班子归省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工厂制企业的厂长。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年薪制是指对经营者通过实施契约化管理,落实经营责任,确定经营者年度报酬的制度。
第六条 实施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应遵循以下原则:年薪水平与企业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紧密挂钩;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规范收入分配;保证不断增强企业发展后劲,避免经营者短期行为;经营者年薪收入与企业员工收入采用不同分配方式;股份分配与现金兑付相结合。
第七条 实施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已改制企业必须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未改制企业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各项制度较为完善;领导班子团结,锐意改革;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品市场稳定;科学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较好的大中型企业;能够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金。

第二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确定
第八条 经营者施行年薪制前,须由审计部门或中介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九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主要依据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和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确定。《企业经营目标责任书》由省经贸部门与企业经营者签订,其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期限、经营目标、年薪收入、奖惩办法及其他事项。企业效绩评价依据财政部等四部门颁布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规定实施。
第十条 经营者的经营期限一般确定为3年。公司制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期限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营者承担的经营目标由主要指标和辅助指标两部分构成。主要指标包括实现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辅助指标包括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和新产品开发、职工工资收入增长、固定资产折旧与技术开发费提取、社会保险金上缴和安全生产等。
主要指标是评价经营者经营业绩的核心指标,是对经营者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辅助指标是经营者按规定必须完成的基本指标,完不成的相应扣减经营者的年薪收入。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要载明经营者在一个经营期限内的经营总目标和分年度目标。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的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和风险年薪两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以本企业职工本年度平均工资额乘以年薪倍数确定。年薪倍数主要依据企业规模类型确定。特大型企业为6-8倍,大型企业为4-6倍,中型企业为2-4倍。
第十五条 经营者风险年薪主要以企业当年实现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两项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确定。
风险年薪=按实现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目标完成情况确定的风险年薪(F1)+按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确定的风险年薪(F2)
F1依据企业当年实现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两项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确定。F1=本企业当年超过(或低于)目标利润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6%
F2依据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确定。F2=基本年薪×系数(k)。系数(k)依据效绩评价结果确定。当效绩评价结果为优+时,系数k=1.0;为优时,k=0.6;为良时,k=0.4;为中时,k=0;为差时,k=-0.4。
对未完成辅助指标的相应扣减风险年薪;对未完成主要指标的,依次扣减以前年度风险年薪中转作的股份、风险抵押金、基本年薪,直至扣减到本企业职工当年平均工资收入为限。

第三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兑现
第十六条 经营者所获得的基本年薪,先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4倍分月预付,次年再统一结算进行兑付。
第十七条 经营者所获得的风险年薪,次年初进行结算后,20%以现金方式支付,80%转作本企业股份。但现金方式年支付最高不超过20万元,超过部分转为股份。
第十八条 对经营者获得风险年薪的80%转为股份部分,从转股之日起视为个人股份并享受应有权益,但不予兑付,待经营期满后再予以确认。对工厂制企业,经营者的股份在企业改制时办理股权确认手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待经营者一个经营期限届满后,按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增资扩股时办理股权转增手续;对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增资扩股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股权转增手续。
第十九条 经营者风险年薪中转增的企业股份,在经营者任职期间内不得抵押和兑现。经营者离任后,经审计或稽察(检查)无误,其转增的企业股份归经营者个人所有,可依法继承或在企业内部转让。若所持为上市公司股份,在一个经营期满后,经营者可在股票市场上自由转让。

第四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审批
第二十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省经贸部门会同劳动、财政、体改、企业干部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和审批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审批程序是:先由审计部门(或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由稽察部门(省外派监事会)进行稽察(检查);企业依据审计或稽察(检查)结果(省政府派入稽察特派员或外派监事会的企业以稽察或检查结果为依据,未派入稽察特派员或外派监事会的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填报经营者年薪收入审批表报省经贸部门;省经贸部门初审后,由省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省经贸部门负责批复。公司制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应经公司股东会或出资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任期期间,因各种原因工作变动,不满一年的,不实行年薪制;超过一年的,按任期整年度实行年薪制,其以前年度的风险年薪收入转作股份部分,经审计或稽察(检查)无误后,应予以确认。凡任期未满,经营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不再继续执行年薪制,其以前年度获得的所有年薪收入按原列支科目予以冲回。

第五章 经营者的风险抵押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在签订《企业经营目标责任书》以前,应以现金形式交纳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按上一任经营者最后一个年度基本年薪标准的4倍交纳。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任期届满或离任后,经审计或稽查(检查),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属实的,风险抵押金余额一次结清。

第六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审核及兑现结果,企业每年要向职工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再领取本企业的其他工资性收入,也不得领取由企业开支或变相开支的其他任何奖金。对超出规定从本企业获取个人收入者,一经发现,对不合法收入部分,责令其加倍退还。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解聘)其职务。对蓄意侵吞国有财产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经贸部门要会同省财政、劳动保障、审计、企业干部管理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子企业的经营者年薪收入由母公司董事会确定。
第二十九条 市属及以下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实施,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各地情况,可按原来自定的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省管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执行的有关规定,凡是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