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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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按照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的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企业按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监察执法力度。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为单位。

  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程序、组织与核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25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矿井通风能力后,要将结果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30日内核定完成:

  (一)通风系统发生变化;

  (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三)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四)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

  (五)其他影响到矿井通风能力的重大变化。

  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监察、组织指导全国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六、从事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核定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核定工作,并对核定结果负责。对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2005年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要于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在《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印发前已按《若干规定》完成了生产能力核定的省(区、市),要依据《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组织对矿井通风能力进行一次复核,并取已核定结果与复核结果两者中的低者作为最终的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八、对《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以利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

一、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方法
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通风能力之和。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采用总体核算法或由里向外核算法计算。
方法一(总体核算法,产量在30万吨/年以下矿井可使用本法):
1.公式一(较适用于低瓦斯矿井):
(万t/a)
式中:
P——通风能力,万t/a;
Q——矿井总进风量,m3/min;
q——平均日产一吨煤需要的风量, m3/t;
K——矿井通风系数。取1.3~1.5,取值范围不得低于此取值范围,并结合当地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瓦斯不超限的系数。
进行q计算时,首先应对上年度供风量的安全、合理、经济性进行认真分析与评价,对上年度生产能力安排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分析与评价,对串联和瓦斯超限等因素掩盖的吨煤供风量不足要加以修正,q计算应考虑近三年来的变化,取其合理值。
2.公式二(较适用于高瓦斯、突出矿井和有冲击地压的矿井):
P =
式中:
P ——通风能力,万t/a;
Q入——矿井总进风量,m3/min;
0.0926——总回风巷按瓦斯浓度不超0.75%核算为单位分钟的常数;
q相——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m3 /t;在通风能力核定时,当矿井有瓦斯抽放时,q相应扣除矿井永久抽放系统所抽的瓦斯量。q相取值不小于10,小于10时按10计算。扣减瓦斯抽放量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与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无关的抽放量不得扣减(如封闭已开采完的采区进行瓦斯抽放作为瓦斯利用补充源等);
②未计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算范围的瓦斯抽放量不得扣除;
③扣除部分的瓦斯抽放量取当年平均值;
④如本年进行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本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本年未进行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上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综合系数;
=k产·k瓦·k备·k漏

表1 取值表
K值 概念 取值范围 备注
K产 矿井产量不均衡系数
K瓦 矿井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 高瓦斯矿井不小于1.2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小于1.3
K备 备用工作面用风系数 k备=1.0+ n备×0.05 n备—备用回采工作面个数
K漏 矿井内部漏风系数

方法二(由里向外核算法,产量在30万吨/年以上矿井使用)
1.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各采煤、掘进工作面,硐室及其它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现有通风系统必须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Q矿≥(∑Q采+∑Q掘+∑Q硐+∑Q备+∑Q其它)×K矿通 (m3/min)
式中:
∑Q采——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硐——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备——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其它——矿井除了采、掘、硐室地点以外的其它巷道需风量的总和,m3/min;
K矿通——矿井通风系数(抽出式K矿通取1.15~1.2,压入式K矿通取1.25~1.3)。

(1)采煤工作面的需要风量
每个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和人数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按气象条件或瓦斯涌出量(用瓦斯涌出量计算,采用高瓦斯计算公式)确定需要风量,其计算公式为:
Q采=Q基本×K采高×K采面长×K温
式中:
Q采——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
Q基本——不同采煤方式工作面所需的基本风量,m3/min。
Q基本——工作面控顶距×工作面实际采高×工作面有效断面70%×适宜风速(不小于1m/s);
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见表2);
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见表3);
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调整系数(见表4)。
表2 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
采 高 <2.0 2.0~2.5 2.5~5.0及放顶煤面
系数(K采高) 1.0 1.1 1.5

表3 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
回采工作面长度(m) 80~150 150~200 >200
长度调整系数(K长) 1.0 1.0~1.3 1.3~1.5

表4 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与对应风速调整系数
回采工作面空气温度(℃) 采煤工作面风速(m/s) 配风调整系数K温
<18 0.3~0.8 0.90
18~20 0.8~1.0 1.00
20~23 1.0~1.5 1.00~1.10
23~26 1.5~1.8 1.10~1.25
26~28 1.8~2.5 1.25~1.4
28~30 2.5~3.0 1.4~1.6

高瓦斯矿井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按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不超过1%的要求计算:

式中:
Q采——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采——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平均绝对涌出量,m3/min;
KCH4——采面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月平均日瓦斯绝对涌出量的比值)。
工作面布置有专用排瓦斯巷(俗称尾巷,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的回采工作面风量计算:
Q采=Q采回+Q采尾
Q采回

式中:
qCH4尾——采煤工作面尾巷的风排瓦斯量,m3/min。
其他符号的含义同上。
按工作面温度选择适宜的风速进行计算(见表4):
(m3/min)
式中:
V采——采煤工作面风速,m/s;
S采——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
按回采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和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
每人供风≮4m3/min:
Q采>4N (m3/min)
每千克炸药供风≮25m3/min:
Q采>25A (m3/min)
式中:
N——工作面最多人数,
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
按风速进行验算:
15S 式中:
  S——工作面平均断面积,m2
备用工作面亦应满足按瓦斯、二氧化碳、气温等规定计算的风量,且最少不得低于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50%。

(2)掘进工作面的需要风量
和回采工作面所需风量的计算方法基本相同。
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式中:
   Q掘——单个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绝对涌出
       量,m3/min;
 K掘通——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
     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月平均日瓦斯
     绝对涌出量的比值)。
  按二氧化碳的涌出量计算需要风量时,可参照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进行。
按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计算需要风量:
  岩巷掘进: 
  Q掘=Q扇×Ii+9S
  煤巷掘进:
  Q掘=Q扇×Ii+15S
式中:
     Q扇——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 m3/min。安设局部通风机的
        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而外,还
        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的
        风速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
        m/s,以防止局部通风机吸入循环风和这段距离内风流
        停滞,造成瓦斯积聚;
     Ii——掘进工作面同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台数。
按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和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
  每人供风≮4m3/min: 
  Q掘>4N (m3/min)
  每千克炸药供风≮25 m3/min:
  Q掘>25A (m3/min)
式中:
     N——掘进工作面最多人数;
     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
按风速进行验算:
  岩巷掘进最低风量, Q岩掘>9S掘 ( m3/min)
  煤巷掘进最低风量, Q煤掘>15S掘 (m3/min)
  岩煤巷道最高风量, Q掘<240S掘 (m3/min)
式中:
S掘——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
(3)井下硐室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来计算:
∑Q硐=Q硐1+Q硐2+Q硐3+...+Q硐n
式中:
∑Q硐——所有独立通风硐室需要风量总和,m3/min;
Q硐1、Q硐2、Q硐3、…、Q硐n——不同独立供风硐室需要风量,m3/min。
矿井井下不同硐室配风原则:
井下爆炸材料库配风必须保证每小时4次换气量:
Q库=4V/60=0.07V (m3/min)
式中:
Q库—— 井下爆炸材料库需要风量,m3/min;
V——井下爆炸材料库的体积,m3。
井下充电室,应按其回风流中氢气浓度小于0.5%计算风量。
机电硐室需要风量应根据不同硐室内设备的降温要求进行配风。
选取硐室风量,须保证机电硐室温度不超过30℃,其它硐室温度不超过26℃。
(4)其它井巷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其它巷道用风量的总和计算:
∑Q其它=Q其1+Q其2+Q其3+...+Q其n
式中:
Q其1、Q其2、Q其3、...、Q其n——各其它井巷风量,m3/min。
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其i=100 qCH4×K其通 (m3/min)
式中:
Q其i——第i个其它井巷实际用风量,m3/min;
qCH4——第i个其它井巷最大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
K其通——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取1.2~1.3;
100——其它井巷中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1%所换算的常数。
按其风速验算:
Q其它i>9×S其i (m3/min)
架线机车巷中的风速验算:
 Q其它架线机车>60×S其i
式中:
S其i——第i个其它井巷断面,m2。
2.矿井通风能力计算
按照矿井总进风量与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需风量(有效风量)计算出采掘工作面个数(按合理采掘比m1、m2),取当年度每个采掘工作面的计划产量,计算矿井通风能力。
p=
式中:
p——矿井通风能力,万t/a;
p采i——第i个回采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年产量,万t/a;
p掘j——第j个掘进工作面正常掘进条件下的年进尺换算成煤的产量,万t/a;
m1——回采工作面的数量,个;
m2——掘进工作面的数量,个.
m1,m2应符合合理采掘比。
三、矿井通风能力验证
1.矿井通风动力的验证。按照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实际特性曲线对通风能力进行验证,主要通风机实际运行工况点应处于安全、稳定、可靠、合理的范围内。
2.可进行通风网络解算验证矿井通风能力的企业,在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中,可按下限选取有关系数。通风网络解算时,要对矿井所有巷道进行阻力测定,利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的结果对矿井通风网络进行解算,验证通风阻力与主要通风机性能是否匹配,能否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3.用风地点有效风量验证。采用矿井内采区有效风量验证用风地点的供风能力,核查矿井内各用风地点的有效风量是否满足风量需要,井巷中风流速度、温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稀释瓦斯能力验证。利用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以及矿井瓦斯安全监测仪器仪表检测的结果,验证矿井通风稀释排放瓦斯的能力,各地点瓦斯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四、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结果计算
按照以上方法所计算的通风能力为矿井初步通风能力,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以及有下列情况的,应从矿井通风能力中扣减相应部分的通风能力,扣减后的通风能力为最终矿井核定通风能力。
1.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采区的通风能力;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的,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的回采工作面和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掘进工作面的通风能力,应从矿井通风能力中扣减。
2.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的用风地点的通风能力,应从矿井通风能力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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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八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八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08年8月12日由第24届万国邮政联盟代表大会通过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八附加议定书》。

陕西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可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本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具体规定,经征求工会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的干部、固定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四条 企业对违纪职工的处理应重在教育。在职工发生违纪行为后,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一般应给予批评教育。在半年内不再重犯的,免予追究;情节比较严重,或经批评教育后继续违纪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经过处分教育仍然无效的,
可以辞退。职工被辞退后即为待业人员,不保留职工身份。严重违犯纪律,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企业辞退职工,应事先将被辞退人的违纪事实、本人的检讨等材料,送本企业工会征求意见;工会可根据被辞退人的违纪事实,认识和既往表现提出意见,辞退与否由厂长(经理)决定。辞退违纪干部,按干部的管理权限办理。
第六条 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发给辞退证明书。辞退证明书由企业的劳动工资、人事部门按照省劳动人事厅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印制、保管和填发(辞退证明书的式样附后)。
第七条 企业发给被辞退职工的辞退证明书,应指定专人直接送交本人签收,不得由其他人员代转;如需邮寄,应向邮局挂号并索取回执。被辞退的职工,如对辞退不服,应于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申诉的时限,从本人收到辞退证明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八条 被辞退职工的户口,按以下办法办理迁转手续:
(一)在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自有住房的,应迁转到自有住房处落户;
(二)配偶、父、母等直系亲属,在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有住房的,可迁转到直系亲属处落户;
(三)不具备本条(一)、(二)两项落户条件的,可暂时在企业的原住地保留户口;辞退前是企业集体户口的单身职工,准许其单身立户;
(四)家在农村,愿意回农村的,可在其家庭所在地的村、镇落户;要求务农的,可按农民户口落户,并分给责任田和自留地;
(五)本人辞退前在大中城市,要求迁往中小城镇,投靠父、母、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或自谋职业的,应准予迁转落户;
(六)本人辞退前在中小城镇,一般不准迁往大中城市;个别家庭确有特殊困难,要求迁往的,由原企业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与迁入地区的劳动人事、公安部门联系,凭迁入地区公安机关的准迁证办理迁移手续。
第九条 被辞退职工办理落户手续后,应持辞退证明书,向当地的县(市、区)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接受当地劳动部门的管理、教育和就业指导,并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辞退违纪职工的企业,应于辞退决定生效后,将被辞退职工
的档案和辞退决定等,移交给办理待业登记的劳动服务机构接收管理。
第十条 企业的厂长(经理)对违纪职工的处理,应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违纪职工对辞退不服时,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诉。在辞退决定生效后,企业保卫部门及公安部门应及时掌握被辞退人员的思想和动向。对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寻衅闹事,影响生产、
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公安部门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