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析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文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12:23   浏览:8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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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析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文颖律师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有了自己的高级住房和自己的私车,但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有关物业管理的问题,小区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更成为其中的突出问题,为了更好的规范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车辆停放人和停车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北京市特地出台了《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用以规范小区内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但是,在《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何界定并不很明确,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判决。现笔者小区停车物业管理的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予以分析探讨。

一 停车双方的法律定位
在《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可以看出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是一种合同上的管理服务关系, 停车管理企业是指产权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物业管理单位为了更好的管理小区的停车服务,同时也从中获取一定收益,而其向居住区停放机动车的车主收取管理服务费属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所以收费停车双方是一种保管合同双方的主体地位. 因为停车管理企业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一般认定为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同时,如果停车场向车主发放了停车保管凭证,则认定为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成立.

二 理性分析
保管合同也称寄存合同,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它属于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提供劳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其法律特征如下: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依《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一般来讲,自寄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经验收后,合同才成立;寄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可见,保管凭证在法律上不仅是一种合同成立的凭证,更是一种物权凭证,在保管合同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那么,在汽车停放过程中,哪些是保管凭证呢?应该说,汽车进场时停车场经营者给付车主或司机的停车卡、停车牌或者停车收费单都是保管凭证的表现形式。因为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在小区停车场中我们需要有车辆出入证来用以证明车辆的停放的权利,停车卡是保管合同的凭证,开办停车场的本意是为了对车辆进行保管,进而以收取保管费的形式创收。对社会来说,设立停车场有利于解决停车难问题,维护公共秩序,同时又保障车辆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同时又保障车辆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三 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管合同中,以寄存人是否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为标准,可以分为有偿保管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
  在《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停车场与车主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卡、停车牌或者停车收费单是保管合同的凭证。
按照民法理论,作为有偿保管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管人拥有三项权利:
第一,保管人对有偿的保管合同有收取保管费的权利 ,它有权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第二,它拥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管物的损毁、灭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但必须提供证据)。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即保管人应尽到善良保管人的注意,妥善保管保管物,只有在保管人存在过错,怠慢履行保管义务,或保管行为不妥,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才向寄托人承担赔偿损害责任。若车辆是因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毁损、灭失的,停车场因无过错则不负民事责任。若车辆被盗,停车场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应向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若车辆遭暴力抢劫,则不能一概而论,由于抢劫犯罪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及难以防范性的特点,作为停车场来说,即使尽妥善保管义务,也不能完全避免此类犯罪事件的发生,责任的分担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因停车场保管措施不力,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停车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该抢劫犯罪行为根本是无法防范、无法避免的,则应根据罪责自负原则,由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毁损、灭失的车辆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因寄存物本身性质或瑕疵而造成保管人的财产损失时,有权要求寄存人赔偿。第四,保管人的留置权。
保管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负有三项义务:
第一,妥善保管寄存物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寄存物毁损、灭失,应负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369条规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为此,保管人应: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4、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5、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71条规定,保管人须亲自为保管行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得将保管义务转托给他人履行
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二,在保管合同期满时,有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在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或保管物受到意外毁损、灭失时,有义务迅速通知寄存人。
而作为保管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寄存人,其权利义务恰恰与保管人的义务和权利相对应。

四 展望与司法建议
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在停车收费方面的纠纷不断,就是由于立法不完善、不合理造成的。立法者应以人为本,明确小区停车是为业主服务的性质,制定一个公平的管理办法。而《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是一个合理的解决途径.但是其还存在着种种的不足,笔者在此想提一点自己不成熟的看法:
1、《办法》规定的“协定赔偿责任”难以在实践中推行。实践中,停车管理企业往往在“停车卡”、“停车牌”、“收费单”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免除自身有偿保管责任,使车主的追偿权利难以受到合同的保障。建议在《办法》中加强停车管理企业的免责范畴的约束。
2、《办法》未与停车服务企业的强制性购买保险义务挂钩,使赔偿责任和风险未加以合理的社会职能分配。建议将停车管理企业购买停车保管责任险的义务列入《办法》。
3、《办法》第6条规定“居住区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居住区机动车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这个规定很好,但是有可能被停车管理企业钻空子,出现长期停放的价格高于临时停放的价格的现象。建议改为“居住区机动车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一般不高于临时停放管理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
4.《办法》第12条规定“收取临时停放管理服务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在出入口安装计时装置,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收取费用后放行。”但是对于长期停放车辆进入停车场并无规定,如果发生长期停放车辆丢失的案件,车主无法举证证明车是在停车场丢失的。建议增加“对进入停车场的长期停放车辆也应进行登记,并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文颖律师联系电话;13507318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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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9月17日 财预[2005]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推进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建立中央对地方奖补资金绩效评价体系,财政部研究制定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绩效评价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附件:

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
评价暂行办法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制定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目的:建立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绩效评价制度,促进各地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县乡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合理调整纵向与横向财力分布格局,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加强县乡财政管理,有效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制定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绩效工作评价办法的原则:规范,考评按规定程序操作,过程公开,结果透明;公正,考评按照统一标准,将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简明,考评体系设计简捷,易于操作。

二、绩效评价


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对照统一的评价标准,按照绩效的内在原则,通过对各地相关指标动态变化的分析,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的努力程度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和评判,根据评价结果对地方实行适当奖励。
中央财政以省为单位实施绩效评价和奖罚措施。评价指标包括工作努力程度评价指标和工作实效评价指标。工作努力程度考评与工作实效考评各占100分,计算总得分时,按照工作努力程度指标考评权重20%,工作实效考评指标权重80%,折算为百分制。
(一)工作努力程度考评
主要考核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开展情况。
1.推行省管县情况。最高分15分,最低分零分。根据各地区实施省管县的具体情况,如覆盖面大小、管理细化程度等计分。对民族自治地区区别考虑。
2.实行乡财县管情况。最高分15分,最低分零分。根据各地区实施乡财县管工作覆盖面的大小计分。
3.实施县级预算审查制度情况。最高分10分,最低分零分。根据各地区实施预算审查工作的具体情况计分。
4.其他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有关的体制创新措施。最高分10分,最低分零分。根据各地区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计分。
5.向同级人大报送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措施情况。最高分15分,最低分零分。所有财政困难县均按照要求向同级人大报送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情况的,得15分;未能全部按要求报告的,按报告县占财政困难县的比重情况计分。
6.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管理情况。最高分15分,最低分零分。制定了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措施的地区,得15分,无相关措施的地区不得分。
7.控制、化解县乡债务情况。最高分10分,最低分零分。制定了控制、化解县乡债务措施,并已取得成效的地区,得10分;无相关措施的地区不得分。
8.国标工资发放情况。最高分10分,最低分零分。保证当年国标工资按时发放,存在拖欠地区消化陈欠的,得10分;当年发生新增拖欠国标工资情况的,不得分。
(二)工作实效评价考评
主要考核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
1.加大财力支持情况,即省、市政府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体制等措施,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情况。最高分20分,最低分零分。按各地区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增量(不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三奖一补”资金)占省级财力比重情况排序,在5~20分之间计分;未安排自筹资金的地区为零分。
2.纵向财力调整情况,即该省县级人均财力占全省人均财力的比重变化情况。为客观地评价各省的工作实效,在分析各省纵向财力变化情况时,每个省按人均财力最低的40%部分县进行比较计算。最高分20分,最低分零分。按照各地区指标值高低排序,计算结果小于零的地区,得零分;计算结果大于零的地区,在5~20分之间计分。用公式表示为:

3.横向财力调整情况,即该省各县人均财力差异变化情况。最高分20分,最低分零分。按照各地区指标值高低排序,计算结果大于零的地区,得零分;计算结果小于零的地区,在5~20分之间计分。用公式表示为:

4.供养系数变化情况,即该省县级财政供养人数占总人口的比重变化情况。最高分20分,最低分零分。按照各地区指标值高低排序,计算结果大于零的地区,得零分;计算结果小于零的地区,在5~20分之间计分。用公式表示为:
财政供养系数=该省当年县级供养系数-该省上年县级供养系数
5.财政平衡情况,即财政困难县消化赤字情况。最高分20分,最低分零分。财政赤字县个数或赤字额增加的地区,不得分;财政赤字县个数、财政赤字额减少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在5~20分之间计分。

三、考核程序与奖罚


中央财政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的程序一般分为:考评前期准备、各地上报基础数据和自我评价报告、考评实施、形成和提交绩效报告、公布绩效评价结果五个步骤。每年4月底省级财政部门要对上年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进行总结,按照上述指标进行自评,与县级财政决算报表一起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从评价指标和书面总结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公开结果。同时,委托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公室按一定比例组织抽查。
奖罚采取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办法。财政部每年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各省通报。同时,根据各地绩效考评情况,在分配次年“三奖一补”资金时,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好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

四、附 则


随着社会经济与财政形势的发展,根据改革与管理的需要,不断充实绩效评价体系,完善奖罚措施。
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价和奖罚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5年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审查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审查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规范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审查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林规发〔2010〕203号)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审查要点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审查要点
本要点适用于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的审查工作,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规划大纲审查参照执行。
一、审查组织
规划大纲审查工作由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审查小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审查小组由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等人员组成。
二、审查原则
规划大纲审查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于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对规划大纲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提出意见。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注重实施。贯彻国务院关于“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的要求,既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规程规范,又要兼顾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林地保护利用现状及特点,确保规划大纲既符合国家宏观管理战略布局,又便于在本行政区域进行控制和实施。
(二)严格保护,突出重点。按照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严格保护现有林地资源,积极拓展绿色生态空间。对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区域林地,以及高效生产木材、木本粮油和生物质能源等林地进行重点保护。
(三)持续利用,提高效益。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转变林业发展和林地利用方式,科学利用林地,充分发挥林地生产力,促进林地利用从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
(四)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地的多功能需求,优化林地保护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统筹生态、生产、建设使用林地,明确区域林地利用方向和重点,合理配置林地资源。
(五)强化调控,科学管理。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创新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分区施策,分类管理,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增强林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审查依据
(一)《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地方颁布的与森林资源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国函〔2010〕69号文件。
(三)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技术标准。
(四)《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五)《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六)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地方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公益林区划界定和全国土地调查等成果。
(七)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造林绿化规划,全国、区域林业发展区划。
(八)其他有关资料。
四、审查重点
(一)基础数据
1.审查规划基础数据的客观准确性。规划的基础数据要以符合规定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等为基础,以最新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数据为总控,并结合国土、农业、水利等部门调查成果,按规划的林地分类将林地及森林资源现状数据统一到规划基准年2009年,合理分解落实到县级单位。
2.规划基础数据,要包括反映林地现状与结构的地类、权属、森林类别等数据;反映森林现状及结构的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和起源、林种等数据。
3.规划基础数据要明确林地质量等级及划分标准、林地生产率现状,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的数量及结构分布,现有林业重点工程数量及实施范围。
4.其他有关基础数据。
(二)专题研究
1.规划大纲要在充分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2.专题研究要立足地方林地保护利用的实际,围绕林地保护利用重大问题开展并形成专题报告。
3.专题研究要突出针对性、前瞻性和较强的指导作用。
(三)林地现状评价
林地现状分析评价要全面准确,客观体现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的成效,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全面分析原因,论证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必要性。
(四)指导思想
规划大纲编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可持续经营的方针;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科学管理的原则;要体现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原则,强化调控,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五)规划目标与任务
规划大纲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和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准确把握未来林地利用和管理面临的主要机遇与挑战;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加强节能减排、提高林业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为出发点,明晰林地保护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思路;要立足解决当地林地保护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林地保护利用的目标任务、战略重点和政策导向。规划目标要体现“双增”目标实现情况,并明确规划目标指标的实现途径和可行性。
(六)结构调整优化
围绕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要求,按分区、分类、分级、分等统筹安排,合理调整结构。
1.在区域间差异性和区域内一致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全国、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林业发展区划,合理进行林地保护利用区划,确定区域林地保护利用方向,体现区域布局的合理性。
2.统筹公益林地与商品林地结构,优先保护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地,保障重点公益林建设,积极发展重点商品林基地;要积极保护天然林资源,科学调整天然林地与人工林地结构。
3.按照《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要求,制定林地保护等级划分标准,明确不同保护等级规模和保护措施。
(七)指标控制
规划大纲必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各项规划指标。指标确定要符合当地实际及需要,并分解落实到县级单位。分解依据要充分,时序安排要合理。
1.林地保有量
林地保有量安排必须体现“应保尽保”的原则,原则上保证森林“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省级以上林业重点工程与重点生态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保障和落实。
林地动态平衡调整方案要切实可行,补充林地数量要能满足本辖区规划期内生态建设需求。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生态重要区域、25度以上的耕地和生态脆弱区域的沙化耕地、能够恢复植被条件的石漠化土地、退化土地等要纳入补充林地范围;废弃工矿、废弃山区村庄及村中空闲地等宜林闲置地要按照宜林则林的原则纳入补充林地;违法毁林开垦的林地必须纳入还林规划。
2.森林保有量
森林保有量要满足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的要求,体现对有林地和生态脆弱地区灌木林地的严格保护。
森林保护与发展要以改善当地生态状况为目标,规划宜林地造林、退化林地修复、森林植被恢复等内容。
3.重点公益林地比率
重点公益林地规划指标要体现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比率要科学合理。国家级公益林地范围和面积不得擅自调整。
4.重点商品林地比率
重点商品林地规划指标要以维护生态安全为前提,优先保障国家木材生产基地和其他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对林地的需求,合理确定。
5.占用征收林地定额
占用征收林地指标要适度保障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公共建设使用林地,控制城乡建设使用林地,限制工矿开发占用林地,规范商业性经营使用林地。
6.林地生产率
林地生产率指标要综合考虑林地潜力、森林经营模式、利用方式等因素,科学合理测算。
(八)林地用途管制
规划大纲要本着节约集约使用林地的原则,科学合理预测建设用地对林地的需求,体现“优化配置、有保有压”的原则,重点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使用林地,严格控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和灾毁林地要有恢复计划和措施。
(九)林地保护
1.结合本行政区林地现状、发展潜力以及生态建设和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的需求,规划可行的补充林地后备资源途径,发挥林地对生态安全的支撑作用。
2.围绕森林保护目标,明确保护有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遏制林地退化,实行森林占补平衡的政策措施。
3.按差别化管理要求,结合已完成的国家级、省级主体功能区(包括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规划成果,统筹调控本辖区的林地利用方向,落实差别化林地保护管理政策措施。
(十)林地利用
1.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出林地质量分等标准,明确不同等级林地的利用模式、规模和管理措施。
2.本着“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加强宏观调控,合理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和林地利用方式,明确森林质量工程、林产品基地用地规模与布局,提高林地生产率,促进林地利用由粗放向集约高效转变。
(十一)保障措施
规划大纲要围绕保障各项规划目标的实现,从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个方面,拟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保障措施,强化规划实施执行力。
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各项保障措施,尤其要落实节约使用林地的价格调节机制、不同用地途径的管理与调控政策等创新性林地管理政策措施,明确将约束性目标指标作为地方各级政府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规划实施监测与评估机制和体系,确保规划的执行。
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建议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转变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形成保护林地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长效机制,提高林地保护利用宏观调控能力。
(十二)成果要求
规划大纲要符合《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等相关要求,结构清晰完整,说明简明扼要,统计表全面,专题研究报告有针对性。
(十三)协调与论证
1.规划大纲须经过专家咨询和部门论证,经本辖区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上报。
2.规划大纲编制要与当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城建、农业、交通、水利等部门协调,对规划目标及林地规模、结构、布局和相关政策等进行沟通确认,并与下级规划进行对接。
五、审查结果处理
审查单位应当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规划大纲通过审查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意见,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