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4:28:29   浏览:91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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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

农业部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规范疫情处置措施,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按照“早、快、严”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一、“早、快、严”的定义

  “早”,是指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确认”,确保禽流感疫情的早期预警预报。

  “快”,是指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快速行动、及时处理,确保突发疫情处置的应急管理。

  “严”,是指规范疫情处置,做到坚决果断,全面彻底,严格处置,确保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确保疫情损失减到最小。

  二、“早”的技术规范

  (一)早发现

  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中心、各省级疫情测报中心、各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作出疫情预测预报,及时发现突发疫情及隐患。重点地区的监测包括边境地区、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养殖密集区、候鸟活动密集区等。每次组织监测结束,14天内提出汇总、分析和评估动物疫情报告,预测疫情流行态势,并根据疫情分析结果,完善相应防控对策和措施。同时,及时向社会发布禽流感疫情预警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应当24小时内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二)早诊断

  各有关实验室要熟练掌握疫情监测和诊断技术,规范程序,切实提高快速诊断能力,确保及时、准确和规范。

  1、试验方法

  ①血凝抑制试验(HI)

  ②琼脂凝胶免疫扩散试验(AGID)

  ③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

  ④病毒分离与鉴定

  2、诊断指标

  (1)临床诊断指标

  ①急性发病死亡

  ②脚鳞出血

  ③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水肿

  ④肌肉和其他组织器官广泛性严重出血

  ⑤明显的神经症状(适于水禽)

  (2)血清学诊断指标(非免疫禽)

  (H5或H7亚型的血凝抑制(HI)效价大于4lg2以上

  (琼脂凝胶免疫扩散试验(AGID)阳性(本法不适于水禽)

  (3)病原学诊断指标

  ①H5或H7亚型病毒分离阳性

  ②H5或H7亚型特异性分子生物学诊断阳性

  ③任何亚型病毒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

  3、结果判定

  (1)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临床诊断指标①,且有临床诊断指标②、③、④、⑤之一的。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符合临床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指标,且非免疫禽检测结果符合血清学诊断指标①或②,或符合病原学诊断指标①的。

  (3)确诊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指标,且至少符合病原学诊断指标之一的。

  (三) 早报告

  各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或了解可疑疫情情况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的同时,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疫情确认后,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向国务院报告。

  对各地群众举报和各种渠道反映的疫情信息,48小时内必须进行核查,确保不漏掉任何可疑情况。

  (四)早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以下时限和程序认定:

  1、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兽医相关资格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检测,对未免疫禽群应用AGID和HI进行血清学检测(AGID不适于水禽),对免疫禽群应用RT-PCR进行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以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在采取严格隔离封锁措施的同时,按规定将病料样立即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实验室病原学检测,进行最终确诊。

  4、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实验室的确诊结果,要在2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及时予以公布。

  三、“快”的技术规范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1、样品的采集、保存及运输

  按照国家规定时限、程序和内容,采集、保存和运输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实验室检测诊断。

  2、疑似疫情处置的生物安全措施

  对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按规定及时上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对疑似疫情疫点立即采取严格的隔离封锁、扑杀和消毒措施;严禁疑似疫情疫点内其他动物及其产品的移动;严格限制有关人员,以及车辆、饲料、禽蛋托盘、饮水与喂料器皿、排泄物等一切可能污染物品的流动;对疑似疫情疫点进行全面彻底消毒;对当地活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监管,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立即组织对当地家禽和猪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尽快确诊疫情,及时分析疫源和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最长疫情潜伏期21天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进行追踪调查。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1、疫情确诊后,立即按国家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置,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2小时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对决定实行封锁的,发布封锁令,内容包括封锁的起始时间、封锁范围和对疫区管理等,并要求各项封锁措施在12小时实施到位。

  2、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未发现新的病例,经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及时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3、疫区封锁解除时,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报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疫区封锁解除的报告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疫区封锁解除消息。

  (三)实行联防联控

  农业应与卫生、质检、工商、林业、科技、财政等部门之间密切协调,建立和完善长效防控合作机制,联防联控。流通环节要严厉查处逃避检疫,以及运输、加工、贩卖病死禽只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严禁捕捉野鸟,减少野生候鸟与家禽和人的接触,降低禽流感病毒向人传播的风险。加强禽流感防控科技投入,联合开展科技攻关。继续完善合作机制,交流动物疫情信息和监测结论等技术资料、数据,资源共享,提高突发疫情应对能力。

  四、“严”的技术规范

  “严”,是指规范疫情处置,做到坚决果断,全面彻底,措施严格,确保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确保疫情损失减到最小。

  (一)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

  1、样品采集要求

  (1)病料样品 至少从5只病禽和病死禽中采集病料样品(发病群不足5只则全部采样)。样品应包括:泄殖腔(新鲜粪尿样)棉拭子和气管棉拭子(置于缓冲液中);气管和肺的混样;肠管及内容物的混样;肝、脾、肾和脑等其它组织样品(不能混样)。

  组织样品、气管棉拭子单独放入容器,容器中盛放含有抗生素的pH值为7.0-7.4的 PBS液。抗生素的选择应视当地情况而定,组织和气管拭子悬液中加入青霉素(2000IU/mL)和链霉素(2mg/mL),或庆大霉素(50μg/mL)。肠管及内容物、粪便样品和泄殖腔棉拭子所用的抗生素浓度应提高5倍(加入抗生素后PBS液的pH值应调至7.0-7.4)。

  (2)血样 分别采集至少10个病禽的(急性发病期血清,如发病群不足10只则全部采样),并要求单独存放,不能混合。

  (3)采集样品时,应采集双份作备份。

  2、样品保存要求

  样品应密封于防渗漏的容器中保存,如塑料袋或瓶。样品若能在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可冷藏运输;否则,应冷冻后运输。暂时不用或备份样品应冷冻(最好-70℃或以下)保存。

  3、样品运输要求

  (1)内包装要求:不(渗)透水的主容器;不(渗)透水的辅助包装;必须在主容器和辅助包装之间填充吸附材料。吸附材料必须充足,能够吸收主容器内所有的液体。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包装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裹。

  (2)外包装要求:强度应充分满足对于其容器、重量及预期使用方式的要求。

  (3)禽流感病料包装要求:冻干物资主容器必须是火焰封口的玻璃安瓿或是用金属封口的胶塞玻璃瓶;液体或固体物质,如在环境温度或较高温度下运输,只可用玻璃、金属或塑料容器作为主容器。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漏封口,如热封、带缘的塞子或金属卷边封口。如果使用旋盖,必须用胶带加固;如在制冷或冷冻条件下运输,冰、干冰或其他冷冻剂必须放在辅助包装周围,按规定放在由一个或多个完整包装件组成的合成包装中。内部要有支撑物,当冰或干冰消耗后,仍可把辅助包装固定在原位置上。如果使用冰,包装必须不(渗)透水。如果使用干冰,外包装必须能保持良好的性能;在冷冻剂消耗后,应仍能承受航空运输中的温度和压力。

  用于禽流感病料的主容器或辅助包装,在-40℃至+55℃的温度范围内必须承受不低于95Kpa的内部压差而无渗漏。

  (二)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处理

  1、封锁令的发布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决定实行封锁的,发布封锁令。

  2、封锁的实施

  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对受威胁区采取相应措施。

  (1)疫点,扑杀疫点内所有禽类,并按国家规定对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了严格清洗消毒;在疫点出入口设立消毒哨卡,24小时值班,禁止人、畜禽、车辆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其它可能污染物品移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出时,须经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过严格消毒后进出。

  (2)疫区,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在疫区周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1名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关闭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类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和其他可疑污染物运出;家畜全部圈养。

  (3)受威胁区:对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家禽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关闭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的所有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3、解除封锁的审查要求

  (1)总体要求:疫情发生后,按要求划分了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按规定进行严格的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监测未发现新的传染源,且关闭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且记录完整、规范,档案齐全。解除封锁前,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的检查评估合格。

  (2)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要求

  疫点,全部禽类按要求及时予以扑杀;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以及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了严格清洗消毒;对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流出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进行了追踪调查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确保这些物品没有引起疫情扩散。

  疫区,设置了警示标志、动物检疫消毒站或临时监督检查站,消毒措施符合要求;对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未发现新的病例。同时按要求实施了封锁措施,未发现易感禽及其产品进出;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场所和物品进行了彻底的清洗消毒。

  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免疫;紧急免疫14天后,随机采集血清样品抽检,应用HI试验进行抗体水平监测,每批禽群或每栋(舍)30份样,抗体效价大于4lg2为合格;经免疫效果监测不合格的,必须加强免疫1次。经监测,未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源。

  (3)验收程序:每位验收人员必须按照由外围到疫点顺序组织验收,并做好自身防护。同时,要求解除疫区封锁后,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疫情监测;开放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内的活禽市场;疫区在解除封锁后,该区域养禽场必须空舍6个月以上,并经检测合格的,方可重新饲养禽类。

  4、扑杀

  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后,疫区内所有家禽必须全部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在充分考虑动物福利的前提下,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扑杀。

  (1)窒息 先将待扑杀禽只装入袋中,置入密封车或其它密封容器,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或将禽装入密封袋中,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

  (2)扭颈 一只手握住头部,另一只手握住体部,朝相反方向扭转拉伸。

  (3)其他 可根据本地情况,采用其它能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

  5、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可以选择深埋、焚化、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也可以发酵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防止病原扩散,涉及运输、装卸等环节要避免洒漏,对运输装卸工具要彻底消毒。

  (1)深埋 深埋点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避开公众视野,清楚标示;坑的覆盖土层厚度应大于1.5米,坑底铺垫生石灰,覆盖土以前再撒一层生石灰。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禽鸟尸体置于坑中后,浇油焚烧,然后用土覆盖,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饲料、污染物以及禽蛋等置于坑中,喷洒消毒剂后掩埋。

  (2)焚烧焚化 根据疫情所在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原则下,采用浇油焚烧或焚尸炉焚化等焚烧方法进行。

  (3)发酵 饲料、粪便、垫料等可在指定地点堆积,20℃以上环境条件下密封发酵至少42天。

  6、消毒

  (1)消毒次数 疫区封锁期间,发生疫情养禽场疫情处置后,第一周每天消毒一次,以后每周消毒一次;解除封锁前必须对疫点和其他重点场所进行一次终末消毒。

  (2)养禽场清洗和消毒 首先清理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对地面和各种用具等彻底冲洗,并用水洗刷禽舍等,对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蛋品及饲料(库存)熏蒸消毒;养禽场圈舍、场地等,可采用消毒液喷洒的方式消毒;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作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粪便等污物作深埋、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道路等场所,要喷洒消毒;污水沟可投放生石灰或漂白粉。

  (3)交通工具清洗消毒 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区内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车辆的外面、内部及所有角落和缝隙都要用清水冲洗,再用消毒剂消毒,不留死角。同时,车辆上的物品也要做好消毒,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垃圾、粪便及污水污物必须作无害化处理。

  (4)家禽市场和笼具清洗消毒 用消毒剂喷洒家禽市场和笼具;饲料和粪便等要深埋、发酵或焚烧;刮擦和清洗笼具等所有物品,并彻底消毒,产生的污水作无害化处理。

  (5)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清洗消毒 发生疫情屠宰场(厂)以及检出染疫禽类产品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应按要求进行消毒。对待宰禽舍、笼具、过道和舍外区域要清洗,并用消毒剂喷洒;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要冲洗干净,用消毒剂喷洒消毒;所用衣物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其他物品都要用适当方式消毒,产生的污水作无害化处理。

  (6)与病禽直接接触人员所用物品的消毒 疫情发生期间,养禽场(户)饲养人员以及其它与病禽直接接触人员所用衣物等物品,用有效消毒剂浸泡15分钟,或开水煮沸5分钟以上。

  7、人员防护

  (1)适当防护措施 在疫情处置时,直接接触禽鸟的处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包括穿戴或佩戴防护服、橡胶手套、医用防护口罩、医用护目镜和可消毒的胶靴等。赴疫点调查采访人员的防护参照执行。

  (2)洗手和消毒 每次操作完毕后,用消毒液洗手。废弃物要装入塑料袋内,置于指定地点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健康监测 所有暴露于感染禽鸟和可疑禽场的人员均属高危人群,应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监测和医学观察;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扑杀人员和禽场工人应尽快接受卫生部门检查,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也应接受医学观察;免疫功能低下、儿童、老年人和有慢性心脏和肺脏疾病的人员要避免与禽类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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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2006年—2007年)》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2006年—2007年)》的通知

建综[20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北京、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指示,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步伐,保障城市供水安全,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节约城市水资源,现将《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2006年—2007年)》(以下简称《供水管网改造规划》)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供水管网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供水管网改造规划》确定的近期改造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07年前完成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任务。

  二、认真做好《供水管网改造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供水管网改造规划》是安排年度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要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对尚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在年度计划中不予安排。

  三、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投资力度。对纳入计划的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项目,除国家投资外,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落实配套资金,保证供水管网改造资金及时到位。在加快供水价格调整的基础上,增加供水管网改造资金,加快供水管网改造步伐。

  四、加强供水管网改造的组织领导。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统筹搞好供水管网改造规划、计划、施工和运营的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及时将管网改造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管理部门,保障供水管网改造的顺利实施,发挥投资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二月十日



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

(2006年—2007年)

 

 

 

2005年12月

 

目  录

  一、总论

    (一)规划目的和意义

    (二)规划依据

    (三)规划原则

      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2.实事求是,确保规划目标可行

      3.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节约用水

    (四)供水管网改造的重点

    (五)规划范围

  二、供水管网改造的实施情况

  三、城市供水管网现状

    (一)城市供水发展概况

    (二)城市供水管网现状

    (三)管网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网老化,管材低劣,施工技术落后

      2.供水管网非正常工况运行

  四、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目标和任务

    (一)规划期

    (二)规划目标

      1.管网漏损率控制目标

      2.服务保障目标

      3.规划项目及工程建设规模

    (三)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及技术措施

      1.技术方案

      2.执行标准

    (四)工程投资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推进供水管网改造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有序开展

    (三)加强财政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

    (五)加强项目组织管理,保证供水管网改造顺利实施

    (六)采取综合措施,努力减少管网漏损

    (七)加强项目检查,切实保证规划的全面实施

  附:(略)

     表1.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城市范围一览表

     表2.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在建项目汇总表

     表3.2006—2007年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一览表

     表4.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项目技术方案一览表

  附件:(略)

     1.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实施情况统计表

     2.2003年城市供水管网现状情况统计表(管径75毫米以上)

     3.2003年城市管网漏损率及近几年管网事故情况统计表

     4.非正常运行管网情况调查统计表

 

  一、总论

  (一)规划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建城[2003]188号),推动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促进城市节约用水,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特编制《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

  (二)规划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

  2.《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城[2003]188号)

  3.《关于开展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建办综函[2004]607号)

  4.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对《关于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情况的报告》的批示

  5.《城市供水条例》

  6.《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7.城市供水行业的技术进步发展规划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修编(2005年—2007年)

  9.《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2003年)

  10.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规划原则

  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根据大中城市供水管网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全面推动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

  突出近期改造重点。在供水管网系统优化设计的基础上,对供水漏损和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以及对管网后续改造起到承上启下作用的部分主干管,优先实施改造。

  2.实事求是,确保规划目标可行

  严格界定规划范围,充分调查研究,核实基础数据,坚决挤掉“水分”。依据工程实施条件和地方财力,分阶段合理调整工程规模和年度实施目标。不符合规划范围要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不列入规划。

  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紧密结合城市建设和改造,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施工组织协调措施不落实的,不列入规划。

  3.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节约用水

  紧密围绕提高服务水平和节约资源的目标,通过供水管网改造,提高管网整体质量,逐步完善供水系统,增加配水能力、提高供水服务压力、改善供水水质、减少管网事故率、降低供水损失,保障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

  (四)供水管网改造的重点

  1.运行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供水管网;

  2.老城区中老化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

  (五)规划范围

  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规划范围为管网老化问题严重、管网改造前期工作充分且社会效益明显的城市,主要为非农业人口20万人以上(含20万人)的设市城市。

  规划包括30个省区(未含西藏),共239个设市城市(详见表1)。西藏自治区各设市城市其非农业人口均不足20万人,未含在本规划中。

  二、供水管网改造的实施情况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建城[2003]188号)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十分重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了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

  各城市人民政府加强了对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组织领导,把供水管网改造作为“心工程” 重点工程来抓。在管网改造工程的实施阶段,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严格建设程序,严把质量关,积极推进城市供水管网改造。

  据对23个省区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底,这23个省区累计实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模总计为4408.8公里,共完成投资46.6亿元,其中国债14.2亿元(详见附件1)。

  从对部分城市调研结果看,两年来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体现:

  (一)提升了供水设施水平,保障了城市安全供水,社会效益显著。

  通过改造,更换了锈蚀、结垢、裂损的水泥管和铸铁管,提高了管网整体质量,安全供水状况明显改善:一是减少了供水的二次污染,保障了供水水质;二是增大了服务水压,解决了一些区域长期水压不足、“居民吃水困难”的问题;三是提高了供水能力,扩大了供水范围;四是爆管事故率明显降低,提高了供水安全保障程度。如重庆市管网水的平均浊度比2003年下降了17%;广西崇左市城南新区的管网水压由原来的0.1Mpa提高到0.24Mpa,原来2楼以上的居民吃不上水,现在自来水可以向6楼供水;在一些城市的部分区域,过去是每天3—4次定时供水,现在可以全天供水;长春市2004年居民低压无水区的投诉信访量下降了600多件;贵州省毕节市、重庆市涪陵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与管网扩建工程相结合,提高了城市的供水能力,分别解决了4.2万人和15万人“吃水难”的问题;重庆市爆管事故2004年比2002年同比下降8.4个百分点,广西玉林市改造的几条主干管2004年下半年爆管事故率比上半年下降了75%。

  (二)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综合能耗降低,节水和企业增收效果明显。

  通过对供水管网的改造,解决了部分旧管网的严重漏损问题,供水管网漏损率显著下降。据55个城市提供的资料,供水管网漏损率平均下降约8.96个百分点。按照55个城市2003年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量34.89亿m3推算,年节约水资源合计约3亿m3。

  通过管网改造,不仅解决了老化管网严重结垢带来的阻流问题,而且使管网系统在整体上得到优化,降低了电能的消耗量。如重庆市涪陵区每千立方米水的耗电量降低了10度;山东济宁市供水管网改造完成后,供水成本每立方米降低0.05元,加上减少100万m3的供水损失,供水企业每年可增加效益645.42万元。

  三、城市供水管网现状

  (一)城市供水发展概况

  我国城市供水事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有了迅速发展。1949年,全国仅有水厂60座,2004年城市供水厂达到3000多座,供水管网长度358410公里,供水日综合生产能力24753万立方米,城市供水总量490亿立方米,用水普及率达89.0%。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供水对城市的发展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本次规划范围内的239个城市,城市总人口为2.29亿,非农业人口1.59亿,用水人口1.99亿,分别占全国城市总人口、非农业人口、用水人口的67.7%、69.2%和68.4%。供水普及率为87.1%,供水总量为351.6亿立方米,约占全国城市供水总量的74.0%。公共供水普及率为76.0%。

  (二)城市供水管网现状

  规划范围内公共供水管道长度合计18.3万公里,约占全国公共供水管网管道总长的66%。

  据对部分城市总计8.4万公里管网的不完全统计,按敷设时间分类,1953年以前敷设(使用年限在50年以上)的管道5193公里,占6.2%;1954—1965年之间敷设(使用年限在40—50年)的管道6822公里,占8.1%;1966—1978年之间敷设(使用年限在27—40年)的管道11110公里,占13.2%;1979—1995年之间敷设(使用年限在10—26年)的管道31641公里,占37.5%;1996年以后敷设(使用年限在10年内)的管道29583公里,占35.1%(详见附件2)。

  目前,供水管网采用的管道主要有灰口铸铁管、球墨铸铁管和水泥管等。其中,灰口铸铁管43362公里,占管网总长度的50.8%;水泥管11133公里,占13.0%;镀锌铁管等低质管材,占6.0%。质量较好的管材所占比重较少:球墨铸铁管14135公里,占16.8%;钢管6977公里,占8.2%;PVC管4467公里,占5.2%(详见附件2)。

  (三)管网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网老化,管材低劣,施工技术落后

  一些城市供水管网出现老化,老城区问题尤为突出,供水管网铺设时间大多在50年以上,管材质量差,长期超限运行,年久失修,老化严重,造成爆管以及各种形式的明漏、暗漏。这部分管网约占全部管网长度的6.2%。

  现有供水管网中,灰口铸铁管占较大的比重,大多数城市达50%以上,个别城市甚至达90%以上。大多数安装时间较长的灰口铸铁管其质量已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加之管网配件质量差,接口技术落后,导致管网抗腐蚀强度低、长时问使用后形成水垢,腐蚀严重;抗压强度低,爆漏事故频繁发生,管网漏损逐年增加。此外,普通水泥管和镀锌铁管也占有相当比例,材质差、抗冲击和抗腐蚀能力差。

  在严重老化的管网中,主干管占59%、其他管网占41%;在材质低劣的管网中,主干管占58%、其他管网占42%;在施工技术落后的管网中,主干管占58%、其他管网占42%(详见附件4)。

  上述问题,不仅导致供水损失,而且造成水压下降、管网水浊度偏高、管网余氯消耗较大,严重影响服务水压和供水水质。根据对规划范围内184个城市的不完全统计,2000—2003年因爆管停水的事故达13.7万次,管网水质发生二次污染达4324次;2003年供水企业的漏报率为20.5%,因供水管网事故影响高峰期用水达21537次,涉及人口达3819万人,因供水压力严重不足而影响供水达26544次,涉及人口达2000万人(详见附件3)。

  2.供水管网非正常工况运行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供水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城市供水发展的需要,一些城市将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区的供水管网进行联网供水,出现了管材混杂的情况,承压标准较低的管段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爆管事故增多。一些城市中心区或局部地区供水管径偏小,成为供水颈瓶,供水压力明显不足,断水现象时有发生,给居民用水带来不便,群众反响强烈。一些城市由于新建水源工程,将地下水源更换为地表水源,或增大地表水源比例,为弥补被替代的补压井的压力损失,提高了管网压力,超出原设计标准,一部分管道破损,管网漏损严重。

  由于水源改变而造成管网局部超负荷运行的主干管达1592公里,其他管网达1251公里;由于供水范围增加而造成管网局部超负荷运行的主干管达2671公里,其他管网达2082公里(详见附件4)。

  综合上述情况,在非正常运行的主干管中,严重老化、材质低劣、施工技术落后、供水增加超负荷运行,以及水源改变超负荷运行的管网分别占37.0%、32.8%、17.1%、8.2%和4.9%;在非正常运行的其他管网中,严重老化、材质低劣、施工技术落后、因供水增加而超负荷运行,以及因水源改变而超负荷运行的管网分别占35.4%、33.1%、17.1%、9.0%和5.4%(详见附件4)。

  四、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目标和任务

  (一)规划期

  规划期限为:2006年—2007年。

  (二)规划目标

  1.管网漏损率控制目标

  通过管网改造和加强管理,供水管网漏报率平均降低约5个百分点,规划范围内总计减少水资源损失约10亿立方米。

  2.服务保障目标

  (1)供水水质目标

  提高管网水质稳定性,消除“浑水”和“红水” 现象,减少管网二次污染,城市管网水浊度、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余氯等四项综合合格率达到或优于国家有关规定。

  (2)供水管网服务压力

  改善管压“瓶颈”状况,提高配水压力,达到《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和《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对供水压力的技术要求,保障正常供水。多层住宅通过适当提高供水压力,减少二次供水设施。

  (3)供水服务范围

  优化管网系统,增加配水能力,扩大公共供水服务范围,提高供水普及率,用水人口平均增加5%。

  3.规划项目及工程建设规模

  2006年—2007年度,规划供水管网改造项目共314个,其中:新建项目222个,在建项目92个。

  在建项目建设规模1597公里,新建项目建设规模15199公里,合计16796公里,约占规划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总长度的 9%,其中运行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建设规模3613公里,约占同类管网总长的1/3(详见表2、表3和表4)。

  (三)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及技术措施

  1.技术方案

  根据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管网改造工程要远近结合,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因素,积极推广新型管材和新的施工技术。

  管网改造的基本方案是: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以承上启下的主干管改造为主,规划项目中主干管改造工程规模12845公里,占改造管网总长的84.5%,其他管网占15.5%;按照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管网改造中以更换管材和增加管径为主,需要更换管材和增加管径的工程规模合计12628公里,占改造管网总长度的95%以上(详见表4)。

  2.执行标准

  管网改造要严格执行以下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

  (2)《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        GB50069—2002

  (3)《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206—2005

  (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

  (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8)《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01

  (9)《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GB50332—2002

  (10)《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98

  (11)《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1—90

  (1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97

  (四)工程投资

  规划项目总投资共计187.2亿元,其中:在建为16.6亿元,新建项目170.6亿元(详见表2和表3)。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推进供水管网改造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重要性,把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作为当前城市节约用水的重点工作来抓,认真实施规划。规划中未列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和安排国家补助资金。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有序开展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由分管副市长挂帅,组成专门班子,加强组织领导。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委、财政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的实施,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发改委、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资金落实及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财政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做到资金帐目公开、资金调配使用合理,提高资金利用率。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

  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资金,主要由地方和企业筹资投入。国家在政策上加以引导,视情况给予补助,对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给予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将供水管网改造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建城[2003]188号)的要求,统筹安排地方财力,加大资金投入。

  供水企业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供水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力度。要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折旧资金按有关规定用于管网的更新改造。

  各地要根据《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大力推进供水水价改革,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及超计划、超定额的水费收入,要优先用于城市供水管网改造。

  (五)加强项目组织管理,保证供水管网改造顺利实施

  实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优化管网布局和工程技术方案,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对供水漏损和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要优先进行改造。合理安排供水与管网改造,精心组织设计与施工,确保城市正常供水。

  实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发挥工程效益。

  (六)采取综合措施,努力减少管网漏损

  各地要积极采用优质管材和配件,推广先进的施工技术。原则上易爆或严重漏水管段以更新为主,管径较小管段可在方案比较的基础上采用改大或增设并列管段等方式。管材选择、接口方式、防腐措施等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城市供水企业要加强供水计量和管网维护管理,逐步实行对消防、绿化等城市公共用水的计量管理,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综合措施努力降低管网漏报。

  (七)加强项目检查,切实保证规划的全面实施

  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将联合对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检查。

  为全面掌握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管网改造工作的宏观指导,建设部已于2004年6月开通了“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项目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定期上报制度。各地要认真组织所辖城市及时填报项目进展情况。



云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5日公布 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归侨的身份,不因其回国年龄的大小和何时回国而改变。华侨、归侨已死亡的,其亲属的侨眷身份不变。依法与华侨、归侨解除婚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提供协助。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认定。
第四条 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主管侨务工作的行政部门,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六条 本省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是团结、联系归侨、侨眷的人民团体,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行民主监督。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较多的州、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依法参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人选的协商。
第八条 到本省定居的华侨,可以在其原籍、直系亲属、购建住宅所在地安置。
凡到本省参加国家建设的华侨科技和其他专业人员,按双向选择的办法对口安排录用,具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出境定居不满一年经批准复归的归侨、侨眷职工,由原工作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第九条 对鳏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侨务、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采取下列扶持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对其所需经费,按现行体制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生产经营需要信贷支持的,由金融部门给予安排。
(二)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及其兴办的第二、三产业,开发资源等生产经营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三)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各级人民政府在教师、医务人员的配备、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在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
(四)安置在农场的归侨及其配偶、子女,在招干、招工、招生时应当按当地城镇非农业人口对待。因工作调动、参加工作或者升学而迁离农场时,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户口办理迁移手续。
(五)安置在农场、林场的归侨,其在农村的配偶要求到农场、林场落户的,由户籍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归侨、侨眷及其依法组织的社会团体经批准利用侨资在省内兴办的企业事业,其侨资占注册资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确认,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华侨投资优惠待遇。
前款所称的侨资,是指侨汇、境内外币存款、投资外币本息和国外亲属或者社团赠送的款物。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赠与的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加工、维修的生产工具,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在省内兴办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的款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贪污、挪用。
第十四条 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所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承租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应当签订合法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归侨、侨眷出租私有房屋后,如遇在国外的父母、配偶、子女经批准回国定居尚无住所的,可以提前半年通知承租人,终止租赁合同,收回自用,并协商给予适当补偿,承租人必须及时腾退房屋。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需要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单位必须于动迁前,将正式批准拆迁通知书送达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商定补偿安置办法。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被拆迁人适当照顾。被拆迁人应当配合支持。
第十五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各级学校,给予加分照顾,具体办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侨务部门制定。报考高等学校未被录取而本人愿意继续报考升学的,可以留原校继续学习一年。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科技奖的侨眷,其子女报考各级学校,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其父母长期在边疆工作的,可以照顾到内地城镇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招工、招干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归侨、侨眷。侨务部门主管的侨资、侨属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招工时,应当优先录用归侨、侨眷。
第十八条 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冒领、克扣、摊派、强行借贷,非法冻结、没收。
归侨、侨眷使用侨汇建设住宅的,其用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有权继承或者接受境外亲友的遗产、遗赠、赠与,以及处分其在境外的财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出境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审批并正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其出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以及归侨、侨眷在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兄弟姐妹的,其探亲假期、工资、旅费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其他亲友,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一定期限的事假。
华侨回我省探亲,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一年一次的陪同假。
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其所在单位不得作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规定。
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可以参照本条各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各项补贴与原所在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同等待遇,并可以兑换成外币携带或者汇出境外。
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已购买的住房,其房屋产权或者部分产权归购房者所有。持有出国护照但未获得前往国家或者地区入境签证的归侨、侨眷职工,要求购买或者租用公房的,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又返回,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恢复工作的,在退回离职金后,其出境前和复职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的归侨职工退休时,男职工工龄满三十年,女职工工龄满二十五年的,退休金与原工资的差额,由所在单位补足。
在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归侨职工退休时,退休金的发放办法,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归侨、侨眷直系亲属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可以免交培养费和免除服务期。华侨、归侨的非直系亲属,在偿还培养费后,可以免除服务期。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华侨、归侨祖墓给予保护。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迁移。盗掘和毁坏华侨、归侨祖墓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惩处。
华侨修复祖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侨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向侨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机关对归侨、侨眷的申诉、控告或者告诉,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答复当事人。
对违反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归侨、侨眷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
(二)侵占、破坏归侨、侨眷私有房屋和其他私有财产的。
(三)侵占、破坏归侨、侨眷合法组织及其财产的。
(四)侵犯归侨、侨眷兴办的企业、事业或者安置归侨的企业合法权益的。
(五)侵犯或者变相侵犯侨汇的。
(六)侵犯归侨、侨眷通信自由和秘密的。
(七)侵犯归侨、侨眷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七条 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居住在本省的眷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由省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