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包干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10:30   浏览:8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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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包干试行办法

水利部/财政部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包干试行办法
水利部/财政部




一、为了加强经济核算,搞好经营管理,实现管理经费自给并有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在保证安全,充分发挥效益,管好用好工程设施的前提下,积极利用水土资源,挖掘设备和劳动潜力,因地制宜地开展水电、养鱼、植树、农副业、畜牧业、运输业、机械修造加工和旅游等综合经
营,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发展生产,创造财富,增加收入,为发展水利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其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变,按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实行财务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财务包干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定额上交,超收留用。适用于收入较多、经费自给有余的单位。
2.收入不交,差额不补,自求平衡,以丰补歉。适用于经费自给的单位。
3.收入不交,定额补贴,超亏不补,逐步自给。适用于新建和经费暂时不能自给的单位。
按规定应定额上交给主管部门的收入由水利部门调剂使用,工程由那一级管理的,在那一级范围内调剂。上交调剂数额一般不超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包干结余的40%,有电费收入的单位不超过60%。调剂使用的预算及决算应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费自给有余,主要指水费、电费和综合经营收入与职工工资、折旧费、大修费、生产费用、管理费和一般性的工程岁修养护费等正常性支出以及按规定应该上交国家财政的资金相抵后有余。
特大防汛费不计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务包干,所需资金由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拨给。
各单位实行那一种方法,上交或补贴的标准,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上一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资源条件和历年收支等具体情况,逐一核定。定额补贴的时间可以一定三年不变,也可以一年一定。所需补贴资金由水利事业费或主管部门掌握的调剂使用资金内
开支。管理单位除因条件限制经上级批准者外,至迟在三年内实现经费自给。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留用的财务包干结余,用于建立:
1.生产发展基金。
用于发展综合经营、扩大再生产、工程养护和以丰补歉的储备资金。
2.集体福利基金。
主要用于兴办职工集体福利和文化设施,也可以弥补职工福利费的不足。
3.职工奖励基金。
留用的财务包干结余,一般地应大部分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部分用于建立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以上三项基金的分配比例,由上一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各管理单位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自给有余单位的分配比例,应在审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时核定。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必须在完成安全、效益指标的前提下,方可按比例提取,完成不好或发生责任事故的,上一级水
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核减其提取比例或不予提取。收支平衡和定额补贴单位,可于上述前提下,在增收节支中提取一部分作为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提取额由上一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审批年度决算时核定。
在核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时,经营管理好、创造财富多的单位应高于一般单位,自给有余单位应高于收支平衡和定额补贴单位。
财务包干结余,是指完成各项计划任务后的结余,没有完成任务(如工程岁修任务)的结余资金,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完成计划任务,不得计入包干结余。
水利部门调剂使用的定额上交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暂时不能自给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定额补贴,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间平衡有余时,可以部分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部分交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调剂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外的开支。
四、综合经营所需的资金,应由管理单位自力更生,在财务包干结余中解决;确有困难,由水利部门从调剂使用的定额上交资金中给予扶持。各地财政可根据财力可能及开展综合经营条件好坏,酌情扶持。
扶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的资金,在管理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周转金办法。综合经营周转金由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掌握,同受扶持单位订立经济合同,规定扶持的项目、金额、要求及还款期限,按期逐步收回。收回的综合经营周转金由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继续用于扶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展综合经营。
五、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在搞好整顿的基础上实行五定,即(1)定安全效益(2)定生产任务(3)定综合经营项目、规模和产品方向(4)定人员机构(5)定产、供、销协作关系。同时要根据工程情况,分别核定并保证完成下列经济技术指标,即(1)安全(2)效益(3)
观测(4)维修(5)综合经营的产量(或产值)(6)水费、电费收入(7)净收益(8)工程和设备完好率。
上述经济技术指标,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规定的定额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既要积极又要可靠的原则,提出建议指标,报上级水利部门审批下达,定期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上述指标的要求结合不同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际情况,规定不同的项目内容。
六、加强计划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上级下达的生产、事业任务和经济技术指标,编制年度生产、成本和财务收支计划。生产计划,应包括维修、综合经营计划在内。年度生产、成本和财务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作为考核经营成果的依据。财务收支计划
还应抄送同级农业银行,据以监督资金使用。
各单位在编制计划过程中,要充分发动群众讨论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保证计划完成的技术组织措施。各单位还应根据上级批准的年度计划按季编制季度计划(有条件的编制月份计划),用以指导单位的生产、事业和经营管理工作。
七、做好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计划管理、工程管理、事业管理、用水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物资管理、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要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包括考勤记录,用水记录,材料、燃料动力消耗记录,材料工
具领用记录,机电设备运转记录,安全、质量检查记录及安全事故报告等。制定合理的人工、材料消耗、费用及用水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开展班组(单车、单机)经济核算。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各项经营事业,应在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盈亏的基础上,实行分级的内部经济核算,分项计算成本和收入,用以考核各项事业的经营成果。各项事业相互间提供的水、电、劳务、产品均应按内部价格实行转帐结算。
八、按政策按规定合理收费
1.水费:水费的征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
2.电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属水电站直接供给用户的电量,执行电网电价或地方规定的统一电价。小水电供给电网的电价参照水利部有关小水电与大电网联网电价的办法执行。
用水、用电单位应按期交纳水、电费,不得拖欠。到期不交,多次催交无效,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应。
3.其他综合经营事业销售产品和对外提供的劳务,要按规定合理收费。凡国家或地方有统一价格的应执行统一价格,没有统一价格的根据生产成本比照同类产品或同行业收费标准合理定价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九、奖惩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给职工奖金,要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原则。奖金应在批准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项下开支,不得计入职工工资、工程费用、综合经营成本或管理费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职工标准工
资总额。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拟定奖励办法,报上一级水利部门批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巧立名目滥发奖金。
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凡按规定可以享受奖励的,应与正式职工同样计发奖金。
对于长期不能完成计划任务,有条件自给而不能自给,或者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直至依法处理。
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财务包干后,扩大了财权,加重了经济责任。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一定要计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严禁弄虚作假,挥霍浪费。如有违反,应对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查。



198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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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调整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03年度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日期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将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调整日期安排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3年9月6日(星期六)、7日(星期日)举行。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9月6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9月7日
    9:00-11:30
中级会计实务(一)

    14:00-16:30
中级会计实务(二)


二、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周密安排各项考试考务工作。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为考生排忧解难;要完善考试第一责任人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检查落实考试各项保密措施,作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要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地在考试的准备和举行期间,要特别注意加强“非典”防范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四、如个别地区因“非典”等疫情不能安排考试工作的,请及时与全国会计考办联系。

五、对在“非典”一线工作的考生,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其已取得的2002年度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可相应延长一年。



二OO三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外经[20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外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国务院办公厅曾于1998年7月1日发出《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情况的通知》(国办发[1998]98号,以下简称98号文件),对地方擅自越权批准设立的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分别作出了通过、整改、注(吊)销的处理决定。但是,98号文件精神在部分地区至今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仍有一些地方继续擅自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分店。截止目前,各地擅自越权批准设立了316家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其中65家已转为内资、不再经营商业或已注(吊)销,还有251家正在经营。为维护我国商业利用外资试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后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8号文件列人整改类但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和98号文件下发后地方又擅自越权批准设立的企业共216家,对其要严格按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规定进行整改。各地要在2001年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审核。对逾期未完成整改和经审核不符合整改要求的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限期办理注销登记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98号文件列人注(吊)销类但未注(吊)销的重庆江田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要按规定予以注(吊)销。对在2000年11月13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原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立即停止越权审批和变相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0]1072号)后又擅自批准设立的成都家乐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和上海龙华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外方要转让股权、退出经营。各地应在2001年底前落实上述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三、对已转为内资、不再经营商业或已注销的65家企业,各地要进一步检查落实,并在2001年底前将检查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四、对98号文件列入通过类的32家企业和按本通知第一条经审核符合整改要求的企业,逐步纳入试点范围。其中,设在试点城市、营销技术比较先进才十方采购中国产品业绩较好的企业,按照《试点办法》规定报经批准后可转为试点企业。设在非试点城市的企业在无新规定以前暂不能转为试点企业,仍按9 8号文件“不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不得经营批发业务,不得再扩大经营范围和建设规模,不得开设分店和延长合作年限,不得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和原材料的减免税政策”(以下简称“五不得”)的规定加强监管。如果这些企业到西部试点城市开设分店,可按《试点办法》规定报经批准转为试点企业。
五、对由法国家乐福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原国家工商局《关于法国家乐福公司在我国违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1]354号)进行处理。
六、对至今还未上报的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各地应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补报。逾期不报的,一经发现,由登记机关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鉴于河南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违反《试点办法》擅自开设分店,暂停其试点企业资格。河南省经贸委、外经贸厅、工商局要对该企业进行整顿,并尽快将整顿结果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审核。在整顿合格之前,按9 8号文件“五不得”规定进行监管。
八、今后,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分店,须按《试点办法》规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批准,并由国家工商总局或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地方工商局登记注册。同时,各地不得以各种变相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一经发现,即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各地要将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工作,根据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情况,抓紧贯彻落实。要吸取教训,严格执行国家商业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规范外商投资商业行为,做到令行禁止,保证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附件:一、需要整改的216家非试点外商技资商业企业名单
二、已转为内资、不经营商业或已注销的65家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名单
三、98号文件列入通过类的32家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名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