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实施细则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实施细则
北京市物价局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以下简称首创集团)三方签订的《关于设立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
并联合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框架协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和使用条件
1、支持对象:符合以下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待国家新的企业划分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和企业类型,均可申请信用担保。
工业、农业企业:按照一九八八年四月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颁发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批发业:销售额在6亿元以下,资产额在3000万元以下;
零售业: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餐饮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饭店业:销售额在35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500万元以下;
服务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1000万元以下;
仓储业:仓储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或仓容量在5万吨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能力(相当于房屋竣工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
施工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在4000万元以下。
2、使用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
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担保额度及期限
1、为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资产额的50%。按行业划分,原则上工业、城建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商业、农业企业单个项目担保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00万元以下,9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融资担保项目,可优先支持。
2、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三、申请担保的程序
1、申请
中小企业需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企业《章程》及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当期(季、月)和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3)申请单位的总体概况;
包括名称、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成立时间、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主要产品等;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的批件;
(6)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7)贷款证;
(8)如申请履约担保,被保证人需提供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副本或合作意向书;
(9)必要的其他文件。
2、预审
市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信保公司。区县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财政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信保公司。信保公司在收到《项目推
荐书》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进行详细评审的决定,并通知推荐部门或企业。
3、详细评审:
(1)接到详细评审通知的企业,根据信保公司的《评审资料清单》(格式附后),尽快将有关资料报送信保公司。
(2)信保公司在所需资料齐全、真实的前提下开展评审工作,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评审报告,上报中投保公司审议、核批或提出复查,并最终做出决定。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中投保公司为主联合评审。
4、担保
(1)评审通过并经中投保公司审核、批准的项目,按照中投保公司《担保业务通则》、《担保业务暂行办法》的有关程序,由中投保公司与被保证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与受益人签订《保证合同》。
(2)担保合同生效后,中投保公司及时开出《担保通知书》,连同有关合同及合同复印件送交信保公司,并由信保公司转交推荐人备案。
5、贷款
贷款银行在收到中小企业贷款申请及中投保公司出具的《担保通知书》后,应及时与信保公司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应尽快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四、反担保措施
1、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被保证人)应提供反担保措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保证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信保公司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2、被保证人可以采取保证金方式向信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金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一般按照企业活期存款计息。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信保公司退还被保证人。
3、被保证人以其合法的财产向信保公司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
(1)抵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财产抵押物由信保公司根据其变现能力或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理作价。
(3)《抵押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4、信保公司认可的其他法人为被保证人向信保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五、担保费、评审费收取标准
担保费按担保余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由被保证人一次性预交。
担保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年担保费率为1-1.4%,一年以上的适当提高。具体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金额、期限、品种及风险程度由双方商定。
通过评审并得到中投保公司出具《担保通知书》的中小企业,应按担保金额的0.3%向信保公司交纳评审费。
六、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1、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应提前落实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信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需按季度向信保公司和中投保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2、推荐人的责任和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及时掌握被保证人计划执行情况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3)监督企业按期还本付息。
3、信保公司应定期对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被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信保公司应及时与推荐人、中投保公司、贷款银行协商提出预防风险的措施。
4、贷款银行应按规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包括定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对未能履行贷款合同规定义务的企业,银行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企业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要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
失的措施。
5、对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由信保公司、中投保公司、贷款银行和推荐人联合实行年检制度。
七、附 则
1、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2、本实施细则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实施细则同等有效。
3、本实施细则由信保公司负责解释。
4、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1月12日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债风险管理及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债风险管理及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2年7月8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计外资〔2002〕109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人民银行各分行、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推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债风险管理及结构调整工作,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债风险管理及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债风险管理及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债风险管理及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1980年以来,我国累计借用国外中长期债务资金约1700亿美元(不含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利用这些资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在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提高国内技术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国家经济发展。
多年来,我国对外债一直实行全口径管理,严格控制外债规模,保持合理债务结构,国家外债总体上是安全的。但一些借用外债的企业,特别是国有和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对防范外债风险还缺乏足够认识,措施不够得力,给今后企业经营和国家外债安全带来隐患。亚洲金融危机和阿根廷金融危机的教训均表明,外债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外债安全对国家外债安全将产生重要影响。为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外债风险管理,优化外债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外债安全是国家整体外债安全的基础
为确保对外偿还,我国对外筹借中长期外债一直实行窗口制,主要由财政部和金融机构对外筹措,然后转贷给企业。尽管对外债务人是财政部或金融机构,但事实上,真正的承贷和还贷主体是企业。到2001年底,我国外债余额为1071亿美元,其中长期外债1195亿美元,短期外债505亿美元。在1195亿美元的长期外债中,政府部门、中资金融机构、中资企业承担了900亿美元,接近中长期债务的80%。而政府部门、中资金融机构承担的债务中,除财政部对外发债和银行调整债务结构的少量外债以外,绝大部分转贷给了国有大中型企业,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一旦企业出现偿债困难,将不可避免地转嫁给银行和财政,影响国家总体外债安全,因此,国有大中型企业外债风险管理应是当前我国外债风险管理的重点。
二、国有企业外债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有企业在外债风险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风险管理的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把外债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外债进行主动管理的意识不强,对国际资本市场变化不够敏感。
(二)外债风险管理的措施单一,缺乏统筹规划和系统、全面的管理。有的企业对外债结构做过一些调整,但未能就汇率、利率、币种及外债与企业的外汇收益是否匹配等多个方面统筹考虑,进行系统管理,尚不能达到优化外债结构的目的。
(三)国家鼓励企业进行外债风险管理的政策力度不够,企业自身进行外债结构调整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外商业贷款指标、购汇等限制,存在一定困难。
(四)多数企业缺乏熟悉国际金融及国际资本市场运作的人才,企业财务人员相关专业知识不足。
(五)财务、审计制度方面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外债结构调整的需要。对规避外债风险操作的效果缺少公正、客观的评价体系。
三、国有企业外债风险管理的目的、内容
(一)企业外债风险管理的主要对象是本企业向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企业、其它机构、个人,以及中国境内的非居民筹借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以外币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
(二)企业外债风险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根据本企业的债务构成、企业经营情况及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对外债的结构进行优化,防范因国内外经济环境及汇率、利率变化带来的偿债风险,合理控制外债资金成本,避免加重企业的债务负担。
(三)企业外债风险管理评价的标准是将外债风险控制在企业自身可承受的范围内,而不应以帐面盈亏为标准,其重要的参考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外债筹资成本。
(四)企业外债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借低还高、运用远期外汇买卖、债务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对债务币种、利率、期限结构进行调整,使本企业的内外债比例及币种、利率、期限等结构保持合理。
四、国有企业外债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企业领导人必须将外债风险管理列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定专人和部门负责,明确责任和具体工作任务。
(二)企业领导人应责成负责外债风险管理的部门在深入研究并充分听取有关金融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外债风险管理和结构调整的工作方案,确定具体的工作目标。
(三)企业外债风险管理部门应密切跟踪国际、国内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关注国家金融、外债、外汇政策的调整,抓住有利时机,及时调整本企业的外债结构。
(四)鉴于国内外资本市场情况瞬息万变,企业应根据外债风险管理方案和已确定的工作目标,建立授权机制,允许风险管理部门在工作目标内调整外债结构。
(五)企业外债结构调整的目的是防范风险,禁止任何形式,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的投机交易,企业领导人应指定专人进行监督。
(六)承担外债转贷的金融机构要将帮助企业防范外债风险纳入自身的工作范畴,金融机构有责任为企业提供国内外资本市场的有关信息和调整外债结构的建议。
五、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外债风险管理的政策措施
2000年下半年以来,美联储十一次降息,美国联邦基金利率已降至1.75%,处于40年来的最低点。国内银行外汇存款上升,存贷差加大,外汇资金充裕。对外贸易稳定发展,国家外汇储备大量增加。人民币储蓄继续增长,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已下调至二十年来最低水平。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变化,为我国企业外债结构调整带来机遇。根据上述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取消企业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债转贷款和外债的限制,为企业外债结构调整创造了条件。为进一步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优化外债结构,对外债余额1亿美元以上或外债占全部债务40%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采取如下鼓励措施:
(一)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借低还高”调整外债结构。在企业不增加原有债务规模、外债成本,对用于外债结构调整的对外借款(不含对外发债)指标实行核准制,由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国家计委申请,国家计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准。企业持国家计委核准文件、新签约债务合同或原债务合同条款更改协议,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变更手续。
(二)在对现有外债成本和目前国内银行外汇贷款成本进行充分比较后,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国内银行低成本的现汇贷款置换高成本的外债,国内金融机构应给予积极支持。
(三)资信较好,且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国家计委、人民银行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境内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用于外债结构调整(该外汇债券只限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交易,禁止居民个人和工商企业进入)。
(四)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调整外债结构,对外债比例较高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五)在还债规模和期限内,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向经批准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以还债为目的的远期购汇,防范汇率风险。
(六)有经常性外汇收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可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