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担保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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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担保实施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规审发[2005]36号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担保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担保运作,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贷款担保工作质量,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9号)的规定,依法设置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管理中心),管理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贷款担保指市担保管理中心以担保资金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由市担保管理中心履行代偿义务的保证。

第四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担保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对外担保总额控制在担保资金的5倍以内。

第六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



第二章 担保业务



第七条 担保对象:承担经本市有权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和经本市有权机构认定的有较好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承担的项目技术含量高且产业化条件成熟,实施方案可行,预期经济效益好;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近三年(经营未满三年的从正式营业年限考察)的经营业绩应呈上升趋势;

(三)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信誉良好,无重大民事纠纷;

(四)企业通过贷款资金使用,可取得预期收益,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市担保管理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担保种类:风险担保资金主要对经审查合格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有较好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固定资产贷款的担保期限不得超过3年,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期限不得超过1年半。

第十条 担保规模:应根据担保项目预期收益、资金需求量、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及受保者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而定,对每个企业的贷款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金融机构对企业单笔贷款总额的50%,且担保总额一般不得超过1000万元。确属重大项目且担保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市担保管理中心根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四款审委会评审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由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新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担保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贷款担保延期,担保额度不得增加,可以减少。

第十一条 对受保者贷款提供“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担保。担保方式由市担保管理中心与贷款银行、受保者协商确定。



第三章 担保程序

第十二条 担保程序。

(一)企业向市高新办提出贷款担保推荐申请。企业申请推荐担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担保推荐申请书(见附件一);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工商执照,本市有权机构对企业或项目的认定书,项目批复、备案或核准文件,企业近期财务报表以及有关合同文件;

3、承贷银行贷款意向书;

4、担保业务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市高新办对企业进行初审并向市担保管理中心出具推荐通知书;

(三)企业根据市高新办出具的推荐通知书,向市担保管理中心提出贷款担保申请。企业申请贷款担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担保申请书(见附件二);

2、高新办出具的推荐通知书;

3、承贷银行贷款意向书;

4、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5、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概况、股东情况、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借入资金用途、还款计划、使用贷款的历史记录等;

6、项目批复、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贷款担保申请报告(要求可研深度)及相关附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8、所有开户行、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

9、反担保人反担保资格及担保能力的证明材料;

10、抵押物(质物)清单及其有关证明文件;

11、市担保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市担保管理中心根据市高新办出具的推荐通知书和企业提出的担保申请,对项目投资、业主财务状况和反担保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后,提交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议。审委会应建立严格的担保审议制度,审议担保事宜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由审委会主任签署审委会是否同意担保的审查决议。市担保管理中心根据审委会审查决议作出是否担保的决定,并报市高新办备案。市担保管理中心法人代表对审委会通过的同意担保的审查决议,可行使否决权;但对审委会不同意担保的项目,不能行使否决权。审委会议事规则由市担保管理中心另行制定,并报市高新办备案。

(五)企业对市担保管理中心评估有疑问的项目,可向市高新办申请市担保管理中心复审。

(六)申请担保企业经审查同意提供担保后,在与市担保管理中心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应向市担保管理中心交纳申请担保贷款金额5%的保证金和当年应缴纳的不超过贷款担保额度2%的担保费。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后每年按担保合同签定时间,缴纳当年应缴担保费。待企业还本付息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市担保管理中心将收缴的保证金本金全部归还贷款企业。

(七)担保费率的确定:由市担保管理中心根据申请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贷款规模、贷款用途、风险程度、保证金和担保费缴纳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八)评审及办理担保手续的时限要求。市高新办出具推荐通知书后,市担保管理中心必须在企业提交资料齐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意见;市担保管理中心在决定提供担保并报市高新办备案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所有担保手续。



第四章 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市担保管理中心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编号;

(二)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保证的方式;

(五)保证担保的范围;

(六)保证的有效期;

(七)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代偿条件;

(十)合同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四条 在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的同时,市担保管理中心与受保者应签订反担保合同。根据申请担保企业的反担保抵押物,反担保合同可分为抵押反担保合同和质押反担保合同,其主要内容有:

一、抵押反担保合同。

(一)合同编号;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属清单;

(六)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的关系;

(七)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偿付方式;

(十)反担保有效期;

(十一)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十二)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十三)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签订补充合同。

二、质押反担保合同。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

(四)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的关系;

(七)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偿付方式;

(十)反担保有效期;

(十一)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十二)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十三)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签订补充合同。



第五章 抵押反担保



第十五条 根据《担保法》规定,受保者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向市担保管理中心反担保的抵押物:

(一)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项目建成后形成的依法可用作抵押的固定资产;

(四)市担保管理中心认可的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 以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第十七条 抵(质)押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必须由中介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市担保管理中心应根据抵(质)押物的状况,按照对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打折后的价值计算抵(质)押物的总价值。

第十八条 在接受抵押时,抵押人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以实物作为抵押的,抵押人应办理以市担保管理中心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投保期限不能低于贷款期,并将保险单正本交市担保管理中心保管。

第十九条 抵押人对抵押物应拥有财产处置权。以可分割的共有财产作抵押的,应以抵押人拥有份额为限,并要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条 抵押物的咨询、登记、公证、鉴定、保险、维修、保养、估价等费用均由抵押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物应妥善保管和保养,市担保管理中心应定期对抵押物的保管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抵押人因保管不善或其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须由抵押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抵押。

第二十二条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归还银行贷款,由市担保管理中心承担代偿义务后,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追偿。



第六章 质押反担保



第二十三条 根据《担保法》规定,受保者以动产为质物的,称为动产质押。受保者以权利为质物的,称为权利质押。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特许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未来现金流;

(五)市担保管理中心认可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所有权有争议、已挂失、失效或依法止付的有价证券等不得作为市担保管理中心质押反担保的质物。

第二十四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对质押反担保的质物应严格审查。动产质押的质物应是易封存、易保管、易变现的动产。权利质押应审核辩别权利凭证的真伪和价值,权利凭证依法办理止付登记后交本担保管理中心保管。

第二十五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负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移交市担保管理中心保管的质物,应由专人专库保管,不得动用。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丧失或毁损的,应承担责任。非因市担保管理中心保管损失而质物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应由市担保管理中心及时通知出质人,并要求增加提供相应价值的质押物。

第二十六条 借款履行期届满,受保者履行债务后,市担保管理中心应当返还质物。受保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市担保管理中心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在担保期间,市担保管理中心应监督受保者履行担保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资金安全运营。

第二十八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不得为企业提供高新办推荐项目以外的任何担保。

第二十九条 受保者企业必须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抵押反担保,所提供的反担保物不得重复抵押。

第三十条 受保者应建立风险偿债专户,按“反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存入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并接受贷款银行、市担保管理中心等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应建立定期检查督促制度和离职审计制度,将各担保业务的审批程序、反担保内容、质物的管理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第三十二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市担保管理中心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担保呆帐损失。



第八章 担保管理



第三十三条 风险担保资金的跟踪管理。在担保期间,市担保管理中心务必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市担保管理中心应保证风险担保资金的安全。定期检查债务人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是否挪用或变相挪用;检查其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还款能力是否增强或还款资金是否落实,包括行业风险、财务变化、经营变化、经营管理等;检查抵(质)押物是否安全,抵押物是否被处理或部分处理,质押物是否保管完整,同时要分析预测市场变化对其变现能力的影响以及风险担保资金使用、余额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当发现受保者可能在担保合同到期不能履约时,应督促和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特别要注意抵(质)押物的安全。

债务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按期还本付息。不得人为制造风险,更不得以隐瞒收入或转移财产等手段转嫁风险。同时,必须接受市高新办、市财政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和市担保管理中心派出的专业人员参与会计、财务等方面的监督。

(二)市担保管理中心应与各承贷银行加强合作,建立稳定的信息网络,及时通报受保者信息,通过各承贷银行掌握受保者的存款变化、担保资金的变化、银行的合理化建议等,如发现风险信息,及时研究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三)市担保管理中心在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担保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市高新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开投公司。

第九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受保者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依法追索市担保管理中心责任时,由市担保管理中心提出担保处理意见,报市高新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开投公司提出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担保管理中心按现行法律程序进行赔付,并向借款企业追索以其反担保标的折现赔付。

第三十五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以资产总额承担担保贷款赔付责任。资金来源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受保者提供的5%保证金;

2、市财政预算安排的风险担保资金;

3、提取的风险准备金;

4、市担保管理中心所获得的其它资金(如捐赠等);

5、以上资金的增值部分。

第三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市担保管理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贷款银行与受保者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市担保管理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贷款银行允许受保者转让债务未经市担保管理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贷款银行允许受保者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市担保管理中心书面同意的;

(四)经有权部门认定,贷款银行与受保者相互串通,骗取市担保管理中心提供担保的;

(五)超过担保时效,贷款银行未申请延续时效或依法起诉的;

(六)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免责条款。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贷款担保推荐申请书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全称)是______年经认定的国家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全称)是_____年经认定的国家或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根据生产或项目建设需要,本公司拟向­­­­______________银行申请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________万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9号)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担保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向你办提出银行贷款担保推荐申请。

附:担保推荐申请资料

企业全称(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贷款担保申请书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管理中心:

根据生产或项目建设情况,本公司拟向_______________银行申请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________万元。目前企业已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经市高新办初审同意推荐担保,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9号)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担保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向你中心提出银行贷款担保申请。

附: 担保推荐书及其他担保申请资料



企业全称(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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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

中国 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




  2012年4月24日,中国和瑞典在斯德哥尔摩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文件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

(2012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应瑞典王国首相弗雷德里克·赖因费尔特邀请于2012年4月23至25日对瑞典王国进行正式访问。两国领导人就中瑞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深入交换看法,达成重要共识,同意发表框架文件。

  一、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发表《人类环境宣言》40周年之际,回顾全球可持续发展事业走过的历程,重申人类共同的利益和信念,坚定加强国际合作的决心,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二、面对国际金融危机不利影响和全球性问题不断加剧,各国更应重视经济发展同人口、社会、地球极限、环境相协调;坚持发展经济,改变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坚持社会公平正义、法治,确保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坚持以人为本,保持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三、中瑞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合作基础扎实,成效显著,前景广阔。双方愿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建立和发展长期、全面、高水平的伙伴关系,并将此作为两国合作的战略重点。

  四、双方将利用中瑞环境合作协调员会机制,进一步加强合作关系,并确立以下重点领域:污染物总量减排;保障城乡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包括汞在内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健全环境监管体系。双方愿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框架下继续开展合作,瑞方愿继续为该委员会提供资金与智力支持。

  五、双方强调科技创新对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促进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清洁技术、可持续城市建设等方面的科研创新合作,加强科研人员交流,建立科研创新合作网络。双方愿在科研创新合作基础上,鼓励合作方实施包括技术示范在内的互利创新相关项目,加强企业参与,促进技术成果的产业转化与应用。双方将结合中瑞高新技术园区开展互补合作,建立以网络和孵化器合作形式的联合研究中心等合作平台,鼓励产业对接,开展全面、稳定与长期的合作。有关伙伴方也将鼓励加强现有的可持续城市发展伙伴关系。

  双方将秉承互利共赢理念,不断深化双边经贸领域的节能环保合作。加大双向投资力度,推进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缓解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中国商务部和瑞典外交部将在中瑞经贸联委会下设立经贸领域节能环保工作组,共同支持和推动两国企业和机构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积极探索在中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合作推动建立中瑞生态园,打造中瑞经贸合作的新亮点。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瑞典企业、能源和通讯部分别牵头,在中瑞环境及能源技术合作机制下,共同支持和推动两国企业和机构开展技术和人员交流以及务实的投资合作。

  六、双方决定充分利用中国“十二五”规划和“欧洲2020”战略带来的契机,在中欧相关机制框架下开展能源、城镇化、节能减排、化学品和废物管理等可持续发展领域合作。

  七、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要求各国加强合作,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有效应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中瑞欢迎2011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德班会议取得的成果,包括关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决定、启动绿色气候基金和建立“德班平台”,愿继续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为指导,同国际社会一道落实有关决定,共同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不断取得实质进展。同时,双方愿加强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双边务实合作,共同提高低碳发展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八、双方一致同意,201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办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将为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背景下发展绿色经济、加强可持续发展机制框架提供机遇,并同意在大会及其筹备进程中加强沟通与协作,推动大会取得积极、务实成果。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于斯德哥尔摩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计办价[2002]6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计办价[2002]6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计办价格[2002]825号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就《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以下简称625号文)执行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除625号文增列的原研制药品价格外,我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规定的原研制药品价格仍然有效。经核实,施贵宝公司不拥有依托泊苷的产品专利,因此,取消计价格[2001)2661号文规定的原研制药品价格。

  二、取消625号文附表中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的OTC药品(如布洛芬混悬液、滴剂和地塞米松粘贴片等)及仍在执行地方标准药品(如碳酸钙等)的价格。

  三、625号文附表二医保目录第335号氟尿嘧啶、337号甲氨蝶呤、425号胞磷胆碱、603号盐酸普罗帕酮、606号盐酸维拉帕米按625号文附表一规定的价格执行;附表二医保目录第316号干扰素。а—1b注射剂仍按计价格[2001]2661号文规定的价格执行;将附表二医保目录第346号盐酸阿霉素(多柔比星)列入附表一;将附表二医保目录第619号单硝酸异山梨酯注射剂(625号文第40页第18、19行)和663号非诺贝特缓释胶囊250mg*10粒(625号文第41页第31行)规定的剂型规格予以撤消,非诺贝特缓释胶囊250mg*20粒(625号文第42页第1行)的规格应为250mg*10粒。

四、增补625号文未列的部分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详见附表。

  请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继续跟踪了解625号文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并及时向我委(价格司)报告。

  附:625号文未列的部分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

625号文未列的部分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医保

目录
 

名称
 

剂型
 

规格

最高零售价格
备注

序号

 

GMP
 

非GMP
 
附表一
           
354
依托泊苷
胶囊
50mg*20粒

825
635
 
374
马来酸氯苯那敏
注射剂
20mg/2ml*10支

4.8
3.4
 
    片剂
4mg*lO片

O.5
O.4
 
    片剂
4mg*20片

1.0
0.8
 
    片剂
4mg*25片

1.2
0.9
 
476
盐酸多塞平
片剂
25mg*20片

2.4
1.8
 
    片剂
25mg*24片

2.7
2.1
 
506
硫酸沙丁按醇
雾化溶液
lOOmg/20ml

85.5
  原研制药品,葛兰素公司生产,商品名万托林.

615
硝苯地平
控释片
30mg*6片

24.7
19.O
 
附表二
           
142
阿苯达唑
片剂
200mg*2片

2.7
  原研制药品,天津史克公司生产,商品名肠虫清。

169
双氯芬酸钠
缓释胶囊
50mg*20粒

24.O
18.5
 
272
十一酸睾酮
胶丸
40mg*16粒

46.6
  原研制药品,欧加农公司生产,商品名安特尔.

280
戊酸雌二醇
片剂
0.5mg*30片

20.0
15
 
306
阿法骨化醇
片剂
0.25ug*lO片

32.5
  原研制药品,日本帝人株式会社生产,商品名萌格旺.

    片剂
O.5ug*lO片

57.8
  原研制药品,日本帝人株式会社生产,商品名萌格旺.

516
硫酸特布他林
片剂
2.5mg*20片

7.6
5.8
 
    片剂
2.5mg*40片

15.O
11.5
 
663
非诺贝特
缓释胶囊
250mg*10粒

52.7
40.5
 
669
辛伐他汀
分散片
5mg*7片

17.2
13.2
 
    分散片
10mg*7片

27.5
21.2
 
    分散片
20mg*7片

44
33.8
 


注:此前公布价格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