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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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77号

东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2005.12.12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自觉遵守市容环卫法规,维护好其责任区周围的环境卫生、立面整洁和环境秩序,及时
劝阻、制止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主要街巷临街所有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公民(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
任制。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
门前包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做到责任区内(即铺面或营业大厅门前4米以内)无暴露垃
圾、无废弃堆积物、果皮、纸屑、无污泥积水、无树叶、塑料袋、无泼撒呕吐物、无人
畜粪便。
门前包容貌:责任单位应当保持铺面或营业大厅临街墙体、立面无乱贴、乱涂、乱刻画
;城监许可临时占道的货物,要按规摆放,机动车辆和人力三轮车、自行车要按指定的
位置停放。
门前包监督:责任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门前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行人在
门前乱丢垃圾、杂物。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工作。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指导和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落实责任制,做好巡查记录、协调矛
盾、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单位执行下列规定:
(一)要明确专人(保安、杂勤工或店铺当日值班员)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二)按管理部门要求签定责任书,落实责任制,严格履行职责;
(三)按物价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缴纳城镇垃圾清运费;
(四)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的督查、考核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责任单位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在“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损害市容环境卫生,
或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门前三包”要求的,有权加以劝阻制止、举报。
第八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和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
责任制的单位有权举报,监督部门必须依法查处。
第九条 责任单位必须自备垃圾桶(筐),收集产生的生活垃圾,产生垃圾量小的必须
于每天傍晚7点至次日清晨7点前将垃圾倒到清扫保洁车里;产生垃圾量大的自己必须送
到公共垃圾斗里倒放,违者,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
款。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门前路面倾倒垃圾和污水,违者,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解放路、东海路两旁的单位和一切店铺门前不得占道摆摊,确有必要临时占
用的,经城监许可后,必须按规定界限划行就市,确保门前道路畅通和环境卫生整洁。
违者,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恶劣者由城市
监察管理机构依法取缔该摊点。
第十二条 建设路、人民路、琼西路、农科路、园林路、福民路、东港路、滨海路两旁
原则不得占道摆摊,考虑到下岗职工、无业人员的实际困难,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
可允许摆摊设点,但必须按城监规定的界限排放经营,并负责做好周围环境卫生,同时
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违者,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
,情节恶劣者由城市监察管理机构依法取缔该摊点。
第十三条 解放路、东海路、东方大道两旁的单位和一切店铺门前不得堆放杂物(包括
建筑材料),确有必要,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核准后,必须妥善管理,不得污染周边环
境,违者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将在新闻媒
体通报表扬,同时挂上“门前三包”合格单位的牌子。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造成门前脏、乱、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暴光。
第十五条 凡行政或事业单位出租的铺面,必须对所租出的铺面或设施的卫生负责,做
好“门前三包”,如不负责任或监督不力,造成门前卫生脏、乱、差的,市政府将责令
执法部门强制性将出租的店铺关门停业,同时追究出租铺面或设施的单位主要领导的责
任,同时在卫生检查评比中将该单位列为卫生不合格单位。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乡镇、各居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东方市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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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业园区供地操作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3]3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业园区供地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工业园区供地操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湘潭市工业园区供地操作办法

本办法所指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市高新生物医药工业园、先锋工业园、双马工业园等市级工业园区或享受市级工业园区政策的其他工业园区。

一、园区用地指生产型工业企业用地。

二、园区用地界定。市高新生物医药工业园首期规划用地47公顷,先锋工业园在北二环线侧规划用地20公顷,双马工业园在长潭高速公路连接线侧规划用地33公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控制性规划和详规供应土地,没有用地控制性规划和详规不供地。同时,对园区周边土地实行规划储备。

三、园区供地方式及价格。园区用地必须显化土地资产,原则上市场运作。根据招商引资的需要,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租赁土地使用权。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园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协议出让土地价格,由用地报批费用、征地拆迁成本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对市政府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实行减免。具体地价由园区与用地企业商定。

租赁土地收益金按当年基准地价的3%收取,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四、园区用地办理程序。

1、由园区根据园区详规、园区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协议以及用地计划,提出用地申请。

2、园区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报批工作。

3、根据国家批准的用地文件组织征地拆迁。

4、凭园区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或用地协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减免市级土地出让金,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五、园区土地管理。

1、园区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土地用途供地。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凡享受了园区供地优惠政策、减免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项目,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须按高于基准地价的原则,补交减免的费用。其他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用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原用地价格收回土地使用权。

3、园区必须坚持集约使用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产出率。


能源部关于电力企业工人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规定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电力企业工人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规定
1991年4月19日,能源部

根据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1]83号文件的实际情况,为了妥善处理各类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关系,现就电力企业工人转正、定级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学徒制的工人,学徒期满经考核合格,转正工资52元(系六类工资区、二类产业工资标准。执行其它类工资区及一类产业工资标准的,按工资标准对照确定。下同)。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予以定级,定级执行61元。
学徒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掌握技术较快,具备独立操作能力,能够顶岗作业的,可以提前转正、定级考核。但技术工人提前转正,学徒期限一般不应少于两年。
二、实行熟练制的工人,熟练期一般为一年。特重体力劳动的工种熟练期为半年。熟练期间工资执行48元。熟练期一年的,期满执行52元,再满一年后定级,一般定56元。熟练期半年的和属于原水电部[83]水电劳字第11号文及[84]水电劳字67号文明确的艰苦工种,熟练期满执行56元,再满一年后定级,一般定为66元。
三、技工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工资执行52元。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定级,执行61元。对于表现突出,技术水平较高并安排在生产一线工种(岗位)的少数优秀毕业生,可定为66元。高定工资等级的比例暂按同期定级的同类毕业生的5%—10%掌握。
四、属于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并承认学历的职业高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及以上),安排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其见习期和定级的工资待遇按中专毕业生的待遇执行;安排当工人,专业对口的,其见习期和定级的工资待遇按照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待遇规定执行;专业不对口的,实行学徒期或熟练期。学徒期、熟练期及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按照招收工人的规定执行。
五、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的规定,工人转正、定级均应进行技术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准予延期补考,考核合格方能转正。定级考核补考仍不合格的,不能执行定级工资待遇,可视其实际技术水平低定工资等级。
工人转正、定级考核办法由各主管局(总公司)组织所属企业制定并实施。
六、就业前经过劳动部门组织培训的人员,进入企业后,属于工种对口的,其接受培训的时间可以抵算学徒期或熟练期并执行相应待遇;工种不对口的,按社会招工的规定办理。
七、学徒工的生活费待遇可参照电力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已经转正或定级,现工资低于本规定的转正、定级工资水平的工人,可改按本规定的水平执行。但对于过去因个人原因就低确定了工资等级的,在改行新的定级工资标准时,仍应保持其低定级与原规定的定级水平之差距。
九、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企业的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保证技术水平达到技术等级标准要求以及平衡各类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关系的基础上,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转正、定级待遇,地方有规定的,报经部批准后,也可参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电力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