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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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甘肃省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甘开发区领〔2010〕4号)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甘肃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甘肃省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3月19日)



  《甘肃省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肃省开发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开发区规范建设、健康发展,努力将开发区培育成为区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09 ) 4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是: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经省政府(包括省政府授权部门)审核、认定、审批的工业集中区。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省财政厅每年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开发区“七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通热力以及场地平整)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适当支持开发区内技术创新平台、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必须遵循“依据规划、突出重点、扶优扶强、规范管理、安全有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放大资金规模和效应。建设内容应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开发区发展环境和促进产业集聚。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投资补助和以奖代补方式。投资补助主要针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奖代补主要是对发展快、产业聚集能力强的开发区进行奖励,主要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及贷款贴息或建立开发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省级项目申报程序。各市州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上报本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报送如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开发区设立的批准文件及法人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4、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省开发区专项补助资金的,须提供上一期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5、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九条 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进行。以开发区实际建设面积、累计开发投资、政府部门安排资金、入区企业个数、企业资产总额等为发展规模指标;以开发区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区内就业人数等占辖区内总数的比重为重要性指标,两类指标综合得分做为分配资金的主要依据。资金分配与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对开发区的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下达。根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分配方法,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必要时组织调研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补助项目和数额,报经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当地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各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提供材料的有效性,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将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今后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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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障风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障风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社会保障风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社会保障风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社会保障制度平稳运行,提高各项社会保障基(资)金的抗风险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含促进再就业风险资金,下同)是指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而建立的一项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
  市级(含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市科技园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对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根据当地实际,各自建立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分别管理。
  第四条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 社会保障风险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二)地方财政收入;
  (三)国有资产变现;
  (四)社会捐助;
  (五)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六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行政划拨时,国土资源部门应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提取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并按季划至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风险资金专户。
  每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财政部门应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2%按季划入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风险资金专户。
  第七条 地方财政收入来源部分是指市级(包括市本级、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市科技园区),县(市)、区地方财政正常性收入中划出1个百分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的10%按季划入财政部门社会保障风险资金专户。
  第九条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市科技园区按规定筹集的社会保障风险资金按季上划市社会保障风险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社会保障风险资金用于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资金、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等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缺口。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风险资金申请、拨付按下列程序办理:当某项社会保障资金滚存结余不足以支付未来2个月支出额时,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授权的经办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使用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市财政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拨付条件的,在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二条 各项社会保障基(资)金未实行市级统筹以前,根据现阶段的统筹级次,按照不同社会保障基(资)金的缺口情况,分别由各自建立的社会保障风险资金负担。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障风险资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社会保障风险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筹集、使用、管理社会保障风险资金。
  凡发生不按规定筹集资金、改变支出用途或挪作他用、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督管理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商业教材编审工作的暂行规定

商业部


商业教材编审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8年5月12日商业部以(88)商教字第3号文颁发)

为明确编写教材的基本要求,提高教材的质量,现就教材编审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教材管理的范围
商业教育、培训通用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材及适应商业教育需要的必修文化课补充教材,由商业部归口管理。
二、组织教材建设的分工
统编和自编,是组织各类专业教材建设的主要途径。
统编教材,由商业部各教材委员会统一组织编写,主要负责各层次商业院校的部分专业基础课和对口专业的主干专业课的教材建设。
自编教材,由学校自行组织编写或联合协作编写,主要负责一般性专业课和具有地方特色的教材建设。
三、编写教材的依据
编写教材必须依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本门课程的地位和要求及其教学大纲确定的基本内容。
四、编写教材的质量要求
教材要符合培养目标和使用对象的要求,处理好同先授课、后授课之间的衔接与分工,做到单科教材的完整性服从系列教材的完整性。
教材要结合学科的特点,灌输正确的教育思想,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引用的概念、基本原理、公式和数据要准确可靠。
教材要理论联系实际,在保持学科内容相对稳定的同时,要吸收现代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增强教材的时代感。
教材要精选内容,编排要体现知识的内在联系,循序渐进,做到重点突出和难点分散,有利于教师授课和学生自学。
教材要文字规范,语言准确严密、简明通俗、深入浅出。插图正确,文图配合恰当。
教材文稿图表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及其单位的名称、符号与使用方法,必须执行我国正式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CB3100-3102-86)。
五、编审教材的方式
编写教材的基本方式是集体编写和个人编写两种。集体编写以三至五人为宜,实行主编(总纂)负责制。
审稿由教材委员会(或学科组)直接约请专人负责,实行主审负责制;也可由教材委员会(或学科组)委托教材主编(总纂)人所在单位召开审稿会,进行集体审稿。
六、编审人员的条件
编写人员应对所编写的教材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较丰富的教学(业务)经验,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主编人要具有较深的专业知识,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较强的写作能力,一般应是较长期从事所编学科的教学工作,在同行中有一定影响的主讲教师。
主审人应是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深,编审水平较高,治学严谨的专家、教授。
七、编审人员的职责
编写人员的职责是根据主编(总纂)的要求与分工,定期完成所分担书稿的编写、插图的绘制及其讨论、修改工作。
主编(总纂)的职责是选好编写人员,主持编写工作,负责全书的统稿和定稿。教材出版后,按有关规定提出稿酬分配方案。
主审人的职责是主持审稿工作,负责审阅或审改书稿,并对所审书稿作出客观的评价,提供书面“审稿意见”。
八、教材的出版
教材的书稿写成审定后,一般应经过自印试用阶段,符合教学要求的才可正式出版。
准备出版的教材书稿,内容简介、编审说明(前言或序言)、目录、插图、表格、参考文献、编者姓名应当齐全;全部文稿按规定的统一格式打印或抄写清楚,插图或表格的曲线、字迹清晰;书稿内容前后衔接,名词、术语统一,文字体例一致,目录与章节标题相符,图表编号连贯,不再增删、修改。
在达到上述“齐、清、定”的要求后,统编教材,经有关教材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商业部教材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出版;自编教材,由编写单位直接联系出版,或根据教材质量和教学需要,由商业部教材主管部门推荐出版。
九、本规定适用于商业部门本科、专科、中专、技工教材的编审工作;其基本精神也适用培训教材的编审工作。
十、本规定自商业部批准下达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规定由商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