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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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九江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九江市林业局
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保留九江市林业局,为主管林业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一、职能调整
 (一)划入的职能
 将市水利部门原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划归林业部门承担。
 (二)取消的职能
 1、组织提报统配木材的分配资源,参与和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作。
 2、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
 3、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
 二、主要职责
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规定、办法,组织起草全市地方性林业政策,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 (二)拟定全市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管理国家、省、市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建设;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特别用途林、竹林)和药用林以及风景林的培育和发展;指导、监督林木种苗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苗圃、森林公园以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管理森林资源的有偿流转,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市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木材的凭证采伐和运输;组织、指导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承担调解处理县际间山林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
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报批工作;指导市属森林、野生动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工作。
 (六)拟定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林业产业实行宏观管理;指导林业产业体系的建设和发展;管理林区公路。
 (七)指导管理林业基本建设、多种经营和技术改造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市级林业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负责全市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八)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组织、协调、督促重大森林案件的查处。
 (九)负责林业科技和人才培训工作;管理督促林业科技项目的实施;归口管理全市林业外事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指导加强全市林业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 (十)承办九江市绿化委员会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工作。
 (十一)承办九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森林防火工作。
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内设机构
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5个职能科(室):办公室 (挂政策法规科牌子)、造林经营科、林政资源保护管理科、计划财务科、人事科教科。
 九江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定全市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造林规划;指导、协调、督促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造林工作;指导管理防沙治沙工程、绿色通道工程建设。
 九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承办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灭火工作;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编制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指挥方案;参与组织扑救重大、特大森林火灾;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火灾案件;指导森林防火组织和队伍建设以及群众预防森林火灾;协调地方、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 (略)
 五、其它事项
 九江市森林公安局为市林业局负责森林公安工作的下属副处级行政机构,实行公务员制度,原定人员编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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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风险管理、从严处理违规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风险管理、从严处理违规行为的通知

1995年3月4日  证监发字[1995]29号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停止竟价交易、进行协议平仓以后,大量投机资金可能转

入其他领域进行炒作,各试点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防止违规行为,避免恶性

事态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市场风险增大时,要及时采取提高保证金比率、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降低最大持

仓限额等控制风险的措施,同时要加强对待仓大户的管理,严格执行每日结算制度和强制平

仓制度。

  二、要严格按照交易规则进行运作,严禁借仓交易、联手交易。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

从严处理。

  三、密切注视市场动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国信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条为了树立尊老、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有本市常住户口、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照本规定享受有关优待。
  第三条市、县(区)、乡(镇)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由市及各县区老龄办负责发放。
  第五条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
  农村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交新增农业税及附加;70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经批准可以适当减免农业税。
  农村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70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经批准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巡回医疗和定期义诊等服务,可以开设老年门诊和老年人病床;各社区卫生室、诊所应当为老年人免费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搞好卫生保健。
  老年人凭优待证在各级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病历手册费。
  第七条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免购门票。
  第八条社会公共体育场所应当向老年人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的体育场馆、设施,应当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实行半价优惠。
  第九条火车站、汽车站的候车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椅,车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席。老年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
  老年人可以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汽车(含油田客运车)。
  第十条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和单位内部收费厕所。
  第十一条各级法院对涉老案件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人,优先获得司法救助。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老年人到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咨询自身涉法事务的,免收法律咨询费。农业户口的“五保”老人、由政府供养的非农业户口老年人和其他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
  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根据老年人经济情况,按照规定程序适当减免公证费。
  第十二条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县(区)人民政府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补贴金。
  第十三条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安装管道燃气、有线电视,享受安装费、收视费半价优惠。
  第十四条凡上述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凭证优惠及免费等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各项优待。
  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老龄办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老龄办提请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1日发布的《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胜利石油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委关于对全市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照顾的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1994]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