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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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86)20号
1986年3月2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现将《晋城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市环境保护局。

晋城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速乡镇、街道企业的发展,繁荣我市城乡经济,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水平,必须十分重视乡镇、街道企业的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的情况,对我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作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扬,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事件要严肃处理。

二、乡镇、街道企业,要根据本地资源情况、技术条件和环境状况,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少污染的行业。

三、严禁在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疗养区、城市区以及城镇的上风向和自然保护区,兴建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项目,已建成的要限期采取关停并转迁措施。

四、所有新建、扩建、改建或转产的乡镇、街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认真填写《环境保护审批表》,报县环保部门审批,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城郊二区的企业直接报市环保部门审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或吊销营业执照,银行部门不予拨款、贷款。个别规模大、污染严重在项目,要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投资在四百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县环保部门审批;投资在四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部门审批(城郊二区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都由市环保部门审批);一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报省环保局审批。已竣工的建设项目要及时补上,否则不准投产。

五、凡排放工业“三废”及生活废水的乡镇、街道企业,都要按照《晋城市排污收费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不许借故不缴或对排污收费人员发难。

六、对已经营的电镀、制革、造纸、漂印、有色金属冶炼、土磷肥、土硫磺及严重扰民的噪音点,要严格控制并限期治理或转产搬迁。对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的,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剧毒污染物或强致癌物成份的产品,如:汞制品、砷制品、放射性制品、联苯胺、六六六、滴滴涕要立即停止生产和经营。

七、对已办的乡镇企业的炼磺业和准备新上的炼磺业,必须采取分散采矿集中炼矿的办法,提高回收率,减少污染,否则不准生产。对现有的土炼矿业,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晋政发(1985)5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在公路干线、铁路两旁、河流沿岸、林区等三公里范围内炼土硫矿的要限期搬迁转产,三公里范围外的也要积极采取治理污染措施。

八、乡镇、街道企业所办的冶炼业,再不准建在村镇内、居民稠密区、良田耕地中、河流沿岸、水库公路旁。已建成并生产的六立方以上的小高炉要积极治理,废渣要定点排放,六立方以下的小土炉,要在一年内全部搬迁或停产。对倾倒入良田耕地中、居民稠密区及公路旁而阻塞交通的废渣要限期清除。

九、所有乡镇、街道企业都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国发(1983)20号]加强管理,改革工艺、综合利用,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率。

十、乡镇、街道企业在开发资源中,严禁乱挖采,破坏国家的森林资源、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各级政府要合理规划,定人定点,开发一片整治一片。

十一、严禁县营以上企业将有毒有害的产品委托或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对转嫁和接受污染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十二、污染严重的乡镇要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其工资可以从征收的排污费中开支,其他乡镇也要配备兼职环保人员,并要由一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定期同上一级环保部门汇报工作。

十三、对于乡镇、街道企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广大群众有监督检举和控告权力。

十四、乡镇、街道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处以罚款。

1、违反第三条、第八条者,视情况加收三至五倍排污费或处以五千元以下一次性罚款。

2、对向河流、农田、渠道、渗坑、裂隙、溶洞,排放“三废”者,加倍收费或处以五千至二万元罚款,并限期治理。

3、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者,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乡镇、街道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吊销营业执照。

1、违反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者。

2、对于造成污染事故,又不积极治理者。

吊销营业执照,经环保部门提出意见,由工商管理部门办理。

十六、本办法适应范围:乡镇、街道企业、厂办、校办企业、机关企业、机关知青企业、农工商企业专业联户及户办企业等。

十七、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十八、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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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彭冲副委员长代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任期的五年中,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把保证和促进改革开放作为首要职责,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尤其在立法、监督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会议对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要求,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从今后五年国家的总形势总任务出发,继续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要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转的法律;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和工作监督;要密切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搞好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署监〔1999〕34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一),现印发你们,请各关于1999年8月10日前将本《细则》对外公告(公告文稿见附件二),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应根据《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范操作,制作规范的联系单证,建立各职能部门间的联系配合制度,共同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二、为保障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在起步阶段能够有序、稳妥地进行,目前先对已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尚待明确海关登记办法的企业,暂不进行管理类别评审工作。有关登记办法,总署将陆续制定下发。企业取得海关登记编码后,海关即可对其进行分类管理。海关对
企业分类管理不涉及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
经确定的企业管理类别,应录入至企业档案数据库的“企业级别”数据项中。该数据项中原有的记录应在8月10日前清空。
《细则》第三十五条(二)款所指“规定的程序”,总署将另行下发。
三、鉴于目前海关尚未与企业签订进出口海关必检商品免予取样化验的协议,各关在起步阶段执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点时,暂可视同企业无申报不实记录。
四、根据《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海关评定企业适用A类管理时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外经贸等主管部门意见。鉴于《办法》第七条(五)款内容已包含在该程序中,为避免重复,经商外经贸部,企业申请A类管理时,可不要求其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企业状况调查表》适用范围为申请A类管理的企业。有关该调查表的印制和使用以及填写要求,按《监管司关于印发〈企业状况调查表〉的通知》(监管〔1999〕115号)的规定办理。
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及实施企业分类管理中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五、对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按《海关总署关于派驻海关监管人员在保税工厂审批原则的通知》(署监〔1996〕612号)、《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审批原则的补充通知》(署监〔1996〕
902号)、《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试行计算机联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1997〕453号)的规定办理。
六、起步阶段审定适用C类、D类管理企业以1998年8月1日为界,企业在此后发生的违规和走私行为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七、海关不向社会公告企业所适用的管理类别,但应通知本企业(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除外)。如企业对海关审定的管理类别不服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八、为使外经贸等主管部门在其有关工作环节中能及时掌握企业所适用的管理类别,根据加工贸易部际联席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海关应于审定企业适用C类或D类管理之日将企业名单抄送所在地外经贸等有关部门,并自审定之日起三日后开始实施,以便有关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内对本部
门记录的企业管理类别进行调整。
九、对已经调查、稽查、侦查等部门立案调查有重大违规、走私嫌疑的企业,在案件未审结前,海关暂不改变企业管理类别,由各关对其进行布控处理。必要时海关对涉嫌重大违规案件的加工贸易企业,要求提交备案进口料件应征税款百分之五十的风险担保金;对涉嫌走私案件的加工
贸易企业,要求提交备案进口料件应征税款等值的风险担保金。一旦海关处罚决定生效,即按《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其进行管理类别的调整。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总署监管司。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略)
附件1:
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
-----------------------------------------
| 企 业 名 称 | |
|---------|-----------------------------|
|海关注册号(即经 | |进出口企业代码或| |
|营单位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 定 代 表 人| |联系电话、传真 | |
|---------|------------|--------|-------|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传真 | |
|---------------------------------------|
|_________海关: |
| 本单位经过自我评估,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
|第六条规定条件,特向你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并按规定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两份。本 |
|单位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责任。请海|
|关审核批准。 |
| 随附文件资料清单: |
| 1、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
| 2、通过上一年度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海关有效期内的《企业注 |
|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
| 3、《企业状况调查表》(一份)。 |
| |
| |
| |
|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请单位(盖章) |
| |
| 年 月 日 |
-----------------------------------------
注:企业名称为企业工商注册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元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文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账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账货相符。
附件2:
编号:_____
海关实施A类管理通知书
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你单位申请,并经
海关审核,决定自__年__月__日起,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
经海关评定,你单位同时____(符合、不符合)下列第_____款条件,海关对你
单位从事加工贸易业务_____(不实行、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一)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
(二)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
(三)企业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或
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3:
编号:_____
海关实施C类/D类管理通知书
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海关审核,决定自
____年__月__日起,对你单位实施__类管理。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
日内向本海关上一级海关(_____海关、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
起三个月内直接向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4:
编号:_____
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
____________:
经海关审核,确认你单位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现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调整按__类管理。本决定自
作出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
日内向本海关上一级海关(_____海关、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
起三个月内直接向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5:
编号:_____
海关企业管理类别调整通知书
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海关审核,决定自
__年__月__日起,对你单位调整按__类管理。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6:
编号:_____
企业管理类别通报单
____________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我关审核,
____________(确定、调整)为适用__类管理,请你关据此对其采取相应的管
理措施。
(关印)
年 月 日



199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