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穆斯林公墓墓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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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穆斯林公墓墓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穆斯林公墓墓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市党办[2006]70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穆斯林公墓墓地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穆斯林公墓墓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穆斯林公墓和公益性穆斯林墓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穆斯林公墓和公益性穆斯林墓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穆斯林公墓和公益性穆斯林墓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穆斯林公墓和公益性穆斯林墓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火葬区内建设穆斯林公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本市火葬区内的花儿沟穆斯林公墓、西山穆斯林公墓、八道湾穆斯林公墓为经依法批准的穆斯林公墓。
第五条 在农村建设为穆斯林村民丧葬活动服务的公益性穆斯林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公益性穆斯林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
第六条 未经批准的现有穆斯林墓地一律封闭,不得继续埋尸建坟。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穆斯林亡者的遗体应按规定安葬在经依法批准的穆斯林公墓或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内,不得乱葬乱埋。
第八条 在穆斯林公墓或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安葬遗体应严格遵守殡葬法规和相关政策,按规定出具死亡证明,办理购墓和使用手续,按照公墓、墓地单位统一规划的区域安葬遗体,不得超出规定的占地面积修建坟墓。
禁止自行修建坟墓或安装坟墓护栏等辅助设施,禁止损坏公墓设施。
第九条 在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举办丧葬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损坏殡葬设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与穆斯林丧葬活动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禁止预售、传销或炒买炒卖墓穴,禁止购买者自行转让或买卖墓穴。
第十一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葬的穆斯林坟墓,坟主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迁葬,逾期不迁的和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代迁,迁坟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凡应迁葬的穆斯林坟墓,必须迁往经依法批准的穆斯林公墓或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穆斯林丧葬习俗迁葬坟墓。
第十二条 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单位应对公墓、墓地进行整体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对公墓、墓地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现园林化目标。
第十三条 穆斯林公墓和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应保持整洁、肃穆、安静,尊重穆斯林丧葬习俗。
第十四条 穆斯林公墓单位应在保证穆斯林居民基本丧葬服务需求的同时,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环境、增加服务项目,设计开发多种墓型,满足穆斯林居民不同层次的丧葬服务需求。
第十五条 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其依据,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方便群众,实行文明、规范化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要或收受财物,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死者亲属。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穆斯林公墓或公益性穆斯林墓地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在穆斯林公墓或公益性穆斯林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修建坟墓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单位埋葬遗体超出规定占地面积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死者亲属埋葬遗体超出规定占地面积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
(四)在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举办丧葬活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从事与穆斯林丧葬活动无关的活动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单位未按规定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其依据的;
(二)公益性穆斯林墓地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的;
(三)自行在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内修建坟墓或自行安装坟墓护栏等辅助设施的;
(四)预售、传销、炒买炒卖墓穴或购买者自行转让、买卖墓穴的。
第十九条 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单位违反殡葬服务收费规定收费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要、收受财物,刁难死者亲属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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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肇府[2002]10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科技发展“十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四日

                          

肇庆市科技发展“十五”计划  


“十五”时期是我市为率先基本实施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时期。要为我市实现现代化打基础,依靠科技的进步和创新是关键。为了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科技,实现产业化,加快推进我市实现现代化的步伐,现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编制肇庆市科技发展“十五”计划。

  一、“九五”发展的回顾

“九五”期间,我市在推进科技进步工作中,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逐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工农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逐步成为第一经济增长点,带动了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高”农业及山区农业科技得到快速发展;科技队伍不断壮大,科技投入增加,政策措施完善,科普意识增强,科技发展环境大大好转。

“九五”期间,我市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四大高新领域为重点,抓好科技项目实施,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各项科技工作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到目前止,以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林产化工为主导产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已发展有34家;“九五”期间被列入省级以上四大计划有121项,其中星火计划54项,火炬计划29项,科技攻关计划9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29项;列入科技百项工程3项,列入新产品125项,获省科技进步奖40项,评出市科技进步奖363项;受理专利申请525项,受权专利402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提出专利申请已达40%。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被国家科技部列入全国第一批16个国家“863”计划产业基地之一。

  “九五”期间,市委、市政府对科技发展十分重视,全社会科技投入资金大幅度提高,政府财政对科技的投入逐年递增。五年来,全市科技三项经费和发展资金的投入为8883万元,每年科技三项经费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重为:1996是0.68%,1997年是1.13%,1998年是0.75%,1999年是0.78%,2000年是1.32%。全市科技发展资金从1995年的100万元增加到2000年的200万元,逐年递增20万元。科技经费的投入对我市的科技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科技发展“十五”规划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十五”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科技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统揽科技工作的全局,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我市“十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营造更好的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的大环境,促进科技与经济更紧密的结合。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发展目标

经过“九五”时期的努力,全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已逐步成为第一经济增长点,“十五”时期将继续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的建设,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装备农业、提升资源加工业和第三产业,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大力培养和发展中小型科技企业,实现主导产业宽领域、大范围的推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科技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科技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明显提高,主要科技指标保持在全省中上水平,部分重点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科技进步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其具体指标是:

  (一)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五”期末,争取认定高新技术企业45家,产值超亿元15家(其中达到10亿元以上的2家,达到20亿元以上的1家);全员劳动生产率要达到45万元/人·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年均增长19% 以上,到2005年全市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要达到118亿元,占当年工业总产值的15%;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额的3%以上,高新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额的3%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要达到5亿美元,占当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35%。

  (二)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发高新技术项目25项、产品50种,年产值要达到80亿元,年税利要达到16亿元,年创汇要达到2.5亿美元。

  (三)以农业产业化为目标,强化优化第一产业。推进农业科技革命,调整农业结构,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适用技术,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结合支柱产业创办农业商品化基地,实行区域性布局和规模化生产,把山区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到2005年,主要农作物良种普及率达95%以上、禽畜良种普及率80%以上、水产品良种普及率60%以上、林业良种普及率40%以上。

   (四)大力促进知识产权工作发展。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特别是专利意识,加强专利工作体系建设,把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形成全面激励和保护技术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新格局。从2001年至2005年,全市年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平均以20%的速度递增,到2005年,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年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达到50%,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中提出专利申请达到90%,专利技术实施率达到30%以上。

  (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稳定的科技人才队伍。到2005年,全市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比例要达到全省的平均水平,重点培养出100名科技带头人、100名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100名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素质党政干部。

(六)建设和完善一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一批研究开发基地、信息网络和科普教育基地,增强科技发展后劲。

(七)大力发展信息产业,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促进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到2005年,全市信息化综合指数达45%,中心区信息化综合指数达69%。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电子信息、网络管理体系。建成具有相当规模、先进的信息体系,电子信息产业在GDP的比重达到省内先进地区水平。建成多元化、大容量、全市统一的高速宽带城域网,成为全市统一的高速互联网和多种接入方式的高速接入网,创造条件,促进电信、广播电视、计算机三网融合。党政机关全面实现办公现代化,普及电脑应用,逐步实现远程购物、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增加完善工商企业名录数据库,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库、统计数据库、城市地理数据库、人口数据库、医疗卫生数据库、教育节目数据库等。

(二)强化科技创新能力,重点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政策,在“十五”期间要逐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体系,扶持一批企业或企业集团组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立起产学研组结合的运行机制。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建设两个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即风华集团的国家新型电子元器件科研、生产、出口基地和星湖集团的生物发酵工程系列产品生产基地)继续办好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拓宽高新区办区的范围,办好覆盖全市的中小型科技园区,发展一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中心区(市直、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山区(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广宁县)则以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资源加工产业为主,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通过组织实施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和成果推广计划。逐步提高山区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以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四大产业为主。

  加快发展电子信息产业。继续加快风华集团的国家新型电子元器件科研、生产、出口基地的建设,扩大片式电子元件的生产,研究开发光电子器件、等离子平面显示器件,提高集成电路设计能力,开发专用芯片,发展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后封装技术,完善光纤接入系统;发展计算机外围设备及零部件工业,包括显示器、硬盘、板卡、光盘等。积极筹建软件产业园,发展国民经济信息化产品,包括金融ATM、指纹识别系统、商业IC智能卡及读写机等。

  培育发展生物技术产业。在现有发酵工程技术的基础上,抓好星湖集团的国家发酵工程系列产品生产基地,发展核苷酸、氨基酸类产品;积极引进和应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研究开发各类生物新药;应用基因工程技术,开发生物芯片;抓好山区资源的深度加工,利用生物技术,开发山梨醇,麦芽糖醇系列产品以及生物蛋白饲料等。

  稳步发展新材料产业。在现有电子功能材料和稀土永磁材料的基础上,扩大电子陶瓷材料、金属浆料和钕铁硼永磁合金材料的生产规模,发展新型钢塑复合材料、仿真超细化学纤维、高档服饰面料、高纯稀有金属材料、锂离子电池材料、特种用纸、汽车专用粉末涂料、香精香料以及超细粉体和纳米材料等,并逐步形成相关的产业基地。

积极发展光机电一体化产业。继续发展电脑控制瓦楞纸板生产线,研究开发纸浆餐具专用机械、电子检测设备;发展数控、数显装置和智能仪表,研究开发光控设备、光电传感器以及大型复杂精密模具设计和制造。应用CAD、CAM、CIMS等计算机辅助技术,改造和提升我市的机械加工制造业。

(三)发展“三高”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大力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是“十五”科技规划发展的重点。科技部门要为农产品增产提供技术保障,为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技术支撑,为生产环境建设提供技术服务。结合实际,我市农业科技要以“三高”农业为主攻方向,发展生态农业、创汇农业。组织实施“星火”计划项目,建立基地化、企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建设和发展粮食、优质玉米、蔬菜、水果、糖蔗、木薯、速生丰产林、肉桂、畜禽、南药、花卉、水产等具有我市特色、市场前景广阔的商品基地,加快山区资源深加工产品产业开发,继续加强松脂、淀粉深加工产品开发。积极发展乡镇企业,通过资金、技术扶持,发展一批技术上水平、产品上档次的乡镇企业。积极发展小城镇建设,发展区域性性支柱产业结合现代小城镇建设规划,争取建立“星火”密集区。抓好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的示范,规范试点镇运作。

(四)促进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开展全方位科技服务。“十五”期间,我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要采取多渠道展开:一是强化成果推广应用,继续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价、登记、奖励,加强对科技成果的宣传和推介;二是充分发挥肇庆市科技专家库的作用,组织技术攻关;三是建立肇庆发明协会,调动广大群众蕴藏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引导和推动发明创造和科技新活动,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办好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四是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法》,强调依法行政。

(五)增加投入,加快实施专利技术。

1、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金融信贷为支撑、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专利技术实施投资体系。建立专利基金,从200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利基金,重点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持费资助、专利实施风险资助、专利合作与交流等方面。

2、建立中国信息工程肇庆网点,加速专利技术的创新。

3、加强专利和无形资产的营运与重组,鼓励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质押或以专利权作为投资手段创办实体。

4、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管理、规范专利执法范围。

5、加强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专利管理,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取得突破。

(六)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通过政策引导、积极扶持,使他们的管理水平、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产品档次、企业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所的联系,做好产、学、研结合的工作,增强创新能力,开发出更多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产品。

(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场馆建设反映出各地经济、文化和科技水平,我市是21个地级市中最后一个没有科技场馆的市,各县(市)区也相对滞后。要高度重视科技活动阵地的建设,把科技场馆的建设作为城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力争早日建成肇庆市科技中心及各县(市)区的科技中心。

  五、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鼓励企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向全社会开放,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抢占行业技术制高点。加强市政府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联系、合作,组建科研成果转化基地,配置必要的服务工作设施,为高素质人才到我市开展科研活动、调查研究提供良好环境。各级政府、企业也要加强企业与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广泛吸纳国内外的高新技术成果,使之商品化和产业化。积极开拓技术市场,发展科技中介和咨询服务,建设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逐步完善社会化的产业服务网络,从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新机制。

(二)加强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及各类科技园区的建设及管理。高新区及各类科技园区是我市高新企业创业发展的主要载体及孵化区,办好上述园区是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关键。在“十五”时期,高新区及各类园区的建设要健全“两机制”、实现“三个转移”。“两机制”即适应高新区发展的管理机制和科技创新机制;“三个转移”即:由享受优惠政策转移到依靠高新区自身发展优势上来;由外延发展方式转移到依靠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和集约化上来;由无选择引进企业转移到高起点引进和自主开发高新技术成果、发展特色产业上来。

(三)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支撑体系。加大政府的科技投入,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和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科技投入,除了本级的科技三项经费支持外,争取获省级以上项目经费的支持,争取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基金支持,争取获组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经费投入,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吸纳银行资金、民营资金、国外资金,拓宽科技投入的渠道。

  1、各级财政的科技经费,要重点扶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为确保科技经费的来源,各级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的支出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占本级财政总支出的2%以上,并纳入年度预算。

2、企业要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开发费要占本企业年总销售收入的3%以上。同时要鼓励社会和民间资金投向高新技术及其产业。

3、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要积极申报各类科技计划,争取纳入国家科技信贷笼子和广东省的风险资金资助计划,争取银行及其他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

(四)完善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要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从优核定科技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承担国家和省级研究开发任务的科技人员,要给予相应补贴;试行岗位工资和课题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试行联系其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计算报酬的办法,上不封顶,拉开工资差距。从实施和转让技术成果、发明创造所获收益中提成一定比全作为报酬发给科技成果完成者,或给予一定数额的股权、期权作奖励。要完善现行的科技奖励制度,逐年增加奖金数额。鼓励国内外组织、民间团体和个人设置科技奖励基金,奖励和资助作出重要成就的科技人员。对于创造重大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要实行重奖。

(五)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宽松环境。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切切实实地抓好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真正做到第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各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和使用先进技术。各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在规划计划、土地使用、金融信贷、财政税收、外贸出口、人员入户、人员出入境等方面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加强政府的组织协调功能,做好发展四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三高”农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的规划、产业布局的宏观指导,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及时从技术、产业、产品各个层次做好引导和协调,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六)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随着加入WTO,知识产权、专利工作将越来越重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经济的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普遍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专利技术实施,充分发挥专利无形资产作用,制定措施,鼓励专利权人或发明人带信息、资金、专利项目到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实施高新技术项目的,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鼓励科技型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中,以专利技术无形资产向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专利技术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

促进企事业及科研单位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发明创造报批、未公开的技术信息资料的保密、专利(申请)档案管理、专利(申请)权维持与放弃、专利权运用、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等专利产权管理制度。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

财教[2011]12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积极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要求,财政部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包括:

  (一)《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1】18号)规定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行为产生的收益。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有关规定,对利用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进行初次处置产生的收益,不包括二次或多次转让股权(权益)产生的收益。

  以上收益是指按照财教【2008】495号有关规定应上缴中央国库的处置收入。

  二、科技成果收益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其余部分上缴中央国库。按照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8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种情况,分别规定如下:

科技成果

价值
收益分成额度
留归单位比例(%)
上缴中央财政比例(%)

800万元以下
全部收益
100
0

800—5000万元(含800万元)
第一段
收益×(800万/科技成果价值)
100
0

第二段
收益×(1-800万/科技成果价值)
90
10



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第一段
收益×800万/科技成果价值
100
0

第二段
收益×(5000万-800万)/科技成果价值
90
10

第三段
收益×(1-5000万/科技成果价值)
0
100

  注:科技成果价值的界定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央级事业单位按照财教【2011】18号规定报批有关处置事项时,其收益如属于按照财教【2008】495号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扣除奖励资金后的收益,需同时报送有关奖励方案。

  四、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的管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要督促单位及时上缴,留归单位的部分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五、对于特殊的处置事项,国家保留对其收益上收的权利。

  六、本意见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中央级事业单位,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发生的相关处置事项。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财政部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