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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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6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外环路外侧500米以内区域的相关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相关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二)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五)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不得设置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制作、安装户外广告设施;
(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三)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四)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载体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第十三条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向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所在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载体使用权证明;
(二)载体位置关系图;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7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电子显示牌(屏)可以适当延长设置许可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向所在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3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7日内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利用系留气球、飞艇、飞行伞等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应当向气象等有关部门申办设置许可;有关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单位应于设置期满后3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
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参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延期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或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文件后,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当服从,审批部门应当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由此给设置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设置招牌,应当向所在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二)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
(三)经营(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在公路及其两侧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的,按照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置申请5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颁发《招牌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不得利用建筑物楼顶及建筑物20米以上立面设置招牌(标志除外)。
第二十七条 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应当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经核准设置的招牌,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招牌,并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保障使用安全;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二十九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禁止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应当拆除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置招牌或变更招牌设置位置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形式、规格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变更招牌规格、形式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行拆除、整改义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十三条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决定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在实施日期前3日内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拆除对象的设置者承担,设置者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以强拆对象材料折价抵偿强拆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纳入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条例实施;未纳入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 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市政府公布的《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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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


关于印发《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
国科发社字〔200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导全国中医药创新发展工作,科技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十六个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联系人: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邹健强
  电话:58881438
  附件: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教育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的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发展”的重点任务,为了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的需求,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进一步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特制定“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中医药泛指中华民族传统医药,包括中医药和民族医药。)
  一、形势分析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在与疾病长期斗争的过程中积累的宝贵财富,其有效的实践和丰富的知识中蕴含着深厚的科学内涵,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和人类健康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继承发扬中医药优势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以满足时代发展和民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
  1.趋势
  ——努力丰富和完善自身体系建设已成为医学发展的重要任务。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健康观念和生活方式已经发生转变。人类疾病谱的改变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使得现有的疾病防治模式和手段已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东西方医学优势互补、相互融合的趋势已经出现。——科学技术出现从分析向综合回归的发展趋势。随着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不断深入,以还原论和分解分析为主的方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要求,科学技术出现了从分析向综合、局部到整体、结构到功能、静态向动态、简单向复杂的转变。尤其在生命科学领域,多学科交叉相互渗透,创建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认识生命和疾病现象已成热点。
  ——经济全球化促进多元文化相互交融。随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多元文化相互交流的不断扩展,中医药在世界范围的传播与影响日益扩大,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和产品开始全面走向国际。因为原有的疾病没有得到充分治疗,新的疾病不断出现,医疗费用不断上涨,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在重新关注传统医药的作用和价值,世界卫生组织也提出,为了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应当推广使用传统医药,从而给以中医药为代表的传统医药带来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2.需求
  ——解决我国广大民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需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医疗保健作用。在提高医疗保健水平和覆盖范围的同时降低医疗费用和成本是中国和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中医药具有易于普及和“预防、治疗、康复、保健”一体化的医疗模式,能够为民众提供“简便验廉”的医疗保健服务,充分发挥其特色优势将有可能为现代社会提供新的医疗保健模式。
  ——实现我国医药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大力发展中药产业。中医药产业是我国拥有资源优势和知识优势的传统产业。挖掘传统医药宝库,推动其创新发展,培育以中药为基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健康产业,将对提高中医药市场份额,发展中药农业,提高农民收入,扶助贫困地区,保护生态环境,调整医药产业和产品结构,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综合带动作用,同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中国在科技创新方面有所突破并对世界有所贡献。作为我国最具原始创新潜力的领域,中医药系统性和复杂性等关键问题的突破,将对生物医学、生命科学乃至整个现代科学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将会促进多学科的融合和新学科的产生,使人类对生命和疾病的认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使具有现代人文思想和中国传统文化内涵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模式和价值观念得到传播,从而成为中华民族对人类的新贡献。
  3.挑战
  ——中医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由于历史、文化背景和思维方式的差异,中医学未能充分吸收近代科学的成果而始终保持着具有自身特点的发展方式,相对于现代医学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普及水平的快速提高显得发展比较缓慢,还不能很好满足现代生活条件下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医药还未能进入医药保健主流市场,其医疗价值和市场潜力亟待挖掘。
  ——中医药现代产业基础不强。总体来看,缺乏优质高效的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薄弱。中药产业链尚有待完善,中药农业刚刚起步,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合理利用及相关生态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中药工业生产工艺和工程化技术落后,生产效率和综合利用能力相对低下,缺乏标准化的专用制药工业装备;中药商业流通方式亟待改造。中药出口以原料为主和依赖老品种的局面没有明显改观,中药产品在发达国家进行药品注册尚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而“洋中药”返销进口有增长趋势。
  ——中医药现代科学基础薄弱。中医以整体、动态和辨证的思维方式认识生命与疾病的复杂现象,但用传统概念表达的中医药理论的科学内涵难以被现代社会普遍理解和接受;复方中药的物质基础和作用机理等现代研究一直没有突破;适合自身特点的研究、评价方法和标准规范体系尚未建立,适应时代要求的自主创新体系尚未形成,制约了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进程。而西方国家利用其技术和资金优势,已经开始运用新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中医药,这无疑是一个挑战。
  4.机遇
  ——中药现代化为中医药整体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十年前国家提出的中药现代化发展战略,经过广泛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很好的经验,为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推动中医药整体发展开创了良好局面。在此基础上通过整体规划,有效集成国内外资源,开展中医药的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有可能突破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从而使人类认识生命和疾病过程的方法和手段从整体和综合的角度得到充实和完善,进而走出中国特色的医药自主创新之路。
  ——医学模式的转变为中医药充分发挥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生物-社会-心理-环境”医学模式的建立,改变了西方生物医学模式只重视“病”而忽视“人”的问题。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科学发展观,以及疾病防治战略的“前移”和重点的“下移”,为中医药发挥整体观、辨证观、个体化思想,对疾病、亚健康状态进行防治和综合调理,在延长生命的同时提高生存质量的优势创造了机会。
  ——现代科技发展为中医药传承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不断产生。21世纪以生命科学、生物技术、信息科学、电子科学、材料科学、复杂科学和系统科学为前沿的世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间相互交叉、渗透、融合,新兴学科不断产生,不断增长的知识、大量的数据库、分析工具和技术,为证实和阐明中医药理论的科学内涵及关键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方法和可能,为中医药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可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战略目标
  1.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为人类健康服务的根本宗旨,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新时期科技工作方针,在继承发扬中医药优势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努力证实、阐明中医药的科学内涵,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和中药产业技术水平,通过知识创新丰富和完善中医药理论体系和医疗保健模式,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全面提高我国的医疗保健和重大疾病防治水平,不断满足广大民众的社会需求,确立我国在传统医药领域的优势地位,提高中医药的国际化能力和国际市场份额,为人类健康做出更大贡献。
  2.基本原则
  坚持“继承与创新并重,中医中药协调发展,现代化与国际化相互促进,多学科结合”的基本原则,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发展。
  ——继承与创新并重。继承是中医药发展的基础,创新是中医药发展的动力。要在系统继承中医药的学术思想和宝贵经验,保持中医药优势特色的基础上,切实加强自主创新,挖掘中医药的科学内涵,丰富和完善其理论和技术体系,进而提出医学整体发展新思路,探索新方法,开展新实践,争取新突破。
  ——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中医是中药应用的指针和开发的源泉,中药是中医医疗保健的主要手段。中医中药相互依存的关系是中医药学的显著特点。坚持中医中药在临床、科研和生产实践中的整体性,要注重从中医临床研究中发现问题和探索方向,重视中医基础研究的作用,强调以临床疗效为基础的中药基础和应用研究,中药研究成果为中医临床服务,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
  ——现代化与国际化相互促进。国际化是现代化的重要目的之一,现代化是国际化的前提和基础。通过现代化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以国际化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发展,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达到沟通中医与西医、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的目的。
  ——多学科结合。中医药理论融合了多学科的知识,多学科结合是中医药发展的必然途径。中医药具有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双重属性,要认识和挖掘中医药的科学内涵并加以丰富和发展,必须博采众长,充分运用现代科学的新理论、新技术和多学科交叉渗透的思路和方法,通过多学科、跨领域、产学研、海内外的合作加以突破。
  3.战略目标
  中医药创新发展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科技创新支撑中医药现代化发展,不断提高中医药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巩固和加强我国在传统医药领域的优势地位;重点突破中医药传承和医学及生命科学创新发展的关键问题,争取成为中国科技走向世界的突破口之一;促进东西方医学优势互补、相互融合,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奠定基础;应用全球科技资源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人类卫生保健事业做出新贡献。
  为提高中医药创新发展能力,要努力完善中医疾病防治、养生保健和诊疗技术体系;健全中药现代产业技术体系;丰富发展中医药理论体系;建立国际认可的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形成国际科技合作网络体系。
  ——完善中医疾病防治、养生保健和诊疗技术体系。中医药预防、治疗、康复和养生保健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具有中医特色的诊疗技术与设备的水平与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重大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农村和社区医疗服务水平及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中医医疗服务对国家医疗服务体系的贡献率进一步加大。
  ——健全中药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发展中药农业,提升中药工业,改造中药商业,培育中药知识产业,促进中药产业链的形成与健康发展;保障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强化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研制一批能够进入国际医药保健主流市场的中医药新产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发展一批集聚效应突出的中药科技产业基地;中医药产品在国内外医药市场的份额显著提高。
  ——建立国际认可的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完成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的构建,制订一批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基础标准;建立多语种的中医药名词术语译释规范,中医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中医药疗效和安全性评价与再评价标准,中药材、中药饮片、提取物及制剂的质量标准,中药生产和质量管理规范等主要技术标准;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评价和市场准入标准体系,最终形成国际认可的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
  ——丰富发展中医药理论体系。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高效的中医药学术思想和实践经验的传承方法,初步完成中医药理论和经典文献的系统整理和诠释;开展民族医学及民间医药的系统整理和评价研究;多学科结合,深入认识和挖掘中医药理论的科学内涵,建立中医药知识库;在丰富和完善中医药理论体系的同时,丰富发展医学和生命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促进东西方医学优势互补、相互融合。
  ——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在集成多学科理论与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方法学体系;建立适应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发展需求的科技创新平台,通过重点研究室(实验室)、临床研究基地、工程中心、科技产业基地等创新能力建设和研究型人才队伍的培养,构建中医药现代化发展的知识与技术创新体系。
  ——形成国际科技合作网络体系。中医药的国际及区域合作发展取得突破。建立一批有重要国际影响的中医药联合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开展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国际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培育中医药国际化人才队伍;建立国际传统医药科技合作协调机制;包括一批发达国家参加的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取得显著进展;中医药文化的全球传播体系开始形成。
  三、基本任务
  中医药创新发展的基本任务是:“继承,创新,现代化,国际化”。
  1.继承
  系统继承中医药的宝贵知识和经验是中医药发展创新的源泉和基础。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中医药理论进行系统整理和现代诠释,研究挖掘中医药科学文献和古典医籍,构建中医药知识库;收集整理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用药方法并进行系统研究,建立高效的传承方法和个体化诊疗体系;对传统制药技术和老药工经验进行深入研究,使之成为规范化的工艺技术;对民族、民间医药传统知识和技术逐步开展系统的继承、整理和挖掘研究;努力培养新一代名医。
  2.创新
  推动传统医学和现代医学协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体系创新是中医药现代化的长远目标。推进中医药创新的主要任务是:充分运用中国所具有的中医、西医和中西医结合三支力量共同发展的历史积累和独特经验,以及现代系统科学与复杂科学等理论和方法,对中医药学蕴含的生命科学问题开展广泛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在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和方法学体系的同时,争取在与中医药科学内涵相关的若干问题上取得突破;加强中药作用的物质基础和作用机理的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和技术诠释中医药理论,并指导创新药物的开发;探索建立系统和综合的医学方法学体系,对个体生命的健康、亚健康和疾病发生、发展、演变、转归过程进行认知和干预,促进中西医药学的优势互补及相互融合,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奠定基础。
  3.现代化
  提高中医药医疗服务能力和产业技术水平是中医药自身发展的需求。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现代中医诊疗体系,开展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疾病以及预防、保健、康复作用的研究;建立中医药疗效、安全性评价方法与标准;研发中医诊疗技术与专用仪器设备,提高中医诊疗水平。选择疗效确切的传统中药进行深入细致的系统研究和开发(“二次开发”);开展以中药为基源的药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和农用、兽用等高附加值的新产品研发;提高中药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发展绿色中药材种植(养殖)业,促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确保中药产业可持续发展;研制适用于中药生产的工程技术及其装备,提高中药制造业水平;加强对中药商业及其流通方式的现代化研究。
  4.国际化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中医药国际化进程。中医药国际化的目标是要使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使中医药服务和产品逐步进入国际医药和保健主流市场,中医独特的医疗保健康复模式及其价值逐渐被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规范并争取成为传统医药的国际标准;加强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医疗、保健产品研究开发;争取中医药的合法地位,使中医药能够进入西方国家医院、药房和医疗保险系统;建立国际化的中医药研究与技术平台、信息平台和人才队伍;积极推进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生产合作与学术、技术交流;通过联合办医、办学、合办研究机构等,使中医药知识与文化得到有效的传播。
  四、优先领域
  1.中医临床研究
  以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为目标,既要解决制约中医药在防治重大疾病、常见病、疑难病中特色优势发挥的关键问题,又要加强个体化特色治疗经验的总结。注重发挥中医药在临床治疗、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方面的优势和特点,为拓展服务领域、提升防治能力和学术水平服务。
  (1)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研究
  开展重大传染性疾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研究。以提高具有中医药治疗优势的重大疾病防治方案的实用性为目标,通过规范化的临床方案设计,开展临床验证与评价研究,实现防治方案的优化和推广应用,同时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技术储备。
  (2)中医药优势病种疗效评价与推广研究
  以中医药临床治疗具有疗效优势的常见病和疑难病为对象,在开展疗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病证结合诊断标准、辨证规范、临床实用技术操作规范、中医药诊疗手段和方法等研究并加以推广,以提高农村、社区基层医疗服务水平。
  (3)中医药传承研究
  运用信息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开展名老中医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辨证论治方法的总结研究;古籍和文献的整理、挖掘研究;民族医药、民间疗法的系统整理和评价研究。探讨经验传承的有效方法和符合中医药临床需求的现代中医辨证治疗方法。
  (4)中医诊疗技术研究
  开展中医诊疗技术研究;研制具有中医特点的诊疗仪器设备;探索中医四诊客观化、规范化方法。重点研究人体功能与自觉症状评价客观化方法及其指标体系的建立;个体化诊疗方案及其评价方法。
  2.中药产业发展
  以建立现代中药产业链、保障中医药疗效为目标,不断提高中药产业和产品创新能力,为市场提供疗效确切、品质优良、安全方便、质量可控的中药产品,为培育健康产业服务。
  (1)加快构建中药农业技术体系
  开展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技术、绿色无公害技术、中药材质量系统评价、珍稀濒危品种保护、繁育和替代品等研究。在进行中药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中药材种质库、基因库、化学样品库等。按照中药材生产的特点,借鉴现代农业和生物技术,完善中药材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关键技术,使中药农业向现代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2)加强中药工业关键技术的创新研究
  开展中药饮片传统炮制经验继承及炮制工艺与设备现代化研究;中药提取、分离、浓缩、干燥、制剂、辅料生产技术集成创新的研究;借鉴现代制造技术、信息技术和质量控制技术,加强符合中成药生产特点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提高中药制造业的现代化水平。
  (3)开展以中药为基础的相关产品的研发
  重点开展疗效确切的传统中药的“二次开发”和物质基础与作用机理相对明确的现代中药研发,包括用于生育调节和生殖保健产品的开发研究;以中药为基础的保健品、日用品、化妆品、食品添加剂和以中医诊疗技术为基础的医疗保健器械、以及中药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绿色产品的开发研究。
  (4)构建体现中药特点的研发技术平台
  建立中药基础研究、复方药物作用机理、疗效及安全性评价、药理及代谢、药物相互作用、临床研究、制剂与质量控制、工艺、生产装备研制等专业技术平台,提高中药创新能力和研究水平。
  3.基础理论研究
  以证实和阐明中医药的科学内涵为目的,充分运用中医药学的历史积累、实践经验和现代系统科学、复杂科学的思想方法与技术手段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打下基础。
  (1)中医药理论体系研究
  以中医药理论的系统研究为出发点,在整理分析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应用现代科学成果和多学科方法,深入阐明其独特有效的系统思维模式及其知识体系,阐明其基本理论的概念内涵、生理观、病理观和治疗观的现代生物学基础及其逻辑关系,人与自然和谐的医疗养生保健理论等,揭示中医药学认识自然、人体、生命、疾病现象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律。
  (2)临床基础理论研究
  以满足临床辨证论治需求为出发点,系统分析以往临床研究成果,重点开展病因病机与治法理论、脏腑经络理论、证候与辨证论治、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和疑难疾病的研究以及相关临床疗效评价的基础研究,经穴特异性及针灸治疗机理、养生保健与疾病预防方法等研究;并针对目前死亡率较高的重大疾病和难以解决的慢性复杂性疾病的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示范研究。
  (3)中药基础理论研究
  重点开展中药药性理论、四气五味、归经理论、方剂配伍理论、中药复方药效物质基础和作用机理等研究,对中药道地药材、中药药性理论和方剂配伍理论进行科学表征,探索方剂多组分的药物代谢与相互作用关系,研究中药复方组成成分的量效、时效、谱效和毒效关系等。
  (4)医学发展模式研究
  在整合中医药学和现代医学优势及各自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医学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双重属性,根据未来医学发展模式,探索建立以系统-动态的观点和分析-综合的方法,对个体生命的健康、亚健康和疾病发生、发展、演变、转归过程进行认知和干预,并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和标准规范指导临床实践,以维护人类健康、提高生命质量的医学科学,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打下基础。
  4.标准规范研究
  以构建符合自身特点的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提高中医药标准水平为目标,在借鉴现代医药和其他国家传统医药经验的基础上,争取使中医药标准规范成为国际传统医药标准规范。
  (1)中医药标准体系的构架
  建立国际社会能够认可的医疗、教学、科研、产业、市场准入等中医药标准体系框架,重点开展建立中医药基础标准与技术标准的内容、方法、要求和规范研究,中医药名词术语及译释规范化、中医药计量(化)等研究,制定中医药信息分类与代码标准等。
  (2)中医技术标准研究
  以突出辨证论治特色的中医药临床诊疗技术标准规范研究为重点,研究建立中医疾病和证候分类标准、临床诊断和疗效评价标准、中医诊疗技术操作标准、诊疗仪器研制标准等。
  (3)中药技术标准研究
  以提高中药产品和产业技术水平为目标,按照中药多组分、非线性、多元化、多环节发挥效应的特点,研究建立中药材种质、品种、质量、种植、采集、加工、饮片炮制、提取等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中药疗效与安全性评价标准、中成药生产工艺与装备标准、质量控制标准、中药标准品(对照品)库等。
  5.创新体系建设
  以构建服务于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的知识与技术创新体系为目的,加强符合中医药自身特点的方法学研究和平台建设以及人才培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1)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方法学
  根据中医药的整体观念、辨证论治、因人而异、复方用药等认识论和方法论特色,集成生物医学、信息科学、系统科学、复杂科学等研究方法,建立面向未来医学、与中医药理论和临床诊疗特色相适应的方法学体系,丰富和发展生命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重点开展辨证论治个体化干预过程的临床信息采集与复杂数据分析方法、中医药个体化疗效评价方法、中药复杂成分及与人体的相互作用、中医药继承与技术创新等现代方法学研究。
  (2)建立中医药创新发展平台
  根据认识中医药科学内涵以及探索未来医学发展模式的需要,针对人体具有整体、动态、开放和非线性等复杂系统的特点,整合资源,结合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研究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及其运行机制,通过重点研究室(实验室)、临床研究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以及中医药基础数据库和国际化信息库的建设,促进适应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需求的创新体系的建立,提高科技支撑能力。
  (3)培育创新型人才队伍
  加强中医药学科建设和人才成才规律的研究,培养传承型和创新型人才;加速具有新型知识结构的研究型人才的培养,造就有深厚中医药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把握中医药发展规律、掌握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具有战略思维和组织才干的学科带头人;加强中医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所急需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和国际化人才的培养;积极扶持多学科结合的创新团队。
  6.国际科技合作
  以应用全球科技资源推动中医药进入国际主流市场为目标,以我为主开展国际传统医药科技合作和交流,促进国际社会对中医药的理解和以中医药为代表的传统医药的推广应用。
  (1)促进中医药进入国际主流市场
  重点开展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疾病的国际联合临床研究,中医药(含针灸)疗效与安全性评价、中药质量控制技术及标准、复方药物的药效物质基础及其药代动力学特征、中医药名词术语译释规范研究,国际传统医药政策的合作研究等,促进国际社会对中医药的理解,争取在中医药进入国际主流市场方面取得突破。
  (2)建立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网络
  建立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和合作网络,加强与世界不同传统医药和现代医药间的交流与合作。利用全球科技资源,通过中医药合作项目的示范研究,加速中医药学术、临床和产业国际化发展关键问题的解决,促进中医药医疗保健康复模式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3)制定传统医药国际科学研究计划
  以国际科学共识为基础制定传统医药国际科学研究计划,针对传统医药应用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开展广泛的合作研究,深化对传统医药科学内涵的认识和理解,促进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的相互融合及共同发展;逐步建立传统医药的国际标准,提高传统医药产品的研发效率和生产、应用及管理水平;建立推动传统医药发展的国际协调机制,在政府间框架协议指导和国际组织支持下,形成若干个具有权威性的国际传统医药科学研究中心和信息中心,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五、政策措施
  1.加大投入
  集成国家相关计划支持中医药创新发展,形成项目联动机制。国家和地方加大中医药科技经费投入,协调用好农业、林业、生态、扶贫、外贸、产业发展等有关项目资金,同时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的投入,积极吸引社会投资和国际合作资金,形成支持中医药创新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体系。
  2.政策扶持
  制定若干鼓励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法规,推动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规范的建立与完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建立成果、信息管理和推广、共享机制;制定积极的人才政策,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吸引跨学科人才和海内外人才,建设一支多学科、跨领域、产学研、海内外结合的人才队伍。
  3.组织协调
  加强中医药发展战略和机制研究,协调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推动本规划纲要的实施,充分发挥区域资源特色和优势条件,积极支持组建以中医药现代化为目标的区域科技协作共同体,引导企业和社会参与,促进本规划纲要目标的实现。拓展国际合作方式与渠道,通过政府、国际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






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773号




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卫生厅(局):

  自2004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联合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检查工作以来,各地医疗废物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但医疗废物,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非法回收利用或丢弃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污染了环境、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医疗废物管理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必须常抓不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切实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研究决定再次联合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医疗废物的流向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及处置单位是否执行了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条例)第十一条);是否建立并执行了医疗废物登记管理制度(《条例》第十二条);是否执行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条例》第十四条)。

  (二)医疗卫生机构及处置单位的内部管理。是否执行了专人或专部门管理制度(《条例》第八条);是否执行了相关培训制度(《条例》第九条)。

  (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或抽查情况(《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二、检查组织形式

  采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与卫生厅(局)联合自查,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联合抽查相结合的形式。

  三、检查时间安排

  (一)地方自查:2005年12月-2006年1月

  (二)国家抽查:2006年3月-4月

  四、其他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和卫生厅(局)于2006年2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分别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和卫生部。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和卫生厅(局)按照《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要进行查处并通报。

  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将对本次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

  联系人: 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张嘉陵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100035

  电话:(010)66556255

  传真:(010)66556252

  电子邮件: zhang.jialing@sepa.gov.cn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孟莉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100044

  电话:(010)68792208

  传真:(010)68792513

  电子邮件: yzshulichu@sohu.com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