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公物拍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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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公物拍卖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1]32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公物拍卖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九江市公物拍卖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九江市公物拍卖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物处理的管理,规范公物拍卖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市直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税款、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回的物品;
(二)市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
(三)市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应当上缴的礼品;
(四)交通运输部门、邮政部门的无主货物;
(五)国有资源性资产的出让权:如土地使用权、资源开采权、公交线路经营权、地名冠名权、广告经营权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物。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公物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物处理工作,并作为委托人将公物委托给市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
监察、审计、物价、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物处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公物登记台帐和监管制度,及时提出公物处理意见。
第五条 公物拍卖活动必须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公证处现场公证。
第六条 公物处理应按下列方式:
(一)属专管物品(如:金银、外币、证券、文物等)的,应由专管机关收兑;
(二)属专卖物品(如:香烟、食盐、医药等)的,应实行定向拍卖,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
(三)属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和假冒商品的,由收缴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允许流通的公物必须实行公开拍卖。
第七条 拍卖的物品应当由委托人委托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
第八条 委托人必须与拍卖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并提供拍卖物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十一条 拍卖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实施公物拍卖。拍卖标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拍卖物品成交后,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未成交的可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
第十四条 现场拍卖时,委托人应当通知监察、审计、物价、法制、公物收缴机关派员监督检查,但不得参与竞价。
第十五条 公物拍卖的收入,由拍卖人全额交付委托人,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市政府依法指定九江正兴拍卖有限公司为公物拍卖的主要拍卖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公物处理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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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由于社会经济等原因,我国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和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相比,无论在制度建设还是工作开展上,都存在较大的差距,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基础薄弱,发展速度较慢,总体水平低,远不及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社区矫正工作的“城乡差别”,影响了刑事执行制度的统一性和公正性,阻碍了我国刑罚体系的构建和完善,针对性地查找问题,解决制约农村与城市社区矫正工作平衡发展的因素,是眼下开展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当务之急,我们着重从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制约因素和解决途径等方面,对如何更好在我国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近年来,全国广大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稳步推进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行)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经验,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作为农业大县,鱼台县不落窠臼,在推动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上动脑筋、下功夫,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鱼台县位于山东、江苏、安徽三省交界处,东濒我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微山湖,闻名世界的京杭大运河从东部穿流而过;南与江苏省徐州市毗邻,西与金乡县接壤,北与济宁市隔河相望,总面积654.2平方公里,户籍人口人口46.2万,辖8个镇、1个乡、2个街道办事处、1个经济开发区。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从2008年开展试点,2009底开始全县铺开,目前,全县 10司法所的25个工作人员负责矫正管理工作,所内现登记的矫正人员共860人,已解除553人,目前在监管307人,缓刑272人、管制3人、假释30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这些对象表现为文化素质低(其中:文盲的有557人,初中以下的有264人,初中以上的39人,大专以上4人)。自2007年正式试行矫正工作以来,矫正人员增加,面临的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摸着石头过河”的新问题,矫正工作中除了能将矫正人员信息登记,落实每月的监管工作较完全外,其余的心理矫治,帮扶,公益劳动等工作基本开展的不是很完全到位。我县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如下:
一是农民犯罪的原因,呈多样化。在当前市场经济大潮下,在农村形成了新的“读书无用论”、“金钱至上”等思想,他们辍学打工、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常会因一些琐事而引起争斗,从而酿成大祸;农村健康有益的文化生活缺乏,腐朽没落思想乘虚而入,他们禁不住诱惑,学习影视剧中的抢劫、盗窃、伤害等犯罪行为,因而会闯入法律禁区。
二是农民犯罪类型,呈集中化。在全县各乡镇掌握的名“五犯”中,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侵财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中故意伤害有215人、抢劫盗窃有131人、交通肇事198人、寻衅滋事187人,故意伤害、抢劫、交通肇事、寻衅滋事这四种刑事犯罪,成为农民常发性犯罪,占总案件数的85%。
三是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环境,呈单一化。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对象在回到乡镇后,主要由乡镇司法所按特殊人群进行管理,但对其进行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的次数较少,因社会力量参与缺少,致使矫正对象与司法所容易形成对立姿态,不便于掌握其思想动态,不利于其心理的转化,进而不被社会所接纳。
由于社会经济条件悬殊,相比城市社区矫正工作,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不足,农村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度不高,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落后,矫正方法手段不科学,矫正效果不明显等。农村社区承担了大部分的矫正任务,但问题较城市社区突出,所以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亟待改革矫正制度。
二、制约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因素分析
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有思想观念障碍,财力保障不足,装备配备落后,工作人员匮乏、矫正工作力量社会化程度低、农村环境复杂等,总体上说,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环境和地理环境和城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人口素质偏低,地理复杂,制度建设滞后,这些都制约着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和城市的差距拉大。
一是群众有思想观念上的障碍,无法接受这种刑罚。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时间还不长,农村群众普遍认为要控制和打击罪犯,监禁刑是最好的选择。大多数农村老百姓认为一个人犯了罪不用“坐牢”,接受其应得的惩罚,却仍然可以在其生活的社区中服刑,是公众所不能接受的事实,认为这难以体现社会公平。并且群众担心实行了开放式的社区矫正工作,一旦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过松或者矫正不得当,则会让社区服刑人员更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是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困难。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大。由于撤乡并镇,我县部分大镇街如谷亭街道目前幅员面积达55.9平方公里,加之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分散、司法所工作人员少,这些都给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与城市有较大区别。在城市社区服刑人员中,职务和未成年人犯罪较多;而在农村社区服刑人员中,侵财型犯罪和伤害类犯罪较多。从而使得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易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流动性较大。我县去年请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达120人次,对这部分迫于生活需要外出打工的社区服刑人员如何实施矫正,在实践中,司法所多是采取委托管理和要求社区服刑人员采用定期通电话的方式掌握一下信息,然而目前委托管理并没有实现全国覆盖,加之这部分人流动性较强,场所不固定,有的过一段时间就没了音信,而另一部分人即使保证定期都能够电话联系,但也都是全凭社区服刑人员自己说了算,是真是假,难以考证,实际上等于是让这部分人处于放任脱管的状态。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方式存在一定的社会和心理压力,不愿意回到社区执行刑罚,不愿意让亲戚朋友知道自己犯事。对于集中的学习和义务劳动感到耻辱。同时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做定期的家访,以免打扰自己正常的工作和家庭生活。
三是农村基层社区建设步伐迟缓。社区矫正是一种立足社区、依靠社区的社会化行刑方式,成熟的社区环境是社区矫正工作赖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一个结构合理、功能良好的社区,就不可能有效果显著的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区建设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意义重大。当前我国不少农村地区,因社会转型导致一些基层组织涣散无力,传统的社会整合机制削弱,同时,现代意义的社区发育缓慢,社会自治机制很不健全,这使得一些社区矫正工作措施因社会支持不够而影响了实施效果,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四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薄弱。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主要由社区矫正工作专业队伍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两部分组成。社区矫正工作专业队伍主要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具体承担矫正工作的主要力量,但目前大部分镇街一般只有2-3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他们承担着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安置帮教、普法宣传、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工作职能,工作强度大,使得他们真正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精力和时间较少。另外司法所工作人员学科背景单一,离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的人才需要还相差甚远。社会工作者是由乡镇(街道)财政出钱聘请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于目前农村地区基层政府财力有限,所以很少有乡镇(街道)聘请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五是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不足是影响发展的瓶颈。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经费问题导致公益劳动和就业基地发展滞后,同时为解矫人员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匮乏。尤为严重的是,给矫正对象提供日常劳动矫正场所和工作场所的公益劳动和就业基地发展严重滞后,这就会导致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步骤残缺,势必使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效益大大折扣。不少农村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装备保障标准相对偏低,部分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严重不足,日常工作难以开展,各地方制定的财政措施,实践中难以保证落实。
三、深入探索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
一是做好宣传工作,提高认识。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氛围。首先要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结合“六五”普法开局契机,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的作用,向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全面宣传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内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方式等内容,从而让全社会都知晓和关注社区矫正工作。要化解农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各种顾虑,扩大农村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行刑制度的认同感,最大限度地取得农村群众的支持,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要强调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矫正功能。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服刑人员要清楚地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管束性和监督性。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矫正社区服刑人员不良心理和行为的前提下帮助解决其在生活、就业、心理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矫治是根本,帮助是保障,而不是一味地重帮教而轻矫治,同时对于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其每月到指定的地点参加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以体现对其的监管和矫治。也就是说,司法所在从事日常矫治工作中要突出硬的一面,不能老当老好人,更不能把社区矫正工作做成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目的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要提高矫正质量,必须使社区服刑人员能够从内心深处接受各类教育,感化其罪恶的心灵。第三,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价值研究工作,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其在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降低了刑罚的社会成本,以较小的社会代价达到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目的,在农村基层引入社会治理观念,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非监禁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二是健全保障机制,加强农村社区建设。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需要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的投入,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落后于城市,所以需要各级财政的支持,应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各农村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财政保障机制,制定既有现实性,又有前瞻性、科学、系统、完备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加强对农村矫正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其物资、人力资源方面的保障。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须立足完善的社区条件,一个结构合理、设施完善、功能良好的社区环境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基础,2006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指出:“整合社区资源,推进农村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农村社区功能,努力建设富裕、文明、民主、和谐的新型农村社区。” 发展农村社区不仅改善了农村环境,提高了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且有力推进了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对发展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意义重大。
三是充实矫正手段和方法,强化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一种形式,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运行,以维护刑罚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各相关部门应统一协调,明确职责与分工,适用统一的管理标准和矫正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应结合实际,严格矫正程序,充实矫正手段,强化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接收、管理、矫正手段、考核、惩奖、解除矫正等制度,明确矫正运行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作。 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大多处在初始阶段,统一规范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流程,首先要做好矫正对象的衔接过渡工作,建立部门间的监管合作机制,明确交接职责,完善交接制度,使之做到真正的“无缝衔接”。强化在司法局(所)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期间”的管理,农村地方政府可以以出资形式,配备公益性岗位,整合社会力量和资源,充实矫正工作队伍,充分挖掘农村村居组织作用,吸引村委会、村组干部进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发挥其一线优势,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及时掌握矫正情况,防止矫正期间的“二次犯罪”。建立考核评估和回访调查机制,以人为本,惩奖分明,发挥激励长效管理机制的作用,注重对矫正对象的日常评价,对矫正对象实施定期考核,强化对矫正对象教育改造。
四是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首先,要不断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第一,要招录一批政治素质好,接受过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人才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去。第二,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聘请社会工作者,以不断充实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第三,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广泛吸收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引入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将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与其年终岗位责任制挂钩,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其次,要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化程度。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业务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第一,要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各类培训载体,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专业队伍和志愿者参加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第二,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资深专家资源优势,通过“请进来”的方式让专家、教授讲解社区矫正工作理论知识和国内、国际社区矫正工作的先进经验。第三,要积极向兄弟单位学习取经,通过“走出去”的方式,前往兄弟单位调研取经,引入兄弟单位的成功做法,吸取先进的工作方法,提高整体矫正工作水平。第四,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过例会交流,剖析典型案例,使全体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不断提升,不断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手段、新方法。
五是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投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建议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确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款项,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使用程序。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地社区矫正工作所需费用标准,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县)级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完善审计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全面开展工作的难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本目是使服刑人员重新顺利回归社会,防止重新犯罪,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平安农村的建设,发挥出社区矫正工作在弘扬法治精神,构建设和谐中国中发挥正能时。矫正质量的好坏,关系到社会及公众的安全,关系到和谐家庭、和谐村镇的建设,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广大农村地区必将成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方法,不断改革完善刑罚制度,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步入新的发展轨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缓解,有的还在进一步发展。集中表现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规模过大,同时煤、电、油、运和重要原材料供求紧张的矛盾突出。当前,要着力解决投资膨胀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出现大的起落。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国务院决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清理工作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各方面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当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投资膨胀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通过此次清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工作的着力点切实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坚决克服相互攀比、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现象。
(二)清理工作依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主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银行信贷、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国务院关于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建设等通知的要求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措施,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三)清理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在遏制投资过快增长势头的同时,注重结构调整。对技术含量低、明显超出市场需求、不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特别是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高耗能、高耗水、高物耗、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坚决压下来。对其中政府行为推动的建设项目,要加大清理力度。对技术含量高、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需要加强的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的项目,要继续给予支持。
(四)清理工作要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进行。发展改革委负责清理的组织工作,并与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环保总局、银监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二、清理的范围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
要重点清理:(1)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2)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清理范围内。
三、清理的内容
清理中要对在建、拟建项目逐个进行审核,清理的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四)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五)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六)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七)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八)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九)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清理后的处理
(一)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二)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三)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四)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五)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报国家批准。
五、工作方式
(一)地方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中央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的建设项目,中央投资为主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清理工作,并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
(三)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分别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督导和抽查;银监会从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规定方面进行督导和抽查,并负责落实对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的抽查。
(四)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环保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具体落实清理工作。
六、工作进度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明确责任,制定周密工作方案,从速组织开展项目清理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清理工作要在发出通知之日起1个半月内完成,并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报发展改革委。(1)清理范围内所有在建、拟建项目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2)对重点清理的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清理的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提出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和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清理工作结束后,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环保总局、银监会要对清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结束后,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形成清理报告上报国务院。
(四)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如实上报清理结果,防止出现地方、行业保护主义。特别要妥善处理好项目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做好善后工作。对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不报的,对因工作原因造成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出现新的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策性强,涉及面大,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大问题要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