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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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的通知

财会〔2012〕3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上市公司: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其配套指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和部分在境内主板上市的公司实施和试点。具体执行过程中,企业反映了一些问题,我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有关上市公司、咨询公司等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经会签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现予印发。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的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其配套指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69家公司实施。同时,财政部、证监会又选择了200多家在境内主板上市的公司进行试点。实施一年总体进展顺利,但也存在一定问题。为推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顺利实施,现对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如何把握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强制性与指导性的关系?
  答:在实施试点中,一些企业反映,《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是否需要逐条执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是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具有强制性,纳入实施范围的企业应当遵照执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包括18个应用指引、1个评价指引和1个审计指引)是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关规定的进一步补充和说明,具有指导性和示范性,纳入实施范围的企业可以结合所在行业要求和企业自身特点,参照配套指引的规定开展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
  2.已经完全按照境外监管机构要求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是否需要执行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答: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公众公司内部控制都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充分借鉴国际上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同时,更多地适应了我国国情,尤其是充分考虑了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企业管理体制、风险管控实务等具体情况,提出了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要素等,且不局限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更多突出全面内部控制的要求。因此,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在满足境外监管机构要求的基础上,对照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特别是应当围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提出的内部控制五目标,对相关控制措施进行适当调整或补充完善。
  3.企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是否还需要遵守我国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是对不同行业、各类企业提出的一般性要求,具有普适性。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对所辖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规定,是不同行业内部控制的特殊要求,也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重要补充。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规定和行业管理、市场监管的要求,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
  4.如何协调好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充分吸收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强调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统一。内部控制的目标就是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的目标也是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二者都要求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因此,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二者不是对立的,而是协调统一的整体。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由不同机构负责。对此,企业可以对有关机构和业务进行整合,从工作内容、目标、要求以及具体工作执行的方法、程序等方面,将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避免职能交叉、资源浪费、重复劳动,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
  5.对于《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尚未规范的领域,应如何处理?
  答:由于企业所面临的客观环境和自身的经营管理活动比较复杂,目前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仅对企业常见的、一般性生产经营过程的主要方面和环节进行了规范。在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对于《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尚未规范的业务领域,企业应当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原则和要求,按照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从企业经营目标出发,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梳理关键业务流程,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和执行相应控制措施。
  6.如何权衡内部控制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答:企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必然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可能会发生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设计与实施费用、聘请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费用、建立融入内部控制要求的信息系统费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内部控制审计费用,等等。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从提高企业长期效益出发,从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出发,将内部控制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贯穿于企业管理之中,加大投入。同时,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抓住关键风险控制点。集团性企业可以采取分类试点、逐步推广的方式,选择下属不同类型的企业试点,形成范本,减少重复建设。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是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证。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应当承担的成本,企业应安排相应经费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是一项区别于财务报告审计的独立业务,企业应就该项业务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单独的业务约定书。同时,企业也应权衡审计成本与审计效益,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有关费用标准,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源的投入和审计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7.如何协调好内部控制与其他管理体系的关系?
  答:内部控制贯穿于整个企业管理,与其他管理体系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现有管理体系的设计、运行以及审核认证需要遵循已经发布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标准与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原则和要求并不矛盾。在实际工作中,个别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管理体系运行发生冲突,原因可能是企业采用的方式方法出现了偏差,如简单照搬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规定,没有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为控制而控制,导致控制设计不合理,出现控制过度或控制冗余;也可能是企业经营管理部门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愿意受到更多的牵制和监督,从而以影响经营效率和目标为借口,拒绝必要的内部控制;等等。对此,企业应当立足管理现状,全面梳理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从管理体制、机制以及落实各级权利责任等方面,将内部控制的要求融入各项管理体系中,形成内部控制的长效机制,使内部控制真正为经营管理服务;应当从总体目标出发,通过培训教育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的理解和认识,将内部控制的要求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以加强执行;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固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和信息共享水平,从而尽可能减少内部控制与其他经营管理体系的冲突。
  8.企业如何确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答:查找并纠正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的缺陷,是开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由于企业所处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风险偏好等存在差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没有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进行统一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内部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适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企业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标准应当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综合考虑,并保持相对稳定。通过不断的实践,总结经验,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方法。
  企业在开展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分析缺陷性质和产生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管理层报告。对于重大缺陷,企业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进行披露。
  财政部将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根据首次执行和试点情况,分行业、分类型总结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供参考。
  9.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企业,是否需要设置专门的内部控制机构?
  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企业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为便于董事会履行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设计、建立、运行与改进方面的职责,董事会应当指定专门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对于少数企业受制于岗位编制、专业人员等条件限制,目前尚不具备成立专门的内部控制管理机构的,可暂将内部控制管理职能划归现有机构。随着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持续深入和相关条件的不断成熟,企业应考虑成立专门机构,保证有足够的资源支持和协调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确保内部控制工作的相对独立性。
  10.如何编制和披露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是企业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持续自我完善。企业可以独立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也可以委托不承担本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格式,供企业编制评价报告时参考,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的报告方式作适当调整,但有关内容原则上应体现在年度报告中。
  附:XX公司20xx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附:

XX公司20xx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xx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一般包括合理保证经营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公司董事会授权内部审计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高风险领域和单位进行评价〔描述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体制,一般包括评价工作组织结构图、主要负责人及汇报途径等〕。
  公司〔是/否〕聘请了专业机构〔中介机构名称〕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服务;公司〔是/否〕聘请了专业机构〔中介机构名称〕协助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是/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审计。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列明评价范围占公司总资产比例或占公司收入比例等〕,重点关注下列高风险领域:
  〔列示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内部控制前“十大”主要风险〕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
  〔无需罗列单位名称,而是描述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行业性质、层级等〕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未尽事项可以充实):
  (一)组织架构
  (二)发展战略
  (三)人力资源
  (四)社会责任
  (五)企业文化
  (六)资金活动
  (七)采购业务
  (八)资产管理
  (九)销售业务
  (十)研究与开发
  (十一)工程项目
  (十二)担保业务
  (十三)业务外包
  (十四)财务报告
  (十五)全面预算
  (十六)合同管理
  (十七)内部信息传递
  (十八)信息系统
  上述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如存在重大遗漏)公司本年度未能对以下构成内部控制重要方面的单位或业务(事项)进行内部控制评价:
  〔逐条说明未纳入评价范围的重要单位或业务(事项),包括单位或业务(事项)描述、未纳入的原因、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性产生的重大影响等〕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遵循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描述公司开展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的基本流程〕。
  评价过程中,我们采用了(个别访谈、调查问题、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适当方法,广泛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分析、识别内部控制缺陷〔说明评价方法的适当性及证据的充分性〕。
  五、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
  公司董事会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研究确定了适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了一致〔描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定性及定量标准〕,或作出了调整〔描述具体调整标准及原因〕。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我们发现报告期内存在〔数量〕个缺陷,其中重大缺陷〔数量〕个,重要缺陷〔数量〕个。重大缺陷分别为:〔对重大缺陷进行描述,并说明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
  六、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含上一期间未完成整改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描述整改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效果〕。对于整改完成的重大缺陷,公司有足够的测试样本显示,与重大缺陷〔描述该重大缺陷〕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且运行有效(运行有效的结论需提供90天内有效运行的证据)。
  经过整改,公司在报告期末仍存在〔数量〕个缺陷,其中重大缺陷〔数量〕个,重要缺陷〔数量〕个。重大缺陷分别为:〔对重大缺陷进行描述〕。
  针对报告期末未完成整改的重大缺陷,公司拟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整改〔描述整改措施的具体内容及预期达到的效果〕。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已经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20xx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在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方面存在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缺陷〔描述该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由于存在上述缺陷,可能会给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带来相关风险〔描述该风险〕。
  (不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如存在,描述该事项对评价结论的影响及董事会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我们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简要描述下一年度内部控制工作计划〕未来期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董事长:〔签名〕
                                 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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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9月7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标准,切实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造拥军优属的氛围。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为部队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处置突发事件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帮助部队搞好营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减免配套费。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企业应当优先安排部队的水、电、热、燃气等需求,保证供给;优先办理部队相关设备的改造项目,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科技拥军活动,支持部队开展官兵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为部队的科技练兵提供技术指导和器材、设备等方面的帮助,支持部队的民用科研立项,并鼓励申报地方科研成果奖。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通往部队营区道路的修建和养护工作,保证道路畅通。
  军用机动车通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城市道路,以及在公共停车场停放,免交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九条 部队参加地方建设项目,受益方应当按合同和协议支付报酬。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装备、物资、器材等保障。部队参加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其实际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由地方财政负担。
  部队因战备、演习、训练等军事行动对地方公用设施、农田、植被等造成损坏时,由部队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必要时,由地方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部队集资、摊派。
  地方公益事业或者建设项目确需部队支持的,应当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购买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月票,凭有效证件享受半价优待。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非机动车公共存车处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存放车辆免费,并设立相应标志。
  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客运企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售票,并设置相应标志;有条件的还应当开设专门的售票窗口和候车(船、机)室(席)。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各类公园、名胜古迹、纪念馆、博物馆,免费使用收费厕所,在医院就医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随军家属。
  第十四条 军人配偶随军在本市就业后,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五条 残疾军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接收现役军人子女;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现役军人子女。
  现役军人从外埠调入本市,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应当给予办理;现役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给予支持。依照本款规定办理转学的,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七条 在本市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依照下列规定享受医疗费优惠: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二)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老复员军人优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在本市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临时救济。
  医疗费优惠、救济所需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负担。对优抚对象多、财政负担重的区、县,市财政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根据城市规划原有住房被拆迁,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合同房价的百分之十。补贴款在购房时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居住在农村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有住房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配偶所在单位每年给予现役军人配偶一次探亲假。现役军人配偶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乘坐车(船)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市民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比例负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标准,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继续保留。服役期间遇有承包地(山、林等)重新划分或者被征收的,应当保留其承包份额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接收人事部门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和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等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采取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相结合的方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采取均衡负担、有偿转移安置的办法,制定安置计划。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安置计划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用人单位未安排上岗的,应当自区、县人民政府安置机构开具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从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扶持优抚对象开展生产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缺少劳动力的农村优抚对象,应当开展帮耕、帮种、帮收等活动。村民委员会拟订宅基地使用方案时,对农村优抚对象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侵犯军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7月28日发布的《天津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评议细则的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评议细则的函

发布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91]国科发高字565号

国家教委、农业部、卫生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稳定发展基础性研究的方针,从1989年起国家设立了“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这一工作对支持和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出成果、出人才,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家科委决定,今年受理(1991一1993年度)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的申请,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根据择优支持的原则,对评议通过的开放实验室发给运行补助费。

  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单位须按规定填写书面材料(填报材料的时间范围为1989年1月至1990年12月),报主管部门审核。8月15日前,请各主管部门将本部门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名单报国家科委进行资格审查;9月20日前,请各有关部委将通过资格审查的开放实验室申报材料汇总后,送国家科委(1份)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开放实验室评议办公室(14份)。

  现将“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评议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本部门开放实验室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附件一: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事业持续稳定地发展,支持和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出成果、出人才,国家科委决定设立“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



第二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发放要贯彻改革、开放的精神,依靠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三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的评议和发放,应有利于推动开放实验室在以下几方面健康发展:

  (一)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设施和学术环境,面向国内外开放,加强学术交流,围绕学科前沿或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技术问题,开展高水平的研究工作,作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使开放实施室成为我国科学发展的重要研究基地;

  (二)在从事创新、高水平研究工作的过程中,培养和集聚高水平的人才,使开放实验室发挥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

  (三)在科研工作中,逐步形成严谨、求实、民主、活跃的学术风气,团结互助的协作精神;

  (四)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科研工作有条不紊和高效安全地进行。

第二章 申请运行补助费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放实验室,均可申请运行补助费:

  (一)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而不是从事应用、开发及以技术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对外开放课题指南;

  (三)有正式聘任的学术委员会;

  (四)有稳定的科研和技术队伍;

  (五)具备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即:有独立的科研工作用房,专用的基本仪器设备,接待客座人员的科研环境和条件;

  (六)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七)国家重点实验室经批准已正式对外开放;部门开放实验室经主管部委批准对外开放1年以上。 

  凡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必须如实提供有关书面材料,以证明符合上述要求。



第五条  已拨专项运行经费的国家重大科研工程及实验室不在本经费补助之列。

第三章 运行补助费的申请和评议




第六条  运行补助费的申请和评议工作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评议细则》进行。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须经主管部委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委核准。



第七条  运行补助费的评议工作由国家科委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进行,每3年受理1次。



第八条  评议工作分为学科评议和综合评议两个阶段进行;评议的内容包括科学研究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科研管理等四个方面。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报送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审定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四章 运行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




第十条  对每次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国家科委将根据专家评议的结果,按照择优支持的原则,对其中获得支持的开放实验室,按以下两类给予运行补助费:

  (一)评议成绩优秀者,给予甲类资助;

  (二)评议成绩良好者,给予乙类资助。



第十一条  根据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必须加强支持的某些学科领域的开放实验室,经国家科委批准,可给予适当的政策性补助费。



第十二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统一由国家科委分年度通过有关主管部委戴帽下达。



第十三条  对已批准给予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连续资助3年至下一个申请年度;在下一个申请年度须重新申请,参加评议。



第十四条  运行补助费的开支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仪器设备运行中所需水、电、气的费用;

  (二)科研工作中消耗性试剂和器材的补充费用;

  (三)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包括零配件的加工、购置);

  (四)图书资料的购置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获得运行补助费资助的开放实验室,从批准的第2年起,每年2月1日前向国家科委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三份。不报材料者停拨下一年度的经费。



第十六条  获得运行补助费资助的开放实验室,应接受国家科委的检查。如提供的报告、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将酌情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补助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点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终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二: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评议细则


  一、总则

  (一)根据《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二)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的评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

  2.定性评议与定量评议相结合,以定性评议为主。

  (三)本细则中评议指标体系的制定和数据统计计分权重的设计,考虑了基础研究工作的长期性、连续性的特点和不同学科实验室的差异性,以使其具有更大的适用性。

  (四)评议结果将作为择优支持的主要依据。


  二、申请程序和材料的申报

  (一)凡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实验室首先应向其主管部委提出申请,并附一份2000字左右的实验室简介,内容包括:

  ·实验室名称

  ·隶属单位

  ·批准开放时间

  ·学科类别

  ·实验室正、副主任

  ·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

  ·主要研究内容

  ·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

  附:批准开放文件

  固定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

  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单位)

  (二)各主管部委根据国家科委制定的《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中规定的申请条件,对本系统提出申请的实验室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申请资格的实验室名单连同简介报送国家科委核准。国家科委将核准的各部委实验室名单通知各有关部委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三)经国家科委核准参加评议的实验室须提供《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申请报告》一式十六份,报送主管部委。申请报告内容如下:

  (1)实验室在有关评议年度内的工作情况:

  1)研究工作及其主要成果简介;(每项成果简介限1000字)

  2)培养人才的措施及优秀中青年简介;

  3)实验室的开放情况;

  4)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5)学术委员会的活动与作用;

  6)主要的科研管理与规章制度;

  7)实验室的未来发展方向及今后三年的研究重点;

  (2)代表实验室近三年研究水平的论文或综述报告3一5篇(全文和摘要,不论是否发表)。

  (3)申请报告附表。

  (四)各主管部委将各实验室的材料审阅核实后,报送国家科委一份,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十四份,主管部委存档一份。

  注:

  1)各实验室报送的材料必须是反映本实验室在规定评议年限内的真实情况,填报数据不得扩大范围兼收并纳,如有不实,一经发现,将视为学风不正,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参加评议的资格。

  2)实验室简介中所填学科类别是学科评议时分组的重要依据,各实验室要认真填报。


  三、专家评议

  (一)专家评议指标体系


              ┌─研究方向、选题的意义、创新性和难度
              │
     ┌─科学研究───┼─研究成果水平
     │ 水平     │
     │        └─技术支撑能力
     │
     │        ┌─研究队伍和整体素质及结构的合理性
     ├─队伍建设   │
     │ 与人才培───┼─学风
     │ 养水平    │
     │        └─培养和吸收人才的措施和业绩
     │
综合指标─┤
     │        ┌─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        │
     ├─对外开放───┤
     │ 水平     │
     │        └─开放程度
     │
     │        ┌─科学组织与管理
     │        │
     └─科研管理───┼─领导班子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
              └─规章制度与室容环境


  专家评议指标体系说明


              专家评议指标体系说明


  1.研究方向,选题的意义,创新性和难度

  研究方向:指实验室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本学科的前沿、交叉学科的新兴生长点或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优先发展的领域。

  选题的意义:指开设课题(包括国家攻关、“863”、国家基础研究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和部委级的重大科研项目课题)的学科意义、起点水平、应用前景。

  创新性:指选题立意、学术思想及研究方法上是否有新颖独创之处。

  难度:指开展本领域研究所需的设备条件、知识水准以及探索性和开创性程度。

  2.研究成果水平

  指在本室开题并在限定的评审年度内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获奖成果、鉴定成果和发明专利)对推动本学科发展的学术价值,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应用价值或社会效益(同当前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相比)。

  3.技术支撑力量

  指实验室结合本领域研究工作自选设计研制设备和对现有设备的维修、改造与功能开发的能力与水平。

  4.研究队伍的整体素质及结构的合理性

  整体素质:指学术带头人(可能是一批人)和整体队伍的学术水平,为科学事业的献身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

  结构合理性:指研究队伍的年龄、知识结构是否适应当前的研究工作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5.学风

  指严谨、求实、民主、活跃的学术风气,团结互助的协作精神。

  6.培训和吸引人才的措施和业绩

  指为青年学者(包括研究生)的迅速生长、脱颖而出所制定的培养计划,采取的措施,提供的条件以及近年涌现的优秀人才;技术队伍的培养和稳定措施;为吸引归国学者和外单位优秀人才来室工作所创造的条件及近年的效果。

  7.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指由实验室主持或参与主持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规模和水平,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层次和广度。

  8.开放程度

  指实验室是否真正面向国内外开放;是否有对外公布的课题指南;接纳客座研究人员的数量和他们所从事的研究课题的水平;科研设施是否为外单位科技人员使用提供优惠和方便。

  9.科研组织与管理

  指实验室的科研计划、学术活动、课题管理、科研档案资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后勤保障工作是否井然有序,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正常运行。

  10.领导班子及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领导班子的作用:指是否能处理好实验室内部的团结协作、实验室与依托单位的良好合作以及在研究工作和学术方向上与学术委员会的相互配合。

  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对实验室的重要研究工作和学术方向及开放课题从开题、执行到完成终止是否真正发挥了学术委员会的作用,特别是为客座人员和年轻人的培养发挥了指导作用。

  11.规章制度与室容环境

  指实验室的各种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是否完善;实验室是否整齐清洁并具有宽松民主的学术环境和学术气氛。

  (二)评议程序

  专家评议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按学科分组评议

  将获准申请的实验室分成若干学科组,每个组由若干同行科学家组成评议组,负责对该组的实验室进行评议。

  评议程序如下:

  1.审阅各实验室提供的书面材料;

  2.听取实验室代表的口头汇报和答辩;

  3.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议,并对每个实验室给出书面评议意见;

  4.各个专家对每个实验室评议计分(学科专家评议计分表见附件二);

  5.根据定性评分和定量计分以及资助比率初定拟补助的实验室名单;

  6.在拟补助的实验室中推荐一定比率的甲类候选实验室;

  7.对个别确属难以作出准确评价的实验室提交第二阶段复议。

  第二阶段:综合评议

  本阶段的评议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实地考查

  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考查组,对第一阶段各学科推荐的甲类候选实验室和待复议的实验室做实地考查,提出书面考查评议意见,考查内容包括:

  1.听取实验室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2.视察实验室的工作

  3.与实验室固定人员、客座人员和研究生座谈

  4.听取学术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5.听取依托单位领导的意见

  第二步:综合评议

  由若干学术专家和适当数量的管理专家组成评议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

  1.审议并确认经第一阶段初定的补助实验室名单;

  2.根据第一阶段评议结果和第二阶段实地考察评议意见对照甲类实验室的必备条件,对各学科推荐的甲类候选实验室进行学科之间的综合评议,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甲类补助实验室名单。

  3.对个别提交复议的实验室,确定是否给予资助。

  评为优秀的实验室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有高水平的研究工作和研究成果;

  2.有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和业绩;

  3.有良好的学风;

  4.有良好的管理工作。


  四、定量数据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

  (一)定量数据统计指标体系


                     ┌─获奖成果数
                     │ 鉴定成果数
             ┌─研究成果──┼─发表论文数
             │       │ 出版专著数
             │       │ 批准专利数
             │       └─技术转让项数
             │
     ┌─学术水平──┤
     │       │
     │       │       ┌─各类国家科研项目
     │       │       │
     │       └─承担重大──┼─省部委重大项目
     │         科研项目  │
     │               └─国际合作项目
     │
     │
     │               ┌─博士后人数
     │               │
     │       ┌─培养研究生─┼─博士生人数
     │       │       │
     │       │       └─硕士生人数
统计指标─┼─人才培养──┤
     │       │       ┌─获重大成果奖的青年人数
     │       │       │
     │       └─培养优秀──┼─青年基金项数及人数
     │         青年    │
     │               └─获青年科学奖人数
     │
     │
     │       ┌─人数开放程度
     │       │
     ├─开放度───┤ 课题开放程度
     │       │
     │       └─学术交流情况
     │
     │                ┌─研究工作总机时
     │                │
     └─大型仪器设备有效利用率────┤
                      │
                      └─服务工作总机时


  (二)数据统计汇总表
┌─────────┬────────────────────────────────┬────────┬───────┐│ 实验室名称   │                                │   学科类别  │       │├─┬───────┼─────┬───────┬────────┬─────────┼────────┼───┬───┤│ │获奖成果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国际奖│其他奖││ ├───────┼─────┼───────┼────────┼─────────┼────────┼───┼───┤│研│国家级奖   │     │       │        │         │        │   │   ││ ├───────┼─────┼───────┼────────┼─────────┼────────┼───┼───┤│究│部委级奖   │     │       │        │         │        │   │   ││ ├─┬─────┴─────┴─┬─────┴────────┼─────────┴────────┴───┴───┤│成│发│     国际会议     │    全国性会议      │         刊物发表             ││ │表├───────┬─────┼──────┬───────┼───────┬──────────┬───────┤│果│论│ 特邀报告  │ 分组报告 │ 特邀报告 │ 分组报告  │ 国际刊物  │  国内核心刊物  │国内一般刊物 ││ │文├───────┼─────┼──────┼───────┼───────┼──────────┼───────┤│ │ │       │     │      │       │       │          │       ││ ├─┴─┬─────┼───┬─┴──────┴─────┬─┴───────┴────┬─────┴───────┤│ │出版 │ 中文  │   │   批准发明专利     │   已鉴定成果项数    │   技术转让项数    ││ │专著 ├─────┼───┼──────────────┼──────────────┼─────────────┤│ │   │ 外文  │   │              │              │             │├─┴───┴─┬───┼───┼─────┬──┬─────┼───┬───┬─────┬┴─────────────┤│ 课题与经费 │国家 │八六三│国家重大 │科学│部委   │国际 │横向 │其他   │    学委会审批课题   ││       │攻关 │   │基础项目 │基金│课题   │合作 │委托 │     ├────┬───┬─────┤│       │   │   │     │  │     │   │   │     │ 固定 │ 客座 │ 固定客座 ││       │   │   │     │  │     │   │   │     │ 人员 │ 人员 │ 合  作 │├───────┼───┼───┼─────┼──┼─────┼───┼───┼─────┼────┼───┼─────┤│ 课题数   │   │   │     │  │     │   │   │     │    │   │     │├───────┼───┼───┼─────┼──┼─────┼───┼───┼─────┼────┼───┼─────┤│ 经费(万)  │   │   │     │  │     │   │   │     │    │   │     │├───────┼───┼───┴───┬─┴──┴─────┼───┴───┴─────┴────┴───┴─────┤│ 培养研究生 │合计 │  本实验室 │   代培      │          培养优秀青年            ││ 人  数  │   ├───┬───┼────┬─────┤           (35岁以下)             ││       │   │在 读│已毕业│在 读 │已毕业  │                            │├───────┼───┼───┼───┼────┼─────┼──────────────┬─────────────┤│ 博士后   │   │   │   │    │     │      青年基金    │   获重大成果奖人数   │├───────┼───┼───┼───┼────┼─────┼───────┬──────┤             ││ 博士生   │   │   │   │    │     │ 项 数   │ 人 数  │             │├───────┼───┼───┼───┼────┼─────┼───────┼──────┼─────────────┤│ 博士生   │   │   │   │    │     │       │      │             │├───────┼───┴───┴───┴─┬──┴─────┴───────┴──────┴─┬───────────┤│  人    │    固定人员      │       客座研究人员             │  经费支出     ││  员    ├───┬───┬─────┼──────┬─────────┬────────┼─────┬─────┤│  结    │ 研究│ 技术│ 管理  │ 校(所)内 │  校(所)外   │ 累计到室   │ 课 题 │     ││  构    │ 人员│ 人员│ 人员  │      │         │ 时间(月)   │ 消 耗 │     │├───────┼───┼───┼─────┼──────┼─────────┼────────┼─────┼─────┤│ 高级    │   │   │     │      │         │        │ 设 备 │     │├───────┼───┼───┼─────┼──────┼─────────┼────────┤ 维 护 │     ││ 中级    │   │   │     │      │         │        ├─────┼─────┤├───────┼───┼───┼─────┼──────┼─────────┼────────┤ 学 术 │     ││ 初级    │   │   │     │      │         │        │ 活 动 │     │├───────┼───┼───┼─────┼──────┼─────────┼────────┼─────┼─────┤│ 合计    │   │   │     │      │         │        │ 其 他 │     │├───────┴───┼───┴┬────┴─┬────┴───┬─────┴─┬──────┼─────┼─────┤│  主办学术     │主办国际│ 参加国际 │  来室讲学   │ 应邀派出  │ 大型仪器 │ 科研工作│服务性用 ││  会议次数     │双边会议│ 会议人次 │  专家人次   │ 讲学人次  │ 设备台数 │ 总机时 │ 总机时 │├─────┬─────┤    │      ├────┬───┼───┬───┤      │     │     ││ 国际  │ 国内  │    │      │ 国外 │ 国内 │国外 │国内 │      │     │     │├─────┼─────┼────┼──────┼────┼───┼───┼───┼──────┼─────┼─────┤│     │     │    │      │    │   │   │   │      │     │     │└─────┴─────┴────┴──────┴────┴───┴───┴───┴──────┴─────┴─────┘


填写《数据统计汇总表》说明:

  一、研究成果

  开放实验室科研工作的结果,包括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发表的论文、专著、鉴定的工作、批准的专利等。

  1.国家级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三种国家奖励。

  2.部委级奖: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颁发的科技成果奖。

  3.国际奖:国际上颁发的比较知名的学术奖。国际奖的颁发范围至少要面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由国外人士(社会团体)颁发、仅面向中国的奖励不作国际奖。

  4.其他奖:指除1、2两种奖励之外国内其他比较重要的学术奖励。

  5.国际奖、其他奖应有附加材料简要说明获奖名称、获奖内容和人员。

  6.获奖成果(国家级奖、部委级奖、国际奖、其他奖)分四种情况填报,在项数后括号内加脚注:

  A.完全由实验室为主完成

  B.以实验室为主完成(实验室为项目主持单位或课题负责人)

  C.实验室为主要合作者之一

  D.实验室为一般参加者

  如:有一项国家一等奖是完全由实验室完成,则在国家一等奖一栏内填“(A)”;若有一项以实验室为主完成,另两项为一般参加者,则在相应栏内填“1(B),2(D)”。请注意:若填报数字不加脚符,则一律视为(D)类。

  7.论文、专著、专利、鉴定成果、技术转让等研究成果分两种情况填报:

  A.完全由实验室完成

  B.与其他研究机构共同承担完成

  填报方式同获奖相同。

  8.一个成果受两级奖,只报高一级奖;论文、专著和专利也不得重报。

  9.凡未正式批准的获奖成果和未正式发表的论文一概不统计。

  10.国际会议特邀报告:在国际会议上受特别邀请所做的学术报告。

  11.国际会议分组报告:在国际会议分组会议上所做的学术报告。

  12.全国性会议特邀报告:在全国性会议上受特别邀请所做的学术报告。

  13.全国性会议分组报告:在全国性会议分组会议上所做的学术报告。

  14.刊物发表:指在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15.国际刊物:面向国际发行、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刊物。(此处不包括国内出版发行的刊物)

  16.国内核心刊物:指全国性的一级学会或中央单位主办的学术刊物。

  17.国内一般刊物:除去核心刊物之外其他正式发行的学术刊物。

  18.专著: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和研究生专业教材,但不包括译著、实验室的年报和学术会议论文集。

  二、课题与经费

  1.课题数:所填数据为相关统计年度中实际开设课题数。若一项研究课题在统计三年中都一直在进行,则对应于统计的“课题数”为1(课题)。

  2.经费:承担课题在相关统计年度中所获得经费,此项数据的统计与相应的课题统计对应起来。若一项研究课题在统计的三年中都一直在进行,其“课题数”为1,而其“经费”数应是该课题在这三年中获得经费累计之和。

  3.国家攻关按四级课题计算;“863”按三级课题计算;国家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和基金重点课题、部委重大项目按二级课题计算;其他课题(包括国际合作)均按一级课题计算。

  4.科学基金课题指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基金课题,行业(部门)基金列入部委课题(或其他课题)。

  5.部委课题:国务院各部委设立的重大项目或专项研究课题。

  6.国际合作课题:与国外研究机构共同合作、已有协议并获批准的课题。

  7.横向委托:开放实验室从非政府机构(不包括主管部门)获得的研究课题。

  8.其他课题:在已列的课题来源中尚不能包括的其他课题。

  9.开题一年后未进行的课题不予统计。

  10.学委会审批课题: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用开放经费支持的课题。固定客座合作课题指由开放实验室固定、客座人员合作共同承担的学委会审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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